声明:本书为八零电子书网(txt80.com)的用户上传至其在本站的存储空间,本站只提供TXT全集电子书存储服务以及免费下载服务,以下作品内容之版权与本站无任何关系。 找好书,看好书,与大家分享好书,请加QQ群 八零电子书www.txt80.com 八零电子书 www.txt80.com ---------------------------用户上传之内容开始--------------------------------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内容简介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哲学史上的经典地位是无可争议的。不理解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就不能很好地理解中国与西洋哲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本书试图让大家有机会接触康德原典并培养解读康德著作的能力。 本书是一部导读性质的著作。由于篇幅关系以及为了不让各种外在考虑时时中断康德本人极其连贯的思路,基本上对历来各种有关康德的述评和见解未作引证和商榷,以便让读者能与我们一道切实地面对康德的原著,探讨康德本人在这部著作中所展现出来的思想。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本书前言 序 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最重要的改革者和革命者之一,他在德意志民族备受屈辱的18世纪末所发起的哲学革命,改变了整个西方哲学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影响极其深远。这就使康德哲学成了这样一种哲学,没有它,你就无法解开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直到莱布尼茨、休谟的哲学的秘密;没有它,你就不能理解他所创始的德国古典哲学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及其发展;没有它,你就洞察不了现代西方哲学分裂的根源及其必然的趋势。而康德用以开始这场哲学革命,为整个康德哲学奠定基础,并作为康德哲学对后世经久不衰的影响的最本原的源泉的著作,就是《纯粹理性批判》。因此,英国康德哲学专家诺?康?斯密称“《纯粹理性批判》是哲学史中转折点上的一部经典著作”是完全恰当的。然而它也属于西方艰涩难懂的形而上学著作中最不易读的一部,而为了理解康德哲学和通过它去把握西方哲学的过去、现在乃至未来走向,又不能不读它。这就是每一个有志于哲学及其历史的研究的人迟早都将遇到的一个矛盾! 1945年,我一进入西南联大哲学系,便四处寻购哲学系知名教授们的著作,所得到的当中就有郑昕先生的《康德学述》。这样,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也就随之进入了我的视野,引起了我早日阅读这部著作的愿望。然而,只是在联大撤销,我到了北京大学哲学系时,才有可能听郑昕先生讲授康德哲学的课并读他的《康德学述》。尽管有这么好的条件,但一打开《纯粹理性批判》,就如坠五里雾中,难以坚持读下去。结果就是,也许除去熟知了一些康德知识论的术语,如对象、物如(物自体)、现象、先天综合判断等等之外,可以说什么都没读懂。直到50年代末,由于西方哲学史课程中要讲康德哲学,这才硬着头皮反复阅读了其中相关的一些部分,虽说仍是“恍兮惚兮”,但也确知“其中有象”,是搞哲学和哲学史的人所不应回避而必须弄懂的。有了这样的感受,在80年代初期讲授“黑格尔逻辑学研究”课程之后,我就接着开设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认识论)研究”的选修课。从1982年到1987年,我先后在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山大学四次讲授这门课程。只是在这过程中,我才认真反复地细读了康德的这部改变了人类哲学思维历史面貌的经典之作,而郑昕先生的《康德学述》、斯密的《康德解义》、华生的《康德哲学讲解》等书则是我为了读懂康德的书所必须借助的指南和拐杖。这门课程毫无疑问是相当枯燥、难懂的,但是来自校内外的听众总是把教室坐得满满的,整堂课自始至终全神贯注,兴趣盎然。这是大大出乎意外的。尤其令我惊异和欣慰的是,1987年哲学系为解放军政治教员办的哲学进修班的一批学员也闻风而来,选课听课,非常专心,他们后来由衷地说,这门课对他们弄懂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格外地有用。所有这些使我更进一步地认识到,康德的这部著作不仅对于从事哲学和哲学史研究、力图理解西方哲学的传统和精神、有心对中西哲学及文化进行比较乃至融合的专家们非常之重要,而且对于一般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来说也有极其现实的意义。这样一来,一种应当帮助初学和后学读懂康德这部著作的责任感甚至使命感也就悄然而生,内心似乎浮现了一条命令,要我不满足于对《纯粹理性批判》中的问题、哪怕是极关键性的问题的单独论究(在此期间我发表了《康德范畴先验演绎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83.6;另一篇《康德哲学体系问题》已收入《德国哲学论丛》第16辑)。 ……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本书目录 再版序言 序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纯粹理性批判》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纯粹理性批判》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及其结构 第三节 《纯粹理性批判》的主要思路 第四节 《纯粹理性批判》的总问题 第二章 先验感性论 第一节 感性认识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空间和时间 第三章 先验分析论(一):先验逻辑的理念和概念分析论 第一节 先验逻辑的理念 第二节 纯粹和性概念――范畴的发现 第三节 范畴的先验演绎 第四章 先验分析论(二):原理分析论 第一节 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说 第二节 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 第三节 将一切对象总体上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 第四节 反思概念的歧义 第五章 先验辩证论(一):先验幻想和纯粹理性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先验幻相 第二节 作为先验幻相所在地的纯粹理性 第三节 理性概念或理念 第六章 先验辩证论(二):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理性心理学批判 第一节 对理性心理学的分析 第二节 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 第三节 对理性心理学批判的要点 第七章 先验辩证论(二):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先验宇宙论批判 第一节 宇宙论理念的体系 第二节 纯粹理性的背反论 第三节 纯粹理性二律背反的裁决 第四节 纯粹理性二律背反的解决 第八章 先验辩证论(四):纯粹理性的理想――先验神学批判 …… 第九章 先验方法论 结束语 后记 本书TXT版本是由八零电子书(txt80.com)会员整理编辑而成; 八零电子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 点它-->http://www.txt80.com立即入驻八零电子书社区。 第一讲《纯粹理性批判》 在我国,近些年,继尼采热、海德格尔热之后,又兴起了一股康德热。2004年是康德诞辰280周年,逝世200周年,全世界都在纪念康德。刚好我和杨祖陶先生译的康德的三大批判于2004年2月出版了,人民出版社在北京搞了一个比较大规模的首发式,引起了国内的普遍关注。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把平时积累的一些看法给大家作一个介绍。 康德的三大批判究竟讲了些什么?要讲些什么?他的思路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写三大批判?为什么写出来以后对西方哲学思想的发展起了这么大的作用?直到今天,人们还在拼命地挖掘,好像三大批判是一个丰富的宝藏,里面有那么多的思想内涵。 康德这么一个身高不到160厘米的小个子老头,他的脑子里为什么能装那么多东西?大家都感到非常惊奇。对康德哲学读得越多就越觉得里面有东西,这是今天哲学界的共识,叫作“说不尽的康德”。那么多人研究康德,全世界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文章和著作发表,但仍然觉得远远没有谈完,这是一个很奇怪的事情。我今天先从康德思想的缘起来谈,他在18世纪那个时代为什么要写《纯粹理性批判》——这是他的第一部成名作。他在前批判时期的一些论文,给他带来了小小的名声,但在这部著作出版以后,经过人们一个长时间的消化,康德在世界上才名声大振,成为一位真正的哲学大师,用梁启超先生的话说就是成了“近世第一大哲”。 一、《纯粹理性批判》产生的历史背景 要理解《纯粹理性批判》,就要了解它产生的那一段历史,至少要了解康德时代的哲学环境。欧洲启蒙运动以及近代欧洲哲学在那个时候提出了一个什么问题?当时对康德的哲学思想影响最大的是休谟,他说休谟打断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梦,也就是说,打断了他的教条主义的迷梦。 什么是独断论呢?独断论,我们也翻译为教条主义,就是指当时德国流行的理性派哲学,我们称之为唯理论。当时大陆和英国主要有两派在争论:大陆的唯理论派和英国的经验论派。唯理论派在康德的时代是以莱布尼茨和沃尔夫为代表。唯理论最早是由笛卡儿创立的,然后是斯宾诺莎,他继承了笛卡儿的思路,也就是推崇绝对理智的这样一种哲学。斯宾诺莎以后是莱布尼茨,他俩是同时代的人,见过面,莱布尼茨还看过斯宾诺莎未发表的手稿。莱布尼茨之后是其弟子沃尔夫,沃尔夫把唯理论的思想大大地扩展了,使之成为一个体系。莱布尼茨是个天才,但是他没有把自己的哲学思想构成一个体系,他只有一些单篇的文章和零星的观点。沃尔夫使它构成一个逻辑体系,在逻辑上使它严密化了,所以沃尔夫的哲学在当时的德国是官方哲学,所有的大学就像我们使用统编教材一样,都要教沃尔夫的哲学,包括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康德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他从小接受德国学院派气氛熏陶,进而接受了唯理论派的哲学。 但与此同时,海峡对岸的英国盛行的是经验派。那是由培根所开创的,并经过霍布斯、洛克到贝克莱、休谟发展的。经验派注重经验,注重从感性经验和感觉里面获取知识,就像洛克讲的:人心本来是一块白板,所有的知识都是由外界印在我们心中所留下的。理性派则不同,他们强调先验的观点,就是人心不是白板,人心中有一些先验的观念,我们凭着这些先验的观念去把握知识,一切知识的基础就是理性直观的知识。理性的有些知识是不用证明的,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心中固有这样一些直接的知识,所以能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对象,我们对对象的把握实际上都是由这些先验的观念造成的。这可以追溯到古代柏拉图的回忆说。柏拉图认为,一切知识、我们对外界的认识和学习其实都是回忆。我们对外界的感性认识当然是由外界给予我们的,但那是不可靠的,我们要从外界所给予的感性认识中回忆出其中所包含的理性观念、理念,那些理念才是真正可靠的知识。人的知识是天赋予我们的,这是当时的理性派的观点。经验派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没有什么天赋的知识,一切知识都是后天的,是外界加于人们的感官造成的。 休谟的挑战 当时的两派哲学———唯理论和经验论———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从笛卡儿、培根到斯宾诺莎、洛克、莱布尼茨。洛克和莱布尼茨是有一场公开的论战的。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是真理?是感性知识还是理性知识是真理?这是他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经验论发展到贝克莱和休谟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经验论在贝克莱、休谟以前基本是唯物主义的,承认我们的感性知识来自外界事物的客观实在对我们感官的作用,我们通过感官就能把握客观实在的规律,像霍布斯、洛克都是属于唯物主义的经验论。但贝克莱和休谟把经验论推向了极端,形成了一种唯心主义的经验论。一般来说,经验论都是唯物主义的,强调经验,强调客观物质世界的作用,但是贝克莱和休谟把感觉的经验论推向极端以后,就只承认我们在感性中、在知觉中、在我们所接受的印象中所获得的东西,而把知识的来源问题撇开。知识的来源通常认为是物质对象,但是他们不承认,说我们怎么知道是物质对象,物质对象我们没有看到,我们所能看到的就是我们接受下来的。特别是休谟,他是一种怀疑论的经验论。他认为,一切离开我们直觉所获得的印象、知觉的知识都是值得怀疑的,我们所知道的就是第一印象,然后第一印象在我们心中留下痕迹,我们在对它加以思考的时候就是知觉表象,就是观念,我们内心就是这些东西。至于外界的对象如何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我们怎么能看到呢?即使能看到,那看到的还是我们的印象,所以,我们的认识永远超不出我们的感觉。 休谟一个著名的论证就是关于因果性的论证。比如说,我们通常所讲的太阳晒热了石头,太阳是石头热的原因,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果,一点都不怀疑,我们认为我们把握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因果律———因果关系。但是休谟经过严格的分析,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要实事求是地看,也就是把经验派的原则贯彻到底,我们就只能看到太阳晒是一个事实,石头热是另外一个事实,虽然太阳晒在前,石头热在后,但是你怎么知道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果呢?我们看到的石头、太阳都是事实,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原因和结果这样的概念,原因和结果、因果性这都是抽象概念,那你凭什么说客观世界有一个原因和结果?这是休谟的分析。 我们平时总是说有原因、结果,在自然界中到处寻求因果关系,这是为什么?休谟不满足于仅仅指出我们没有看到因果关系,还进一步指出我们所说的这个因果关系是怎么来的。我们怎么会把那些我们没有看到的东西误认为是我们看到的东西呢?他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印象多次重复,看到太阳晒在前石头热在后,也就是一个被称作原因的在前,一个被称作结果的在后,这样的现象反复出现,在我们的头脑里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联想。当看到太阳出来的时候,当感觉到热的时候,我们就会产生一种习惯性的联想,然后我们看到石头晚上冷了,中午又慢慢变热了,我们就习惯性地想到一定有一种原因使它这样,而太阳晒就是经常伴随着石头热的一个事实。当我们每一次习惯性地寻求原因和结果时,我们都能找到,多次成功的尝试使我们形成一种习惯,认为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 既然因果关系这样的概念是我们通过习惯性的联想形成起来的,那么,如果有某种效力的话,也只有主观的效力,而没有客观的效力。它不是一种客观规律,只是我们主观的习惯联想而已,只是一种心理上的事实而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这样一来,休谟就把客观的因果性即因果律给解构了。像因果性这样我们称之为规律的联系实际上没有必然性,只有一种或然性。就是多半会这样的,太阳晒多半会使石头热,石头热多半会是太阳晒的结果,但那是不一定的。我们把它称之为因果关系,但很可能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前言 康德哲学是中西哲学会通的桥梁 康德哲学作为一个非西方世界的中国了解西方各个重要哲学流派的跳板,是中西哲学会通的桥梁。这是因为康德是西方近两百年来最杰出的哲学家,康德哲学基本上规定了近代重要哲学流派讨论问题的方式与范围。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分析哲学、存在主义和现象学无不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受到康德的影响。其次,康德既然把哲学定位为“纯粹的理性学问”(reine Vernunftwissenschaft),就表示他的哲学思想惨杂最少的经验因素,使得对西方具体社会文化发展比较陌生的我们更容易接近它、理解它。举例来说,倘若你不了解黑格尔时代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文化特征,就不太容易了解黑格尔哲学。但是,康德哲学宣称是纯理的,因此能将这类因特殊社会文化背景所带来的理解上的障碍降到最低。更何况经过康德,可以很快与其他哲学流派接轨。譬如沙特或马塞尔的存在主义哲学对一般的中国人来讲,非常陌生、难以理解,因为他们所处理的哲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工业高度发达的巴黎社会密不可分。但是如果我们了解康德之后,就不会难以理解了。因此,康德哲学可说是中西哲学会通的桥梁。 我们绝不能再像极“左”思潮的年代,把康德过分化约地理解为“资产阶级哲学家”。固然康德总结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但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要求废除三级会议,要求保障人权,主张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专制王权等等诉求,无不代表当时进步的力量,易言之,康德是站在推动历史进步的一边。 第一章  康德哲学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形而上学的困境 1.西方哲学从希腊哲学开始形成了一种理性主义,对它来说,我们只有通过理性的认识活动,对自然万物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才能通达事实的真相,这种观念在近代哲学中终于演变成一种科学主义精神,并极大地推动了认识论的发展。 认识论要解决的是我们关于事物的认识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由此而形成的知识其普遍必然性或真理性从何而来,以及它所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 为解决科学知识的来源、确定性及范围等认识论问题,早期近代哲学家分为两大派别:英国经验论与大陆唯理论。经验论认为一切知识来源于感性经验并且以经验为基础。唯理论认为感觉经验归根到底是个别的、相对和偶然的,因而不足以充当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的坚实基础,所以知识乃是由一些理性固有的天赋观念推演出来的,非如此不能说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 休谟的怀疑论是近代哲学陷入困境的最好写照:他的怀疑论不仅使经验论企图通过经验的概括归纳获得有关自然法则的知识这一理想最终破灭,而且也使唯理论陷入了困境。它意味着我们不仅不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且作为科学知识的基础的理性本身也产生了动摇。康德所要解决的正是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 2.由人类的“理性”总是要求认识绝对、完整、最后的东西,而形而上学的对象如存在的本质、宇宙、灵魂、上帝等等恰好就是这类东西,它们正是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所求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就必然会怀着景仰的心情来看待形而上学。可是到了近代史,形而上学的地位就逐渐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它一方面日益受到新兴自然科学的排挤,随着各种实证科学之脱离哲学,形而上学就变得越来越空洞无物;另方面,由于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和唯物论的批判,形而上学和剩下的与神学相关的部分也越来越威信扫地。康德认为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就是要认识和把握宇宙整体、把握绝对完整的东西,因而是根绝不了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找到形而上学变得如此声名狼藉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对症下药,引导形而上学走出困境。 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的根本矛盾是人类理性的本性的要求和它的能力之间的矛盾。人类理性的本性总是要穷根究底,要一直追问到水落石出,不容再问、不可再追。因此它要求建立起形而上学,去探求一切存在物的最后根据(灵魂、宇宙、上帝等),以此建立起绝对完整的知识体系。但形而上学的这些对象都是超越时间、空间的,是经验范围以外的东西,对于它们,既不可能有任何直观,也不可能有丝毫经验;因而人类理性单凭自身抽象的思辨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它们,也不可能判定有关它们的各种见解是非曲直(当然这是康德在研究之后的结论,我们在之后的文章内将着重论述这种研究)。 在康德看来,人类理性开始只研究经验中的事物,它所依据的原理是经验中无法避而不用的,也是由经验证明为有效的。与此同时,理性又受本性的驱使,从这些经验中有效的原理如“因果律”出发,去追溯更深远的原因。理性看到,无论它追溯到多么深远,它的事业都不能完成,因为这已追溯到的原因总还有它自己的原因,如此递进,永无尽期。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就不得不求助于另外一些原理,这些原理超越了一切可能的经验,但看起来又似乎确实无疑,连普通经验也都会同意的。例如,世界的存在必有其最初的原因(始因)。这样的原理既然超出了经验的范围,也就不受经验的检验,因而便出现了这个人提出这样的始因,那个人提出那样的始因,彼此僵持不下的局面。所以,在哲学史上首先出现的必定是“独断论”(Dogmaitismus),古代的柏拉图,近代的笛卡尔、莱布尼茨、沃尔夫的唯理论哲学是独断论的典型形式,古代的伊壁鸠鲁主义和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也属于独断论。所谓独断论,康德认为是“不预先批判其自身能力的纯粹理性的独断做法”。可以将其具体特征描述为:第一,对理性自身的能力不预先进行批判的考察,便盲目地相信自己解决世界的最后实在的问题,并断言理性自身的原理或概念即是客观实在之物本身的规定;第二,由于盲目信仰理性的力量,就自以为依据理性的原理、单从理性的概念出发进行分析和推论,就能获致和推进哲学的知识,建立起绝对真理的体系,而无需经验的帮助和支持;第三,对学说采取专制主义的非此即彼的态度,认为只有自己的学说是真理,容不得半点怀疑,对其他学派的学说则完全排斥和根本否定。总而言之,独断论之所以是独断论,是因为它在确立自己的原理和概念并据以建立哲学体系之前,没有对理性获得这些原理和概念的方式以及使用它们的权利进行探究,即没有预先批判理性自身的能力,便自以为是,武断地宣称已经建立起关于世界最后实在的绝对知识体系。 由于独断论者在哲学上的专制统治,哲学领域中就异说蜂起,内战不止,互相矛盾冲突,陷入了无政府状态,于是形而上学威信扫地,人类理性也失去了原由的自信。怀疑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怀疑论不是从别处,而恰恰是从对理性的最重要的向往得不到满足而感到完全灰心失望这一点上产生的。”休谟的怀疑论不仅剥夺了形而上学存在的权利,动摇了宗教的基础,而切给科学也造成了特别的混乱,因为它同时抽掉了科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石。 于是康德认为,首先考察一下形而上学是否可能的问题,以便一方面摆脱独断论,一方面也摆脱怀疑论,从而为建立未来的科学的形而上学找到可靠的途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提出,理性必须承担起它的一切任务中最艰巨的任务,即重新自我认识:一方面保障理性的合法权利,一方面批驳理性的僭妄要求。 3. 在阐述康德的批判哲学之前,先对其思想的形成过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以便了解其批判哲学形成的缘由。 ①首先,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康德在宇宙的自然发生方面完全同意牛顿关于自然界的数学——力学结构的观点:但是他抛弃了牛顿的“第一推动力”的思想,认为把太阳系的完善结构和诸天体的协调运动归之于上帝的亲手安排,这“对于一位哲学家来说……是一个很苦恼的决断”,应当完全用物理的原因来说明一切。康德认为,最初存在的只是原始的、弥漫的物质混乱状态,这些混乱的物质微粒由于物质本身的规律和排斥与吸引两种自然力的作用,经过漫长的时间,才形成我们现在看到的恒星、行星和卫星。一方面,由于密度不同引起物质原始状态的聚集,这样就产生了引力中心,密度较小的微粒则向引力中心聚集。微粒落到中心物体上,使它燃烧,并达到炽热状态,太阳就是这样形成的。另一方面,还有一种与引力相反的斥力,它们阻碍微粒朝一个方向聚集,其中一部分由于两种相反力量的作用而发生旋涡运动,从而形成另外一个引力中心,这就是行星。它们逐渐在一个平面集中,最后成为行星绕太阳运转的有规则的天体系统。康德由太阳系的形成最后推断出整个宇宙系统的力学起源。他得出结论:整个宇宙也是从物质的原始状态而凝聚成一个中心,再逐步向四面无限扩展下去。在宇宙中,天体不断地形成,又不断地毁灭;千千万万的太阳不断燃烧,又不断熄灭。宇宙万物都是处于这样永恒的生死成毁的过程中,“这个大自然的火凤凰之所以自焚,就是为了要从它的灰烬中恢复青春得到重生”。因此,在康德看来,在最简单的物质状态中就已包含有自然地发展成为更完善的结构的趋向,用不着超自然力量(比如上帝)的干预。从学说的实质上看,康德是以自然神论的形式宣扬了唯物主义,因为上帝的作用在这里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活动,他只能对原始物质有一次性的创造行为,在物质往后的发展变化和形成自然界的过程中,则完全无造物主插手的余地。这种假说事实上是对《圣经》中关于上帝6天之内创造世界的否定。 此外,康德认为虽然不是全部、至少有一部分天体上居住有,或者将来必定能有人居住。虽然现代自然科学既不赞同关于太阳系是由冰冷而分散的物质微粒组成的基本假说,也不认可康德企图论证的一系列其他原理,但是,主要的哲学思想——历史主义、发展思想(即发展地看待宇宙的形成)——仍然是无可非议的。 ②对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影响的首先是以牛顿为代表的当时自然科学的进步思潮和以卢梭为代表的但是资产阶级启蒙主义的民主思想。牛顿和卢梭是真正影响康德的两个最有力量的人。 康德哲学思想的自然科学背景,主要是牛顿的力学。牛顿力学的辉煌成就,更坚固了康德早年就一直抱有的对自然科学的热忱信念。科学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他认为是千真万确无可否认的事实。可是,自然科学的这种普遍必然性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显然,中世纪的神学的解释是不成立的。牛顿力学的成就,已致命地打击了传统的世间和超世间,自然与超自然的对立。牛顿告诉人们:整个宇宙受同一引力定律、同样的运动定律支配的。整个宇宙是其各个部分互相影响着的一个整体。所以,近代自然科学第一个时期最辉煌的业绩已把上帝从运动的宇宙中赶了出去。但是,另一方面,近代发展起来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也都不能回答科学知识可能的根据。这就形成了康德毕生从事研究而为之做出重大贡献的两个问题之一:具有真理性质的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的? 另一个他所要极力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因果必然联系(即科学知识的基础:因果性)普遍统治着整个自然界,应该怎样解决人的自由。即探讨人的自由原因对实践行为的决定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深受卢梭的影响。人的本质、权利目的等问题,深为康德所关注。而这些问题又显然与自然科学发生着尖锐矛盾,这使康德十分苦恼,幸亏有卢梭这一位强有力的好向导。卢梭对普通人的“自然良心”和道德感情的极力渲染,对人人生来平等,对民主权利,对自由原则的热情歌颂,无不使康德倾心神往。受其影响,康德认为一切作为有理性的人无论如何都不应放弃自由。 总之,一方面是牛顿发现的自然因果律,另一方面是卢梭宣扬的人的自由,正是批判时期康德所要解决的问题。 ③对康德解决这两大问题直接提供了思想资料,因而对康德批判哲学形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是经验论和唯理论两大哲学思潮。 康德的早期自然科学思想都表明他对当时人类理性和科学的力量的信心。但是在有机生命的起源问题上他做了一个否定的回答,他认为:第一,“由于不知道对象的真正内在性质,并由于对象的复杂多样性”,也就是缺乏具体的足够的科学材料;第二,由于无法“用力学的原因来完全清楚地说明一棵野草或一个幼虫的产生”,也就是不那么容易像研究天体起源那样把一切“归结为最简单的力学原因”。可见他对有机体生命起源的可能性持怀疑论的倾向,他开始意识到当时以机械力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方法固有的局限性。 另外,作为一个理论自然科学家,他所具有的自然科学的唯物倾向,与他作为一个受莱布尼茨—沃尔夫派传统教育的哲学家所具有的唯理论和形而上学倾向,必然会产生出尖锐的矛盾。首先,他根据科学的材料得出,事物存在的理由和对事物存在的认识的理由是不同的,例如天文学家根据木星的卫星蚀这一光学现象去测定光速,这些光学现象就是认识的理由,但光的运动和速度的存在理由则是以太的特性。康德由此指出,事物的存在不能从事物的概念推演出来,而只能通过经验被给予。因此,唯理论者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能成立的(这种本体论证明将在最后面的辩证法里提到,即他们认为只需通过对上帝概念的反思,便能得出必将有一个实际存在的上帝的推论)。其次,康德还根据科学材料说明,逻辑的对立和实在的对立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同一事物同时既肯定某种东西又否定那种东西,这种对立是互相排斥的,其结果是无;实在的对立虽然也彼此否定,但这种对立到处都是互相结合的,其结果是某种东西。例如说某一物体在同一时间、同一意义上既运动又不运动,这是不可能的;但同一物体同时受到两个对立方向的力的影响则是完全可能的。这种实在的对立在自然界、心理现象和道德关系等方面是极普遍的,例如不可入性和可分性、善和恶、美和丑等等。康德认为实在的对立是事物的实在理由,它本身不是逻辑的对立,因而不是逻辑理由。认识事物的本性必须依靠实在理由规律,而唯理论的形而上学只以逻辑规律(同一律、矛盾律)为准,因此并不能认识事物,自然也不能由此推出上帝的存在。 与以上康德摆脱唯理论的基本立场的两个方面相联系,康德对沃尔夫唯理论的方法,即依据逻辑规律,构成逻辑判断,进行三段式推理以得到各种概念、判断、推理的组合形式的方法,作出了批判。他把这种方法所依据的旧形式逻辑称为“受人尊敬的古董的斑痕”,他主张不是要抛弃它,而是要改造和简化它。此外,他把莱布尼茨-沃尔夫派唯理论的方法形容为既不知道从哪里出发,也不知道到哪里去,逻辑思维过程在任何地方都碰不到经验,称用这种方法获得的知识是虚伪的形而上学,尤其是在所谓精神实体的学说方面。但康德并没有一般地否定形而上学,而只是否定莱布尼茨-沃尔夫的旧形而上学;他仍然深信,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理性知识的哲学体系是可能的,并试图以经验所予的概念,如科学提供的概念来改革形而上学。 总之,康德是依据自然科学的经验论原则来批判莱布尼茨-沃尔夫的唯理论的,在这个过程中他的经验论倾向越来越鲜明。但是,康德虽然力图按经验论原则来改造认识论,却仍对经验论从经验开始,再由此上升到一般的和最高的概念这个认识原理感到不满足,因为经验只能确定事实的因果联系,却不能使我们理解“为什么”如此,不能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和本性。康德特别指出,我们根本不能认识精神的本性,而只能认识精神的现象和支配现象的规律,人类的认识是有一定界限的。 60年代末起,康德哲学思想发展的方向有了一个重大的变化,这就是:否认因果性观念来源于经验,而主张在纯粹理性中去探索其源泉,否认我们的表象和概念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主体、人类的客观内容,而极力论证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即人不能认识作用于其感官使人产生事物表象的背后那个物体是什么,因为呈现于我们脑海中的已经是经过加工了的,所以不能认识那事物的本身,所以称为“物自体”)不可知,可知的仅为主体的表象,仅为现象。现在我们来看下这一思想形成的原因。首先,休谟的怀疑论对康德哲学思想的转变方向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作用。休谟证明因果性的原理既不是唯理论所谓的“自明的”,也不是能用唯理论的逻辑方法证明的,这一原理的提出在感觉经验中有其根源。休谟对唯理论的这一攻击,促使康德中断了唯理论方面的独断主义迷梦,而不再认为理性知识(如因果性原则)不依赖于感性经验而独立存在于抽象的概念分析和逻辑的判断、推理之中。休谟对作为科学知识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基础的攻击,动摇了康德按照自然科学经验论原则来改造认识论,以经验所予的概念来改造形而上学的企图,也就是打断了他在经验论方面的独断主义迷梦,使他抛弃了认为一切客观必然的知识都来自于感觉经验这种朴素唯物主义的信念。当然,康德仍然深信他当时的自然科学(数学、力学)是可靠的,这种理性知识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不容怀疑的,因此他不同意休谟的怀疑论结论;但同时,由于不能解决来源于感性经验的知识怎样会上升到具有绝对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他又同意休谟的前提,即经验归纳不能证明因果性原理的客观必然性,不过他认为,这一前提并不说明一切客观必然的知识都不可能存在,而是说明这种客观必然性原则另有来源,即来源于理性。总之,在康德看来,为了得到有关事物的实在的知识,必须反对认为理性知识可以不依赖于感性经验的看法,而为了保证理性知识的可靠性和反对怀疑论,又必须坚持理性知识的客观必然性有不依赖于感性经验的独立的来源。正是这一尖锐的矛盾,直接导致了康德批判哲学的产生。其次,这一时期处于高潮的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特别是卢梭的思想,对康德的哲学转向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在卢梭的启发下(这里不赘述其思想),康德认为哲学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即恢复人的独立和自由。但是卢梭那些关于自由的抽象议论是同按照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这一实践要求紧密相联的,康德则将自由同因果必然性绝对对立起来,使之成为处在自然界中的人摆脱或超越这个自然界的因果律而自由抉择行动的能力问题,仅仅是因为有这种自由才道德,因而为了道德才必须假定自由。当然,康德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承认人是自然界的一分子,人同自然界中一切事物一样也是受因果律支配的、绝对无自由的;但是,如果作为自然界一分子的人同时又属于另一个不受因果律支配的世界,那么人的自由就是可设想的,道德也就是可能的了。康德认为,这样一个世界是不可能认识而只能信仰的。于是知识与信仰就有了冲突,而为了自由等是可想象的,知识就必须服从信仰。而唯理论的最大错误即在于力图从理论上证明这些只能信仰不能认识的东西,实际上贬低和危害了信仰。因此,为了给信仰留出地盘,最重要的是首先批判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把认识限制在它本来的范围之内。再次,康德自然哲学思想的发展也对他的哲学转向产生了推动作用。如果像牛顿一样承认时间和空间的绝对实在性,我们理性在解决作为整体的世界的问题时,就会碰到一些无法解决的困难,要想解决它们,就必然陷入自相矛盾。这些无法解决的矛盾,康德称为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详见辩证法一章),如世界是否有一个开端的问题。最后,莱布尼茨站在唯理论立场上批判经验,同时又企图从唯理论立场上调和唯理论与经验论。这一方法给了康德很大的启发,因为他所面临的也是唯理论与经验论的冲突问题。莱布尼茨调和唯理论与经验论的重要思想之一,就是认为“永恒真理”早已作为一些非任意的关系形式存在于感性经验之中,理智通过对感性经验的反省,就可以清楚明白地意识到它们。康也就是说,必然真理(必然性与普遍性)是理性的特性,而不是来自经验或外部世界;但是离开了对感性经验的反省,也不能意识到它们。康德从莱布尼茨这里吸取了两个最重要的观点:认为理性的特性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源泉,即理性知识的可靠性是由于它来源于理性;理性知识被分为先天的形式和经验的内容。 总之,一方面他同意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我们只能认识我们所经验的,感觉是知识的材料。知识是属于观念性质的知识,它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状态的知识,而是关于现象的知识,即关于感官所接受的事物的知识。另一方面,他又不能同意经验主义者把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根据仅仅归于经验的观点,特别是不能同意休谟把因果原理归于习惯性联想,仅表示主观联想的必然性,因而自然科学只能是或然性知识,而无真理性质的破坏性结论。康德作为一个卓越的自然科学家,对于自然科学的可靠性具有坚定的信念,在他看来,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原理具有客观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如果连这个事实都要加以怀疑,那么任何经验也不可能,我们的知觉世界还抵不上一个梦。在解决这一对矛盾上,康德受莱布尼茨的启发。莱布尼茨认为,理性本身有一些天赋的内在原则成为永恒法则,它们早已作为一些必然的关系潜在于感觉经验中并起着我们常常感觉不到的某种现实作用;理智通过对感觉经验的反省就可以清楚明白地意识到它们,从而得到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这启发了康德,他同意理性主义的意见,不再把普遍必然的真理归源于经验。感觉提供知识的材料,心灵按照由它的本性所形成的必然的方式整理感性材料,我们有关于观念的秩序的普遍必然的知识。 康德的批判哲学就是在这些复杂的、互相矛盾的思想影响之下形成起来的。终于促成了《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完成。在书中康德指出以往的哲学是一个无止境的战争的战场,哲学之所以成为这样一个战场,是由于研究者追求那种超出经验范围之外,因而不受经验检验的原理,同时又采取只承认自己的学说是真理这种专制态度,这种哲学家就叫做独断论者,其必然后果是导致怀疑论。独断论在哲学王国里进行专制统治,它在没有事先考察人类理性即认识能力的限度之前,就断定理性自身具有的原理或范畴即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定,断定理性仅仅凭自身的力量就能认识事物的真相和事物的最后根据,于是就任意超出理性所及的范围,提出各种不受经验经验的原理,并采取只承认自己的学说为真实而视异己的学说为谬误的独断态度。而怀疑论则由感知出发,反对有普遍必然的客观真理,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科学知识,只是起到了破坏作用。因此康德认为,必须先对人类理性能力进行批判研究,才能建立起既非独断又非怀疑论的新哲学,即作为科学的未来形而上学,这种批判研究作为新哲学的“导论”,本身也可以叫批判哲学。“批判”在康德那里不是一般所谓的否定或指责,其对象也不是某种已有的学说或体系,批判的对象是对事物本性进行判断或认识的“一般理性能力”或认识能力,任务是“判定”在理性能力中什么是先天的,即在任何经验之前的、普遍和必然的、不依任何人和特殊情况为转移的因素,以及这些先天因素起作用的条件、范围、运用的界限,从而也就是“判定”人类认识,特别是哲学的可能性条件、来源、范围和界限。康德把自己这种批判的方法叫作先验的方法,这种方法在认识论中导致了康德对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的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即是说,一方面,康德承认在我们意识之外存在着“自在之物”或“物自体”,它是和我们关于物的表象相对应的,他把否认、怀疑自在之物存在以及与我们关于物的表象相应的外在对象存在的哲学,都称之为唯心主义而加以驳斥;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我们所认识的只是它的“现象”,即它刺激我们的感官时我们心中引起的“表象”,他把认为自在之物可以认识,否认自在之物与现象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哲学,都称之为“超越的”实在论而予以驳斥。总而言之,康德一方面承认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感觉、经验开始,否认超感性、超经验的知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来源于纯粹理性的先天认识形式(之后我们会提到的时空直观形式与因果性等十二范畴)才使经验知识、客观知识本身成为可能。 但是,康德的“批判”并不仅仅限于认识的领域。康德认为,批判哲学的目标是要系统地揭示人类心灵的全部能力(知、情、意)的先天原理。因此,批判哲学的建立除了通过对理论理性的批判以发现认识的先天原理作为基础外,还有赖于通过对实践理性的批判以发现意志的先天原理和通过对判断力的批判以发现愉快和不快的情感的先天原理。因此,在康德那里就有了三部《批判》的著作,理论理性的批判为实践理性的批判提供了基础,这两者又为判断力的批判准备了前提。这一切我们将在之后的阐述中慢慢展开。 第二节  先天知识与后天知识 名词解释: 质料:是通过后天经验所获得的知识内容。质料是被给予的感觉材料,它们是后天的,只有在外部事物的刺激下才能产生。 形式:是使这些经验质料构成知识的主体认识能力。形式是先天的,先于感觉而存在,并不依赖于感觉。 1. 是否除去来源于后天即来源于经验的经验知识之外,还有一种独立于经验、甚至独立于一切感性印象的先天知识?为此,首先必须弄清楚“先天的”(a priori)一词的含义。通常人们所说的“先天的”,其实只有相对的意义。例如一个人挖墙脚,我们不待他挖穿就预先知道这所房子一定会倒塌。这种知识是我们在不需要去经验的情况下先于经验而得到的。康德认为,这里的先天或先于经验只是相对地独立于经验。因为我之所以知道房子一定会倒塌,是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获得过类似的知识,并经多次重复而总结出了这样的一般性知识。这种“先天”实际上还是来自于经验,只不过不是来自当下直接的经验,而是来自过去的或间接的经验而已。 康德指出,凡来自经验的知识,其普遍性都是相对的。如“到今天为止,人是要死的”,这是来自经验的知识。到今天为止没有人是不死的。但能不能说以后的人也一定会死呢?不知道,还没见过。总之,经验的知识并没有严格的普遍性。其次,凡来自经验的知识,都只能告诉我们一个东西事实上如此,而不能告诉我们它为什么不能不如此。总而言之,经验知识只有或然性,没有必然性。 2. 康德认为真正的“先天的”知识是绝对不依赖于一切经验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在我们的知识中的的确存在具有严格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先天知识,例如,一切数学命题(2+2=4之类)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不可能来自经验,而是来自认识能力本身的先天知识。(康德认为,如果一种知识具有严格的普遍性与必然性,那就表明它不是来自经验的经验知识,而是来自人的先天认识能力的知识。) 3. 既然先天知识是存在的,它在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就应该找到知识中先天的因素的来源、构成一切知识的先天条件,并确定先天知识的适用范围。康德的任务就是要进行这一考察。 第三节  哥白尼式的革命 1. 康德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并不全都来源于经验”。他一方面同意经验论的原则 —— 一切知识都必须来源于经验,另一方面亦赞同唯理论对经验论的批评 —— 对科学知识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它们的普遍必然性只能是先天的。但这样一来,我们便陷入了两难的困境:如果知识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知识就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如果知识有普遍性,它就必须是先天的而不可能建立在经验之上。 2. ①按照形而上学关于知识的传统观念。知识必须符合对象才能成为可靠的知识。但这样一来我们便不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因为我们既无法说明外部事物及其属性如何能够挪到意识中来,更不能证明必须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 ②康德认为何不像哥白尼一样换一个角度,把知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颠倒过来(就像颠倒太阳和地球的关系一样),看一看让对象符合知识,亦即主体固有的认识形式会有什么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不是主体围绕着客体转,而是客体围绕着主体转,把客观到主观的思想路线转变为主观到客观的路线上去。正如从“地心说”到“日心说”的转变一样。 ③这样看来,问题便得到了解决:一方面,我们的知识的确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但是另一方面,进行认识活动的主体本身亦具有一整套认识形式,由于这些认识形式在经验之先并且作为经验的条件而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因而便使知识具有了先天性或普遍必然性。换言之,经验为知识提供材料,而主体则为知识提供对这些材料进行加工整理的形式,知识就其内容而言是经验的,但就其形式而言是先天的。 3.我们知道,休谟认为我们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是我们通过习惯性的联想形成的,所以只具有主观的效力,不具有客观的效力。它不是一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只是我们主观的习惯联想而已,只是一种心理上的事实而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以太阳晒热石头为例,按休谟的说法,严格说来,我们只能说在前我们看到太阳晒,在后看到石头热,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说是太阳晒热了石头,或者说石头热是因为太阳晒。因为一个在前一个在后这种情况多得很,凭什么说在前的就是在后的原因?在此之前不等于是因为此,只是在时间上在此之前而已,它不一定是发生在后面的事情的原因。当然,他不否认有客观规律,他只是说我们不知道,没有看到。 休谟对于因果性的可靠性和必然性进行了解构,给当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为因果性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史上是一个理论的台柱。我们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可以看到,他的形而上学之所以要建立起第一哲学,就是要探讨事物的原因。其四因说就是解释万事万物的根本发法,从此以后,西方的科学精神就体现在为事物寻求它的原因(邓晓芒先生在《康德哲学讲演录》这段里还讲到东西方科学的不同,认为西方的科学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寻找因果关系,而且要寻找后面的作用、发生的过程。而中国人只讲结果,不讲过程,过程被抛弃了,或者隐藏起来。他的观点我们可以作为参考)。但是现在休谟的批判把因果性的客观性给摧毁了,那么科学还有什么可相信的?不都成了一大堆心理印象的偶尔堆积了么?看上去这些印象井然有序,实际上是人的一种习惯性联想,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等同于一种错觉。 但是康德作为一个科学思想的追随者,认为自然科学具有普遍必然性,那么便必须重新建立起因果性的客观性。康德认为一切思维者都具有一种思维的结构,这个结构不是哪个人主观的,当然每个人的主观里面都有,但它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思维本身内部固有的。通过这种固有的思维结构,对象是由我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并赋予其普遍必然性。科学知识实际上是主观的产物,是主观建立起来的,所以客观的东西也是主观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客观的,因为它不是张三、李四或某个人任意建立起来的,而是按照认识本身的必然结构建立起来的。 于是康德将因果性归于人的固有的认识结构。因果性是主观的,但它具有客观性,即对每个人都有效,你可以把因果性运用于任何你所看到的事物。在康德看来,因果性有一种先天的必然性、普遍必然性(每个人的脑中都有这样的观念: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但到底是什么原因那是后天的,需要后天去确定。是太阳晒热石头还是火烧热了石头,需要后天去确定,要具体问题具体考虑,但石头热必定是有它的原因的,这是不用怀疑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先天断言的。康德认为这种先天断言的肯定性不是基于人的习惯,不是说每次看到有原因就习惯于相信所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恰好相反,这不是一种后天的习惯,而是一种先天的认识结构,人只能像因果性、实体性、单一性、多样性等这样一整套的范畴织成的认识网去把握一切感性经验的材料。 这样一来,就不是观念符合对象,而是对象符合观念,即通过人的固有认识结构去认识和塑造起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正因为是人的认识固有结构所塑造起来的,所以它是主观的,但是每个人都具有这样固有的认识结构,所以它又具有客观性(普遍必然性)。这样,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便是通过人的认识结构所塑造起来的,通过认识结构的原则或法则去认识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自然界为人立法。这样就从自然为人立法的原先认识转变为人为自然立法,这就是康德的第一个“哥白尼式的革命”。 这样一来,科学知识也就有了它的可靠性和普遍必然性。这个可靠性和普遍必然性是人的认识主体能动地建立起来的。康德把主体和客体的观念做了一个颠倒,不是主体符合客体,而是主体建立起客体,客体符合主体,这就为科学知识找到了新的基础。 4.①但是如果不是知识必须符合对象而是对象必须符合主体的认识形式,那就意味着事物对我来说被划分成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主体的认识形式所认识的事物,康德称之为事物对我们的“显现”,;另一方面是“物自体”,未经认识形式限制因次开发而在认识之外的“事物自身”。 ②虽然休谟对物自体的存在抱有怀疑的态度,但康德主张我们必须设定它,其理由有三:一是为了保证由我们的感官受它刺激而产生的那些知觉印象所构成的对象具有实在性;二是为了给我们的认识树立一个“到此为止”的界碑,以此为标准,我们就可以对凡是离开感性而直接针对物自体的断言和描述作出“不可知”的结论,把知识限制在感官世界的范围内,以保证我们的知识都是货真价实的知识而非伪科学;第三,更重要的是为了给虽然不可知、但却应当相对应的东西如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的存在留下底盘(第三个理由在“理性”部分再详解)。 第四节   先天综合判断 名词解释: 表象:凡意识到的、想到的一切都可以叫作表象。 一、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 1. 经验知识和先天知识的区分,还只是从一般知识的来源和构成成分方面对知识进行了分类,这两类知识都是从知识的内容方面来谈的。至于知识的构成形式,特别是最基本的、最简单的知识单位的逻辑结构形式,康德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作更深入的考察。 2. 康德认为真正的、最起码的知识是判断。例如“玫瑰花是红的”,单个概念“玫瑰花”和单个表象“红”都不能算是知识,只有把主词“玫瑰花”和谓词“红的”用系词“是”联结起来,才构成了一个最初的知识单位。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切知识都是判断。但却不能反过来说,任何判断都是知识。 所以,康德认为,知识都是通过逻辑判断形式表现出来的。单个概念,只是一些零碎的表象,它只有相应的对象,但不能构成对象的知识。只有当我们用这一定判断来规定对象时,才构成了知识。因此,一切知识都必然表现为判断。而康德的第一个问题即科学的知识如何可能。既然并不是所有的判断都是科学知识,而科学知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普遍必然有效性;第二,扩大新内容。因此,要回答科学知识怎样可能的问题,就必须找出一种能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判断,以及再分析构成这类判断的条件才行。就此问题,他将一切判断区分为两大类,即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来作进一步考察。 3. 所谓“分析判断”就是谓词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中,因而两者具有同一性。例如“物体是有广延的”这一判断中,“广延”这一概念本来就包含在“物体”这一概念之中,因为所谓物体,其定义就是有广延、占据空间的东西。所以说“物体是有广延的”并没有给“物体”这一主词增加什么新的内容(故又称“解释判断”)。因此分析判断只是一种解释性的判断,即只是将概念中已有的内容更明确地说出来而已。分析判断虽然有必然性,但它并不能扩展我们的知识或获得新的知识,而只能将已有的知识作更清晰的表述。 从知识的来源看,知识或者是先天的,或者是通过经验由后天获得。那么,我们是否根据知识的来源,将分析判断分为“后天分析判断”和“先天分析判断”?是不可以的。后天分析判断不能成立,因为既然是分析,就毋需后天经验来帮忙,理性自己就可以做成判断。说分析判断是先天的,并不是说构成这些判断所使用的概念都是先天的。在这里,不要把判断和概念混为一谈。判断是先天的,而使用的概念则可能是经验的。如果谓词已经包括在主词中,那么即使主词、谓词使用的概念是经验的,它也是分析判断,即先天判断。如:黄金是一种黄色的金属。在这个判断里,黄金和黄色虽然都是经验概念,但在构成这个判断时,谓词的黄色这一属性实际是早已包含在主词之中的,我们只要分析主词就能得到。因此,这个判断仍然属于分析判断,即先天判断。 “综合判断”就是谓词不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之中。例如“物体是有重量的”这一判断中,“物体”这个概念自身包含“广延”的概念,但并不包含“重量”的概念;因而要知道物体是有重量的,不能通过分析“物体”这个概念得知,而必须凭借经验(我们尽管无数次看到物体总是伴随有重量,但却总可以设想一个无重量的物体,如后来宇宙航行所证明的,物体在太空中可以无重量),这样形成的判断是两个概念的综合。由此可以看到,凡是经验判断都是一种综合判断,因为它通过经验而把一个原来不包含在主词概念中的概念结合或包括到了主词概念之内,所以它也超出主词概念原有的范围,从而增加了新的知识,扩大了主词概念的内容。但因为综合判断是经验的判断,经验是或然的,那么综合判断虽然能扩展我们的知识,但它却不能得证我们的知识有普遍必然性,而只能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或然性。 4. 由此可见,在康德看来,真正的科学的知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两个原来外在的概念或表象的联结,亦即必须给主词概念添加新的内容,像经验的综合判断那样;第二,这种联结必须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像分析判断那样。而现在剩下唯一的一类判断即“先天综合判断”。一种符合科学知识两个条件的判断。它既扩大了对主词知识的范围,又具有普遍必然性。从常识上看这类判断似乎也不可能,因为既然是综合的就只能求助于经验,不可能是先天的。康德认为,在我们未作出这个结论之前,不妨从已有的科学事实和作为“理性学问”的形而上学现实来寻找答案。 二、先天综合判断 1. 先天综合判断,如“一切发生的事都是有原因的”,谓词“有原因的”并没有包含在主词“一切发生的事”中,但这一判断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先天的必然性。先天综合判断既能和综合判断一样扩展我们的知识,又和分析判断一样具有普遍必然性。根据康德认为的真正的科学知识所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他认为“先天综合判断”具有相应的两个特点:一是它的谓词不包含在主词之中,是从外面添加到主词概念上去的,二是主词和谓词的联系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因而又是“先天的”。所以,只有先天综合判断才是真正的知识,既增加知识内容又具有普遍必然性。那么,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存在? 2. 康德最初从数学中发现了这种先天综合判断。先来看看数学(狭义的算术),数学命题都是不依赖于经验的,所以是先天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如2+4=6)。但先天的判断并不等于都是分析判断。例如“7+5=12”,这个判断就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从“7+5”这一概念中,分析不出“12”这个概念来,因为(“7+5”)这个概念只包含这两个数合而为一个数的意思,却没有说到底那个和数是多少。只有通过“计数”而在时间中把数目的关系构造出来。所以这个命题是先天综合判断。 再来看几何学,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这个命题是先天的,而不是经验的判断,因为不论你凭什么精确的仪器,在两点之间作一直线,也不确定地说这条线恰是这两点间的最短线。所以这个命题是先天的。其次,这个命题是综合的。“两点间直线”是性质的概念,而“最短线”则是一个量的概念,从“两点之间直线”的概念中分析不出“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的概念来,只有借助直观(作图、测量)才能把二者综合在一起。所以这是一个综合判断。总而言之,该命题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 第三,来看一下物理学,康德认为物理学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先天综合判断构成的。例如物质不灭定理:“在物质世界的一切变化中,物质的量保持不变”。这个基本原理绝不能从经验中抽象出来。因为在经验中,凭你用如何精密的观察,运用如何精密的仪器,也不能确切地观察出变化以后的量绝对地不变,而总是有或多或少的偏差的。其所谓“不变”是我们先天的假定,而不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所以这个原理是先天的。其次,从“物体”和“量”这两个概念中并不包含“不变”的意思,这个意思完全是判断中加给“物质的量”的。其他如牛顿三大定律,以及自然界的因果律(前面提到的“一切发生的事物都是有原因的”)等等都是先天综合判断。 最后,形而上学的知识是否是先天综合判断呢?这是康德关注的重点。康德认为,在形而上学中也是应该存在的。这一解释将留于“理性”部分再来作解答。 三、问题的提出 1. 既然康德认为先天综合判断在各门科学中的存在是绝对不容怀疑的,在形而上学中也是应该存在的。那么人类认识能力的考察,真正说来就不是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而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即考察其普遍必然性的根据、来自何处和它的方式。) 2. “二”中我们认为数学(算术和几何学)、自然科学(主要是物理学)、形而上学的命题是先天综合判断的。那么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便可以分为(以下括号内的引号中的文字为《纯粹理性批判》中相应的章节名称):     数学知识如何可能的(在“先验感性论”中解答)     自然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的(在“先验逻辑”中的“先验分析论”中解答)     形而上学是如何可能的(在“先验逻辑”中的“先验辩证论”中解答) 由于形而上学陈述了一个事实又表述一种理想,有其特殊性(“理性”部分再详解),所以康德又提出了怎样能够在将来建立一门“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的问题,该部分归在“先验方法论”中来解答。 3. 我们知道,知识分为质料和形式两个方面。质料是通过后天经验所获得的知识内容。先天综合判断的综合性便来源于此,那么其先天性又是从哪来的?使这些经验质料构成知识的便是主体的认识能力的工作,因而主体的认识能力就构成了知识的形式。如果科学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这种普遍必然性就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 因此在康德看来,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也就是“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证明人的确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注: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不等于唯理论所说的天赋观念: 第一, 唯理论所说的天赋观念有任意性,每个唯理论者都有自己心目中的天赋观念,他们没有一个关于天赋观念的统一标准,没有交代为什么有些观念是天赋的。而康德的则不是。 第二, 他们把知识的基础归结为天赋观念,却没有进一步考察天赋观念的基础何在,它们的天赋观念是假定的是独断的。 第二章  先验感性论 第一节  对本章标题的解读 1. 在康德那里,“先验的”(transzendental)和“先天的”(a priori)这两个概念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先天的”在概念的外延上要比“先验的”更宽,先验知识肯定是先天的,但先天的知识不一定是先验的。因为“先天的”只管先于经验,至于先于经验来干什么,它并不考虑;而“先验的”则是指先于经验(就此而论它也是一种“先天的”)而又关于经验的,它应当考察经验知识如何可能的,是以哪些先天条件为前提才得以可能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从外面来到我们心里的认识,而是主体具有的认识能力。所以“先验的”指的是关于“先天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贺麟先生把“a priori”和“transzendental”的区别归结为“先天的”与“先天学的”区别是有道理的。所以,“先验感性论”的“先验”一词正表明康德是要从先天方面来研究感性知识的能力,即研究感性中的先天知识的来源及其如何可能的。如果说,“先天”属于第一层次的知识,那么,“先验”就是第二层次的知识,它是知识的知识,属于“认识论”的范围,它讨论的重点是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如“先验感性论”考察的是感性的先天形式(时空)作为一切显现的先天条件的可能性;“先验分析论”考察的是知性的先天范畴作为一切知识的先天条件的可能性;“先验辩证论”是考察在一定认识中出现必然的错误与矛盾的可能性。总而言之,所谓先验的,指一切涉及先天知识可能性的普遍条件的东西。对“先验的”系统阐述,可以参见邓晓芒教授在《康德哲学诸问题》里所讲述的,建议在看完康德的前两大批判后再进行阅读。 2. 西方语言中的“感性”一词通常都包含认识性的方面(印象、知觉、感觉等等)和情感性方面(情感、情绪、感情、感动等等),康德在这里只取第一个方面的意思,而把后一个方面作为心理学的内容排除在他的先验哲学范围之外,所以他称他自己的学说为“先验”感性论,意思是,要考察认知性的感性或感性认识具有什么样的先天要素和原理。 第二节  通过对“直观”的理解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 名词解释: 感性(Sinnlichkeit):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获得表象的能力(接受力)。指人心或主体从感官中接受外界物自体的刺激的一种认识能力。 直观(Anschauung): 1. 首先必须明白感觉不会产生任何关于对象的知识。因为感觉是对象刺激感官的结果。例如:声、色、热、听、视、触觉,都属于感觉。感觉的声音、颜色、滋味等,“不能真正当作事物的性质,只能当作主体里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实际上对于不同的人是不同的。”即当下的体验因人而异,不固定的。我们甚至不能确定地说它们是什么;一旦能够确切地说它们是如此这般的时候,我们表达的就已经不是自己当下的感觉,而是人所共知的感性认识。(正如两个讨厌臭豆腐味道的人都闻到了这种气味,但或者因为离臭味的距离不同,或鼻子的灵敏程度不同,他们闻到的气味是有差别的,但他们一起抱怨臭时,这时的“臭”便是人所共知的感性知识了。) 2. 而直观指的就是感性知识。即直接与对象发生关系的知识。作为直观的感性知识,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方面,独立于我们之外的客观对象提供感性知识的内容,即质料,即必须要有对象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另一方面,我们主体自身提供整理质料的形式,指我们自己预先也要有一种认识能力,即接受感官刺激的能力,否则就像外部刺激碰在一块石头上一样,石头是不会有直观产生的。只有这两方面的结合,即感性的内容和形式的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感性知识。 3. 康德又将直观分为经验的直观和纯粹的直观(又称纯直观)。 经验的直观,指通过感觉与对象相联系的直观。这种直观是由感觉引起的,是后天的,所以经验的直观给我们提供的东西,总是具有偶然性。这种经验的直观,其对象是尚未得到知性的规范(打个比方:感性是第一道工序,它加工后的成品对于下一道工序而言是未成品,知性就是那下一道工序),尚未确定下来的对象,这样的对象就叫作现象(Erscheinung)。但它毕竟有了自己的对象,因而也就多少对这个对象有了某种规定(否则它就是还未被认识的物自体),从而使这个对象得以初次显现(或译作“出现”,erschinen)出来,成为了“现象”。康德把“现象中与感觉相对的东西称为现象的质料,而把能够使现象得到整理的东西称为现象的形式”。在康德那里,“现象”总是某种已经过主观先天形式规定或整理过的对象,因为现象要作为对象显现给人,必定要通过人的某种认识能力(“接受力”即感性),因而必定加入了人的主观先天的能力因素。感性的认识对象和知性的认识对象是有层次上的差别的。在感性中经过先天因素整理过的对象在知性中却仍然是未加工的经验材料,正如一道工序的成品是下一道工序的未成品,而有待更高级的形式(知性的范畴)来作进一步整理。所以,“现象”这一概念,作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既可以指感性直观对象(经验性的直观对象)(感性这道工序的成品),又可以指知性的对象(知性这道工序要加工的对象)。 纯粹直观则是把感性认识中的内容和形式抽象地分开来,撇开感性知识的内容,专门就形式而言的。现象的形式方面是用来整理后天的感觉材料的,它本身不可能再是感觉,而只能是先天存在于我们心中有待于感觉来被它整理,称之为“纯粹直观”。康德指出,这种先天的“纯粹直观”在人心中有两种:一是空间,一是时间。康德说的时空形式先于一切经验,指的并不是说我们生下来就具有一种现成的时空观念,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而是说时空形式在逻辑次序上先于经验的。时空是在人们具体的认识活动中才发生的,没有认识活动,也就无所谓时空。换言之,时空是同人的认识活动同时产生的。康德所谓的是认识中的时空。下一节,将对时空作进一步的讲解。 在“纯粹直观”一词的讲解中我们也已经看出所谓“纯粹”的大概意思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出现比较多的有“纯粹”一词的术语,比如“纯粹概念”、“纯粹统觉”等等,总而言之,“纯粹”一词大体上可以概括为:“纯粹的”就是“先天的”,其反面是“经验的”;纯粹的知识就是指不混杂于经验的,其反面是“混杂的”。 第三节  空间与时间的形而上学阐明 一、前言 1. 正像洛克主张人的观念有内外两个来源,感觉是外面对象的观念的来源,反省是对意识自身活动的观念的来源。康德也认为人类感官的作用有向外向内之分,向外的是外感官(我们有种种感官,如视觉、听觉、触决等,通过这些感官,可以感觉到我们以外的事物,所以这些感官是外感官的),向内的是内感官。康德认为,空间和时间作为两种先天的纯粹直观形式,其根本的区别在于:空间是外感官的直观形式,时间是内感官的直观形式。也就是说,通过外感官感到的一切都在空间里,通过内感官感到的一切都在时间里。 2. 接下来康德对空间、时间进行讨论,但他将这种讨论称为“阐明”(Er?rterung),这个词康德认为来自拉丁语expositio(陈述、说明),中文也译为“说明”或“阐明”等。按康德自己的解释:“所谓Er?rterung(expositio),我理解为将一个概念里所属的东西作出清晰的(哪怕并不详尽的)介绍。”那么康德为什么不定义而是要阐明时间与空间呢?因为纯粹直观是下定义(如数学定义)的前提,它本身则不再能定义,只能就我们所想到的对它加以阐述和说明(阐明)。 康德对时空的阐明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所谓“形而上学的阐明”是阐明时空的性质,说明时空不是经验的,而是先验的。“先验的阐明”从时空在认识中的作用方式上进一步说明时空的这种性质如何使数学的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 二、空间与时间的形而上学阐明 1. 时空不是从外部经验得来的经验性的概念。对时空的概念不是我们先有外界事物的感觉,再从这些感觉中抽出时空的概念。而是当感觉对象在时空中时,我们已经先行假定了时空的概念。我们不能想象离开了时空还能去经验外部事物。比如当我们知觉到事物的“同时”与“先后”存在时,我们已先行假定了时间的概念。所以一切经验事物都在时空中,伴随着时空表象一起呈现,而不管你是否主观意识到这一点。 2. 时空是一个先天表象。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空间和时间里没有经验的对象,但却不能设想一个经验对象没有空间和时间。但与空间不同的是,康德认为空间只是一切“外部”显现的基础,时间则是所有一切显现的先天基础。也就是说,外部经验对象不仅要以空间为条件,而且最终还要以时间为条件,内感官的现象则仅仅以时间为条件就够了。换言之,外感官的现象由空间整理后还要由内感官最终去感知。(说时间是所有一切直观和现象的基础是因为一切表象,即使是以外物为对象,也都不外乎是我们意识方面的一些规定,这样,也就都属于我们的内部状态,由于一切内部状态都从属于内直观的形式条件,所以也就从属于时间。) 以上1主要强调时空不是从感性经验中抽取出来,而是感知外部对象时便已有时空表象。2则再次强调,经验对象依赖时空而被感知,时空却不依赖任何经验对象。 3. 空间是感性的纯直观,而非一般的概念。前面1和2确定了时空的先天性,这里开始确定时空的直观性。时空尽管本身是直观,我们也可以对它形成概念,至少可以用一个名称来“概括”所有大小的空间或所有长短的时间。但这个概念与“一般的概念”(或推论性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概念都有其逻辑的内涵与外延。例如“红”等概念都由具体的不同的“红”中抽象出来的。时空则不然,它没有内涵与外延的逻辑关系。如“人”的概念,并不是指个别的人,但一切个别的人都属于这个概念“人”之下。时空则相反:个别的时空是唯一的整体的时空的部分,而非隶属于其下。所以黄振华先生将时空的“概念”称为“观念”是有道理的。 总而言之,时空可以有无数的部分,但不管有多少部分的时空,它们都不过是唯一的整个时空的部分;概念是好多特殊个体抽象出来的共性,那么必是先有个体后抽象出共性,但整个时空是在先的,而不是空间的部分。 其实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明空间不是概念而是纯直观:如果空间是一般的概念,则空间部分之间的分别必可以用逻辑来分辨,但逻辑对于空间却无法分辨,例如:上下、左右,逻辑无法界定(正如庄子取消大小、上下、左右的区别),而只能由直观来分辨,又如左右手的分别,或手和它在镜中的镜像的分别,均不能由逻辑来分辨,而只能用直观来了解,因为它们之间的分别,不是本质的分别,而是地位与方向的分别。时间亦同,时间的“同时”和“先后”不能用逻辑来分辨,而只能靠直观来区别。所以时空的概念不像一般的概念那样是基于经验性的直观,而是基于先天的直观(纯粹的直观)。 4. 时空是一个无限的量。这一条除了否定时空是一般的概念外,主要从正面确定了时空的根本规定,即量的无限性,这就具体说明了时空究竟是何种直观。 一个概念与无限多的具有它所包含的特性的个体表象的关系是统摄的关系,凡具有那样特性的个体表象都归属在那个概念之下,而不是包含在概念之内。可是时空表象却是各空间都只能包含在整个空间之内,而不是归属于整个时空之下。如“马”这个概念就包含着无数匹具体的马,但这种包含关系只是把无数的马匹包含在马这个概念之“下”,既无论有多少匹马,它们都具有“马”的共同特性,即属于“马”这一类,但“马”这个概念并没有包含那些马匹的量,因而并没有把所有的马都包含在概念自身之内,它只是从各种马中抽象出来的某种共同的本质属性。而时空一开始就将它们的每一部分都包含在自身之中,每一部分实质上不过是单一的、均匀的时空的限制与分割。既然单一的时空本身作为限制的前提,就应该是“无限的”(即无限制的)了。 前面我们说时空的“部分”,包含在唯一的整体的时空之中。其实,时空没有“部分”可言,所谓时空的“部分”只是唯一的整体的时空的限制而已。比如一条无限长的直线,于其中任取A、B两点,形成AB 线段,这AB线段不是无限长的直观的部分,而只是对无限长的直线的限制而已。说时空是一个无限的量其实就是说时空是一个整体。所不同的是空间是“三个向量”,而时间只有“一个向量”,即不同的时间不能“同时”,而只有“先后”,空间则只有“同时”,而没有“先后”。 第四节 空间与时间的先验阐明 一、空间的先验阐明 康德根据几何学是普遍有效的科学,而不问这种知识是否可能,而是以它为既定事实,即几何学的命题是先天综合的命题作为既定事实。而几何学又是以空间为对象,所以他用几何学是综合地、先天地决定空间性质的科学来证明空间的根源上是直观的。其次,他又以几何学的命题具有普遍必然性,来证明空间的直观必须是先天的。时间的先验阐明亦是如此。 几何学是以空间为对象,它是关于空间的科学。几何学知识之所以能有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空间表象的性质应该是决定性因素。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第一章,第五节 先天综合判断),几何学知识既不能从经验中归纳出来,又无法从概念、思维中演绎出来。几何学的命题是先天综合判断命题,它的可能性已是事实,要说明这个事实,则空间必须是先天的直观,因为几何学是综合命题,综合命题必须通过直观,故几何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空间的直观。又因为它的命题是“先天的”综合命题,空间必须是纯直观才能理解,才能说明。纯直观不是经验的直观,即不是任何具体的哪两点之间的直线,或黑板上画出的哪个三角形,这些只能帮助我们去理解。(黑板上画的某个特殊的三角形,只是用来帮助我们理解三角形的普遍性质的。)空间纯直观所揭示的两点之间直线最短,康德认为,不只是对某些(这些是经验的)而是对所有的对象都适用,是普遍必然的几何学的“先验”构造原理。空间是我们的主观先天形式,对它的限制和分割任何时候都不以经验对象的内容的不同而改变空间的性质。因此几何学具有先天的普遍必然性。 二、时间的先验阐明 1. 康德认为,算术是关于时间关系及其规定的科学。算术这门科学如何可能?必须要以先天的时间直观形式为前提才能说明。算术之于时间,犹如几何学之于空间。算术的计数作为有次序的相继运动依赖于时间作为直观形式的根本性质即前后相继性。时间是前后相继的,或者说,时间只有一个向量。它使有规律的计数1、2、3、……成为可能,也使这种计数的无限进行下去有了可能。由此可见,算术也同几何学一样,既不依赖于经验,也不依赖于概念的分析,而唯一地依赖于先天的纯粹直观形式,即时间。 2. 康德在时间的先验阐明中又补充了一个说明。他不仅把时间当作算术和数学之可能的条件,而且还把它解释为最基本的自然科学(物理学)也就是力学(运动学)的先天可能性的解释。 宇宙间现象的“变化”和“运动”是存在的事实。了解“变化”,即是了解同一个主词可以有互相矛盾的宾词,如“同一物在同一个地方,既存在又不存在”。这一看似矛盾的命题的两个对立宾词(“存在”与“不存在”)一旦纳入“时间”中,被理解为“前后相继”,就可以理解了,即不再是一个矛盾的命题。 第五节      由空间与时间的阐明引出的结论 1. 由第三、四节我们得出以下关于时空的结论: 第一,时空不是物自体或物自体的某种属性,而是主体的先天直观条件。 第二,时空作为先天直观条件是作用我们的感觉材料使之构成现象。 第三,空间是外部现象的先天条件,时间是内外一切现象的先天条件。(这一条实质上是对“第二”的进一步说明,既摆明了在给现象提供先天形式方面时间对空间的优先地位。)所以可以归结为两条: (1) 时空是先天的,不关物自体; (2) 时空是直观形式,一切现象必以它们为前提。 2. ①从这两条结论中,康德又引出了时空的两大本质特性,这就是“经验的实在性”和“先验的观念性”。经验的实在性是说,凡是在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即现象)都以空间、时间为其可能的条件,故空间、时间是“实在的”。但这两个直观形式只对经验的对象有效,而非对“物自体”有效,故它们的“实在性”,只是“经验的实在性”,而非“物自体”的实在性或说“绝对的实在性”(或“先验的实在性”)。“先验的观念性”是说空间、时间纯粹是我们主体的认识能力本身具有的先天形式,是先天的,而不是物的性质或物自体,所以是“观念性”的。但这两个直观形式又是一切现象可能的先验条件,故它们的观念性是“先验的观念性”,而非“经验的观念性”。 ②换言之,时空是实在的,但这只是对经验现象而言的,因此又不是绝对实在的(不是对物自体而言);时空是主观的,但并不是像来自后天的感觉质料(色、声、香、味等)那样纯属于主观的、偶然的、因人而异的,而是来自先天的直观形式,是对经验现象具有普遍必然的效力(因而具有“客观性”)的。 ③时空的这两种本质特性是内在联系而不可分离的。时空的经验的实在性,就其如何能是这样的“实在性”(客观性)而言,是由于时空是主体的先天直观形式(主观性);时空的先验的观念性,就其如何只是观念性而言,是指时空的客观效力仅仅限于经验范围之内而不涉及物自体。 3. ①康德在第八节“总注”中,便把时空的“先验的观念性”和“经验的实在性”归结到一个最带根本性的思想,这就是:必须严格区分现象和物自体。 ②由于我们的感性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的“先验的观念性”,它们的有效范围不能超出我们的感性之外,所以感性提供给我们认识的就只能是现象,而不能是物自体。我们通常认为,主观有效的东西是由我们主观感觉带来的“现象”,客观上有效的知识则是有关物自体本身的。但其实两者都只关乎现象。因为后者的“客观”有效性并不是来自物自体,而是来自人类的认识能力中共同的先天直观形式,因而也是主观的;只是在对“一切人”(或任何时候)的感性都适用这个意义上(在普遍必然性意义上)才是“客观的”。康德认为,只有坚持这一点,我们有关时空的普遍必然的(客观的)知识即数学的先天综合知识才有了可靠的保障,否则,如果把时空看作在物自体那里是客观的东西,就无法保证人的认识能力对它们能有先天的把握。 ③康德提出,在人的内外直观中所出现的只不过是关系,就是说,内外感官提供给我们的仅仅是关系的表象,而不是事物“本身”或其内部的属性,外感官表象包括对象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内感官表象包括主体对自己的关系;而即使后一种关系也并没有将主体(心)本身呈现出来,而只有这个主体的自我相关(自我意识)的经验表象显现出来,因为人心本身也同样是“物自体”。所以感性对象的表象并不包括物自体在内,而只包括对象与对象、对象与主体、主体与自身的相继和并存的关系,它们只能在外感官受物自体的刺激或内感官受到人心本身活动的刺激时,通过内外感官的先天直观形式才能出现。这就是对现象(作为感官对象)的观念性的确证。 第六节 康德的时空学说的意义 1. 康德的时空学说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思想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变革。其重大意义有两方面。 首先,康德明确提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直观,即开始于在时空中把握到的东西,这使我们对于“科学”的概念有了严格的限定。不论是莱布尼茨还是休谟,他们都没有对感性直观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因素即时空形式作深入的分析,因而都将感性知识与数学知识完全对立起来,使前者无法获得普遍必然性,也使后者的普遍必然性找不到自己的根据。康德则通过对时空的分析,第一次为真正的科学知识确立了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即突出科学知识一定要有感性直观作为自己的对象,同时又强调这样的知识一定能具有普遍必然性。从此自然科学摆脱了旧形而上学和怀疑论的纠缠,在认识上找到了自己前进道路上的路标。这是近代科学思想脱离盲目性,达到自觉的一个标志。 其次,康德的时空学说向我们表明,人的认识本质上是能动的,即使是感性认识,即使是对外部感觉材料的被动地“接受”,也只有通过主体运用自己的直观形式(时空)主动地进行规范或整理才有可能。康德第一次试图通过在思维主体中注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一思路,为后世认识论的发展及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开拓广阔的视野。 2. 当然我们应该知道,对于康德的时空理论的全面理解,并不是单单的感性论这一部分所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认识是人的理性思维的整体的创造活动,只有再通过对知性活动的阐述,甚至还要等到理论理性在认识上的重要意义有了体会,才能对康德的时空观的整个图景和作用得到充分的领会。 第三章 先验分析论(一):概念分析论 第一节 感性与知性的差别与联系 康德说:“我们的知识产生自两个基本的内心根源,其一是接受表象的能力(感性),其二是凭这些表象来认识一个对象的能力(知性)。”这里所指的感性与知性的区别是: 1. 感性是接受外物的刺激产生感觉表象的能力,正因为它只有靠无法知道的物自体的作用才能获得表象,所以它是被动的,只是一种接受的能力,它所获得的表象都具有偶然性。尽管它在接受对象时也要运用主观先天的直观形式(时空),因而也有某种程度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但毕竟是直接依赖于外物对感官的刺激的。而知性则是运用主体提供的概念对感性的杂多进行规范,使之获得规律性并因此成为一个“对象”(其运作过程容后面自作详解)。这种主体自发地去思维、把握和综合感性材料“对象”的知识能力从根本上说是能动的和主动的。 2. 它们的职能不同。感性形成的感性认识只是个别偶然的、无条理的和杂多的东西,只是对一些事实的确认,而无法形成真正的判断,因此还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或知识,知识认识的初级阶段、未完成阶段,其任务是对形成客观对象的知识提供材料。所以感性的职能知识在知性面前为进一步认识提供出认识对象,以便知性对之进行加工整理,使之获得普遍必然性,即获得有关对象的确定的知识。所以知性的职能是运用主体固有的纯粹概念——范畴去思维对象(范畴在第三节会讲到),也就是综合统一感性所提供的材料,使之具有规律性和普遍必然性。 3. 既然感性提供对象,知性思维对象。那么感性和对象的关系是直接的,它是在直观中形成对象的;知性与对象的关系是间接的,它是通过知性概念(或范畴)来整理直观材料以把握对象的,感性直观只是接受对象,不在对象和直观之间做出区别,知性则要思维对象,它要建立主体与对象的区别。 4. 感性构成知识质料方面,知性构成知识形式方面。当然,在感性本身中还可以区分为感觉的材料和直观形式,但它们一起对于知性而言只是构成知识的质料。 由以上区别,我们已可见感性与知性的联系了。感性提供对象,知性思维对象,两者缺一不可,它们分别组成知识的质料与形式两方面。所以康德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思维无内容是空的”是说知性思维固然有其自发的能动性,但它并不能凭自身产生出可供思维的对象来;所谓“直观无概念是盲的”是说感性直观的内容离开了思维,就不能成为被意识着的对象了。 需要注意的是,感性提供内容是杂乱无章的,但那一种状态我们是体会不到的,因为就实际的认识过程而言,任何一个对象都已经有知性思维的作用参与其中了,知性是对象成为对象的先决条件。所谓感性与知性是人为地通过抽象将其分离进行分析而已。 第二节 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 一、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 1. 接下来要考察的是知性的规则,即如何运用主体提供的概念及提供哪些概念对感性的杂多进行规范,使之获得规律性并因此成为一个“对象”。关于知性规则的是逻辑学,于是在考察任务开始之前,康德首先对传统的逻辑即形式逻辑进行考察。 2. 形式逻辑: 为帮助一些未对形式逻辑有了解的读者减轻后面阅读的困难在此略微讲一下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又称三段论式逻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首先是概念,概念由内涵与外延组成。内涵即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外延也称广延,指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范围,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外延是指古今中外一切的人。其次是判断,即用一个概念来陈述另一个概念,即用一个概念肯定或否定另外一个概念,例如“人是动物”是肯定判断,“人不是动物”是否定判断。形式逻辑认为任何一个判断不是肯定就是否定的。最后是推理,即三段论式,如: 人皆有死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其中两个要联系起来的概念称为“端”,该三段论中的两“端”为“苏格拉底”与“有死”,将两端联合的媒介称为“中词”,即以上三段论中的“人”。三段论式的判断有三条,前两条为前提,最后一条为结论,结论是从前提中得出的,含义上是已经包含在前提里面了。 康德指出,形式逻辑抽掉思维的一切内容而只处理思维的纯粹形式。他说“形式逻辑不涉及知识的内容,也即不涉及知识对客体的一切关系,只考察知识与知识相互关系中的逻辑形式,即一般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不涉及知识的根源,并不管表象是先天地来自我们自身还是仅仅在经验中给定的…因此它所注意的就只是那些表象所能有的知识的形式,不管那些表象是哪里来的。” 3. ①正因为形式逻辑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因而也抽掉了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系,只留下思维的形式。康德认为真理必须是知识与对象的一致,所以真理的知识:真正的知识是不能无对象的。换言之,一切真实的思维都是关于对象的思维,因而也都具有内容的思维,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才具有认识或知识的意义。康德认为如果存在一种研究关于对象的思维,那便是“先验的逻辑”。关于“先验的”我们在第二章开头一节已经讲过,是指关于“先天的”知识的可能性研究,先验逻辑便是探讨所认识的对象的纯的普遍的规定性为目的的研究(即研究这些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一门科学)。这种逻辑不像形式逻辑是以探讨思想的普遍推论方式为目的,它不抽去知识的一切内容,而只抽去一切经验性的内容,但却留下先天可确定的内容。 ②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即表象、概念等等相互连接的方式,而不管这些表象、概念是从什么来源发生的,它一视同仁地和先天知识以及经验知识打交道,反之,先验逻辑既然立足于认识论,便要研究我们知识从何而来,在这里,就要研究我们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从何而来。 ③形式逻辑由于抽掉了一切内容及与对象的一切关系,只研究思维的抽象形式,因而它建立的只是思维的分析活动(做出分析判断)的法则,这种活动只能说明而不能扩展现有的知识;先验逻辑则要研究和说明先天综合判断之可能性条件,并由此推出一切经验的综合判断所必然遵循的法则,因此先验逻辑致力于为不断扩展人类现有知识而制定出一套先天原理。 二、 先验逻辑的划分:分析论和辩证论 1. 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有一个体系构造上的显著特点,即处处以传统的形式逻辑的要求为线索、为构造的形式标准,以符合当时人们所认为的“严密科学”格式。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区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 分析论是指那些按照必然的推理形式(如三段论式)从已知的真实命题出发而得出必然真实的结论的形式规则。大前提的真实性是给予的,因此也是分析推论本身不予考虑的,它的任务不是要确定内容是否真实,而仅在于从思维形式上确定其规则是否正确有效,以保证在大前提真实的条件下能得出真实的结论。 至于辩证法,是指智者派和苏格拉底、柏拉图在对话中常常运用的、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辨析、思辨去追求真理的方法,即柏拉图所谓“辩证法”(认为逻辑的有效性等同于客观的真实性)。例如:亚里士多德及中世纪经院学家认为圆形是最完善的形式,是最完美的几何图形,从而把它扩大范围,加以滥用,于是他们便说行星的轨道也是圆形的。他们用形式逻辑来扩充知识,把形式逻辑当作扩充知识的一种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逻辑的辩证论也就是“争辩的诡辩术”。(辩证法,Dialekik,是康德从古代希腊哲学中借来的一个名词,其原义是指“谈话的技术”,即借谈话的方法以揭露一概念内容之矛盾,进而解决此矛盾,以求得概念之真义。希腊伊利亚学派的芝诺运用此方法以证明“运动”和“多”之不真实,借以反证“静”和“一”的真实,故辩证法在他那里是一种间接证明的方法;至于诡辨派,则是指一种辩论修辞的技术;至于苏格拉底,则是一种求取“定义”的方法;至于柏拉图则是指一种获取“理念”知识的最高学问。)(参见《希腊哲学史》,汪子嵩等著,人民出版社,04年版) 2. 康德以形式逻辑为榜样,将先验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分析论讲知性,辩证论讲理性。于是,阐明知性的这些纯粹知识的要素及其用来思维对象的原理的这一部分先验逻辑就称为“先验分析论”。可见先验分析论里又可分为“概念(要素)的”分析和“原理”的分析,后者研究的是判断的法规。这样,“先验分析论”就分为“概念”和“判断”两个层次。至于先验辩证论,待我们讲到这一方面内容时再作具体讲解。以下列出先验逻辑的轮廓图来作一个大致的了解:                先验概念分析论………………概念        先验分析论 先验逻辑           先验原理分析论………………判断        先验辩证论…………………………………………推理 第三节 纯粹知性概念——范畴的发现 范畴,是从法律上转述过来的用语。因为在诉讼时,总是把特殊的犯罪事实归入一定的法律条文之中,再进行判罪。这种把特殊归入一般的类型,就是范畴的原义。以后这种方法得到广泛的采用,凡是叙述一般的归类,都称之为范畴。这样范畴一词又从法律上的用语转而为其他学科的用语。在语法上便是把它作为宾位词来看,表示最一般的叙述。 1. 在第一章的“先天综合判断”一节的2中,我们已经知道,康德认为真正的、最起码的知识是判断。判断构成一个最基本的知识单位。判断是以某种形式把不同的表象或概念联结在一起,这种特定的形式体现了特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知识的重要形式,这种按一定先天规则支配、控制对于直观中表象的综合功能,即纯概念或范畴,即:一切现象当被我们所认识时,都必须通过一个判断作用,而每一个判断都是现象的联结,每一个联结都必须以我们的先天的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为条件。如“太阳晒热了石头”,这个判断是“太阳晒”和“石头热”这两个概念联结起来的,联合这两个概念的是“因果”的概念,而在“石头热”和“太阳晒”两个概念中是分析不出“因果”概念的,所以“因果”概念是知性先天地加进判断中去的。(纯概念区别于经验概念,经验概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概念,如:人、花、牛……等。康德认为经验概念是从感性经验的概括而形成的,有经验的成分,所以称经验概念。纯概念,如因果性等,康德认为不是从经验概括得来的。它不包含经验的成分,所以是先天的纯粹概念。当然,不管是经验概念还是纯概念,只要是概念,就不是直观,就不属于感性,而只属于知性。既然如此,康德便认为,范畴就不必像时空那样需要去证明它们的先天直观性质,即不用证明为什么范畴是纯知性概念,或者说先天的知性形式。) 那么接下来要问的是:第一,知性有哪些范畴?康德是怎么样发现这些范畴的?第二,为什么先天范畴被运用到感性对象上去,具有客观有效性?对于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叫作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对于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叫做范畴的先验演绎,这正像先验感性论中有时空的形而上学的说明和时空的先验的说明一样。(什么叫演绎,容后讲解) 2. 在提出康德的范畴表之前,为帮助对范畴这一名词不了解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故在这里讲述下“范畴”的来历。 最先把这个词应用到哲学上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最初研究的角度,也是从语法中的宾位关系来研究的。而作为范畴的分类,首先在哲学上提出这种分类思想的,大体可以追溯到毕达戈拉斯派的十对对立概念,然后是柏拉图的“通种论”。但是,他们都没有正式提出范畴这一词,只有到了亚里士多德才第一次正式使用这个词,也是第一次在哲学史上提出了范畴的分类。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专门提出关于范畴的定义。他只是说,范畴“不是复合的用语”。意思是说,各范畴所包含的意义不是从别的词的意义派生出来的。换言之,各范畴所包含的意义都是带有一种根本性质的意义,也就是最一般最概括的最大概念。 在希腊人那里,还没有把关于事物的知识与事物本身区别开,按照他们的看法,由判断组成的知识是关于事物的述说,如果知识是对事物的真实可靠的述说,那么知识与事物是一回事。在语言中,主词和宾词是可变的,唯有连接两者的系词“是”是不变的。在巴门尼德看来,正是这个“是”使是什么的东西成为了什么,正是这个“存在”使存在着的东西存在出来了。一切是什么东西要“是”,然后才是“什么”。 下定义就是形式逻辑“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做出规定。例如当我们给玫瑰花下定义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玫瑰花属于“花”(种),然后再说明它又与其他的花有什么不同(属差)。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是不可能这样下定义的,因为存在乃是最高的概念,因而既没有了与之并列的“属差”,更没有在它之上的“种”。所以我们不可能认识存在“是什么”的,只能认识存在是怎样存在的,这就是存在的“存在方式”。存在的方式有两类:“偶然的存在方式”和“本然的存在方式”。如“这位建筑师是有道德的”,它所表述的是建筑师的“偶然的存在方式”,因为一位建筑师的“本然的存在方式”是具有建筑学的知识,至于他有没有道德,与身为建筑师没有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就将形而上学的任务确定在研究“存在”的本然的存在方式上,他也称之为“范畴”。 “范畴”在希腊语中是kategoria,亦即“关于(kate)……的述说(agorein)”,亚里士多德用它来表示在判断中论述主词的谓词,不过不是所有的谓词都可以叫作范畴,范畴是最基本的类概念。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范畴”也就是对事物最普遍最一般的“说明”。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提出了关于事物的十种描述方式,即十个范畴。以下用描述一个人的例子来做理解这十个范畴。 (1) 实体:人,个体的范畴都属于“实体”范畴 (2) 量: 他有2米高,100公斤重 (3) 性质:他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 (4) 关系:他比一般人都要高 (5) 地点:他生活在北京 (6) 时间:他昨天出国了 (7) 状态:他住在旅馆里 (8) 动作:他买了一本书 (9) 所有 (主动):他拥有一本书 (10) 承受(被动):他深受这本书的影响 这就是我们用来描述事物存在方式的十个范畴。即: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状态、所有、动作与承受(被动)。 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的分类,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意义:第一,从范畴分类中,反映出它用来表示一切存在物的最一般的分类。譬如,我们说,甲是人,人是动物,动物是实体。这样就最后将一切存在物归入最一般的范畴(实体)之中。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表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经验的总结,它反映出客观事物的最根本的性质的关系。第二,同时,这个范畴表又有认识论的意义。就是说,既然这些范畴都是可以用来说明个别具体事物(第一实体)的一般性质的关系,那么,在认识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时,同样我们也就可以从这些范畴所代表的性质和关系上去认识这个事物。因此,这些范畴便有指导的作用,使我们能对客观事物进行最一般的分类认识。 3. 而康德的范畴不是作为“存在”属性的分类概念,而是具有认识论价值的先天思维对象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是用经验的方式搜集到这些范畴,但康德却主张不能凭机遇和偶然性去发现和拼凑范畴,凭经验的观察所能列举的范畴再多、再细致,也只能是无次序的、无系统的随意规则,而不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和先天的确定性。可见康德并不是一开始就着眼于到底有哪些范畴,而是着重强调如何去发现和展示这些范畴。他认为纯粹的概念即范畴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纯粹先天的;(2)是来自思维或知性的;(3)是最基本的而不是派生的;(4)是完备的、成体系的。康德认为形式逻辑的范畴分类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我们可以根据形式逻辑的十个范畴去发现真正的范畴。 康德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十个范畴中“地点”、“时间”、“状态”实际上是属于空间和时间的感性直观形式,故不能当作知性范畴,应当去掉。“主动”、“被动”是讲因果的运用,原因是主动,结果是被动,因此,将“主动”、“被动”并到“因果关系”范畴中去,即归入“关系”范畴。“动作”则不如说是思维一切形式的特性,含义不明确,应归入“样式”范畴。康德还指出既然“实体”,就有“偶性”(属性),例如:讲人或马这些个体的东西,就要讲它的属性(如马是什么颜色等等),所以有实体就有偶性,这样,“实体”可以并列到“关系”范畴中去。 4. 康德发现纯概念(范畴)的通道有两条“引线”,一条是从历史上考察,即对亚里士多德的十个范畴加以整理、改造,从而引导出知性范畴;另外一条是从思维的功能、从形式逻辑的判断中引导出知性范畴,所有的思维都是下判断。 本节的1中我们已经说过,康德认为任何一个知识的成立都是一个判断。判断即是一种综合作用。形式逻辑的判断是在通过分析而形成普遍的概念以统摄不同的表象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如“人”的概念具有某些特征,凡具有这些本质特征的个别对象均为“人”的概念所统摄,反之,凡属于“人”的概念的都必定具有“人”的概念的这些本质特征。我们称这种对好多个别事物的特殊方面作了分析,才得以产生出这个代表好多个别事物的特殊方面的单一表象的作用为知性的分析的统一性。 康德指出,形式逻辑的主谓的关系虽然是分析的,但在这种判断中也仍然要把两个分开的因素用一个“是”字联结,即综合起来,从而也已经体现了知性的统一性作用、动作和原理了。他认为形式逻辑抽掉知识的一切内容,既不问表象是从哪里来的和怎样形成的,而只管把它们作为现成给定的进行分析;也不问判断中主、谓项之间的联结的来源和性质,而只管把判断作为现成的进行分析。即形式逻辑忽略了不同的表象之所以能分析地包含于某个表象中,是因为它们本身已作为一些综合的表象被给予了。从先验逻辑来看,如说“苏格拉底是人”除了把苏格拉底这个特殊对象按照“人”的概念的本质特征归到该概念之下这种逻辑功能之外,还有更根本的功能,那就是把一些表象综合起来,并且是按照一定的方式,把这些表象构成一个对象,因而得以表示它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即人的本质特征。如“人”的概念涉及好多表象,如“有理性”、“有死”、“苏格拉底”等等。我们把知性这种把直观到的表象综合成为一个整体的作用的统一性称为综合的统一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综合的统一性是分析的统一性的前提,没有综合的统一性就没有分析的统一性。(《康德述评》P180-P181这样讲解分析的统一性与综合的统一性:任何概念,就其把不同表象中的共同东西抽象出来以形成概念来说,是分析的统一,即从具体到抽象。但就其把不同表象杂多联结在思维中来说,是综合的统一,即从抽象到具体。例如“这是一所房屋”这个判断把杂多表象联结统一在“房屋”这一概念之下,“房屋”概念(抽象)也才有具体的内容。) 5. 按照形式逻辑,判断有一定的形式,它的任何形式都体现了分析的统一性,即体现了特定的规则,分析的统一性以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所以这些规则应该是知性的根本性的认识功能——综合性的直接表现。判断形式必是发现知性的全部范畴的可靠依据,即每一个判断(每一个综合)都必须有一个范畴(纯概念)为其基础才能成立。所以康德第一步是先把知性的判断形式分析出来;第二步再根据这种分析出来的判断形式分析出知性中的范畴。 第四节 逻辑判断表 1. 康德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十范畴说和知性的判断功能提出了自己的判断表。他参照传统逻辑对于判断的分类,作了改进,重新加以安排,提出以下四组(以下表格中“量的判断”这一列,用红色表示),每组包含三个要素的判断表(如以下表格中“量的判断”这一行后面的三个判断,用蓝色表示)(其余为讲解性文字): 无图 2. 对于判断分类表,康德逐个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①  在量的判断中,相对于形式逻辑,康德增加了“单称判断”,形式逻辑是把“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看作同一类而没有把两者分开,因为单称判断没有外延,它本身就是全部,因而可以当作全称判断来看待。形式逻辑只讲形式不讲内容,可以这样做。但若考察知识的内容,即考察其“量”,则二者大有区别:“单称判断”之对于“全称判断”犹如“单一性”之对于“无限性”,二者根本上有别,所以,先验逻辑要把二者区分开来。 ② 在“质”的判断中,康德同样也从先验逻辑出发增加了第三项——无限判断。形式逻辑通常把无限判断与肯定判断同归于一类,即看作“甲是X”的一种,哪怕这X是否定的“非乙”。如说“X是非红”,把这里的宾词“非红”与“X是红”的“红”算作一个词。但康德指出,仔细考察起来。“甲是非乙”这一判断之所以能在逻辑形式上被当作对甲的某种肯定或限制,并非是因为“非乙”对甲作了任何外延上的限制,而只是作了内涵(内容)上的排除。 就外延而言,“非乙”的范围仍然是无限的、无规定的。即使再多排除一些,比如“非丙”、“非丁”等等(如苏格拉底是非颜色、非钢笔、非树等等),剩下的部分仍然无限广大,却始终不能肯定地确定甲到底是什么。因此只有从知识的内容(内涵)上看,“非乙”才有某种肯定的价值,就是说,通过排除乙而对甲应当是什么划出一道边界,做出了一种限制。如“灵魂是不死的”,这里否定灵魂属于“有死的东西”一类,而肯定它是属于“不死的东西”一类。 可见形式逻辑把无限判断归入肯定判断只在形式上、在不考虑内容时是正当的。一旦考察到其内容,就必须把无限判断(仅管它在形式上是肯定的)从肯定判断中区分出来,这就是先验逻辑的要求。 ③ 在“关系”的判断中,直言判断是一个判断中主谓项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假言判断是两个判断之间的因果(根据和结论)关系,选言判断是两个以上的判断之间的交互(也译为“协同”)关系。前两个判断易于理解,关键的是“选言判断”。它是两个以上的命题的相互间的关系,就它们是排斥的而论,它们是逻辑对立的关系,就它们是共同组成一个既予的知识而论,则它们的关系是“交互”关系。例如“世界的存在,非由于盲目的偶然,便由于内在的必然性,或由于外来的原因。”这个命题中包含了三个命题,这三个命题是相互排斥的,取其中一个,便排斥其他两个,由于这种排斥,决定了一种真正的知识。三个命题共同组成一个知识的全部内容,即“世界存在的原因”的知识的全部内容,故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交互”关系。正因为它们互不相容,彼此排斥,它们才能在其总和上共同(综合地)构成一个唯一给予的知识的全部内容范围,并由此而来必然地、分析地包含了真实的知识于它们的关系之中。康德把它们之间这种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共同确定某种知识的关系称为“交互性”(Gemeinschaft,也译为“协同性”)。 ④ 样式判断是就思维的形式规律表达主观上系词“是”(或不是)的确实程度的一种确认方式。或然判断表达了主谓项的联结是逻辑上可能的,即不自相矛盾的,其可能性根据和标准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和同一律;实然判断表达了主谓项的联结是逻辑地现实(实在)的,其实在性根据和标准是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必然判断表达了主谓项的联结是逻辑地必然的,其必然性根据和标准是形式逻辑的排中律。 康德认为或然判断表达的只是逻辑的确定性,而不是对象的可能性,对象有可能是假的,知性接受它们是偶然的、随意的。此外,或然判断在思维进展中可能引出(或包含)实然判断,如假言推论的大前提(如果A则B)中,前件A是一个或然命题而在小前提(今A)中则是实然的,表明它已不是知性随意接受下来的,而是“已经按知性的规律而与知性结合着了”。而如果实然命题被思考为是“知性的规律本身规定的,因而是先天断定的”,那它就成了“以这种方式表达逻辑必然性”的命题了,即必然性是我们的先天知性法则赋予的,一个实然的判断通过我们的先天知性法则而被决定时,便是“必然的”判断。 康德把这三种样式判断看作“逐步在知性中被吞并”的过程:“先是或然地判断某物,然后又实然地把它看作真实的,最后才主张它是与知性不可分割地结合着的,即主张它是必然的和不容置辩的。” 第五节 范畴表 一、范畴表 1. 在本章第二节的最后一段已经讲了每一判断都有一个范畴为其基础。故康德依据判断表一一列出与之对应的范畴(以下左边为判断表,右边为对应的范畴。括号内为同一范畴的不同翻译): 无图 2. ①对量的范畴的说明    从字面上看,似乎全称判断对应的应该是总体性,单称判断对应的应该是单一性,然而事实却相反。    量的判断作为最典型的形式逻辑的判断仅仅着眼于概念或表象的外延方面,与内涵方面形成一种反比关系: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则越小,反之亦然。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古今中外一切的人,而“英国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小于“人”的概念的外延,仅指古今中外的一切英国人。但“英国人”的内涵却大于“人”的内涵,“英国人”不仅包括人的本质属性,还包括了英国人的本质属性。 将单一性对应于单称判断或将总体性对应于全称判断,这仅仅是从外延上看问题,而不能深入到关注知识内容的先验逻辑。所谓的单一性,是“质的单一性”,“质”在这里指的不是范畴表里的“质”的范畴,而是表明对“量”的一种深入具体的理解(内涵上)和一般形式上的理解不同。正因为单称判断在外延上是个别的,故内涵上却是最完满最丰富的,故对应的是总体性的范畴。而单一性,例如在戏剧、讲演和故事中的主题的单一性从外延上看恰好是具有最大普遍性的,因而对应于全称判断。    ②对质的范畴的说明    与以上量的范畴一样的问题:为什么“无限”的判断会引出“限制性”范畴呢?其实道理与以上是一样的。因为从外延看是无限的判断,其所以具有某种肯定的价值并不是由于它的无限的外延,而是由于它在内涵即知识的内容上的某种限制。(可以对应第四节中“无限判断”那一部分的说明来理解。)    ③对关系范畴的说明    (1)为什么从直言判断得出“实体性”与“偶性”(属性)范畴呢?这是因为直言判断不只是从简单的肯定一个事物来说的,而是表达或判定一个事物的实体性,相当于我们判定一个东西的本质,例如“这是一棵植物”。既然有实体,就有实体的属性、特性,即偶性。所以和直言判断相对应的就是“实体与偶性”范畴。    (2)从假言判断得出“因果性”范畴,是因为假言判断是指一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的依存关系,例如“假如天下雨,地就会湿”这个假言判断就是如此,所以假言判断表现了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3)那么为什么“选言”(disjunktiv,本义为“分离的”)判断对应的是“交互性”(Gemeinschaft,本义为“共同体”、“结合”、“联盟”)范畴,在第四节2的③中已经提到:选言判断在知识内容方面穷尽一种知识的全部可能性领域,考虑到了所有不同的、对立的甚至矛盾的方面,但正因此这些方面在关系中才共同构成了一种真实的知识。    ④对样式范畴的说明     样式范畴在形式上与其他范畴有所不同,它们总是作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而成对出现的(如可能性—不可能性)。因此样式范畴与样式判断的关系从否定的范畴(非可能性、非存在性、偶然性)方面看非但不一致,而且简直自相矛盾。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如前面提到过的,康德说样式判断的特点在于它只涉及系词与主观思维的关系。    样式范畴不像量、质范畴那样规定经验对象,也不像关系范畴那样规定对象之间的关系。样式范畴是把主体的认识能力(直观形式、知觉、概念)加在已由别的范畴整理好了的经验对象的概念之上。所以样式范畴只是在其他范畴已对判断的内容作了客观的综合之后,再将它们与知性的认识能力作主观的综合。    由于样式范畴与经验对象的这种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在作一个样式判断时,并不能直接确定它是否有经验的内容,而要取决于其他范畴(量、质、关系)是否严格地限于经验性的运用。这样,样式范畴作为对象和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定,就必须对其他范畴的运用范围进行限制,只允许它们有经验性的运用,而对它们超出经验之外的运用,则评价为“不可能”、“不存在”和“不必然”的。这就是样式判断为什么都包含一对相反范畴的来由,这样做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从先验逻辑的立场对自身使用范围的一种自觉的限制。 二、对范畴表的进一步说明 1. 康德在提出他的范畴表之后,还用两节篇幅对其作进一步的说明,首先是有关这个表的划分方法的问题。康德指出,这四组范畴分为两大类,即量和质的范畴归入“数学的”范畴,关系和样式则归入“动力学”(也称“力学”)的范畴。   第一类“数学的”范畴是有关直观(经验直观和纯粹直观)对象的。因为数学主要讲直观,而“量”和“质”的六个范畴都是关于直观的对象的概念,关于单个对象的概念,不讲对象与对象的关系。就是说,数学的范畴把同质的因素综合为个别的对象,即经验的对象。量与质这两组范畴都是单独就对象本身来说的,而人们也用它来说明直观的对象。譬如说,量的三个范畴——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都是就对象的部分和全体来说的。 第二类“动力学的”范畴是有关对象的存在的,即是从对象彼此之间的关系看,和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我们也可以说是关于对象的存在和作用的方式的范畴,所以可以称为“动力学的”。就是说力学的范畴不是单单属于与直观的对象相关,而是属于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三组)和属于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第四组)。这些关系不是同质表象的综合统一,而是异质的。如原因与结果,二者都是属于异质的联结。因此,这种关系就不是通过直观而来,而是通过反思才得到的。 从认识的发展我们也可以看出,先是认识对象与对象中间的一定的联系。在这一基础上才可能有主体对于对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认识的层次(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或相反),因此,样式范畴在关系范畴之后,这四组范畴的次序表现了认识的一种过程。 2.康德对范畴表的第二点说明是每类范畴下都有三个范畴,表明康德用了三分法。过去形式逻辑对判断的划分总是二分的,即按矛盾律作非此即彼的分类。因为他不是从直观出发去分析一个概念,而是要从知性概念出发去综合统一直观杂多。按照一般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即(1)条件,(2)受条件制约的,(3)从受条件制约的与条件的结合所产生的概念(即(1)与(2)的结合,即每组的第三个范畴都是第二个范畴与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例如,总体性是多数性作为单一性来看,即当与单一性相对立的多数性本身被作为单一的来看时,它就成了“总体性”。“限制性”可视为与“否定性”想联结的“肯定性”(实在性)。“交互性”则是各个实体之间互为因果作用而形成的共同实体。“必然性”则是通过由“可能性”自身授予的现实“存在”(或说实实在在的可能性)。   既然每组的第三个范畴是前两个范畴的结合。那么,第三个范畴不是成了一种引申出来的次一级的概念了么?这样的概念不是不应在范畴表中占有地位么(因为范畴应是知性最根本和最纯粹的概念)?原因是第三个范畴的产生,仍表现着知性的特殊的作用,这个作用与第一、第二范畴的作用都不同,即“综合”活动。所谓综合,并非简单地相加,它的内容多于一、二范畴分开和相加在一起所得到的东西,因而它代表一种更高级、更复杂、内涵更丰富的范畴。 第六节 何以要进行对范畴的先验演绎 1. “演绎”(Deduktion)一词取自法律上的术语。法学家对一项法律行为的研究,不仅要弄清事实问题,还要弄清这一事实的合法性(即权利问题),并且提出证明,说明这件事在法律上的依据,以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性。例如按事实,一个人可能是占有一块土地,但并不等于他对土地有合法的权利。弄清这一事实的合法性,法学家称之为Dedution,原有“引出”、“表明”之意,哲学上称之为“演绎”,即陈述一事物的理论依据并将该事物合理地推导出来。 2. 演绎分为经验性的演绎与先验的演绎两类。经验性的演绎只是将一个概念通过经验的方式(如心理学的方式)加以说明,仍然只涉及事实上的起源。这种概念总有经验事实在一定范围里保证其客观的实在性,故这种演绎不成问题。成问题的是纯概念即范畴,它们不是来自经验,它们独立于经验,可是又必然要在认识对象方面起作用,必然要应用到经验事实上去,并且这种运用又必然是在经验中起普遍必然的作用,是先天的运用。那么这些范畴凭什么就有仅使自己先于一切经验而与对象发生关系,换言之,它们凭什么理由在任何经验对象被给予之先,就断言一切经验对象必须符合这些范畴(如断言“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呢?(具体说,譬如因果性概念,这是先天概念。我们不能满足于事实上的陈述,说因果性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普遍地在使用着这个概念,就像说,因冷,水结冰;因热,冰化为水,如此等等,都不过是对事实的陈述。而现在先验的演绎则要问,因果性这个概念为什么能用在这些对象上去,而且就使得这些事件具有一种普遍必然性,因果性的这种客观有效性是从哪里来的?)因为范畴即使在现有一切经验中找得到,却无法确定它的客观的普遍适用性,而很有可能仅仅是我们主观心理上的经验事实(如休谟就把因果性理解为一种心理“习惯”)。 3. 我们知道,正如“哥白尼式的革命”中所讲到的,我们的知识如果有客观的有效性,则对象与概念必须一致。对象与概念的一致,只有在下列两种方式下可能:一、对象使概念可能,即知识符合对象;二、概念使对象可能,即对象符合知识。如果是第一种方式,则概念是经验的概念,经验的概念则没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的,故这种方式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能的方式是第二种方式,即概念使对象可能。若概念使对象可能,则这概念是先天的概念。证明我的先天的概念使对象可能,也就是说,证明我们的范畴使对象可能的“合法性”,叫作范畴的“先验演绎”。总而言之,康德在人类认识领域中既然追溯到认识的先天基础即范畴,那么要保证这些范畴的普遍必然性和客观必然性,便不能不通过一个概念的先验演绎。 4. 概念的先验演绎也有两种,一种是对时空这两种直观形式的概念的演绎,这已在“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空的“形而上学阐明”和“先验的阐明”中进行过了。这种演绎是直接的、比较容易的。感性直观形式(时空)与对象的关系是直接的,任何经验事物不在时空中便无法想象,因而时空与对象的先天关系是直观自明的。另一种即范畴的先验演绎则困难得多,因为概念本身不能直观,与对象的关系是间接的。所以有人认为可以想象一个经验对象不用范畴,仅凭直观或知觉印象也可以出现(如洛克、休谟等人所设想的)。范畴这类知性概念是先天的,与经验无关,乃主观所有。这样,一个主观的东西要应用到“客观的”对象上去,这就必须进行演绎,否则就站不住脚,就是“非法”的。康德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只有以范畴为前提,经验的任何对象才能被思维,才能获得任何经验知识,那范畴先天地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合法权利就找到了正当的理由,范畴的“先验演绎”也就完成了。 5. (本段需参考第一章第二节:洛克哲学概念,也可以跳过本段。)康德指出,这种先天性概念要进行演绎的必要性,还可以从哲学史的角度来说明。我们从哲学史上看,洛克所做的工作,就是从经验论的角度来说明这些知性概念的运用。康德一方面赞扬洛克,肯定他的历史作用,指出他为知识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然而,另一方面,又批评洛克,指出他只是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明观念的起源,这只是从一些特殊的知觉进展到对一般概念的研究。康德认为,这种研究,至多不过是陈述了人类认识的经验事实,而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演绎,没有阐明它们的合法性,这样便经受不住后来休谟对它的诘难。就是说,休谟认为洛克的经验说明,并不能说明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康德同样地肯定了休谟的批评。他指出,既然像因果性这类概念被洛克解释为经验得来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就不可能构成科学知识。从哲学史上这一情况来看,可见用经验来说明这些先天的知性概念是行不通的。这一类概念完全不是经验的概念,既然不是经验的,那就不应该从经验上证明,而是应该来证明这不是经验的东西而又怎样能够应用到经验上,并且使经验成为可能。这就提出必须对这类先天概念进行先验的演绎。 6. 由于范畴的先验演绎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最重要、最难懂,也是最易引起误解的部分。难点的实质就在于,范畴是知性先天形式,它是主观的东西,而现在却要用到“客观的”对象上去,那么,它怎样能客观有效?(或概括为:主观的表象如何与客观对象一致?)面对对《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该部分的批评,康德在B版(第二版)中对该部分作了极大的修改。康德自己认为在B版中主要观点没有改变,改动的只是在表述方面,目的是消除误解和使难懂的地方容易理解。康德 康德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外两种办法,或者对象单独使表象(范畴这些先天表象)必定成为可能;或者表象单独使得对象成为可能。第一种办法不行,因为这样一来,二者的关系便只能是经验的,表象绝不可能有先天的,即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只有采取第二种办法。 A版(第一版)的演绎是从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像剥洋葱一样,对现有的经验知识层层剥离,直到里面的生长点。A版演绎分为“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两部分。所谓“主观演绎”,简单说来,就是从主观心理方面探究知识所以可能的条件,即从知识发生的过程中去探索这个过程所需要的主观先天条件。所谓“客观演绎”,是从知性的最高统一性即“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出发,而推演出范畴在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先天合法性或普遍必然性。 B版(第二版)是从综合的角度来进行的,从一个根本之点出发把其他环节都纳入其下。B版比之A版作了极大的改变,去掉了许多心理学的论证,突出了“客观演绎”。正因为A、B版各有侧重,故采取A版的主观演绎与B版的客观演绎来讲解范畴的先验演绎。 第七节 范畴的先验演绎 一、主观演绎 主观演绎就是确定知识的主观条件,也就是探讨知识所发生的主观过程。大概是因为康德已经把对象归于主观的表象,因此在说明认识对象是怎样形成之前,康德就得先解决表象是怎样统一的。因为在康德看来,感性直观虽然提供感觉材料,但这些材料都只是孤立个别的感觉因素,还仅是杂多,因此要形成对象,首先就得把这些感性杂多统一起来。所以主观演绎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构成知识统一的主观条件的问题,或者说,是解决统一性的问题,从而才能解决认识对象的问题。 康德正是从知识必须是一个整体这个前提出发,来提出综合统一的主观条件。他说,由于感官在直观中包含杂多,因此,我们在直观一个对象时,就是意味着各式各样的感觉因素在意识里出现,而我们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或总体来看待,这就可以称之为“概观”(相对于“直观”而言)。但是,这种概观不光是感性所能解决的,因为要形成概观,就得有综合。这种综合已经不是属于感受性,而是属于知性的自发性的活动。 这种综合有三种。主观演绎以意识首先表现为“时间意识”这个事实出发点,描述所谓主体能动性的三种综合:即“直观中把捉的综合”、“想象中再生的综合”、“概念中认知的综合”。这一演绎过程的心理学成分相当突出。以下我们一一对这三种综合进行讲解。 1. 直观中把捉的综合(Synthesis der Apprethension.“把捉”Apprehension,也译为“把握”、“觉知”、“领会”) ①一切表象可以由不同的来源产生出来,可以来自外物的刺激或由于内部的原因,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经验的。不管它的来源如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一切表象都是被我们意识到的,都从属于内感官的形式条件,也就是必定从属于时间(这在第二章先验感性论中第三节的“二”中的“2”里已经讲过了)。知识中的一切秩序、联系和关系都必定在时间里实现,都必定带着时间的特性。而反过来,时间的意识又只有通过一个接一个的表象的连续出现才能为我们所把握。因此,我们所意识到的尽管是时间的连续的意识,而实际恰恰是表明这些杂多印象都是相继在时间中出现的。就是说,各表象实际是必然从属于时间意识。 ②每个直观里的表象不只是一个,而是多样的。其所以是多的,是因为每一个单独的表象只占领时间的一瞬间,即各自都是孤立的。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时间里获得关于一个对象的直观,即不可能一下子获得对象的大体上的全貌。永不中断的时间在我们的感性直观里是一段一段的,与一段一段的时间相应的是不同的表象。所以要对这些杂多表象形成一个直观的统一体,就必须将它们加以通观并抓在一起,这种活动就称为“把捉的综合”。它是通过时间这种先天直观形式而实现的。换言之,只有当人们在前后相继的杂多表象中分辨出时间来时,杂多才作为杂多而呈现在直观中,即其所以是多,是因为这个“多”已经包含在一个直观里边,即已经过把捉的综合作用了,从而使“多”被意识到。可见知性对感性表象的最起码的先天综合能力首先就是把捉时间表象的能力,也就是运用时间来整理、联结和组合一切杂多使之形成一个“综观”的能力。(当然,这同时也包含了把捉空间表象的能力。) ③但是,这种综合作用必须是先天的,而不是经验的,因为经验中给予我们的只是孤立的表象,而没有综合的表象。总而言之,“直观中把捉的综合”,就是把主体知识的感觉材料置于时间和空间的直观形式中,在时空的直观形式中,主体的自我意识已经把杂多的材料收集综合起来,使人的认识形式互相联结的统一知觉,为以后的认识和知识奠定基础。 ④从认识的活动方面看,在对直观的多数表象的把捉综合的活动中,也产生出空间和时间的表象。对时空的这种综观能力显然不可能来自单个独立的杂多表象本身,而是知性的一种先天的纯粹综合能力。单从时空表象看,作为其必要条件的就是纯的对时空的把捉的综合。 2.  想象中再生的综合 ①这个综合的作用与上述“把捉的综合”是不可分的。因为每一个表象只占领时间的一瞬间,当这个表象在我的意识中出现时,前一表象便已过去了,我们必须把过去的表象恢复、再现出来,才能把它与当前的表象联结而成“把捉的综合”。康德称这种综合作用为再现的综合(Synthesis der Reproduktion)。否则,后者起而前者忘,也就不能有任何完整表象可言了。 ②在经验中,这类事实比比皆是,如看见桂花想到香味,由于闪电,想到即将大雨等。这是根据经验的联想,也就是表象的再生,即经验的想象力。这种表象的联想或再生的前提是现象本身具有规律  感性与知性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能力,但是在认识时必定是合作而不能分开的。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知性的材料来自感性。空间、时间是感性接受对象的纯先天形式,来自感性的一切表象都在空间、时间之中。因此,如果作为现象的形式的空间、时间本身首先不能形成一定完整的表象,即永远是后面的一部分出现,前面的部分在思想中全无踪迹,不会再生,那么它们能不能接受对象、作为对象的表象的感性形式呢?是不可能的。我们的空间、时间感性形式自身就是需要先联结起来的,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对于一定现象的首尾联贯起来的再生的综合才是可能的,经验才是可能的。所以,一种属于想象力的普遍的纯先验的综合是我们的经验想象力对于一定现象的表象所进行的再生的综合的可能性条件。这可以称为先验的(生产性的或产生性的)想象力。经验的想象力的再生的综合不过是它的表现。 ③综合作用是知性能动性的一般表现。那么想象力的先验的综合是属于感性,还是属于知性?由于,想象力为知性提供相应的直观,从这方面看,想象力属于感性。可是,从想象力实现的是对再生表象的普遍的综合作用来看,这是主动的表现,它是规定者,是先天地规定感性的能力,不像感官只能被规定,它是知性作用于感性的,所以它又必定属于知性。故两者兼而有之。 ④需要再讲解一下的是先验的想象力之所以又称为产生性的(或生产性的)想象力的原因。其之所以又称为产生性的是相对于经验的再生的综合及再生的想象力而言的。因为经验性的再生的综合总要以空间上的“同时并存”和时间上“前后相继”作为根据,而时空关系的这种表象正是先验想象力的一种纯粹先验的综合结果。(参考②) 3、概念中认知的综合(“认知”Rekognition也有被翻译为“再认识”、“认定”) ①这种综合是上述的“再现的综合”的基础。因为如果不是意识到我们当下所想的正是一刹那之前我们所想的那同一东西,那么尽管是一个表象又一个表象继续不断地被想象力产生出来,再现出来,对认识又有什么用呢?表象的多数部分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整体。所以就需要有一种概念的同一性的引导,把想象所唤起的表象,与当下知觉表象的系列相联结综合,把前后感知的和想象的印象杂多,看作是同一个正在进行认识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对象的认识。也就是说,必须将上述杂多的表象赋予一定的概念,将杂多的表象统一于概念之下。 ②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认识不是照相,我们所直观到的一个接着一个的表象以及构成表象的一个接着一个的部分,不是电影拷贝上接续着可是本身却彼此独立的一个一个孤立的图像。康德指出:“Begriff(概念)这个词本身就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意识,它把一个一个逐步直观到的并且是经再生的杂多联结在一个观念中。” 4. 先验统觉 ①其实在“概念中认知的综合”,我们便可以这样提问:这此刻的表象与再现的表象之同一性的根源在哪里?康德发现这个同一性的根据就是“自我”(das Ich)。因为过去的表象是“我”的表象,现在的表象也是“我”的表象。“我”证明这两个表象是同一的。即“概念中认知的综合”这种综合作用是通过“自我意识的统觉”而实现的。即当我们说:“我”证明再现的表象与消逝的表象是同一的时候,便已先行假定了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对象的同一靠自我的同一,如果认识者不同一,或者认识主体不是一个人,或者认识主体本身不一致,那么对象的同一便不可能。比如当你数到10这个数时,必须把10以前的各个单位(从1到9)再现出来,而数第10个单位时的我不同于数第9个单位时的我,那还是不能对10这个数进行综合。 换言之,我们所以能由知觉、想象、概念而认识一个对象,杂乱无章的感觉印象所以能够由知觉、想象、概念的综合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对象,完全是由于主体意识中有一种所谓能动的统一性将它们联结综合起来的缘故。对象的统一来源于构造它们的主体意识的综合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就是“统觉”。 ②统觉也分为先验统觉(纯统觉)与经验性的统觉。经验性的统觉总是意识到自己,不过这种自我意识完全属于对我们自己内部状态的变化和不同表现的知觉,它属于我们的内感官(自我感),它总是变动不居的,随着情绪的变化、注意的转移或记忆的遗忘而呈现不同的形态。 先验的统觉是根本的统觉。正如①的第一段所讲的,当任何经验的知识出现在我的意识中时,便已经先行假定了这同一的“我”了。纯统觉永远先天地陪伴着一切知识的成立。它是独一无二、永远同一的。正是由于这个根本的统觉,根本的自我意识,一切其他的表象才均属于唯一的我,才均是我的表象。只有当我能把众多的给定的表象联结在一个意识之中,我才能设想这些表象均属于一个意识,在它们之中存在着意识的同一性。 先验统觉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人的普遍意识,是人人所共有的,不是个人的特殊意识,这种普遍意识具有客观有效性。另外一层意思是就每个人来说,尽管我的经验统觉是瞬息万变的,但总有一个一贯的、恒常的东西,有一个“恒常的我”,它是一切变化着的意识状态中不变的意识。例如,人从婴儿、少年、青年、中年到老年,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每个我的经验意识是不断变化的,但作为“我”,则是始终不变的,人人都是如此,这个“我”就是恒常的、一贯的东西,贯穿在瞬息万变的经验意识之中。这个纯粹的、原始的、不会改变的意识,我们称之为先验的统觉。所有经验对象的统一性都是来源于先验统觉的统一性。 ③在康德那里,“自我意识”(Selbstbewuβtsein)、“我思”(Ich denke)和“统觉”(Apperzeption)这个词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但用法有细微的区别与侧重面。“自我意识”这个概念来自笛卡尔对“我思”的反思。康德指出,先验自我意识是本源的自发性,它本身不能作为经验对象来考察,但却在认识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切表象并成为它们的统一性根源。因此,先验的自我意识一方面只能存在于一切经验意识之中,只能作为使经验成为先天形式而起作用,因而不能脱离经验和经验自我意识,但另一方面,先验自我意识是先天的,作为经验发生的过程的基础,在所有的直观、想象和概念的综合活动中始终保持统一。 所谓“统觉”则是特别就先验自我意识的能动的综合统一能力来说的。这个词来源于莱布尼茨。但康德把“纯统觉”与莱氏的经验性的统觉区分开。“纯统觉”不是经验性的,而是指“我思,我在思维”这一先验的自发性、能动性的活动,它又称为“原始(本源的)统觉”,说明它是第一性的自我意识。 ④纯统觉在统摄众多表象材料上所表现的同一性还不是彻底的,它有一种根据。这个根据表现着知性对感性必然的统摄作用。这个根据是在一切我们关于对象的思想之先就有对先天的直观(空间、时间)的众多部分的综合统一性。对于直观的对象的综合以对直观的形式——空间、时间——的众多部分的综合为前提。在综合空间、时间部分的基础上综合直观到的众多的材料,在这样产生的综合统一性的基础,才有纯统觉的彻底的同一性。 5. 对主观演绎的总结 ①康德在这里的演绎与时空之“先验演绎”中的方法是相同的,即他是以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作为既定事实为根据,来证明这三个综合作用是普遍客观知识可能的先天条件。 以上“直观中把捉的综合”之先验演绎中,康德是先性肯定直观中的“杂多”是既定的事实,在“想象中再生的综合”则肯定有表象再现的事实,在“概念中认知的综合”则肯定前后概念之同一性为既定事实。以这些为根据,证明这些综合活动是直观中杂多之所以可能、表象再现之可能、先后概念同一之可能的先天条件。 ②主观演绎的立足点是从经验中寻找能使它统一并使它具有必然性关联的先天条件(一直追溯到统觉的先验统一性)。在前面主观演绎的三重综合的论述中,自始至终都不提“范畴”二字,尽管范畴作为经验综合得以可能的先天要素早已蕴含在三重综合之中并在发挥其作用了,但在“先验统觉”的本源统一性这一制高点尚未达到之前,对范畴的先天综合作用的一切阐明都将是缺乏最终根据的。 二、范畴先验演绎由前后相衔的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构成的理由   范畴仅仅是知性的先天概念,而经验的构成要素不仅有先天的概念,而且要有先天的直观;不仅要有先天的形式要素,而且要有后天的感觉要素。那么,所有这些要素是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而成为经验的呢?换言之,经验所以可能的最高或最后的先天条件或根据究竟是什么呢?显然,只有首先找到了经验的这个先天根据(在本节的“一”中已经找到了这个先天根据),才能以它为理由来推演和证明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的客观效力。所以整个先验演绎就必须分为两步:第一步,发现一切经验所以可能的先天根据;第二步,从这根据出发去证明范畴的客观效力。很清楚,不走第一步,就无法走第二步;不走第二步,先验演绎的主要目的就无法实现,而第一步所发现的经验的先天根据本身也不能得到证实,而只能是一种“假设”了。由此可见,第一步是第二步的必要的准备,而第二步则是第一步之必要的继续和整个先验演绎的完成。我们认为,第一步是主观演绎的任务,第二步是客观演绎的任务,二者统一就是先验演绎的总任务及其有序的完成。 三、客观演绎   客观演绎就是从知性的最高统一性即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出发,推演出范畴在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时的先天合法性或普遍必然性。 1. 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与统觉的综合统一性 ① 在本章第3节最后倒数第二段已经提到过分析的统一性与综合的统一性。这里从统觉的角度来讲解。 ② 我们可以通过“我的一切思维都是我的思维(我思)”这一命题来理解。这两个“思维”代表不同的涵义,即“我所有的表象都是我的表象”,换言之,相对于不同的表象的我思,都是同一的我思(自我意识)的表现。 一切意识到的表象都是我的表象,我所意识到的表象显然属于我。属于我的表象正是由于我思,一切我的表象都伴随着我思,这即命题中的“我的一切思维”。   但我思又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是多数的。不应该说有多少表象就有多少我思。如果有多少我思,那就不是我,那就是我之外的他,我也就成了他,那就没有了我。“我的一切思维”之所以可以分析出同一的“我的思维”是因为同一的“我的思维”对一切“我的思维”进行了杂多的综合统一之故。   所以,一切表象都离不开同一的我思,在一切表象中都看出同一的我思,这就是统觉的分析的统一性。同一的我思以在一个意识里进行联结活动的我思为前提,这就是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以统觉的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 ③ 康德举了一个“红色”的例子来说明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以统觉的综合统一性为前提。如我从“红玫瑰”的表象中分析地抽出“红”这个共相的概念,但这种意识的分析统一性之可能,必须以“红”和其他各种不同特征结合的整体表象(玫瑰花)为前提,而这就是说必须以一种意识的综合的统一作用为前提。所以康德把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当作人类知识整个范围里的最高原理或最高点。 2. 统觉的客观统一性 ① 《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对象”与“客体”的区别。“对象”的原文是Gegenstand,“客体”的原文是Dbjekt,两者都是指我们所谓的“对象”,但有区别。 客体的特征就是它已不是从直观来的零散的表象,不是多,恰恰相反,所谓客体指的是一个有统一性的整体,是经知性的综合把客体所含的各因素联结成一个整体。前面已经说过,综合活动的根本原理是在综合给定的表象当中不可少的意识的统一性,也即统觉的根本的综合统一性。统觉的根本的综合统一性之所以是知识的最高条件,其关键在于它是建立起来的客体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个所谓客观的条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它是我们认识到一个客体的条件; (2) 它又是每一个直观之对于我成为客体必须从属的条件。 关于(1):认识与客体都以意识的综合统一性这一条件为基础。关于(2):通过直观给定的众多,是材料,它们本身还不是知识,只有通过统觉的综合作用,才把感性的材料改造成知识,成为客体。 如我手里拿着一个物体,我感觉着沉重。这说的是我的主观的感觉,仅仅是我个人的感觉。但是,如果我认识到:“这物体是有具有重量的”,这就离开了个人的感觉,这就是对一定客体的认识,因为物体与质量这种性质联系在一起,获得统一性,它们的联系属于不依于主体感觉的客体,与主体处于何种状态并无关系。主体的综合活动赋予感性材料以统一性,这就扬弃了感性之作为材料的性质,使之成为客体。零散的感觉之所以被扬弃从而出现了统一的客体,决定性的原因是综合活动,综合活动的基础是统觉的综合统一性。 ② 在一个直观里给定的众多的东西,只是由于被统觉的综合统一性所统摄,才被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关于客体的思想或关于客体的概念。所以,这种统一性是客观的统一性,因为它是作为客体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的统一性。 与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相对的是统觉或意识的主观的统一性。统觉有纯统觉与经验的统觉之分。与经验的统觉在一起的是主观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指的是来自感官方面的、来自经验的表象与表象在空间中的排列及在时间中的次序,从而有它们的特殊的联系。前面说过的把捉的综合、想象的再生综合以及在概念中的认知的综合便属于经验的综合,显示了主观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就是经验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所提供的众多的表象只是为统觉的先验的统一性的根本的综合作用准备了材料。主观的统一性不可能给我们带来严格意义的知识。正如表象的联想便属于经验的统一性,因为表象联想的基础是个人的经验,具有偶然性。例如想到“鸟”这个词,人们的具体的联想会有不同,有的人想到的是麻雀、鸽子,有的人想到的是鹰或鹦鹉。 我们已经知道,与主观统一性相联系的经验的综合(具体指三重综合)必定从属于知性的纯综合,即以感官的直接经验为根据的主观统一性必定从属于统觉的先验的统一性。 其实,纯统觉与经验统觉的区别与联系,实际上是建立在统觉的根本综合统一性和感性的直观形式(时空)的区别与联系之上的:光凭时间把内感官中的感性杂多汇集在一起还不能形成概念,因而还不是知识,只是为知识提供了感性材料,它有待于纯统觉的综合统一。当然,即使经验性的统觉(内感经验)也不可能是赤裸裸的,而是已经受到了纯统觉(先验自我意识)的统摄,否则它是根本意识不到的。所以它至少也是对我们心理状态(作为一个内感对象)的认识,但绝不能由此推出使我有此心理状态的外界对象的知识。 3. 客观统一性表现为判断的逻辑形式 ① 形式逻辑认为判断就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并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关系”。康德指出,判断一方面不仅仅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包含判断与判断之间的关系(如假言与选言判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关系并不是纯粹任意地或主观地把两个概念放在一起,而是把两个概念共同联结在一个对象之中。换言之,判断的关系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关于对象的认识关系。所以康德举例说“我感觉到重”和“这物体是重的”是截然不同,前者不是判断(不是知识),只有后者才是判断(知识)。可见,判断是由知性作用构成的概念之间的一种不直接涉及主观感觉的客观的、特定的关系。 ② 但是要知道,“物体是重的”只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在太空中无效,它是一个偶然的后天综合命题。但康德的意思是,我们之所以能不仅仅是陈述“我感觉到重”这类命题,也可以断言“这物体是重的”这类知识,是因为它是由统觉的必然的客观统一性作出的判断。判断的特点是与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怎么解释这样的客观性?不能根据感觉经验,因为感觉经验提供的恰恰只是主观的情况。康德认为判断实质上是知性把给定的认识置于统觉的客观的统一性之下的方式。 ③ 因此,客观统一性在以判断的逻辑形式表达出来时,虽然不是任何客观知识(真理)的充分条件(因为人们也可能作出“马是能飞的”判断),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至少我们在作这类判断时是必须把它当作与对象相关的客观有效的知识来确定的,至于它是否真能成为知识,或是否需要加上某种限制才能成为知识,这是另一个问题。 4. 一切感性直观必定从属于范畴 ① 统觉的客观统一性既然表现为判断的逻辑形式,那么也便表明知性把给定的表象置于统觉的客观统一之下,也便按照判断的逻辑功能。换言之,感性直观方面给定的众多只有通过知性的一种特定的综合作用,成为判断作用的一种特定的逻辑功能的规定,才被置于统觉的根本的统一性之下的。 ② 而在本章第二章已经说过:知性按照一定的方式,也即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着对于直观中表象的综合,这种按照一定方式支配、控制着对于直观中表象的综合的功能,或按照判断作用的一定的逻辑功能来规定直观表象的逻辑功能,就是知性的纯概念或范畴。 ③  可见,给定的直观中的众多必然要从属于范畴或统摄在范畴之下。因为,在认识中,对象是通过直观被给定的,而为了获得知识,直观必须具有统一性,即直观的众多必须统一起来成为客体。直观的众多怎样才能统一起来形成客体?那就必须进行综合,使直观的众多都统摄在统觉的统一之下。而范畴发挥的正是这样的作用。 总而言之,直观杂多被综合在自我的必然统一性之中是通过范畴体现出来的。 5. 范畴的作用方式 ① 范畴是知性的纯概念,它们是知性固有的思维形式,不是从经验引用来的经验概念。那么,它们是怎样应用于感官对象从而形成知识的? ② 一方面,范畴作为思维的形式,特性是以统觉的统一性为基础的对于众多的综合作用。另一方面,在感性直观方面,我们有一个以感性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先天形式——时间。主动的知性正是凭借它自身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来规定内感官,时间正是内感官的普遍形式。所谓规定内感官,实际上是规定内感官之中的给定的表象的众多,这些众多当然都是在时间之中的。可见,范畴应用于直观的对象是以直观的普遍形式——时间为中介的。知性和感性的联系是通过时间这个感官的普遍形式。 ③ 尽管范畴并不直接作用于经验性的直观,它却可以并且必然要通过先天直观形式(时间)在内感官中将感性直观杂多综合起来而形成“感官对象”,这样一种综合,康德称之为“形象的综合”,以区别于“知性的综合”。形象的综合是通过先验想象力来实现的。 ④ 我们知道知性的先天综合作用包括:纯把捉的综合、先验想象力的综合以及纯统觉的综合统一。正如在“想象中再生的综合”所讲的,想象力既属于感性又属于知性。既为知性提供相应的直观,又对再生的表象进行综合。先验想象力的这种联合知性和感性的活动为什么必须在内感官中来进行呢?这与内感官、或者经验性的自我意识的特殊地位是分不开的。康德把经验性的自我意识看作对内感官的一种规定。内感官就形式而言就是时间,就内容而言则是一切表象的总体(Inbegriff)。那么,内感官是如何获得经验性自我意识的规定的,或者说,它是如何能提供出经验性的自我意识来呢?康德认为,内感官得到这一规定恰好是由于先验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杂多表象时,通过先验想象力从内部刺激它的结果。知性通过先验的想象力,一方面刺激内感官,使它通过其直观形式接受到各种内感杂多表象,另一方面,使这些表象综合统一为一个经验的“自我”,即作为现象与认识对象的我。因而,经验自我可以看作先验自我的现象,先验自我则可以看作经验自我(现象)之基础的我(我自体)。但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现象,至于先验自我本身究竟是怎样的,这是绝不可能知道的。总而言之,知性范畴由于通过先验想象力对一般直观杂多进行综合,才使内感官的规定,因而使经验性的自我意识成为可能。康德举例说“我们不在思想中画一条线,就不可能思想这条线,不在思想中画出一个圆,就不能思想这个圆”。[该段中我们提到了“一般直观杂多(对象)”,所谓“一般对象”、“先验对象”都是一个意思,即不管这个对象是经验对象还是自在之物,范畴只是一般地指向一个对象,包括感性直观对象和智性直观的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范畴就已经意味着指向一个对象并且准备要规定一个对象了。] ⑤ 总而言之,内感官本身不能构成客体,因为它只包含直观的纯形式(时间),只有先验想象力提供直观杂多的感觉材料(内容),并由知性将其安排在时间中时,这种对内感官的规定才使经验性的“我”成为一个特定时空中的认识对象。显然,这样得到的对象“我”正如任何外界对象一样只能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我自体或思维本身)。 6. 由经验的可能性说明范畴对一切感官对象(自然)的客观效力 前面所阐明的是先天起源的范畴对于一般感性直观对象的普遍有效性,现在剩下要做的是要反过来从时、空为直观形式的一切感官对象、知觉对象或经验对象中,验证和具体说明范畴的这种先天有效性。 ① 知觉是用判断表达出来的感性经验,如“这朵花是红的”这一判断,表达的不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感官刺激而产生的形形色色的感觉,而是这些感官材料的综合。即反映客观事物的整体形象。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康德在谈到“直观中把捉的综合”时,便提醒我们要注意这种综合使“知觉”成为可能,而知觉,作为对直观的经验性“意识”,不仅要从属于时空这种感性形式,还要连同它所包含的感性杂多一起符合于直观中把捉的综合的先天条件,即某种知性的综合统一性的支配。这个综合统一性便是把一般给定的直观众多联结在一个根本意识里的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这种联结是按照知性的纯概念即范畴进行的。总之,一切与经验的直观相综合,都在范畴的综合作用统摄之下,于是经验的直观就由于范畴的作用,获得了在感性方面所没有的而纯源于知性的种种规定性。经验直观,知觉的联结由于范畴的加工,就转变成与真正知识同义的经验,因此,康德得出结论:范畴是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如果说范畴是经验的形式,那么,经验的对象就是经验的材料。所以,范畴是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因而对一切经验对象具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 ② 为更具体地说明范畴的有效性。康德分别举了空间与时间的两个例子。 (1)比如我在直观地把捉一座房子时,因为对这所房子直观到的众多表象通过把捉的综合有了知觉,即对这所房子有了经验的直观。我们之所以能得到这样的经验直观,一方面当然需要有感官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有空间这一直观。而从空间这方面说,空间中的众多部分被综合统一性所统摄,那么一切空间中的表象也就不仅要从属空间的形式,也要从属于这种综合统一性,否则这所房子的形状就无法形成。这种综合统一功能不是源于空间本身的规定性,而是来自知性的活动,是一种特定的对于一个直观中的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这就是量的范畴的作用。 (2)再如,我知觉到水结成冰。这就是说,我知觉到水的两种不同状态(液态与固态)在时间中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时间是内直观的形式,属于感性。那么,水的液态与固态这样的现象,作为内直观,在时间中的相互对立的关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液态与固态二者在时间中需要联结,不然它们不会产生联系,也不会有相互对立的关系。联结只能通过综合作用,没有相对于众多的部分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任何表象的众多或任何表象与其他表象之间不会发生联系。同理,没有这种综合统一性,作为内直观的水的液态与固态在时间中的先后相互对立的关系,也是不可能的。既然综合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联系都不是源于感性的直观形式加以考虑,就会看清楚,以在时间中出现的感官知觉为素材,我们实际上必然是凭借着原因范畴来规定一般在时间中所发生的事情的关系的,正是在结果及其原因的关系的概念支配之下,对于上述的给定的现象进行经验的把捉。 7. 范畴与自然界的规律 ① 既然人只能认识现象而不是物自体,人所认识的自然界既然是现象界,那么现象所从属的规律亦是自然所从属的规律。 ② 感性直观杂多的表象是由物自体刺激人的感官而引起的,却并不反映物自体的情况,因而这些表象的互相联结必然由主体赋予的,直接依靠的是先验想象力的综合统一性作用,间接地(通过想象力)依靠知性的综合统一作用,即范畴。所以,从形式方面看必然合乎规律的自然界,其根据正是范畴,人或主体正是通过范畴来“为自然界立法”的。 ③  需要补充的是:康德认为知性赋予自然界的只是最一般的纯的规律,如自然界的现象总有量、有质,处于一般因果联系之中等等。就其特殊方面而言,就不能从知性范畴引申出来,只能通过经验才能加以认识,但一般的纯的规律是探讨这些特殊规律的前提条件和指南。如我们知道“一切变化都是有原因的”,但具体“这个变化”的原因何在还待于到经验中寻求,不过至少我们不会以为这个变化是没有原因的,而放弃对原因的追寻。 8. 范畴的应用范围 ① 范畴本身是纯思维形式,范畴如果不与一定的知识材料结合就不可能形成知识,所谓“思想无内容是空的”。我们的知识材料,都来自感性的直观,此外别无其他途径,那么,范畴的应用限于感官的对象——现象,这是顺理成章的结论。 ② 所以范畴之客观效力的界限和范围在于它只能在经验对象上起作用。没有感性直观杂多被给予,概念就只是一种思想形式,却没有任何对象;概念只和纯直观形式的杂多(时空)结合,虽能得到对象的概念,但也是一可能的对象。纯粹直观的杂多在先验自我意识和范畴的综合统一下只能形成一可能的对象的知识,还不能获得关于实在对象的知识(如数学)。只有通过时空被给予了感觉的杂多,知性的纯概念才能提供有关事物、经验对象的知识。所以范畴本身不过是知性的先天思维形式,只有运用于一切对象的可能性而已;它只有在感性经验中才能获得经验的实在性,这样得到的知识只是有关现象的,而不是物自体的知识。 ③ 范畴的应用范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构成了康德批判一切旧的“形而上学”体系和进行影响深远的哲学革命的基础。康德认为过去的哲学都在一种意义上或另外一种意义上超越了可能经验范围来建立空中楼阁的虚假的真理体系。他的新观点将成为揭示它们弊端的有力工具,也是辨别知识学问是否正误的唯一标准。(如何揭示与如何辨别容“理性”部分再讲) 三. 范畴的先验演绎的几点结论 ① 首先,康德通过演绎证明,范畴是人向自然界所颁布的最一般的规律,知性是整个自然的立法者。这一结论体现了自我意识对对象意识的先验的决定作用。至此,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如何可能的问题就解决了。 ②其次,范畴的使用范围被限制在经验对象的领域,体现了对象意识对自我意识的制约作用或自我意识对对象意识的依赖性。 ③ 范畴在构成经验知识的过程中始终是一种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力量,正是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才使经验对象成为可能,使有关这对象的知识成为客观必然的。所以,不是经验使概念成为可能,而是概念使经验成为可能。这说明,在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的这种相互关系中,自我意识是最终决定性的。 第八节   范畴的来源(仅供参考) 1. 有的学者认为康德说的时空形式先于一切经验指的并不是说我们生下来就具有一种现成的时空观念,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而是说时空形式在逻辑次序上先于经验。时空是在人们具体的认识活动中才产生的,没有认识活动,也就无所谓时空。换言之,时空是人的认识活动同时产生的。即认为“先天”是“逻辑上在先”。 2.  但齐良骥先生在其《康德的知识学》一书中却认为所谓的时空及范畴之“先天”确实有事实上在先或时间上在感觉材料出现之先已经在我们之中存在了的意思。这里笔者仅提出其观点作为大家学习参考之用,不作任何评价或认为孰是孰非。他所引用的康德语句作为证据见其书P126-P128。这里仅引用一句:“我们将跟踪纯概念直到它们在人类知性之中最初萌芽和禀赋,它们正好是这样预先准备着,直到最后借着经验的机会才表现出来。” 齐良骥先生的观点表述如下: 7. ①当时关于有机体的来源问题有三种:自生论、预成论、新生论。自生论主张生物体是无生命的物质自然发生的。预成论主张有机体在性细胞中已经是以现成的胚存在了,有机体的个体发育不过是预先存在的各器官在量上的增长。新生论主张性细胞中并不存在着任何雏形,生物体原先并不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器官都是在发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康德以有机体产生的三种观点作为参考、对照、比喻来考虑和说明范畴的产生问题。从经验直观得来的经验同经验对象的概念之间必然的一致上看,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经验使概念可能,另一则是概念使经验可能。但是,没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经验怎么会产生出具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范畴呢?那么就剩下范畴使经验可能的情况。康德比喻这种情况为新生论。 ②康德也称新生论为种的预成论,个体预成论把同种所产生的每一单个有机体仅仅看成为那个东西的分离的,这个分离物不是新生的,而是先已存在的。新生论主张由同种所产生的每一单个有机体都是那个东西以外的新的产物。但为什么新生论是叫作种的预成论呢?因为生产出新的同种个体的那个产生者本身所具有的产生能力如从其内在的合目的性的职能来看,还是属于它的始祖的,因此应该说其本质形式从可能性方面来说已经是预先形成了。 ③他极力强调自然界中每一个有机物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完全合乎理性,是理性的要求,即主动和创造是理性的本质。他认为范畴是“自我思想出来的第一原则”,是例子知性本身的思维形式,知性范畴的每一次运用都是知性自身的活动。他主张人在认识活动和行为实践两个方面的根基是“天赋”的:一方面,作为感性直观的根基的接受力和作为十二范畴的根基的具有统觉统一性的知性主动性是天赋的;另一方面,,作为人的本性行使自由时采取一定准则的主张根基也是天赋的。他所谓的天赋指人类所固有的,属于全人类,这与神无关,作为根基的人类认识的主动性是属于人类的本性 补充:再看“先验的”   “先验的”,结合第三章,我们可以看出,从实质上说,是指把先天的东西应用到经验对象上去的可能性。康德说“......只有告诉我们这些表象不是来自经验以及何以它们却能够先天地与经验对象相联系的这种知识才叫作先验的知识”。这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要说明“这些表象是先天的,不是来自经验的”。这里说的“这些表象”,显然就是指先天形式,即时空和范畴,所以,先验哲学的第一层任务,就是要说明先天形式的起源,阐明它们的先天性。第二层含义,则是要说明这些先天概念如何应用于经验对象,从而构成先验的知识。可见,康德谈“先验的”与“先天的”,不是一个东西,“先天的”是独立于经验,先行于经验。而“先验的”,并不是与经验无关,而是要把先天的东西应用到经验上去,从而对经验有效。换句话说,“先验的”知识既包括先天的东西,也包含经验,正是二者的结合。 第四章 先验分析论(二):原理分析论 第一节 本章前言 1. “原理分析论”的内容相当于形式逻辑中所讲的“判断”,即用判断、命题表述科学的原理。但“原理分析论”所讲的“判断”,是自然科学的最基础的原则。在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如何可能的问题解决之后,必须进一步解决范畴同直观对象的结合问题,如果范畴不同直观对象结合,那么科学知识只是一种可能性。“原理分析论”所要阐述的正是概念同直观对象结合,即从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到现实性的问题。 2. 换言之,光有了范畴、有了一般知识的先天规则还不行,在具体认识和作判断时还必须有一种将一事物归于某条规则之下的特殊能力,这就是判断力。由于范畴与感性直观毕竟来自不同的认识能力。那么与感性直观毫无相通之处的范畴如何应用于感官对象?所以必须有一个中介,这就是判断力。判断力是知性与感性的中介,以实现知性功能之运用于感性材料。判断力的原理就在于必须找到一个中间环节,它既具有先天的性质,又具有感性直观的性质,才能把先验范畴和经验直观牢固地结合起来。 3. “范畴的先验演绎”论证了知性范畴的客观有效性。现在还需要对范畴运用到经验对象上去的先天条件,也就是判断力的实际功能作出明确的阐述。先验判断论即原理分析论分为两部分,首先要讨论运用范畴的感性条件,即“先验范型论”,其次要讨论在此条件下如何使用范畴而得出一切知识的基础即先天综合判断。这就是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 4. 康德在这里所用的哲学方法,依然是以三个根本肯定为前提,即对于普遍客观知识之存在作为既定事实的肯定,对于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之肯定,以及对先天综合判断之存在作为既定事实的肯定。除此之外,他在这里所用的方法不再是“孤立法”。在分析感性的先天形式(时空)时,他把知性的成分剥离出;分析知性的纯概念时把感性的成分剥离出。现在分析范畴的基本原则却正相反,他要把范畴与直观联结起来,在此联结的基础上,去分析范畴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范型之必要性及其作用 1. 康德认为,通常把一个对象包括在某个概念之下时,双方应有某种同质性,如说“盘是圆的”,是因为这盘本身就有“圆”的表象,否则的话,对象(盘)与概念(圆)毫不相干,联结也就无法完成。盘子概念中的圆的性质与几何学纯直观的圆形相似,所以我们说“盘是圆的”。盘子的圆形可以归属到几何学的圆形概念之中,几何学圆形概念统摄、包含着盘子经验概念的圆形。换言之,概念(圆)中的内容必须能在对象(盘)里被直观到,我们才能把这概念运用于对象上去。 但知性的纯粹概念(范畴)正因为它是“纯粹的”,就和其他一切经验的概念不同,是和感性直观完全异质的。即:范畴是知性的,现象则是经验的,即感性的,二者是不同种类的东西,后者如何能置于前者的统制之下?例如说“水是蒸汽的原因”,但没有人能在“水”中直观到“原因”这种东西,那么凭什么能把水和“原因”表象联结在一起呢?或者说,范畴一般运用于现象是如何可能的呢? 显然,必须有作为中介的第三者,这第三者一方面与范畴同类,另一方面与现象同类,兼有双方的特性,它作为表象,既是知性的,又是感性的,并且是纯粹的、先天的、没有任何经验内容。这种中介使得范畴可能应用到现象上去。这种媒介就叫作“先验的范型”(transzendentale Schema,“Schema”也比译为“图型”、“构架”、“图式”)。(Schema一词,本身具有直观的“图解”、“图表”的含义,但同时又具有抽象的“模型”、“模式”的含义。康德用这一术语来表达先验范畴与直观杂多联结的中介,可谓煞费苦心。) 2. 一切表象,只要意识到的,都属于内感官,因而必然都属于时间形式。时间作为感性形式,作为内感官的先天形式,与作为外感官的先天形式的空间一样,它们都必有统一性,它们既包含先天的众多,又必是统一的众多。时间的先验统一性是由于知性的综合活动。知性通过范畴实现综合统一作用。实际上,正是范畴通过时间实现其对于感性表象的综合统一作用。范畴由于赋予内感官的形式时间的综合统一性,因而就必定通过时间使感性表象在时间形式下得到综合统一性。十二范畴是知性统摄感性表象的不同规则,因此,范畴对时间的综合统一作用也必然使时间从属于一定的先天规则。 时间的先验规定由于是普遍的、且基于先天规则之上的(即范畴赋予时间以统一性),因而与构成其统一性的范畴是同质的,另一方面又由于时间包含众多的经验表象于其中,因而与现象也是同质的,而且时间作为感性的纯直观形式,是纯粹的,不带有任何经验内容(时间的内容还是时间本身的“部分”),所以范畴运用于现象之上只有借助于先验的时间的规定才有可能,这种时间规定作为知性概念的范型,就是把现象包摄于范畴之下的媒介。总而言之,范型一般就是指先验的时间规定性,就是以规则为根据的先天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范畴的范型就是先验的时间规定,它就是范畴应用于对象之上的感性条件。 3. 范型是想象力的产物。想象力是当对象不在直观中出现的情况下表象对象的能力,既属感性,又属于知性,是介乎感性和知性之间的能力。正由于这样,所以想象力的综合作用并不直接影响到特殊的经验直观,它发挥的是感性(内感官)规定性的统一性作用。所以,范型并不代表任何特殊的或具体的形象(Blid)。 如五个点“.....”可视为“5”这个数的形象,它(五个点)实际上由“再生的”想象力而来。而先验的想象力却不是要产生5或100等数的形象,而是产生出普遍的“数”的表象。一个大数(如五位数)我们便无法用再生地想象多少个点,所以范型不是形象,它是概念与一定形象之间的过渡的关键性中介。 再如数学概念。一个三角形的形象只能是直角的、锐角的或钝角的,因而任何形象都不足以表达三角形的概念。但三角形的范型则是我们用来构想任何一种三角形时所依据的规则,它具有普遍性,不在直观里,只能在思想观念或想象之中。 再如经验概念。经验概念是对好多同类的经验对象的抽象,它是对一类经验对象的共同特性的一般思想。“犬”的范型便是依据“犬”这个概念所指示的规则,在想象中构想出一特殊种类的四足动物的形象,而非限于在经验中或记忆里呈现出来的任何具体的犬的形象。 从这几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想象力所产生的不只是范型,而且还有特殊直观的形象。上述的五个点便是“5”这个数的形象,它实际上由“再生的”想象力所产生的,形象是再生的想象力以经验直观为依据产生出来的,而先验的想象力却不是要产生5或100等等数的形象,而是产生出一般“数”的表象,即范型。以这样的范型为中介,才得与概念发生联系,范型是形象的一般的(普遍的)标志或表象,形象本身与概念永远不能直接关联。 总之,想象力一方面以概念所要求的统一性规则为依据,另一方面则依照感性的形式条件,最终是依照内感官的形式条件(时间)来对直观杂多进行综合统一。所以范型可以说是一种有普遍性的关于对象的略图(Monogramn,也译为“缩写”),一切形象只有通过它并按照它才成为可能,只有它才是一切感性概念或经验性概念的基础。 4. 康德在以数目“5”、三角形、“犬”这样一些“感性概念”或“经验性概念”为例,说明了概念之范型的必要性和作用之后,便着手考察范型在一般知性的范畴那里的作用方式了。 第三节       范畴之范型化 本节前言 1. 范畴的范型,就是先验想象力依据范畴包含的统一性规则,在内感官形式(时间)的条件下对纯直观之先天杂多作出的“纯综合”。亦即“时间的先验规定”。之所以是纯综合,是指这种综合完全在先天的层次上进行:它依据的是知性范畴的规则,被综合的则是纯直观(时间)的先天杂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经验性的综合无关,恰好相反,正是范畴通过范型对时间作出的这种先验规定,使得经验性的直观杂多的综合得以可能。因为如先验感性论(时间的先验演绎)已证明的,直观杂多是从属于时间的;而通过时间的先验规定,一切直观杂多(包括经验性的)就都从属于范畴了,从而范畴就将自身的综合统一性规则(间接地)赋予了经验性的直观杂多。但由于时间与经验性杂多的关系属于先验感性论。因而在先验逻辑的这一判断力学说中用不着讨论,只讨论时间与范畴的“纯综合”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弄清楚了,范畴何以能运用于一般感性的东西上,并将自己的规则输入到感官对象中去也就清楚了。可见时间固然是范畴作用于感官对象的一个中介,但其关键问题不是时间与感性杂多的关系,而是时间与范畴的关系,即范畴是怎样在内感官形式(时间)中被范型化的问题。 2. 知性范畴的范型,与数学的纯感性概念(三角形概念)以及经验的感性概念(犬的概念)的范型都有不同之处:范畴的范型不能导致任何形象,不可能从这种范型产生出任何形象,范型是以各范畴的统一性的规则为根据的纯综合作用,它是想象力的先验作用的产物,因为范畴是认识一切可能经验对象的先天条件,所以称为“先验的”范型。范型的中介作用就表现在按照特定范畴的统一性规则通过时间形式对内感官作一般的规定。由于范畴的范型化,便形成了一整套与范畴相对应的时间范型。 一、量的范型 1. 量的范型:数,属于“时间系列” 按照范畴表的顺序说明各组的范型,首先是量的范型。量,作为知性纯概念,应用于感官对象需要范型。量如果联系着直观方面,一般的给定的众多,那就是指指同类的东西按照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继续增加,不管究竟增加的是多少个单位。这就是数,数是量的范畴的范型。它的特性是同类直观的一般众多的综合统一性。 2. 数与时间 ① 数的产生与时间是分不开的。从同类的众多方面看,是数,不从质料,专从形式方面看,是时间。量的范畴在时间中一般地把同类的东西综合起来,赋予统一性,这就是数。数是通过我在“直观的把捉”中产生时间本身而来的。时间自身的绵延,构成了“时间系列”的观念,这观念的形成是在时间的直观中把相同的时间部分一个一个地加起来的,由是形成了“数”。量是时间的最直观、最单纯的形式,即“系列”(任何量都是同质的单位“一个接一个”地组合而成的)。 ②范型一方面从属于知性范畴的先天规则,这是它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必须先天地联系表象的规则同直观的感性材料结合在一起,这样来自先天的表象——范畴——就属于内感官,转化成为表现在时间形式中的普遍的、必然的规则,因而它们也必定被意识到。既然一切被意识到的表象都必在时间形式中,所以,一切综合活动都在时间中进行。 ③时间表象的特性是前后相继,其所以如此,必定依靠即使没有任何对象呈现也能加以表象的先验的想象力。不然,每一刹那均转瞬而逝,一个一个地消失,了无痕迹,前后无从相继。所以,由于先验想象力的综合,即在内感官中实现的综合不仅把捉了感性直观,并且正是在这种综合活动中直接地产生了时间。 按照知识学的分析可以说:内感官本身所有的仅仅是可能的直观形式,因而如果没有知性的综合统一性,内感官自身并不包含着具有规定性的直观。只有通过形象的综合,才能在统一的时间中意识到这些众多的特定的规定性,这样才能出现具有规定性的在时间以及空间之中的直观对象。 ④ 既然与纯统觉的综合统一性相关联的想象力的先验综合产生了时间,那么,时间还是不是感性的内感官的形式?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虽然时间的产生,包括时间的统一性(空间的统一性也是一样的),是与想象力的先验的综合分不开的,可是,仍然要明确肯定作为表象能力的感性的接受性这种与知性主动性的根本区别。知性作用于感性,但是知性并不取消感性,它不能代替感性。由于感性的接受性,才有众多的给定的表象,才有知性综合作用所面对的作为可能经验对象的材料。 这样,一方面,时间的实际产生和时间、空间的统一性固然都是由于知性通过想象力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时间以及空间是作为接受性的感性接受给定的直观的固有的先天形式。基于这种情况,康德又让人注意到:综合作用是知性对感性的规定,同时,由于综合,空间、时间才首先作为直观被给定。 ⑤ 但我们仍需要思考:一方面,时间似乎是在综合作用之先就已经被给定,所以综合势必在时间之中进行;另一方面:时间却又是在我们对众多直观的现象以想象力的先验的形象的综合为基础的感知综合之中产生的。 综合之在时间中进行,正是由于综合活动产生了时间,并不是时间已经给定了,然后综合活动在其中进行。时间固然是感性的形式,其本身并不属于知性,但是,感性与知性结合才能产生知识。所以,产生时间与在时间中综合是一回事。 ⑥ 然而在这种单纯时间形式(量)的基础上,便形成了时间的“内容”,即质的范型。 二、质的范型:程度,属于“时间内容” 1. 知性的四组范畴,前两组量和质的范畴,涉及的是直观的对象。直观的对象也就是作为现象的对象。现象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象的纯形式,一方面是质料。量的范畴通过数的范型同现象的纯形式相联系。质的范畴则通过相应的范型同现象的质料相联系。 2. 每一可感的对象与单纯的感性形式相对,如要成为实在的对象,那么包含的就不能仅是对空间、时间的综合,必须同时有一定的质料的综合。这样,与质的范畴相对应的就是一般的感觉。只有在时间以及空间中综合感觉才能提供给我们一定的对象。感觉千变万化。特别是每一特殊感觉都不断出现强弱不同的变化,这是其普遍的特征。蓝色天空的蓝色可以很淡,但不管多么淡,却永远不是那个可能的最淡的蓝色的感觉,在任何蓝色感觉和蓝色完全消失(即否定性)之间,永远可以出现一定的更淡的蓝色感觉。蓝色感觉的完全消失,就是不存在,就是一定感觉的否定,只要一定的感觉出现,那就可以更强,也可以更弱。这就是一切感觉的普遍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程度。 3. 一物具有程度,也就是一种量,不过不是广延的量,不是像空间和时间所表现的那样由于继续综合同类部分而出现的量,而是一种内强的量,这就是:每一个感觉都有其不同的程度,都有强弱之分。尽管程度或强弱的识别,离不开另外的同类的感觉,可是一定的程度或强弱都仅属于那唯一的一定的感觉本身。一定程度的感觉,与所占的空间大小或时间长短的广延的量无关。一个表象占的空间小,时间短,却可以是较大程度的感觉,所占的空间大或时间长却可以是较小程度的感觉。所以说感觉的量是内强的量。 4. 质的范畴是实在性、否定性和限制性。感觉,即使是关于外面对象的,只要在我的意识中出现,就必定出现在时间中。作为关于一个特定对象的表象的感觉,其程度强弱不同,也就是或多或少地填充时间。如果感觉的内强的量等于零,那就是一定感觉本身的消失。所以,与实在性范畴相对应的必定是在时间中的一定程度的感觉,与否定性范畴相应的必定是一定感觉在时间中的消失。 5. 所以,质的范畴的范型便是程度。它体现了从实在性(有)到否定性(无)之间的无限的等级,而其中的每一个等级,即任何一个感觉的实际存在,都是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种“限制”,因为绝对的无感觉和绝对充实的感觉都是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种“限制”。概括起来,对质的范型——程度——可以这样理解:它表现的是填充或占据时间的某样东西,或者说是作为时间的内容的某样东西的一种与广延的量不同的内强的量。与量的范型相比,质的范型不是各个同质的时间单位一个接一个的系列,而是同一个时间的瞬间中感觉的强弱程度;但既然是程度(Grad),也就隐含着某种大小的量(Gr?βe)的理解了,可见康德的质的范型是以量的范型为基础上升而来的。 三、关系的范型:属于“时间的秩序” 1. 一个经验的客体不仅有其量的方面、质的方面,还有与别的客体在时间中的关系的方面。 关系这组范畴包括三个范畴,这组范畴的特点是每个范畴都包含着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因而是关系范畴。实体和偶性指独立自存和附着存在的关系;原因性和结果性指原因与依存的关系;交互性指的是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2. 实体这个范畴,作为纯粹概念,指这样一种东西的概念,它总是作为主语而永远不作谓语[判断的主语有两种:第一,有些主语只能作为主语来使用;第二,有些主语也可以用作谓语。如“人是会死的”和“苏格拉底是人”,“人”是第一个判断里的主语和第二个判断里的谓语;而“苏格拉底”却只能作为主语。故有通名与专名之别,通名指示种和属(如人),专名指示个别事物(如苏格拉底)]。在实体范畴统摄下,由想象力实现的先验综合,表象出在时间中具有常住性(Beharrlichkeit)的实在,即指在一切流转变化的现象领域中存在常住不变的东西。在时间中的实在的常住性,就是实体范畴的范型。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附着于实在的各样性质在时间中都不是常住的,都是可变的,即在时间中万变的经验对象的存在是会消逝的。而时间本身无所谓消逝,因此,才可以表象在现象之中有实体,实体是存在之中的不变者,现象中的这种不变的实体正是与恒常永在的时间相对应。总而言之,“实体性”(实体与偶性)的范型是时间中实在的东西的表象。 3. 原因性范畴作为纯粹概念表示的是在任何推论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原因性范型表示:任何特定的实在,只要被给定了,那就永远有另外某样东西在时间中相继出现,即在时间中有次序地依次相继。换言之,原因总是在先,而结果总是在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所以,“因果性”(原因和结果)范畴的范型是时间中实在的东西前后相继的表象。 4. 交互性范畴作为纯粹概念表示的是:众多的东西聚合成的一个整体。这众多的部分不是前提与结论之间那样:前提只是单方向地规定结论,不能反过来;这个整体中的各个部分互相并立,彼此是互相规定或互为因果的关系,由于这样的关联,它们就构成了一个整体。所以交互性的范型表示:一个实体与另一个实体或一实体与其偶性的规定性之间按照一种普遍规则的相互作用和同时存在。即交互性的范型是时间中各实体以交互因果性的方式并存的表象。 5. 这三个范型都是建立在“实体性”这一质的范型之上的,但都进一步表明了实在的东西(时间中的知觉、感觉)合乎时间本身的某种秩序或规则,而这种时间规定又正体现了相应的关系范畴的综合统一作用。总而言之,实体性、因果性、交互性的范型分别是实在的东西(感觉)在时间中的持续(常住)、在时间中的相继、在时间中的并存。 四、样式的范型:属于“时间的范围(包含性)” 1. 样式范畴像关系范畴一样,表述对象的存在,不过,关系范畴表述的是对象相互间的存在关系,而样式范畴则表述对象与知性相联系的存在。样式范畴并不涉及对象的内容,涉及的只是判断本身。它通过系词“是”的不同程度的表现,表象知性对于一般对象的存在方面的不同程度的认识。可能性范畴指:一定的思想上的综合,它合乎逻辑的形式规则,没有矛盾。实在性范畴指:一定的思想上的综合,它具有实在性。必然性范畴指:一定的思想上的综合,它是按照逻辑的形式规律推论出来的必然结论。 2. 相应于范畴所指,可能性和不可能的范型是指各种不同表象的综合与一般时间的诸条件一致或不一致。例如一物的反面不能与该物的同时存在,只能彼此前后相继。所以这范型把一物的表象规定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即可能性(可能性与不可能性)的范型是在任何一个时间里的存在。 3. 存在性与非存在性的范型则指在一规定时间中的定在或相反,即在一定的时间里的存在或相反。必然性或偶然性的范畴则指一对象在全部时间中的定在或相反,即在一切时间里的存在或相反。 范型论的推论 1. 康德从范型对于范畴必不可少的中介作用中,进一步引出另一方面的作用,即范型对于范畴的使用的限制作用。 2. 一方面,范型通过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导致了内感官中直观杂多的统一性,因而间接输入了知性之统觉统一性,体现了范畴在对象上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也是范畴的唯一作用。范畴的作用离不开范型,正说明范畴只能运用于经验和现象,因而范型在认识中约束着范畴,使之不能溢出感性对象范围之外,否则其运用就会成为空洞而无意义的了。当然,范畴本身离开了一切感性条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只是纯逻辑的意义,而不是产生一种对象知识的意义,如“实体”范畴去掉了“时间的持续”这一感性规定后,就仅剩下“只能作主语不能作谓语”的逻辑形式的意义了,这种意义一点也不可能告诉我实体具有何种规定性。 范型论的意义 1. 先验的知识学需要解决知性的纯先天概念如何应用于外来的感性对象的实际问题。这是一般与个别的问题。范型论在哲学和知识学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无疑由于一般与个别的联系的问题。感性对具体事物的表面认识,怎样就转化对众多事物的规律性的科学知识?对这问题探索的新成果就是范型论。范型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关于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的关键性说明。 2. 先验演绎根据纯自我意识(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的主动性论证了范畴是建立起客体的先天的可能性条件。范型论目的是说明构成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先天范畴与感觉的个别知觉的结合。范型论底下跟着的是原理分析论,这一部分是对范型论的进一步展开,阐述和论证范畴通过范型必然产生的先天综合判断,这些判断是人们认识自然界的普遍必然的依据,也即自然科学的全部基本原理。由于原理体系是以范型论为基础所展现出来的自然界的根本原则和人类知识的珍贵果实,所以作为中间环节的范型的论述,其关键性显得尤其重要。 3. 范型论最引人入胜的是把时间作范型的根本。时间的先验规定性:它既是一切感官对象的形式,又有对比空间来说更大的普遍性,就成了知性形式和感性内容联结的纽带。 本书TXT版本是由八零电子书(txt80.com)会员整理编辑而成; 八零电子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 点它-->http://www.txt80.com立即入驻八零电子书社区。 第四节     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之前言及几个注意点 一、前言 1. 范畴通过范型与直观对象发生联系,使主观对象从属于它的先天的综合统一性,从而得出关于对象的综合判断。接下来的任务是要对范畴在范型的条件之下先天地提供的知识的全部根本原则作出证明。 所谓“纯粹知性的原理”,就是指我们一切经验知识、亦即一切自然科学知识所依赖的那些最高的先天综合命题,它们作为一切有关对象的综合知识之基础和根据,使这些知识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有效性,因为这些原理正是先验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的客观统一以其诸范畴通过时间范型实现于经验对象之上的结果。 范型论提供了范畴运用于对象之上的中介和感性条件,但借助于这些中介和条件,范畴究竟给感性对象建立了一些什么样的法规,却只有通过纯粹知性原理的系统展示才能阐明。于是现在,“先验分析论”到了其至关紧要的部分,即最终论证人的知性以哪些方式“为自然界立法”的部分,此前的一切讨论都只不过是为了这一部分,从而为自然科学总问题的解决所作的准备。这一工作是知识学中心工作的最后一步,是其中心工作的完成。 2. 接下来的工作是在“先验演绎”的基础上,也即一般地论证了范畴既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又是经验对象可能性的条件的基础上,进而阐述范畴与自然的关系后,回答“纯自然科学是怎样可能的”这个有关理性批判的第二个问题。实际上这个工作也整体上论证和综述人类知性的认识活动。 二、注意点 注意点一:后天综合判断与先天综合判断 范畴与特殊的经验对象相联系得出的综合判断是后天的,即是范畴对经验直观的综合。先天综合判断是范畴对纯直观的综合。但两者都要以我们的感性及知性的先天的形式为其基础。前者没有普遍必然性,而后者有之。例如,“直线为两点之间最段线”,是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要以我们的“质”和“量”的范畴及空间的纯直观为其先验条件。而“这朵花是红的”,这个判断则是一个经验的综合判断,但同样要以我们的“质”的范畴及时间的纯直观为其先验条件。正基于先天综合判断是与一般的可能经验相联系,因此,如把十二范畴同一般的感性结合起来,将可以完整地并且系统地得出知性应用于经验对象的全部先验原理。 注意点二:《纯粹理性批判》感性部分与知性部分的关系 《纯粹理性批判》从感性论开始,直到先验原理的论证,表面上看是从感性开始,然后是知性;先是知性的纯概念,经过对纯概念的客观有效的论证(即范畴的先验演绎),又对处于纯概念与直观对象二者之间的范型作用的阐述,最后是论证范畴在范型基础上所形成的关于一切现象的先天综合原则。 但是,总起来从各个论述的主题之间的相互联系看,恰好是对先天综合知识可能性条件的全面分析,而范型作用是结合知性与感性的唯一锁链。所以对先天综合原理的论证,应看成是在分别地阐述感性论、范畴论和范型论都是构成知识的必要先天条件的基础上,对先天综合知识可能性的综合说明。一些在这之前未加说明或不好说明的问题,现在都有可能作出解释。 注意点三:先验原则的论证方法 对于先验原则怎样进行论证?是不是可以从客观方面,以直观到的经验事物作为根据来进行论证?这是不能的,因为一切关于客体的知识以先验原则为根据,不能反过来论证。所以不能以个别为根据证明普遍的。 对于先验原则,唯一可能的证明仍然是从主观方面进行,也就是仍然要按先验的反思方法来考虑。对于先验原则的论证,也必定像先天范畴的论证一样,是从一般形式来论证,而不考虑各式各样的特殊的经验直观。原则并不直接与现象发生联系,也不直接与各现象之间的关系有什么联系,因为一切可能经验都受先天的规律的支配,而现象只是可能经验的内容,并有它的形式。所以,原则对一般可能经验,对于一切关于客体的知识,在形式上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也是原则的证明必须从主观方面进行的原因。 但另一方面,一切关于对象的知识,其所以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关键,只在于与经验相联系。先天综合的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必定表现于现实的经验,它们应该具有客观有效性。所以不能脱离经验谈论先天综合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其普遍必然的客观实在性必然并且只能表现于经验的可能性,但这种知识又不能以现实的经验为根据。 所以,按照康德先验哲学的论证方式,要从考察人类认识的必要的先天条件入手,根据人类认识的必要的先天条件,再联系形成经验以经验的对象——客观的根本条件,从而证明知性原则的客观实在性。所以,知性主体的原则的客观实在性,又是关于客体的经验的可能性。 注意点四:第三者 总结第三者的涵义,包含了以下三方面: (1)感性的先天形式:空间、时间 (2)产生的想象力 (3)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综合统一性及其统摄下的作为规则的先天范畴 以上三个方面结合的第三者,是一切经验或关于对象的知识可能性的条件,也就是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第三者的三个方面中,(1)是作为知识材料的经验直观的来源的可能性条件,(3)是构成关于对象的知识的综合统一性及其不同的先天规则的根源,(2)是按照先天规则对直观到的材料进行综合,赋予知识材料以一定的综合统一性,使之成为关于对象的知识的可能性条件。 注意点五:判断力 一切判断都是把众多不同的表象安排在某样统一性之下的活动。从这方面看,知性的全部活动都可以归结为判断,知性也可以一般地说是下判断的能力。全部范畴不正是从全部的判断表引申出来的么?判断力的特性既然是辨别任何一事物是否归属于一个给定的规则,把任一特殊归属到普遍或沟通特殊和普遍的活动能力,那么,先验的判断力必定是知性范畴应用于一般经验对象的活动。所以,范型和原则,不言而喻还有作为范型和原则的基础的属于知性的主动性的产生的想象力的先验综合作用,都必然是先验的判断力的本质性因素。 注意点六:一个经验 康德使用“经验”一词,有时用多数,有时用单数。在单数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常说“一个经验”或“一个可能经验”。 从个人的立场看,经验可以是多数的。从人类的历史的演进看,经验也会是多数的。但是从体系的角度看,人类的经验可以是“一个”。不过,康德所说的“一个经验”,却具有先验的、更严格的科学意义。 从先验的知识学理论看,经验应该是一个。因为经验是知性综合感性材料产生的结果。虽然感觉到的表象千变万化,无一雷同,但知性本身的功能在于综合统一性。 现象的联系以及知觉的联系都为知性的综合统一性所统摄,都按照范畴的特定的规定性,通过范型的中介作用,通过原则的整理规定,使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综合统一性联贯地统摄感性直观的一切表象,因而以知性原则为纲领为法规的综合统一起来的经验知识或知识必然是唯一的、互相联系的整体。正如只有一个空间和一个时间在经验中“一切知觉都表现为处于彻底的并且合乎规律的联系之中”。 第五节 直观的公理 1. “直观的公理”即:“一切直观都是广延的量”(杨祖陶与邓晓芒先生将“广延”称为“扩延”)。换言之,一切可能的经验对象都是直观的对象,都必须服从这条“直观的公理”,即必须视为空间、时间中由同质的部分组成,是这些部分从一部分到另一部分的扩展才从量上形成整体的表象。时间中的对象都是一个广延的量。否则我们就无法知觉到它们,例如我们要表象一条线,则我们必须把它在我们的思想中一点一点(一部分一部分)产生出来,又把这样依此产生的各部分结合起来,成为一条线的统一体。这样我们才能把它在直观中表象出来。每个时间的瞬间也是如此,我们能意识到一部分的时间不管那部分是小到什么程度,只有在一瞬间到一瞬间地相继产生,而这样产生出来的各部分结合成为一个单一整体,我们才意识到时间的部分。 2. 虽然称为“直观的公理”,可是,这个原则本身并不是公理。数学有公理,如“三点总在一个平面上”。而“一切直观都有广延的量”这个直观的公理与数学的公理不同,它是先天综合的原则,没有直接的确定性,因为“一切直观”作为概念,与“广延的量”并没有直接联系,它们的联系需要一个第三者的中介。因而,“一切直观都是广延的量”是知性原则,是数学里的“直观的公理”的原则,“一切直观都是广延的量”属于哲学,而把概念在纯直观中构造出来(因而能够先天地并且直接地把一定的客体同它的谓项联系起来)的“直观的公理”本身又能属于数学。从知识学角度看,数学的可能性需要哲学的论证。所以哲学的先天综合原则一不靠经验,二不靠纯直观,只能依靠有根有据的推理。关于知性的这个原则,只能从一般经验的可能性方面来进行论证。 3. 论证着眼于现象方面,着眼于形式方面。对空间时间的综合,有一个特点:空间、时间的众多部分没有性质的区别,所以这种综合的特点是对同类东西的综合。通过这类综合,就产生感性形式方面广延的量。一切直观到的现象具有广延的量的规定性,这样的原则是以量的范畴为依据,又以量的范型为中介表述出来的。量的范畴一般地指“单纯的对同类的众多的综合”。所以,知识中的作为算数的客体的数和几何学概念在空间中所构造的图形的量的表现都是以这样的综合为前提。 欧几里德几何学进行的手段是把它的概念在空间纯直观中构造出来。这种构造是靠着产生的想象力的继续综合,由继续综合产生出一定的图形。所以康德认为这种产生图形的想象力的继续综合是作为广延的数学的几何学及其公理的基础。 算术也是如此,算术的判断(如7+5=12)必然含有一个综合过程,由于每个单位必须一个跟着一个地产生出来而又结合为整体。但算术与几何不同,这类命题虽然是先验的而且综合的,但不是普遍的,即不是公理,也就是说,这种判断的主体不是全称的,而是单称的。一个三角形共含两直角这个判断是适用于每一个可能的三角形,即判断的主体是全称的,而7+5=12这个判断的主体却是单称的。 对现象的认识必须通过感性经验直观,而经验直观只由于纯直观(空间、时间)才可能。那么,有关纯直观的诸规定必须可以准确无误地应用到经验直观上面,完全有效。所以,几何学和代数具有客观有效性。但要清楚,先天表象概念和直观的实在性,正在于它们表现着一般经验以及经验对象的可能性。如几何学是通过产生的想象力在产生种种形状时前后相继的综合才得以可能的。也就是说,我如果不在想象中引一条线,或作一个图,我就不能直观这条线、这个图,也就得不出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等几何学公理。 总而言之,对一切直观的基本形式空间时间的综合,正是对现象的感知,因而也是对一切关于外经验的对象的知识的可能性条件,所以有关空间时间的先天的继续综合的证明了的一切,必定对关于经验对象的知识完全有效。 不过我们要知道,几何学是适用于外部直观的一切对象的,算术是适用于任何直观的对象的,不管这些对象是同时在空间与时间里或者只是在时间里。 4. 那么康德为什么把量安排于质之前进行论证呢(而黑格尔却颠倒这种顺序)?因为直观到的对象,必须是感性为对象所刺激,通过感性形式接受对象才能得到关于对象的表象,才能包括对象性质的知觉。感性形式空间、时间是一切感官知觉的先天条件。所以,一切经验对象的出现,以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综合统一性为感性形式空间和时间的形象综合为前提,由于空间和时间的综合,就产生广延的量,这也就是以对象之具有广延的量为前提。 由于在原初的综合统一性的统摄下,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将直观对象的众多,作为一般的同类的东西,一个一个地继续相加,这是对一般同类的东西的继续综合的统一性,这就是数。数是统一的时间在一定方式下的纯的表现。外延的量的产生的过程正是数的产生过程。所以,由于一切经验到的直观对象都必定在时间之中,由于时间是接受一切直观表象的先天形式。因而一切直观对象的表象都必定是可数的,都具有量,量理应在先。 5. 既然必须在对直观众多同类东西的综合以及对这种综合的统一性意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表象一定的客体,那么,对直观中同类东西的综合和对这综合统一性的意识就是表象出一定客体的先天条件。现在请注意:使得表象——客体成为可能的、在一般直观之中对于众多同类东西的综合的意识,是什么意识?这就是一个量的概念。这种量是广延的量,对时间的综合是一部分在先另一部分在后延续地综合,对空间的综合是一部分同不拘是什么方向的在其旁边的另一外在部分扩展地综合,都是广延的量。 6. 一瞬间里单个的感觉不是广延的量,对现象的感觉,必须经过继续的综合,从部分到全体的综合才能构成广延的量。那么,广延的量便是诸部分的表象在整体表象之先,诸部分的表象使整体的表象可能。所以,一切现象都不外乎是先已给定的众多部分的群体或是集聚体(Aggregate)的直观,我们所知觉的一切广延的量总是这样的集聚体。 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说过,时间或空间是唯一的。当我们说这个空间、那个空间时,实际上是对唯一整体的划分与限制。他说:“我们只能表象一个唯一的空间;而我们如果说到不同的空间,我们的意思只是说那同一的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划分。其次,这些部分不能先于那个包括一切的空间,好像那包括一切的空间是靠这个部分组成的,正相反,我们只能想这些部分是在那包括一切的空间里面,空间本质上就是一个。”康德在这段话里表明:部分是以整体为前提的,部分是以整体为前提的,整体逻辑上先于部分,没有整体就没有部分。与此相反,康德在讲知性的基本原理时是从另一角度看问题的。他说:“在部分之表象使全体之表象成为可能,因而部分之表象必然先于全体时,我把量叫做广延的。例如我想表现一条直线,如果不在思维中画出它,即由一点逐次产生其一切部分,则无论它如何短小,我也不能表现它。”这就是说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部分是先于整体的。这两种说法是不是前后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在“先验感性论”中说整体先于部分,是指逻辑上在先,在逻辑上整体是部分的根据、 前提和先决条件,不是指时间上先有整体后有部分。而在这里康德强调部分先于整体,整体由部分构成,指的是时间上在先,在时间上部分先于整体。 7. 既然构成广延的量是从部分到全体的综合,那么,空间、时间的广延的量是不是根本上就是由部分构成的?这里请注意,所谓整理由部分构成,部分先于整体,这个部分不可能是绝对的。因为空间、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在包围或隔开了它们的界线之间被给定的。界线是什么?界限仍然是空间、时间,作为给定部分的界线的空间的点或时间的瞬间。所以,空间是由众多的空间构成,时间由众多的时间构成。作为界限的点和瞬间只是他们起限制作用的位置,这个位置总要以它们所限制的那些直观为前提,它们必定是与那些直观联结在一起才能表现出它们的存在。单凭它们本身如果说竟会在它们所限制的空间时间之先被给定,并且从而构成空间或时间,那是不可能的。一种量,如果它没有一部分可以说是最小的,也就是,它不可能有单一的部分(kein Teil einfach),这就表明它具有连续性。直观方面的广延的量就是连续的,时间、空间都是连续的量(quanta continua)。一般说来,一切现象都是连续的量,因为一切现象都在感性直观中表象,而感性形式的空间时间总是连续的量,所以感性直观方面的广延的量总是连续的。 第六节 知觉的预知 一、“知觉的预知” “知觉的预知”(Antizipationen der Wahrnehmung,Antizipationen也有被翻译为“预测”,可以简单理解为提前知道或预先测知)的原则是:“在一切现象中,作为感觉对象的实在(das Reale)的东西都有内强的量,即某种程度。” 对于现象,我们有知觉,知觉是经验的意识,不是纯意识,因为知觉是包含感觉的意识,或者说是对感觉的意识。感觉到的就是现象的质料,就是“实在”。 对于一切属于经验知识的东西如果能在某方面先天地认识并做出规定这叫作预知(Antizipationen)。但感觉或经验性的材料由于产生于物自体对感官的刺激,它们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先天认识到”,因而是“完全不能作出预知的”。也就是说,知觉作为意识到的包含着感觉的表象,只能后天地在经验之中给定。可是,它本身的特性,它总有一种强弱的量即程度。所以,所谓“知觉的预知”,不是因为我们能预测其感性的内容,而是因为我们能预测对象中确定其内容是一种强弱的量的这个因素,这就是感觉对时空的“充实”的程度。换言之,知觉的预知并不是预测知觉,而是预测知觉的程度。 二、 穿插补充:感觉与知觉 1. 感觉的特性: ①感觉具有主观性 感觉是通过人的不同感官得到的表象。比如“把酒看成一个作为现象的客体,酒香也并非就是属于酒的客观规定性,而是属于品尝这种酒的主体中的感觉的特殊性质。颜色并非就是其所依附的直观到的物体的性质...它们只是作为特殊的感官结构偶然地附加进来的结果才同现象发生联系的。所以它们不是先天的表象,而是以感觉为根据的”。感觉的主观性的基础是人的感官的特殊性。由于感觉不是事物的性质,而是主体意识在感官上的变相,每个人有他自己的特殊处境和特殊心理状态,这种变相在每个人感官中总会有不同的表现,例如一朵玫瑰花的颜色,在每个人看来,颜色都可以不相同。这又是感觉的一种主观性。我们应该注意,康德所讲的感觉主观性就只是针对着以一般人的感性特殊结构为根据所导致的主观性,而非围绕着感官的偶然的状况和变化所产生的相对于单个人的主观性。 ②感觉不是直观。所谓直观,一定包含着空间或时间(纯直观),或在空间时间感性形式(经验直观)之中。而感觉指的不是涉及空间、时间的而单纯从主观方面看的表象(心里的表象、痛苦、一般的意识,不拘经历的时间是短还是长,其程度并不见得更小,所以不涉及空间、时间),感觉不是客观的表象,当然更不是知识。 ③感觉是现象的主观表象。但是,感觉本身虽然是主观的,可是从感觉这个事实就确立了在空间、时间中有与它相对应的对象,不然,我们不可能产生感觉。也可以这样看:只要说到感觉,我们必会想到它同一般的客体有某种联系。 ④感觉是真正所谓经验的东西。“经验”一词,在康德这里有一些不同的意义。“经验”可以指与“纯知识”相对的以感官知觉为材料的“经验知识”,还可以指人类的全部的系统的知识:“一个经验”。现在说感觉是真正经验的东西,是指人类的表象中完全脱离感性形式的、不从属知性概念的那样的部分,这一部分断然不是源于人的知识能力本身,而是源于另外方面,是纯粹给定的部分(物自体的刺激)。所以,这里的感觉指的是那真正的经验的因素,直观之纯与不纯(经验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感觉。没有感觉,是纯直观;有感觉,就是经验直观。 ⑤正是感觉才表示着实在性或直观中的实在(das Reale)。在经验直观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就是实在。经验直观以空间或时间为形式,以感觉为内容。现象中由原来的、独立的物自身通过外感官给定的,便是实在的,我们统称这样的东西为实在。感官经过外面的实在的东西刺激,结果就是感觉。实在是感觉到的实在,实在离不开感觉。从形式与质料的关系看,实在就是质料。但感觉必定以某种相应的经验对象为前提。总之,不管是经验的质料,还是作为经验对象的现象的质料,从知识学看,都只能依靠着感觉,以感觉为标志。 ⑥感觉是知识的现实性(Wirklichkeit)的根据。感觉出现的前提必定是一定经验对象的实际出现,尽管感觉本身是主观的,但只有它能表明某种经验对象的确实存在。所以,主观的感觉又是现实性的标志。 2.  知觉与感觉的联系与区别 现象同意识结合就叫作知觉。知觉是对现象的经验意识。意识必定涉及一定的主体,意识以一定的主体为前提。其主体必然是一定的个人。所以,知觉的立场是人,在这方面,知觉与感觉实质上相同。不同的是,知觉作为对象的经验意识,它包含着对一经验直观中的众多的联结,所以需要经验综合(把捉的综合),而感觉则只是未经综合的瞬间的零星的表象。 知觉涉及感性直观的对象,涉及空间、时间中存在的东西,是知性的思维活动所需要的对象材料,它是现实的,因为它包含着感觉。知觉与感觉的关系是:“一个知觉,仅仅就主体方面作为其状态的变相看,是感觉(Sensatio)”。 感觉是纯从主观方面看的感性表象,它只是以一定的经验对象为前提,而知觉则是从直接与经验对象相联系的整个方面看的感性表象,既有主观方面,又有与现象即经验对象直接联系的方面。 知识要求客观,但也根本离不了主观,感觉则仅是质料的主观。 三、感觉的内强的量 1. 经验的意识包含一定的感觉。如果经验意识经过逐渐的变化,直到作为感觉的实在完全消失了,那么剩下的就是一个对空间、时间纯形式的众多的先天意识。如果反过来,一个感觉从无到有,从其开端纯直观开始变化,直到其有一定的程度的量,这里边是否也有一种综合?由于感觉自身不是客观的表象,它只是瞬间的对颜色、声音、香味的单纯感觉,因而既无空间的直观、也无时间的直观,因此,这种综合不像广延的量那样,从部分到一定的整体,是积聚式的。一瞬间一瞬间的感觉彼此可以分开,可以独立,所以这种综合是结合(Koalition)。感觉虽然不是广延的量,但它也是一种量,一种内强的量,即我感知到这感觉,这感觉在某一时间中可以从无增长到一定的给定的程度。 2. 感觉之为感觉,有一个特点,就是在一瞬间是一个统一的东西,无需像广延那样由多合而为一。那么每个感觉有没有多?也有,感觉的多表现于它向0(=消失)的过渡,向0的接近,仅只表现于它与0之间永远可以有更小的、更微弱的感觉。这样看,感觉就有了程度。 四、内强量的连续性与时间的综合 1. 内强量的连续性 单纯的感觉本身并不占据任何部分的空间或时间,意思是:单纯的感觉本身,以及现象的实在(内容)的度本身,其本性独立于空间、时间,不依于空间、时间。这在“二”的“ 1”里的②中已经讲过。可是知觉在时间中产生,知觉除掉感性形式就是感觉。感觉在时间中,感觉可以是瞬间。同一现象,这一瞬间的感觉与下一瞬间的感觉的不同是由于程度的不同。感觉的不同程度表现在时间中。所以感觉的发生、变化与消失都在时间中。这就是感觉在时间中从0到一定程度或从一定程度到0的连续变化程度。 康德认为量的连续性原则是:量具有这样一种性质,由于这种性质,其中没有一个部分是可能的最小的部分,这就是说,没有单一部分(例如所谓不可分的原子)。由于感觉在时间中的前进过程或其反面的消失过程,表示着它的连续性,从而一切感觉都有程度的不同,一方面是给定的感觉,一方面是给定的感觉的否定性(=0)。这种变化是好多可能的中间感觉的连续性的关系,这些中间感觉彼此之间的区别,总小于那给定的感觉与0之间的区别。正是这种众多个别感觉的差别和联系,才使得每一实在都表象为一个量,即内强的量。 总而言之,由于感觉从0向一定感觉的增长或从一定的感觉到0的消失,这种过渡体现着感觉和实在的连续性,自身统一的感觉和实在以连续性为基础就出现了度。 2. 内强量的连续性与知性的综合 质的范畴针对的是经验直观的对象。其中,实在范畴应用于感觉对象,必须通过时间,所以它指的是时间之中的有。所以,实在范畴与一般的感觉相对应。否定范畴便是指时间中的非有。质的范畴要应用于经验对象需要通过范型。范型是按照知性规则,范畴对时间作出先天的规定。质的范型涉及的是时间的内容。因为质的范型的功能是把感觉同时间表象综合起来,也就是填充时间。 其综合作用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 这是感觉与时间的综合; ② 综合的结果是时间中的有,是对时间的填充,是在时间中的感觉; ③ 这一综合不是时间继续的综合,而是在一瞬间的综合。因为感觉是瞬间的。每一瞬间就是一个感觉,每一瞬间的感觉本身就是统一体。 ④ 每一感觉(经验意识)是统一体,是从0到一个给定程度的增长(大于0),增长是一个一个不同程度的感觉的产生,直到那特定的感觉,所以又是多。 ⑤ 所以,对每一特定的感觉(经验意识)的综合把捉(一瞬间完成的综合也是一种把捉),就意味着也蕴含着从0到特定程度的感觉均匀增长的综合,它们是同一个综合,也是同一瞬间的综合。 ⑥ 正是由于这样的综合,所以感觉就有了内强的量,这就是质的范畴通过质的范型所实现的综合。 五、内强量与广延量的关系 1. 物质虽然必定具有广延,但是,广延不等于物质,广延不能完全代表物质的本质。对于物质来说,广延的确具有普遍性,但应该说只是其普遍的形式。物质还有根本的力:实在。实在的内强的量与空间、时间的广延的量不同,但是,除非经过知识学的分析,二者又是不能分开的。 如果“直观的公理”排斥了对象不可分的观点的话,那么,“知觉的预知”原理则排斥了空无的观点。康德主张不存在空的空间,因为根本不能知觉到空的空间,空的空间没有经验事实的根据。例如:我的书房里,除了书架上的书,书桌上的纸笔,几把椅子,我们说,剩下的是空的空间。这只是从视觉的角度说。实际上,我坐在书桌后面,眼界周围没有放置东西的地方似乎是空的空间,但是,我仍然有某些别的知觉。例如,我可以嗅到一定的气味,它可以是来自盆花,也可以来自碗里的食物,等等。还可以感觉到温暖或凉快;我坐在椅子上面,全身稳定在我的现有位置上的感觉(异于在飞船中或太空中的漂浮的感觉)等。康德认为斥力和引力是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力,因而物质永远处于自动之中。物质充满它所占据的空间。由于这两种基本力的作用和反作用,物质得以在一定的程度充满它所占据的空间,这就是物质占据空间的内强方面(不是广延方面的)表现。康德的先验知识学中“知觉的预知”原则是与他对自然界的物质及其固有的运动能力的探索有密切的联系。 质的原则:一切现象的实在有度,统摄着属于质的三个先天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从动力学方面看,物质的斥力和引力的综合产生了在空间、时间中运动的物质所具有的一定的度,这个事实是质的原则及质的三个范畴之间的辩证联系的具体说明。 2. 感觉到的实在的度在广延量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由于一定的原因出现变化,可以在它的度过渡到空无从而消失之前,逐步无限地减弱。例如一定范围空间中的温暖的度(温度),可以由于一定原因无限地减低,可是它仍然以较低的温度,像较高的温度一样,充满原来范围的空间,它并没有使原来空间范围中的任何一个最微部分变成空的,它的逐步降温正是发生在并未缩小的空间范围里面。还可以说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个一定大小的平面,其亮度所引起的知觉,可以跟好多别的平面的较弱亮度的综合所引起的知觉程度相同。总之,尽管感觉的内强的量与空间、时间的广延实际上必定在一起出现,感觉或实在的内强的量出现离不开具有广延量的物质,空间、时间在实际的经验中也不会是单纯的形式,它们必定是一定的实在,一定的知觉的形式,可是,内强量的变化不必出现在相应变化的广延量之中。 3.因此,如果有人主张广延量与内强量两方面的“平行论”,是没有根据的。而把内强量当作本质,广延量只是现象的单子论(莱布尼茨),把广延量当作本质,内强量只是主观感觉,并没有与之相应的实在的原子论(德谟克里特,伊壁鸠鲁),以及笛卡尔把物质与广延等同的观点和洛克把声、色等性质视为没有实在原本的第二性质的观点,也不是康德的想法。因为,按照康德,空间、时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来自认识的主体。作为经验直观的感觉是作为对象的实在在内感官方面引起的结果。所以,空间、时间的广延量与感觉方面的内强量二者来源根本不同。感觉作为经验直观,固然不能不从属于直观的先天形式空间、时间,可是,引起感觉的实在,本来与空间、时间没有内在联系。在康德知识学中,感觉的内强量与空间、时间的广延量不会同步的理论,与其空间、时间属于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的理论也是协调的。 总而言之,“直观的公理”是实现于知觉的形式方面的知性的先天原则。“知觉的预知”是实现于知觉的内容的知性的先天原理。所以,经验是借助于知觉来规定一客体。把众多知觉在一个意识里边综合起来,赋予综合统一性,从而规定客体,这就是经验的本质。 六、对“知觉的预知”原则的补充 度之为量即内强量,不能离开那个由不同的度构成的系列,正是作为这样的系列中的一个环节,才有了所谓度。可是,又要回过来想:尽管度必然是一个系列中的环节,而度之为度,度之被知觉,其特点都是瞬间的,唯一的,个别的。所以,对度的知觉,既是独立的,又不能不包含着一个一定的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对个别的度的知觉似乎不需要综合,实际上不设想到有一定的度的系列,不设想有作为这样系列的基础的综合,也就不会知觉到度。这样的综合是综合性的综合,又处于联系之中,又有独立的根本特性,所以是结合(Koalition)。 比如书桌上灯罩是红的,一瞬间我感觉到它的红,我说它是初升的太阳那样的深红,或者说它红得合适,不深不浅。“深红”,“不深不浅”是它的程度。其所以能说“深红”、“不深不浅”,与从“深红”的感觉到0(或接近0)或从“不深不浅”的感觉到0(或接近0)的一系列的变化或过渡是联在一起的。所以,例如同一种红色的浓淡关系,我哪怕只要见到一种我从未见到的颜色,也立刻可以推测出它的一直冲淡到无色的各种等级,并原则上可以在调色盘上将它们调配出来。同样,我也可以预测出不同温度的各种效应和感觉,尽管有些温度我也许从未感受过。因为我们的知觉或感觉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在一定等级之下的实在性(如红外线光波)我们就感觉不到,但知觉的预知却可以不受这一限制而能测定从实在性到0之间的无限小的等级,从而补偿知觉的缺乏。因此即使在我们没有知觉的地方,我们也不能断言那里只有“空的”空间或时间,而必须根据知觉的预知这一原理去探索其中的实在性等级,必须设定这等级无论多么微弱,毕竟是实在地充满着当前的时间和空间的。 但我们绝不能从一种质(一种感觉)预测到另一种质(另一种感觉),我们只能从某种给定的质内部预测同质的东西。不仅对象(现象)在时空中的广延的形式,而且它的知觉的内容,都是可以按照某种先天原理从量上加以精确地计算其可预测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先有经验性的感觉材料被提供出来。我们只有在感觉到某种红色之后才能去预测它的各种等级,而不能在此之前把任何一种颜色“预测”出来,正如对“广延的量”我们的计算也不能凭空进行,而必须是针对时空中某个实在的对象来进行的一样。 第七节 经验的类推 一、数学的原则与动力学的原则 康德把第一、第二个原理即“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称为“数学的基本原则”,它们涉及的直观对象是静态的。因为涉及直观,表明每一直观中所必然包含的东西,因而具有直接的、自明的、直观的确定性和绝对的必然性。这两项原理保证了把数学应用于现象,从现象的先天的可能性方面表明现象不管是在直观方面还是在其知觉到的实在方面,都会按照数学的综合的规则被产生出来,所以,在这两方面都使我们得以把现象作为量来认识。例如:可以利用日光组成20万倍于月光的亮度来先天地给定或构成对日光的知觉的度。所以康德把这种知性原则称为构成的(Konstitutive)。这里“构成的”一词是讲构成对象的因素、特性。 康德把剩下的两个知性原理即“经验的类推”(“类推”:Analogie也比翻译为“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称为是“力学的原则”它涉及的是现象的实在(或实有,Dasein),而实在作为被给予的知觉本身是偶然的,即我们虽然可以先天地肯定有某种东西存在,但是却不能断定实际上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这类原理使我们思维到一个对象的实存(存在)是在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中被确定的,这种关系只能被思维,不能直观到(详解见下文“二”)。所以这类原理是指导性的(regnlative,也被翻译为“调节性的”、“限制性的”、“规定性的”),接下来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一类原理。指导性的原则与构成性的原则的区别不在确定性方面,这两种原则的确定性是一样的,其不同的只是在于数学的构成性的原理具有直观确定性,而指导性原则具有的是类推的确定性。 总而言之,其所以用数学的原则和力学的原则这样命名,主要是从原理的应用,而非其内容方面来考察的。即:这里的“数学的原则”不同于“数学原理”,“动力学原则”也不同于“力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力学原理”是讲数学和力学作为具体科学本身的原理,而“数学的原则”和“动力学的原则”是一切自然科学都必然遵循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即:在自然科学中,一切数学和力学的具体规律(如牛顿的诸定理)都要从这些原则中引申出来。这些原则就是:数学的使用原理,即“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知”;力学的使用的原理,即“经验的类推”和“一般思维的公设”。 二、经验的类推 1. 类推有两种,一种是量的类推,一种是质的类推。量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量”的相等,这是数学上的类推。如已知三个量,求第四个量的大小,例如1:2=2:x,可以推出x=4。质的类推则不同,“质”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质的相等。我们从已知的三项,只能求出此三项与第四项的关系,而不能认识此第四项是什么。例如我们知觉到“石头变热”,正如火烧是水变热的原因、水热是火烧的结果一样,石头变热势必有某个在前的事情作为它的原因;至于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要看知觉在此之前提供给我们的偶然的经验材料而定;但不论它是什么,它必定在时间上先于“石头热”并具有引起石头热的原因作用,就此而言它的这种作用与“火烧”引起“水热”是类似(analog)的。具体的原因是什么总要看条件、看具体经验来决定的,所以这里的因果必然性是有相对性的。必然的是:总有原因,相对的是: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并不确定。这种质的类推就叫作经验的类推。 2. 经验的类推原理是:经验只有凭借知觉的某种必然联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 康德认为前两条原理(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还只是规定了现象的直观形式(量)和知觉的内容(质),还不足以规定“经验”(Erfahrung)。要获得任何有关感官对象的知识,除了各种知觉被提供出来作为这种知识的材料之外,还必须有某种综合统一性将这些知觉结合在时间规定之中,因而使各种知觉的关系(Verh?ltnis)得到客观的确定。 3. 严格的所谓“经验”或“知识”是这样一种知识,它把众多知觉规定成为一个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由于它具有统一性,综合统一性的来源是作为纯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统觉这种统一性与一切可能的经验意识(知觉)的联系,必定是贯穿在每个时间中,即这是一种把一切现象按照它们在时间中的关系联系起来的综合统一性。 统觉与知觉的出现,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是偶然的,从它们本身不可能显示任何必然的联系。因为在感知方面,只是好多经验直观汇集或并列在一起,并不表示汇集或并列着的现象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必然联系着的存在。 既然“经验”是把知觉转化成关于客体的知识,那么,在经验中,众多的现象的定在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在感知中那样,是在时间中汇集或并列着的,而应该是在时间中的客观的关系。 既然诸特定的经验知觉彼此在特定时间中出现,无所谓必然联系,因此,诸客体在时间中存在,只能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因而只有通过先天的范畴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所以“经验”之所以可能,只能是由于表象出诸知觉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来自知性的范畴,即关系范畴。 我们刚刚看到一只鸽子从楼的东边飞到西边,这是一段特殊的时间,而“太阳照热石头”则是对客体的知识。在这种认识中,客体当然在时间中,但是,在这种认识中,并不是特殊的时间,而是一般的时间(die zeit überhaupt),联贯着的具有整体性的时间(而不是伴随着个别知觉的零散的时间)。与主观知觉相联系的是一段特殊的时间,与客体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相联系的是一般时间。只有在这样的时间中,才能出现知觉之间的必然的联系。一般时间是知性范畴应用于直观对象的桥梁,也即作为两方面中介的范型,这是范畴实现对其直观对象的综合统一活动的唯一通道。 总而言之,知觉在时间中取得必然性联系,从而转化为对客体的认识,其根源是知性的具有必然性的范畴,特殊地说,是关系范畴。 4. 作为知识材料的知觉,其联系必定表现在时间之中。时间与其中的现象相结合,表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常在(Beharrlichkeit,也译为“常住”、“持存”),表示现象出现在一切时间中;继在(Folge),表示现象出现在不同时间中;同在(Zugleichsein,也译为“并在”),表示现象出现在同一时间中。因此,就有关于现象的联系的三个先天原则,也就是三个“经验的类推”的原则: (1)第一个类推:“实体常在的原则”; (2)第二个类推:“按照因果性规律继在的原则”; (3)第三个类推:“按照交互作用或共同联系规律同在的原则”。 这三种时间关系具有必然性,一切知觉都必须在这种时间关系之下出现,才能变成我们的经验意识。这三个类推涉及一个共同方面:现象从存在方面看,它们之间总有某种联系,尽管它们联系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节的第1部分之第一类比:实体的常在原理 一、实体原理的表述 在A版中的“实体的常在原理”:“一切现象包含着作为对象本身的常在的东西(实体),变化的东西是对象的单纯的规定性,也就是,对象如何存在的方式”。 B版的说法是:“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常在的,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这个原理是实体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的指针,是实体范畴对自然界颁布的规律。 二、证明步骤   按郑昕先生的观点,康德原书在这里的证明分为七步:1、我们对现象中的万象的了解,总不离先——后的程序,故其为现象,也就是变动不居的;2、只有在“常在的”中,时间关系才可能;3、常在(在特殊意义中)是时间性质的表示,因为时间是一切现象的存在,一切的变化和一切的共变的伴随者;4、时间“本身”不能被知觉到;5、故“常在的”必呈现于一切现象,必为一切时间关系的“底子”;6、是一切现象中的对象,即是说,现象中的本质,它(常在的)是绝对的,不变的主词,其一切变动不居的附性,均为宾词;(以上为第一版论证)7、故现象的本质(实体)于存在中不变,本质在自然中之量,不增也不减。(底二版)   关于康德的实体的常在原理的论证的步骤还有其他分法的书页有:《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现代哲学的基石》P184,《康德的经验形而上学》相关部分,接下来的证明大致按照郑昕先生的观点阐述。 三、证明 1、所谓“实体”(Substanz),康德是指在经验中常在(也翻译为“常住”、“持存”)不变的实在对象,所有一切变化只是它在状态或性质(属性或偶性)上的变化,它自身在量上是不变的“基质”(Substrat)。 我们需在开始前问一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我们能够分别同时的现象与继续的现象?康德认为,当我们把握直观杂多时,各种不同的知觉现象总是不断涌现,在时间中从一种状态立即过渡到另一状态,形成一随生随灭的变量之川流;假如我们的意识仅止于此,那就没有任何根据来辨别什么是相继(先后)和并存(同时)。譬如我住的这座房子是现象,而我对这座房子的知觉却不同时:我坐在房子里,知觉到房子“里面”的一切,是先后的,我从外头回屋,我先看到屋顶,或某面墙(或某个外面的部分),房子里面和背后的一切,是不会同时看见的。我们有什么权利说房子这个现象,不是随着我的知觉先后存在(房子的内、外、上、下、前后、左右等)而是同时存在的呢?只有在一个条件下,即我们如果想分别同时与继续,则现象中必有常在(“常在”也有译为“常住”或“持存”)的成分,此常在的成分,是分别时间关系里的同时及先后的客观标准:故现象里常在的存在,是经验可能性的必然条件。正如没有静止的河岸作参照系,我们也无法测定河水的流动一样,但河岸毕竟只是相对的参照系。 举例而言,人们只有联系到诸如蜡烛或街道这样的某种不变的东西,才能确认蜡烛融化或街道变湿这些变化来。人们或许会认为,要确认蜡烛的融化,有蜡烛这个参照系就够了,但蜡烛与街道只是一个相对的参照系(房屋也一样)。比如,街道是一块狭长土地上“固定的交通道路”的附属物,土地又是地球这一行星的附属物,诸如此类。所有这些情况中都关系到一个奠基性的、绝对首要的、对于全部经验有效的实体,没有这一实体,这些变化就不可能得到客观的认识。 总而言之,仅凭我们在现象的把握中总是看到杂多的前后相继这一事实,我们就可以断定其条件就是必须预设某种常在不变的实在的基体,它是分辨相继或并存(同在)的客观标准。换言之,他认为,凡变化着的东西都必然以不变的东西为它的先决条件和逻辑前提,从变化推出必然有不变,不变的概念就是这样类推(类比)出来的。当我们说变化的时候,就预先肯定了不变的东西,有变化首先就得承认不变,不引进永恒实体的概念,就不能理解变化。(李泽厚的相同表述为:我们认识一个对象,不是把它看作只是一堆主观感知,而是把它表象为一个事物的同时存在,如看一座房屋,不会只是色彩、体积等等感知的主观系列,而是认知它是一个同时存在的客观对象,就必须有“实体”这个范畴起作用。) 康德以上的这种证法是这样的:在现象里一定要有“常在的”,因为不如此经验与经验的对象均不可能,也不能由经验去认识什么。他正是由这“常在的”去证明经验的可能性。康德认为:不变的实体不是从经验中得来的,也不是从纯概念中分析得来的,而是运用先验中得来的,而是运用先验的实体性原理于经验的变化中所产生的必然结论。 2、(“2”与“1”所要证明的结论是一样的,只是着重的层面不同) 时间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是作为先天纯直观的唯一的、无限的一般时间,这是内感官的固定不变的形式;一是与感官知觉相结合的特定的彼此相继的部分时间。前者是从先验的角度看,是根本的,后者是表现于经验的。 一切现象都出现在时间中,那么,时间就是一切现象的基础(Substrakt)。正是作为一切现象的基础和相关者的时间,是表象现象必然相关的同在或相继的必要条件。现象在变化,可是同一切现象必然相关的背景的时间不会消失,现象总在它之中,它不会有变化。以不变的时间为相关的背景,就可以表象现象的变化,表象它们的同在或继在。一切经验的特殊的时间规定,都离不开一般时间,都以常在的、不变的一般时间为根本前提。但是时间不是我们在“1”中所讲的常在不变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知觉到纯直观形式的时间本身,正如我们不能知觉到单纯的空间。那么时间是如何表象的?答案是:只能通过存在于它里面的东西才表现出来。因为时间是感性的接受性,是感性接受对象刺激的方式,为了认识时间,必须通过感官知觉,必须涉及经验对象。 但问题是不断出现的变化着的众多现象本身,零领散散,瞬息万变,此灭彼现,实际上不过是一个一个先后出现的知觉,就它们各自分开、孤立的本身来看,并不能提供所谓的变化,也不能提供所说的时间。所以变化不是孤立的,变化必定联系着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必须在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的基础上,才可能表象继在或变化。即是说必须跟某样不变的东西相对待,才有相继或变化。这个不变的东西就是一般的时间。 既然时间本身不能被知觉,我们知觉到的只是经验的对象,变化或继在以及同在又属于我们的实际的经验,而离开了某样不变的东西又不可能知觉到变化、继在以及同在,那么,从知识学的立场看,只有这样一个可能性:在现象中间必定有一种不变的东西,这样的东西是现象的基础,它是不变的,它是一般时间的具体表现。我们正是依靠这个基础,才可能认识到现象的变化即继在以及同在。换言之,只有以这不变的东西为背景或参照系,才能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才能表现一切现象的定在,表现一切变化和同在。总之,直观中的恒常不变的基质(Substrat)表现时间。 康德提出“实体在世界上一切变化中是常在不变的”这一先天综合命题,他指出,这一命题绝不只是肯定“实体是常在的”,因为这只不过是同语反复(“实体”和“常在的东西”是同义词);而是要确定在一切变动不居的现象中“有”实体这种东西。这只有通过与一切可能经验的关系才能证明,即证明这条原理是一切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 但是康德说,“以上原理常设为经验的基础(因为在经验知识中,这个基础的必要是感觉到的),其自身却是绝对没有证明的”。这是说,这个作为经验基础的实体永恒性原理是“绝对没有证明的”,它只是一种先验的知性规定。 3、既然我们感知到的众多知觉是变化的,那么就应该断定现象中必定有作为基础的不变的基质。这个不变的基质必定是现象中一切实在的基质,是属于物的存在的基质,那么,这正是所谓的实体(Substanz)。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张世英等著)这样说道:康德哲学中的实体概念有时是用单数,有时是用复数,有时是指物质对象,有时是指世界整体,有时则是指牛顿学说中的物质的量是不变的。但不论哪一种含义,不论用单数、复数,都是指变化之中常在不变的东西。 齐良骥先生这样解释道:实体具体地是什么特殊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先天地断定。实体是铁、是水、是张三或李四,在这方面,我们要靠经验。但是,实体作为知识的原则,必定是先天的,它一定是先天综合判断,并且应该是知识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必涉及与一切继在或同在的知觉相关联的现象之中的固定不变的方面...在书房里边,我们可以从左边看到右边,还可以从右边看到左边,可以从上边往下看,还可以从左边往下看,我们认定左边、右边、上边、下边是同在的,因为它们都属于同一书房。书房是作为基质的不变的实体,那么它就具有同在的左右边,上下部分。(《康德的知识学》P349)(可以参考本证明分第“6”中第一段结合理解实体单复数或实体所指的问题) 4、实体与偶性 如果没有与发生或消逝的东西相关联的另一持续不变的东西作为发生或消逝之出现于其中的主体,光是那个在发生的东西,或光是那个在消逝的东西,每一个变化都是独自孤立的、事物可以无中生有,也可以从有变无,彼此之间并且毫无联系,那就是根本无所谓作为事物一般基础的常在。 说到开始,那么就必定会有一个时间点,在这一点上,它曾经不存在(因为说到的是“开始”)。可是,这个时间点不能是孤立的,它总要同在先的时间点联系着。这个在先的时间点是空的?空的时间根本知觉不到。所以必定要联系着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存在的东西又必定要继续存在着,直到我们前边设想的那个东西发生的那个时间点。关于绝对的消逝,也是同样的情形,因为这要假定一个没有任何现象的时间点,这在认识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有中不能生无,无中不能生有)。所以一定有常在。可见,发生或消逝一定是同一个某物(可以把这“某物”当作是李泽厚认为的“自然界的永恒的物质自身”)相继存在的不同方式,而非彼此孤立的。一定有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总还是这个东西它自身,并没有发生或消逝。可是这个东西却有其存在的种种不同的情况,这个东西虽然未变,却无碍于其情况的变化。变化只能涉及它的一定规定性,某样规定性可以发生,也可以消逝。发生消逝定是不变的对象与其变化了的情况的结合。总之,变化之物只有以持存之物为前提才能理解,实体本身没有绝对的开端,也没有完全的终结(消逝),否则就可能设想没有任何实体存在于其中的虚空的时间,而这是无从经验、无法验证的。 实体作为“关系”,就是指实体和它的规定性即属性或偶性的关系。实体具有各样的规定性,这就是偶性(Akzidenzen)。偶性是实体存在的特殊方式,它们不会同实体分开。换言之,偶性是实体的定在的状态,继在或同在是常在的变化。其所以有继在或同在,其所以有变化,都与常在分不开;其所以有不同的偶性,是与实体分不开的。 所以,实体或常在是一切经验对象的根基,是一起作为经验对象的表象的客体的根基。这种根基本身必定是固定不变的,是同一的。而要把众多的继在的或同在的经验对象联系起来,必须在时间之中实现综合。而这个时间必定是同一的时间。所以经验对象的根基的同一性与时间的统一性是一回事。在这个基础上,经验对象才有了根本的联系,因而也才有了经验的统一性。经验的统一性正是知识和科学(系统知识)的必要条件。 5、实体的量不变 如果某些实体可以消灭,另外又会出现一些新的实体,那么,由于某些实体消灭,现存的时间关系就会出现中断,由于新的实体产生,又会出现另外的新的时间关系,不论是哪种情况,现象都会联系着不同的时间,事物的定在分流于不同的时间,这样,现象的统一性也就不可能存在。 关于实体性原则,康德在B版增补了实体在自然界中的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也即实体的量的守恒原则。 康德通过对实体的说明,力图为自然科学(物理学)的物质不变定律、能量守恒定律作出哲学的依据。他曾举例说烟的量等于所烧木材的量减去残留灰烬的量而求得。他想说明的正是物质不变和能量守恒的问题。因为变化的都是特定的存在,即常在的规定性:实体的偶性。而实体本身的定在或实际存在是不能变的,所以它在自然界中的量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 结合康德当时的自然科学(主要是天文学和力学),对自然界从量的方面进行考察的科学成就,可以认为,他把自然界中的常在与自然界中实体在量的方面守恒联系起来,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在康德哲学中,实体的量(能量和质量)的守恒是自然科学的哲学基础。 6、总而言之 常在指的是时间中的常在,就是现象的一切变中之不变,就是众多关系中那种独立的、不变的关系。在外直观方面,对于物质,我们所认识的,只是些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变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变的关系,由于这样的关系,就有一定的对象给予我们。所以,一定的对象表象时间中的常在,表象着不变,是不变关系的承载者或者说载体。所以,正是这样理解的对象正是我们真正的认识对象。 一定的对象是认识的前提,是认识的条件。从感官知觉看,什么样的对象出现,要依靠经验。可是,同一对象,一般地作为认识的条件,就不是依靠经验,而是出于认识的要求,认识要求统一性,把众多的知觉综合起来归属到同一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东西,把不同的关系系缚于一个在一定程度上不变的关系。这就显示了实体思想也即作为知性纯概念的实体范畴的必然的客观有效性。总之,作为认识的具有必然性的一定的对象,正是所谓的“实体”。 7、实体的真正含义在认识方面。实体不在外,而在内,向外探索实体,不啻缘木求鱼。我们说,知识需要对象,这个对象才是实体的真正所指。可是,对象在外,在空间中(我们意识到的一切表象,从根源上说,都是来自外面,也即原初都来自外感官),为什么说实体不在外?具体的、个别的对象处于一定的空间中,在外,来自经验,但是,任何具体的、个别的经验对象,作为我们思维的对方,作为知性必须把握的统一的物,作为认识对象,这是知性的纯概念——实体范畴的功能的表现。实体作为知性的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在内,其功能只能表现于具体的、个别的经验对象的外。 康德认为在外部现象中,所谓实体是指存在于空间中的物质。物质是指与实体范畴相应的作为其内容的物质,是被纯统觉所统摄并从而具有符合统一性的外部世界中的现象的物质。说物质是实体,毫无本体论意义。所以,实体并非独立于人类意识的物自身的支柱,而是人类的认识对象的支柱:实体思想为经验的统一性、时间的统一性提供了保证,并且成为实体的量的守恒原则的根据。 另外,实体(和偶性的)关系更是其他一切关系的条件与基础。这就是说,一切变化,一切继在和同在,都以常在的实体为其不可少的条件,变与不变具有内在联系。 第七节的第2部分之第二类比:以因果性为依据的时间相继原理 一、因果关系原理的表述 因果关系原理在A版的表述为:一切发生的(开始存在的)[事物]都以某样东西为前提,它是按照一种规则从这个东西来的。 B版的表述为:一切变化都依据原因与结果联系的规律。(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联结的规律而发生。) 二、证明 1、在知觉中,不同的现象一个跟着一个出现,在一个时间,事物是这样的状态,而在前一个时间,它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处于与此相反的另一状态。其所以有这样的继续,是因为实际上我把两个不同的知觉在时间中联结起来了。对于不同的知觉,对于感知的现象的众多,我们只能在时间中把它们先后继续地联结在一起。 可是,使联结得以实现的想象力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联结事物的不同状态。它可以在时间中把这个状态放在前面。反正时间本身是知觉不到的,所以根本做不到以时间本身作为标准以便按照实际经验在实际上肯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因此,我只是意识到根据我的想象力,我把哪个状态反在前面,哪个状态放在后面,这完全不能说在客体方面是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所以,从知觉到事物的不同状态的先后的次序看,只有主观的继续(或称主观的次序)。就像知觉眼前这幢房子一样,我们可以由上往下去把握它,也可以从左到右去把握它,这些杂多的表象在我们心中依次流过,我们却并不把它们视为在因果关系中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换言之,一切直观杂多仅就其表象在时间中被(再生的)想象力所综合地接受而言,确实没有什么客观必然联系。它们只是些有待于知性将诸范畴运用于其上而产生确定的经验知识的材料或感官对象,而不是已经得到规定的经验知识本身,也并不指示一个经验对象。 康德在证明因果相继性原理时,首先将经验的前后相继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的相继性”,另一种是“客观的相继性”。所谓主观的前后相继是指可以主观随意地调换和颠倒的知觉秩序。这在以上我们已经提出并以房子为例作了讲解。所谓客观的前后相继,康德指出:在那先于一个事件的东西里,必须有一种规则条件,这个事件以这种条件不变地必然地跟随着,我们不能颠倒这个秩序。例如对于一只顺水下行的船,我们先知觉它在上流的位置,然后才知觉到它在下流的位置,我们的知觉顺序不可能颠倒过来。康德正是用先后次序是否可以倒转过来去加以区别主观与客观的两种次序,说明客观次序具有必然性。以下我们要讲解的正是这种客观的相继性,也即客观的次序。 2、①所谓对象,一方面是我们在时间中继续地知觉到的,对于这些,我们把它们当作表象;另外,还有一方面,这方面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单纯的表象,而是对我们来说,现象又是给定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虽然不过是那些表象的统称或总体(Inbegriff),可是我们所说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指的这个,而我们从知觉到的表象所抽象得到的概念必须与之相符合的也正是这个。 真理如果是知识与其对象的符合,那么,我们的表象要与其对象符合,这样,我们的表象将转化为真理。真理的标准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看。从内容看,各个对象彼此不同,没有共同的标准,但从形式看,真理应是一致的,可以有其共同的标准。所以,表象的对象,从内容说千差万别,从性质上看,却有共同之处,这个共同之处正是对象所以异于表象的作为对象的特性。 ②我们所讲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所谓的客体。之前我们已经说过,客体不是来自直观的零散的表象,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对于来自直观的众多表象的联结。在实体性原则(即上一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实体也正是知识的客体本身。实体是变化的主体,接下来考察的正是变化中的实体。 认识到的对象就是客体。客体的特性是统一性。在论证实体原则的客观有效性时又指出现象中必然有固定不变的常在,即实体。所以客体还有固定不变的方面,或者说是在不断变化中常在的一面。 所以,与在时间中相继出现的对象的零散知觉相对,可以看出现象中的常在。常在是客体的统一性在现象中的一种表现。而时间中继续出现的现象的众多是常在的存在方式。常在与继在不可分。那么,继在是怎样表现客体的统一性? 现象,作为在时间中出现的客体,与我们感知到的在时间中继续的表象的区别在于:作为客体的现象从属于一定的规则。因为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才使得现象的众多在一定方式中的联结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得现象同知觉方面的一切感知有了区别。也正是这种规则表现着客体的统一性。 ③这种规则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顺流而下的船只的例子中已经可以发现;客观次序的出现只能是由于那样的次序是必然的,A事件一定是在先,B事件一定在后,其时间先后不能由于我们的感知颠倒过来,正相反,我们的感知必须遵循着它们本身的一定次序。 必然的次序来自一定的规则。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所以一般在一事件之先出现的那个事件之中,必定包含着使这种规则实现其作用的条件,由于这规则的作用,于是这个事件总会必然地跟着出现。 ④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当我们经验到某一件事情出现时(发生的事,was geschieht,如船只顺流而下),实际上,我们总是认为有某样事情已经在它之先出现了,并且它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那件事情出现的。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是说,我们没有把知觉到的某样事情同某样在它之先出现的事情必然地联系起来,我们知觉到的这件事情并非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某件事情之后出现,那就只能说,我们感知到两件不同的事情,我只是主观上有两个先后不同的知觉。这样,我根本不能肯定有什么客体,我不可能想到先后不同的两个知觉是客观的继续,因为后者并不是与前者的联系中按照一定的规则被决定从而出现的。这只是主观的继续。 如果知觉仅仅是主观的,没有客观真实性,那么真正地说来,也就是我们没有经验到一件发生的事情,这样,也就是不可能有对于某件发生事情的经验,从而经验也就是不可能的了。所以,应该肯定: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⑤规则的特点 主观的继续转变为客观的继续的关键必须是:想到(注意到)有一个一定的规则,现象的继续或出现,正是按照那个规则为其前边的状态所决定的。那么,规则有什么特点?这种特点即强制性(N?tiguny)。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我们不能把发生的事情置于它所跟随的事情之前,它使我们在知觉方面必然遵循这样一种次序,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次序。第二:如果先行的状态被设定,则这个被规定的事情就会不可避免地必然要随之而来,换言之,只要在先的A事情出现,那么B事情就必定跟着出现。 ⑥规则在时间序列中实现其规定现象的作用。目前为止,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那么,与单纯的主观知觉的继续相区别的客观继续也即对于现象的变化的经验的认识也就不可能的了。接下来要说的是:按照范型论,这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必定是通过时间(内直观的形式)的序列表现的。 在时间连续性之流中,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也就是说,我们除非通过在先的时间,否则就根本不可能达到后面的继起的时间。 现象出现在时间之中,所以,现象如果表现出一定的规则,那么,这种规则就不能背离时间固有的连续性的序列(实际上,单纯的连续的时间之流是知觉不到的。我们只有在现象中才能经验地认识到时间的连续性。)这种规则的必然性必然表现在:在先的时间中的现象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定在(存在),并且,继起的时间中的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那在先出现的现象在时间上规定了它,按照一定的规定了它在时间中的位置,它就不会出现。 ⑦知性以因果律为根据使经验可能 现象的客观继续以及对客观继续的认识,必须依靠表现在时间中的规则的必然性。规则来自知性。因而,在时间中出现的客观继续,也必定是根本上由于知性。 知性按照时间的特性,把每一现象都与那在它之先的出现的现象联系起来视为继起的结果,从而在时间中给予它一个先天地规定了的位置。什么是先天地规定的位置?是不是根据绝对时间(时间本身)来规定现象的位置?但绝对时间根本不可能成为知觉对象。所以,实际上只有现象与现象在时间之中相互规定它们的位置。并且使各自在时间序列中的位置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我们的知觉系列的时间次序和联系与内直观形式(时间)中的次序和联系完全一致并且具有必然性。 这个来自知性的规则的作用是: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知觉进行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是:一事件的出现是由于在先的条件之中包含着它必然跟着出现的条件。这个一般的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规律,也正是知性的因果范畴之应用于可能经验。这就是说,单纯的知觉之所以转变成一个现象跟随着一个现象的客观的关系,只是由于我们如此地思想两个状态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我们必然地能确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并且不能颠倒。这就是说:只有把现象的在时间中的继续,以及变化都从属于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的知性原则,我们才能有关于它们的知识或经验,而现象成为经验的对象,它的继续之成为客观的继续也同样是靠着这个原则。 总之,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一切知觉的形式条件,时间中诸现象的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从经验性的内容上借以认识到这种时间相继性的现象秩序。在先的状态究竟是什么这时还是未定的,但它对于当前这个事件却必定有一种规定性的关系,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一切事件必定有原因。但我们需要注意,康德说因果原理对一切经验(或经验对象)都必然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凡在我们知觉中前后相继出现的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也许这种相继只是我们主观的游戏或梦幻。知觉的不可逆转并非就是因果,并非凡在前者即是在后者的原因,先后不过是客观因果的一种标志而已。然而,一切知觉的相继只要它被认为是关系到经验对象的相继知识,即只要被看作经验,它就必然要以因果原理作为先天的条件,否则关于先后相继的经验知识是不可能的。 ⑧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 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表现为现象在时间中继续的序列,可在实际经验之中,却常常可以看到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例如冬天室内升好火炉,于是温度升高,点燃的火炉是因,室内温暖是果,火炉继续燃烧放热,于是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那么如何解释这一种情况? 一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可是那个原因不是在一瞬间就可以完全产生出它的结果,当结果出现时,原因还在继续起作用,它们就同时存在着。这里重要的是要分辨清楚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中的继续,先是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能变暖。 再如,铅球放在软垫上,那地方会立即陷下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原因与结果在这里是同时存在着的。不过,应该注意的不是原因与结果二者间时间的长短,而总是时间的先后次序。 原因性(kausalit?t)与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那段时间可以接近零,那就是说,原因与结果可以算是同时存在,可是,它们之间的原因与结果的时间上继续关系仍然保持着不变,原因对结果在时间上总是有一种规定性,我们总可以通过它们在时间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动力的联系判定它们二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先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会温暖,不会室内先已温暖,然后才跟着出现点燃的火炉;软垫也不会先陷下去,然后才跟着出现球。 康德的因先果后类似于某种逻辑上的次序,其经验上不可逆转的关系只是在我们进一步的考察中(例如把火炉拿走房间便随之冷了下来)才明白显示出来。 ⑨因果关系原理(因果律)之不可证伪 因果律并不会因为具体某件事的原因不可预测、或是这个原因而不是那个原因而有所改变,它本身是绝对可靠的。 举个例子:在同一个自然界中,不可能一次是石头先飞起来,然后是窗户的玻璃破裂,而另一次是窗户的玻璃先破裂,然后是石头飞过来。虽然,在一个完全不一样的自然界可能存在着一个具有相反顺序,但它也是受因果原理规定的。在这个新的自然界中,因果原理并没有被废除,但迄今为止有效的因果规律确实被废除了。然而,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因果规律,一种不可逆性因此再度成为主宰,按照这条新的自然规律,在石头飞过来之前,窗户的玻璃必须先破裂。 除了不受后天的经验偶然性所证伪以来,因果律还不受具体因果判断的可错性所证伪。如过去迷信的人们认为乌鸦叫与死人有某种相关性,其实这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又如前所述的船只顺流而下,也许并不是水流的原因导致的,如果那是一艘气垫船的话。但死人也好,船只的顺流而下也好,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总是有原因的,而不可能是无原因的。 总之,尽管我们还不知道事物的具体因果,还没有到经验中去将这些具体因果找出来,但因果(“凡事总有原因”)这个先验的概念(即知性范畴)却已经有了。从而,康德一方面认为因果的使用和有效性必须在经验中,不能超脱经验而独立,另一方面又认为因果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质,所以,不能来自经验,不能从经验中归纳概括出来。 ⑩原因导致结果的活动是实体性的更真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承认变化的产生是由于活动,活动必存在于主体,主体就是活动的根源,活动的根源自然是不变的。所以,活动的载体“活动者”是不再变化的。这个不变的活动者正是“实体”(假如这个实体本身是变化的,那么就仍需要有另外的活动和另一个主体来决定这个变化,所以实体自身是自身的原因,原因的原因还有原因,实体便是那第一因,没有第一因,结果也将不真实,原因决定结果的真实)。这是从活动的根源或来源看,活动者常在不变,所以活动者正是实体本身。 再从活动的结果看。活动表示有一个活动主体(活动者),这个主体本身具有力量,因而产生出结果。而结果也就是有一件事情出现了,所以结果也就是变化。变化通过一件事再一件事的继续出现来表现时间的。而根据“第一类推”,一切变化都与一个不变的根基即实体是不可分地联系着的。这样,从一切变化也得出一个常在者,也就是一切变化的根基,也就是实体。 所以,活动作为一种经验的标准,可以向我们表明实体性的真实性。实体之为一切活动的主体与它在现象中的常在性分不开。活动作为经验的标准,一方面,指示出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又指示出由于它的作用必然出现的因果联系。作为经验标准的活动,显示出实体性与因果性的根本性联系。 康德认为,因果性引出活动(运动)概念,活动概念引出力的概念,力的概念又引到实体概念。 总之,从逻辑(范畴)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原理必须以实体原理作为理解的前提或条件;但从现实经验活动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在时间中所表现出来的动作关系才恰好是“实体的经验性标准”,因为我们察知实体总是凭借动作、活动或力才有可能。如何避免这一表面上的“循环论证”呢?康德的解决方法是尽量将动作、即运动作逻辑化的解释,即认为动作、变化或发生只是因为本身就意味着同一实体的状态改变,而不是无中生有或不同实体的交替,所以才能作为因果性把经验统一在现象中,它们本身在现象中仍具有逻辑或先天的意义。 总而言之,实体表现于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中继续的活动的常在性,以及原因与结果的变化的必然性,总起来就是经验的统一性和自然界的严整的规律性,都不外乎是知性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的产物。外部现象的物质是实体,物质的引力和斥力是它自身内在的力。是实体固有的力。自然界的实体(在外部现象方面是物质)必定是永恒(在一切时间里)常在的,自然界的运动的原因必定是属于实体本身。 ○11连续性是变化的形式规律 如果进一步探讨一个状态变为另一个状态,为什么前一瞬间的a状态在下一瞬间变成与它相对立的另一b状态?何以一个给定的原因会产生另一给定的结果?康德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先天的了解。他根据动力学,认为如果打算了解事物变化的具体情况,就必须通过经验观测相继发生的现象的运动。但他仍然(当然从动力学角度)提出一种普遍的规律来。他认为变化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一切变化看成是先前状态之后另一个状态的出现,从作为另一新状态之所以出现的条件上看变化,不管其内容是什么,不管出现的是什么新的状态,也就是单纯从状态的继续上,可以按照因果律和时间条件作出一定的先天规定。(可以从⑨的最后一段第一句去理解) 康德提出来的是关于状态的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体现着实体的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以时间的连续性为前提。 一实体的a状态过渡到b,在a出现的瞬间之后的b出现的瞬间,就与a瞬间有了区别。同样,b与a也有区别。因为b与a都是现象之中的实在,a出现时没有b,所以b与a的区别正如b与0的区别一样。即使b只是在量上与a不同,那么新的变化就是b-a,这个b-a在a是不存在的,所以相对于a,b-a就是0。 在先的一瞬间与跟随着的另一瞬间这两个瞬间中间,必定仍然有一段时间,发生在这两个瞬间的两个状态彼此必定有量的区别,因为现象的各部分都具有量。因此,从a状态到b状态的过渡就出现在那两个瞬间之间的那段时间。那一瞬间规定着一事物所从来的那个状态,那第二瞬间规定着那事物所取得的状态。这两个瞬间因而就是那个变化的时间的界限。从而也就是出现在两个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界限,它们是改变的两端的界限,也就属于这个变化,是它的两个部分。而任何变化都有原因,这个原因在变化发生的全部时间中表现出它的原因性。这样看来,这个原因之产生这个变化不会是突然的或者只要一瞬间,而是在一段时间之中,从开始的一瞬间a前进到完成了变化的那个瞬间b,同样,b-a那个具有实在性的状态的量,也是通过前一瞬间与后一瞬间所包含的一切较小的量度而来。所以,一切变化都只有经过原因性的继续不断的、均匀的活动才能出现。这就是一切变化连续性规律。其所以有这样的规律是由于不管是构成时间,还是构成时间中的现象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最小的;可是事物状态之改变成为另一状态却经过了所有这些部分。时间从量上看的区别,没有任何一个是最小的区别,同样,现象之中的实在的区别也没有任何一个最小的区别。因此,具实在性的新的状态,从这个实在性还不存在的前面那个状态产生出来,是经过这实在性的一切无穷的度。这些度与度互相之间的区别,全都小于a与0的区别。 归根到底,变化的连续性规律的基础是时间的连续性。向前推进的内感官规定的每一个部分都只能在时间里并且由于时间的综合而出现。因此,任何知觉之过渡到时间上继续着的另一知觉,都是对于时间的一种规定。这样,我们就有了从形式方面提供一个针对着变化的先天规律的可能性。 但是,从时间的综合看,再进一步,从内感官的规定作为知识的内容转化为经验看,从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叫作现象的客观规律看,最终仍然要回到知性的活动。正是由于统觉的统一性是一切综合作用的根源,所以知性就是为在时间中的现象以因果系列为根据继续不断地规定好它们各自位置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 ○12因果性原则是必然性的根源,因而是经验以及经验对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总结) 康德对因果性原则的论证的关键是区别客观的继续同主观的继续。客观的继续,在于规则为知觉所提供的必然性。必然性意味着强制性。规则所提供的必然性和强制性是经验和知识可能性的条件。而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原则。知性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现象的继续以及实体的状态的变化,作出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的规定;这既是经验的可能性条件,又是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 作为现象的经验对象的特性是客观性,经验或科学认识的是经验对象。客观性来自规律的必然性。规律的必然性是通过时间实现其综合统一性的知性形式——原因范畴——的活动的表现。自然界的一切变化都是实体的状态——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在时间序列中的原因与结果的相继的系列,所以,现象中原因与结果的一切必然联系,真正说来,只是人的知性的固有功能的实现,经验或科学也只是知性对活动于感觉世界的自身功能的真实性质的自我认识。 三、康德与休谟的因果论 ①《纯粹理性批判》中专论因果性的“第二类推”的篇幅比“第一类推”(实体性)和“第三类推”(交互性)的总和还多得多,也大大超过“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测”之和,以及所有三条“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之和。然而,因果性在康德的范畴表中只是十二范畴之一,为什么他要赋予这个范畴如此重要的地位呢? 直接的原因是康德当时所面对的最主要的敌手即休谟的怀疑论有关。休谟的因果论使当时所有坚持因果关系的哲学家们都束手无策,并使因果律支撑起来的整个科学知识大厦面临崩溃的危机。更深层次的便要涉及康德和休谟这些哲学家都看重因果性范畴的深层次原因,即:将全部自然科学主要建立于因果性之上,其实这正是西方科学精神的根本特色。在中世纪和近代,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的证明,实际上可归结为企图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致动因、和目的因(见附录一:四因说)来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则多半把原因理解为质料因和致动因。可见,“实体”范畴后面隐藏着的实际上仍是“原因”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分析后篇”中说道:“当我们认为自己认识到事实所依赖的原因,而这个原因乃是这样事实的原因而不是别的事实的原因,并且认识到事实不能异于它原来的样子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自己获得了关于一件事物的完满的科学知识。”总之,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史上,人们通常认为任何现实事物都有其原因,而要把握一件事物的本质就必须找出它的原因。 而康德重视因果性的第三个理由是,在他看来,因果性一方面理解为自然因果性,另一方面 又看作自由的因果性,所以在因果性概念上就集中了康德整个先验哲学所要探讨和解决的总问题,即自由和必然(自然)的关系问题。近代哲学家们所倡导的理性主要是一种“科学理性”,这就使哲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种机械决定论的自然观,他们相信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自己统统服从于统一的法则,那就是自然的因果律。换言之,即是说一个人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和采取这样的行动,都是由时间上在先的种种原因规定的,也就是说,在某一时刻发生过的每一事件以及出现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先前曾经发生的事情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证明自然事件那样按照经验的法则从因果关系上说明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实际上与物理世界的必然没有根本的区别,归根到底不过是像物质自动机一样的精神自动机的自由而已。因此真正说来,人并没有自由,世界上除了自然因果系列外不存在第二种法则,一切都是必然的。于是,“自由”和“必然”成为一对对立矛盾的关系。这是康德所不能容忍的。 接下来我们主要围绕康德看重因果性原理的第一理由进行阐述,第二个理由在先验辩证论讨论,第三个理由在谈到《实践理性批判》时再提。 ②在第一章第一节的“休谟哲学概论”里已经讲过,休谟认为,因果不是一种纯逻辑的关系,不能像唯理论者那样看作理性的东西。它只是人心中的观念的重复所形成的习惯性联想。人们经常看到A在B之前,B与A经常保持这种经验的联系,便习惯地认为A是B的原因,即“先A后B”的习惯使人们心理上相信“有A则有B”。休谟认为,其实在客观事物中分析不出因A必有B。休谟并不是要否定因果,而是否定其必然性。 康德则看出,休谟的错误就在于把观念的主观经验性联系(主观的次序)同对象的客观必然联系(客观的次序)等同起来了。因此康德首先就要把两种联系区分开来,指出我们的诸表象在时间中的先后相继虽然不一定都表现了客观的因果联系,有可能是主观随意的联想;然而,也有一些表象的相继的确具有一种客观的因果性联系,从而这种表象的相继就不仅表现了一种主观的联想,而且表达了对象的一种必然关系。这在本节“二”中已讲过。 习惯性的争论使我们要问:为什么人们可以从特殊的陈述推断出未来的合规律性,或者说,为什么人们可以从特殊的陈述推断出普遍的陈述。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如果不是一个包容一切发生事情的经验,那么,对类似的两个先后发生的对象的重复经验也不可能。一件事情B跟着一件事情A出现,接着又有与前两者类似的前后相继的两件事情发生,如果这两组对象根本是分开的,各自独立的、互无联系,就无所谓“重复的经验”。这样就必须设想这两组对象不属于同一时间系列。这样,也就根本不存在有时间的统一性。一切感觉印象都是片断的、零碎的,如果不是在统一的时间中,就不能联系起来,也就成为不了知识,当然也无所谓经验。 经验需要统一的时间,而统一的时间需要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综合统一性。这样,作为人类知识的经验,根本上不是多数的,它必定是一切发生的事情互相联系着的一个连续的经验。经验的连续,由于时间的连续,时间的连续由于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先验统觉按照其固有的规则实现综合作用。这种综合必定是按照规则对时间的先天的规定。但是,知性通过先验统觉的综合作用所提供的只是先天的规则,只是形式,这种活动应用于其上的质料必须被给定。所以,与经验相关联的是一个包含一切现象的自然界。自然界是一切作为定在(存在)的现象之间按照规律的联系。在自然界中作为定在的现象,在经验中就是经验的质料。自然界的规律,在经验中,在知识中就是先天的形式,这是知性自身提供的。知性的先验统觉按照一定的固有的规则在统一的时间中综合,其最重要的表现是原因与结果联系的综合规则。只是由于这个原则,经验对象的时间顺序才在唯一的时间系列中有了先天规定,经验对象之间的联系才不是任意的,才具有事实上的必然性:B不仅在A之后出现,而是必然在A之后出现,事实上B不可能不在A之后。因为A与B的联系是原因与结果的联系。经验的按照规则的联系以及自然界的规律性是由于人的知性的本性。 所以因果关系概念的真正根源是知性本身,它是知性本身的真正的纯思想,而绝非主观想象的产物。休谟认为必须经过对类似事件的重复经验,借助于习惯的联想,才出现因果联系的主观思想,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形成经验的根本条件,只以个人的实际认识过程的片断(重复的经验)作根据,作了歪曲说明(“习惯性的联系”),得出错误结论(否定因果联系的客观实在性)。 总之,康德与休谟的区别主要是: ⑴休谟从先后相继出现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既无推论也无直觉的确定性,否定因果必然联系。康德认为先后相继出现的特殊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识要依靠经验,但因果概念的根本作用表现为知觉对象在时间次序上所实现的普遍必然的联系,因而是经验及其对象的普遍必然的条件。 ⑵休谟认为重复的经验是因果联系观念的来源,康德则认为因果概念表现了知性的先天的综合功能。 ⑶休谟将主观次序与客观的次序相混淆,康德则明确二者的不同。 第七节的第3部分之第三类比:按交互作用或协同规律并存的原理 一、交互作用规律的表述 交互作用规律在A版的表述为:“一切实体就其同时存在而言,都处于彻底的交互作用之中。”(所谓交互作用就是指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一个实体与别的实体相互决定的因果关系。)   B版的表述为:“一切实体就其能在空间中被知觉为同时并存而言,它们都处于彻底的交互作用中。” 二、证明 1、怎样肯定事物是同在的? [补充:时间的三种样式:常在、继在、同在都是现象在其中存在的不同方式,不同的时间关系,并不是时间本身存在的样式。虽说时间的根本规定性是继在,却不能说时间本身是继在的。时间本身仅只意味着它的功能,这是抽象的,而非实在的。实在的时间总是作为现象的形式的时间,实在的时间总是有现象在其中,总与现象在一起。所以,时间本身无所谓继在,只有时间中的现象才会继在,常在与同在亦如此,它们都必定以时间为其必要的条件。] 关于同在,我们要问的是:既然我们对于现象的众多的感知,总是彼此相继的,那么我们怎样会肯定有现象的同在呢? 前面我们讲述主观的次序,例如对于一栋房子,可以从上往下看,也可以倒过来从下往上看等等;对于月亮和大地,可以先看月亮后看大地,也可以倒过来。总之,我们事实上永远不能把握借此知觉次序可以颠倒的经验来断定地球和月亮或房子的各部分客观上是同时并存的,因为真正说来,单凭这种经验所能产生的只是此物和彼物可以在主观中交替地前后相继出现的意识。而且,我们也没有权利断定下次必然还可以再把次序同样颠倒过来,因为很可能,这种交替的前后相继只不过是主观任意,从而不具有经验对象同时并存的客观性。进一步,我们甚至不能凭这些事物在内感官中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就分辨出它们究竟是属于因果关系的相继,还是属于同时并存,因为即使这些事物出现的次序被颠倒过来,我们也无法借此断言这些颠倒的事物还是原先的事物,而不是由原先的事物产生的新的事物。(后文会再解释) 所谓同时并存,是说诸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中一起存在”。但我们的表象都是在时间中前后相继地出现在知觉中,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从一切表象都是前后相继的这点来了解事物的同时并存呢?显然只有在我们对此物和彼物的知觉的次序是可以颠倒时,才有可能把它们了解为同时并存的。但如前所述。简单的主观的次序并不是并存,可见,要能够把两个或多个事物表现为客观上同时并存的,除了要有一些能够交互地在时间中继起的知觉,以及对这些知觉有实体性、因果性的认知之外(后详),还必须有一种更高、更复杂的范畴,它能够把这些交替继起的知觉彻底综合起来,显现为一些互为因果、互为结果的实体,即一些在时间中(也在空间中)客观地同时并存、具有“协同性”的实体。 2、实体的交互作用是认识到实体同在的基础 ①既然如标题所示认为实体的交互作用是认识到实体同在的基础,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如果实体的交互作用不存在,那么实体同在还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实体的交互作用并不是认识到实体同在的基础,如果不成立,则实体的交互作用则是认识到实体同在的基础。 ②假设现象中的一些实体,它们彼此完全没有联系地孤立地存在着,这一实体对另外实体不起任何作用,这实体也受不到另外实体对它的任何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知觉到它们是同时存在的? 想一想那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这个实体与别的实体中间是完全虚空的空间,它们中间没有任何引力、斥力、光、热、电力、磁力等类的物理作用,我们对它们知觉只能是一个一个孤立着的,因为对于彼此没有任何联系的东西,不可能在感知中进行经验的综合(指相对于先验纯综合的经验的综合)。我们对于两个实体的知觉,尽管时间上有先有后,并且后面的知觉也会对先出现的知觉的定在起限制或规定的作用,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却无法断定这后面的知觉与先出现的知觉究竟是前后相继(因果关系),还是同时存在。因为它们中间既然毫无联系,那自然说不上前后相继(因果关系),没有前后相继,当然就没有相互倒置的前后相继(互为因果),这样也就说不上同时存在。 所以,在现象中的一些彼此完全没有联系地孤立存在着的实体,在这一假设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知觉到它们是同时存在的。换言之,相互隔绝的、不发生任何交互作用的实体,我们绝不可能知道它们是否共存于同一空间范围之中。 ③一个实体有一些规定性,这些规定性的根据却存在于另外的实体之中,这样的关系是影响关系。如果要一实体与任一别的实体都互相包含着其规定性的根据,那么这种关系就是共同体或交互作用的关系。影响关系表示原因对结果的关系,因为一个实体的某些规定性的出现,是为另一实体所决定的,那么,那些规定性在时间中的地位,就是由另实体所决定。决定另一个东西的时间的地位的正是原因,其时间地位为另一东西所决定的就是结果。交互作用的关系是每个实体在其自身中包含着对别的实体之中的某些规定性作为其原因的作用,又包含着别的起着原因作用的实体的结果。因此,实体与实体之间一定处在为动力所(直接或间接地)支配的共同作用之中。 这里所说的共同体一定具有动力性质,如果不是由于这种动力作用,那么在经验中,即使地域上的共同联系也都认识不到。根据我们的经验很容易看出,只有来自空间的各个方面继续不断的影响,才能引导我们的感官从一个对象转向另一对象。例如,我们知道天体是同时并存的,只是由于它们的光线任何时候(只要我看它们)都能作用于我的眼睛,而不论哪个在前,哪个在后都一样。物质正是由于交互影响才证明它们同时存在,并且甚至可以证明那些最远的对象都是同时存在(虽然是间接的)的。 总而言之,知觉告诉你的总是一先一后,你凭什么看出两者能“并存”?康德的理解是:“并存”概念可以从实体间相互作用中推论出来。火作用于冰,冰被火融化了,但从另一方面看,冰也同时作用于火,因为它使火势不旺。这样,我们可以从火与冰的相互作用中类推出它们的并存关系。这也就是说,由于交互作用,才谈得上并存。换言之,当我们把一些事物看作客观上相互并存时,我们实际上已经运用了“交互性”的范畴,即把这些事物看作是处于直接或间接的交互作用之中并因此而构成了一共同体。总之,一切经验对象在空间中的同时并存,都是由于它们被设想为互相影响和相互作用的。 3、如果一个客体在一个时间里存在,另一个客体也在这同一时间里存在,何以这种同在有必然的性质,并且以这种实际情况为根据,我们知觉才能出现颠倒的次序? 由前面几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经验对象同时存在的认识,既不能来自感性的先天形式——时间,也不能来自感性的质料——出现在主体之中的知觉。那么剩下的唯一的可能就是来自于这样的知性的概念:关于一些互相外在而同时存在的事物的规定性的交互作用互为因果的知性概念。这个概念就是“交互性”这个知性概念。由于交互性概念,我们在知觉方面的可以颠倒的次序,才有可能转变为关于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同时存在的认识。可见,由于交互性概念,我们主观的感知才有可能转变成为客观性的认识。这样,交互性范畴(通过范型)也正是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 4、实体的必然的、普遍的交互作用是现象之构成整体的根本原理 一切时间都是这样规定的:实体范畴通过实体常在原理规定出持续的时间关系,因果范畴通过因果律规定先后序列的时间关系,交互性范畴通过交互作用规律规定出共存或同时存在的时间关系。 可见,正是知性按照自身固有的功能,安排、规定了包容自然界一切现象的时间关系,赋予自然界以先天的规律。 康德关于交互性原理对自然界统一性作了重要的论述。像上所说,统一的自然界里面存在着三种根本的动力关系:实体与偶性、原因与结果、共同存在的组合。但是,康德认为,一切现象都在密切联系中的整个世界所具有的统一性,无疑是同时存在着的一切实体交互影响的共同体原理必然要得出的结论。从知识方面看,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知识必定永远形成一个互相关联不可分的整体,可能经验只应是一个唯一的体系,不然自然科学是不可能的。 所以康德肯定交互作用原理对于自然界统一性的独特决定作用。从自然界的统一性来看,需要的不仅是单个的实体及其属性的联系,也不仅是单个实体的属性的因果关系,还需要的是一切实体的交互作用。 5、补充 ①补充一:交互原理以前两条原理(实体性与因果性)为前提,并将它们包含于自身之中 实在的并存总是与现象中的实体有关,并且它能使知觉的前后相继不是像单纯的因果性那样归之于对象在不同时间中的变化,而是以“互为因果”的方式把现象表现为同时存在的。可见,“交互性原理”以前两条原理为前提,但比它们更高,并将它们包含于自身之中。 ②补充二:交互性原理为牛顿“作用与反作用的定律”、“万有引力定律”作了哲学论证 牛顿力学对空间的太阳系和行星间的关系做了研究,他认为任何两个质点都是相互吸引的,而引力质量定量的表示某物体与其他物体引力相互作用的大小,是物体间相互吸引性质的量度。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表示任意两质点之间都有存在着相互吸引力,力的方向沿着两质点连线的方向,力的大小与两质点的引力质量m1与m2的乘积成正比,与两者之间距离r的平方成反比,引力常数为G,其表达式为:F=G*m1m2/r2。万有引力定律是自然界的普遍定律之一,自然界一切物体,无论是太阳、行星间还是分子、原子间,无论是元素还是化合物,都要服从这一定律。自然的一切事物,太阳、行星、分子、原子……都是被知觉在空间中的共在者,它们不是彼此孤立、没有联系的,而是一贯处于交互作用之中,这是康德第三类推的基本思想,而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等正是从物理量上给予具体确定的。 牛顿的第三定律是作用和反作用定律,它是说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同时存在,同时点消失;它们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直线上。它是表明两个同时共存的物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是说当一个物体对第二个物体有力的作用之时,第二个物体对第一个物体同时有力的作用,作用力是相互的。康德的交互作用原理,是当时牛顿力学在空间具体应用的哲学反映。 6、三个类推的总结 首先,经验类推的三条原理确定了经验对象在时间中的相互关系的特性,即(1)现象在时间中的持续存在(实体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一个固定的事物;(2)现象在时间中依一定次序而变化(因果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事物的变易;(3)现象在时间中相互作用的并存(交互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一切事物无不具有的相互联系。这三条原理共同确定了整个自然的先天的形式规律,从而奠定了自然科学(牛顿物理学)的基本原理,而自然科学的特殊规律不过是这些基本原理的特殊运用。例如,实体性是物质不灭定理的基础,因果性是惯性定理的基础,交互性是作用与反作用等定理的基础。 其次,这些类推原理都是一些先天综合判断,它们对一切经验对象的先天(普遍必然的)客观效力不能通过对实体、因果性这些概念的逻辑分析“独断地”证明,因为不超出概念本身的范围就无从得到综合判断,也不能通过经验的归纳“经验地”去证明,因为那样就无从得到普遍必然性。所以,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些类推原理只不过是我们的知性使经验(知识)和经验(知识)对象成为可能的先天原理(而不是物自体所以可能的原理),那么它们对一切经验对象的普遍必然的客观效力也就同时得到了证明。也就是说,必须诉之于“经验的可能性”才能证明先天综合原理的客观有效性,这就是康德提出的这类证明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不止一次地把“经验的可能性”称作是一个先天概念和一个感性事物的表象(对象)结合起来的“第三者”,是它使先天的概念得以超出自身的范围而同感性经验材料结合起来,从而产生出作为知识的经验及其对象。为什么这样呢?因为正如范畴的先验演绎所证明的,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在于一切现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这里他把“一切现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看作是经验的可能性这个“第三者”的“根本形式”,并指出他正是在对这个第三者的研究中“曾发现了现象中一切实有之完全而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甚至连时间的经验性规定都将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在其中发现了我们能够用来预测经验的先天综合统一的诸规则”。由相应的范畴通过其时间范型而来的三条类推原理就是这样的“先天条件”,因而也就是能够用来“预测经验”的具有普遍必然客观效力的“规则”。 第八节 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 一、 1、对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关于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个知性原则)的表述 样式范畴是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者分别的表述为: a、与经验的在直观和概念方面的形式条件相一致,就是可能的。 b、与经验的质料的条件(感觉)相联系的,就是现实的。 c、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 2、关于样式的三个范畴的原理叫作“公设”(Postulat)。“公设”最初源于数学。在数学的体系里,首先需要一些基本原则,作为论证的根据。基本原则包括定义、公设和公理。公设是不经过证明必须要设定的。例如“以任何一个中心点和距离画出一个圆形”,显然这样的命题是不能证明的,因为正是利用这个命题所要求的手续,我们才制定出关于这个圆形的概念。 与前三组原理不同,前三组原理主要阐明对象所成立的基本条件,是针对着经验对象,是增加我们对经验对象的认识,而样式原理方面阐述认识的主体如何认识对象的前提条件,对经验对象的认识无任何增加。换言之,前三组原理确定对象本身的组成,而样式原理确定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 样式范畴的特点是:它们——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作为谓语,加到事物概念上面,表示事物的规定性,可是对概念内容并没有任何增添。这三个范畴并不是先天地陈述事物在量、质、关系以外应有什么普遍性质,而是按照认识能力对事物概念进行的一种分解。因为,一个关于事物的概念,即使内容已经很充分,包含着该事物的全部本质特征,可是,我们是不是还可以从另外的方面提出问题:那个对象是否只是可能的?还是现实的?如果是现实的,那么是否更是必然的?这时,并不是对于那个事物的概念增加什么新的考虑。所问的只是:就那事物的概念或知识而言,它与认识能力,包括知性、判断力和理性都有什么关系?(它们丝毫不增加经验对象的内容,而只是不同层次上规定事物与知性能力相联结的条件:仅仅与知性的经验运用的形式条件相联结的就是可能的;还要充实以经验的内容(知觉)、因而与作为经验性判断力的知性相联结就是现实的;使经验的内容(知觉)处于概念的关联中而与理性的经验运用、即理性在知性中的运用相联结,就是必然的) 样式原则只是对一般的知识从主观方面进行一种考察,考察一般知识与我们的不同知识能力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当然,样式的原则使用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这样的谓语,对作为主语的一定事物的概念进行表述时,仍然离不开综合作用,不过,这样的综合作用,由于仅只把一定的主观认识能力同一定事物概念的某一方面结合起来,所以只是主观的综合。这样,样式原则虽然也是先天的,但根本上只是涉及认识能力的从主观角度进行的论断,这是在对知识进行批判性考察时,从认识能力方面所采取的特定的作法或手续,通过这种作法或手续所能得出的论断,是直接地确定的,不需要证明。由于与数学中的公设类似,所以康德把样式原则称为“一般经验的公设”。 样式原则虽然不需要证明,但是这种原则有关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意义的论断,以及这些范畴在经验对象上面的运用,其合法性仍然需要演绎或解释。 二、可能性 1、通常人们认为,凡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都是可能的,可能性即等同于可想象性。概念本身没有矛盾,这只是它的一个必然的逻辑条件,光从逻辑条件看,还不能判定概念的对象是不是可能的。例如:有一个图形的概念,它是由两条直线合成一个图形。这个概念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因为两条直线的概念和这两条线的交叉汇合这样一个概念并不包含对这个几何图形的否定,其不可能性不是基于概念本身,而是由概念在空间中的构造决定的。实际上这种概念是不可能的,没法提供这种感性直观,因为不符合经验的形式条件,在空间中没有可能性,所以不可能性来自于其不符合形式条件(空间)。 2、概念有两种。一种是从经验引申出来的,这是经验概念。另一种是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作为一般经验所依靠的先天的条件,这就是纯概念。纯概念也从属于经验,因为纯概念只有在经验方面才能获得它的客体。但是,再深入看,经验概念也必然从属于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的条件。因为这种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即纯概念,包含着有关客体的知识的一切先天的综合作用,它们先天地表现着一切经验里面的知觉与知觉之间的关系,它们的这样的作用,正好表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一切事物,作为经验对象,都必定归属于纯概念的综合作用,都要借具有综合作用的纯概念才能思想。所以,事物的概念必定要从属于纯概念。事物的可能性,根本上要看关于它的思想是不是从属于纯概念。纯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决定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事物概念的这种客观实在性,并且只是由于这种客观实在性,才表明了它的可能性。 另外,再看一看数学的概念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情况。例如一个三角形,似乎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知道它具有可能性,三角形概念是独立于经验的,我们先天地为三角形给定一个对象,因为我们能从空间纯直观中构造出一个三角形来。 但是,我们要知道,正由于是在纯直观中的构图,所以,几何学的三角形只是对象的形式,因而它总还只能是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并不是不成问题,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要肯定其对象的可能性,还需要一个必要的条件:我们对于三角形的了解应当从属于一切经验对象的条件。如果我们这样想:空间不仅是纯直观,它还是外现象的一个先天的形式条件,还有,我们在想象力方面构造一三角形所实现的造形的综合作用,跟我们在感知现象当中,为着把那现象构成一个经验概念所运用的综合作用,完全是一回事,这样,才可以肯定,我们的三角形概念具有了这样一种三角形对象的可能性。 3、以上从“1”、“2”可见,康德的可能性公设指的是实在对象的经验的可能性,强调对概念应符合感觉经验材料被给予和被思维所必须的形式条件:一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空);二是思维的知性纯概念,即范畴,也就是符合范畴的综合统一性。 康德的观点与唯理论相反,他认为事物的真实的可能性只应该是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唯理论从概念出发,以概念本身的不矛盾作为真实性的标准,一事物概念本身没有矛盾就等于该事物有了可能性,更进而以可能性代表实在性,进行本体论的体系构筑。 康德认为,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人的唯理论主张只要是可以想象或设想的,只要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那么在事实上就是可能的。笛卡尔证明上帝的存在就是这样,他提一个上帝的完满概念,就得出了上帝的实际存在(见第一章第一节:笛卡尔哲学概论)。像莱布尼茨那样既不占时空,又不能感知,作为实体又不与别的实体发生因果或交互作用的精神性单子(见附录三:莱布尼茨哲学概论),就只是逻辑的可能,而不是物理的或经验的可能,亦即没有认识的可能性的准则。康德指出这种证明虽然逻辑上并不矛盾,并不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根本原因在于同经验形式的条件不相符合。 4、总之,为什么说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一致是可能性的呢?因为经验的形式条件是主观的,也是先天的,因此,当对于对象的认识还仅仅限制在主观条件时,它就只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同时,认识对象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直观就不能综合,也就不成其为认识。因此,与这个条件符合一致,使有了认识的可能,尽管并不是现实的东西。所以,我们思维对象的概念,必须首先与形式条件符合。譬如说,一个对象概念必须是能包摄在“量”,或“质”等形式条件下,否则就不可能有认识。 但是,不能因为形式条件是主观的,就和一切空想、幻想的东西混为一谈。这里的形式条件就是直观先天的形式——时空和知性先天形式——范畴。所以主观条件不是任意的。可能性的时间范型就是有时存在。这意思虽然是说,可能的东西尽管只是有时出现,但它毕竟说明了:既要存在,就必须是在时间中。时间本身就是一个形式条件,不符合就不可能。可见,这范型本身便排斥了任意性。 三、现实性 1、康德说:“概念先于知觉,只表示概念的可能性;可是,提供概念以材料(stoff)的知觉,却是现实性的唯一特性。”也就是说,现实性范畴正如可能性范畴一样,绝不能单凭概念本身所述为何,便推论出某个对象的存在(如对上帝的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详后)。康德的基本观点是:要认识一个现实的东西,一定要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到,即凡现实的东西是可以感知的东西。现实性的唯一标准是概念提供内容的知觉。有了认识的材料,再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实体与偶性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体与实体的交互作用)把它们组织起来,因此而得到某经验对象的认识。 2、我们还可以根据已有的知觉,对另外没有知觉到的事物,预先有所认识。如果有某样事物,我们对它并没有知觉,可是,它却与我们已有一些知觉,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也就是按照知觉之间的经验联系的原则关联着,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它还没有知觉的时候,预先认识到它的定在(存在)。因为,它的定在与我们的知觉是在一个可能经验的范围里边关联的,所以我就能够按照类推原则的指引,从我们已有的现实知觉,在一可能知觉的系列里边,转向那个没有知觉到的事物。总而言之,事物的现实存在的性质,虽不一定由当下知觉直接感知它,却必须能依据经验类推而与一定的现实知觉、感知相联系。 也就是说,事物的现实存在性有些可以直接感知,有些则需要间接感知,例如,由于我们感觉器官构造的限制,我们知觉不到遍布于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磁质”),但是我们知觉到铁屑被磁石吸引的状态;从而间接得知磁质的现实存在(虽然“磁质”的概念在今天已被抛弃并代之以“磁场”,但从认识方法和程序上看,康德毕竟是对的,我们可以将“磁质”当作“磁场”来理解)。总之,无论直接感知或间接感知,但最后总必须由感知证实。 所以,我们也不难看出:现实性虽然大于直接感知的范围,但最终必须在经验感知的基础之上,必须有感知来最后证实才行,因此康德把现实性的唯一标准看作是提供内容于概念的知觉经验。 3、这一条经验思维的公设是第一条公设的进一步发展,第一条公设是说对象成立的主体条件,第二条公设说的是对象成立的客体条件。作为知识的对象除与经验的形式上的条件相一致外,还必须和感官经验的质料结合在一起,这样它才是感性直观的一个对象。在可能性中突出了主体形式的综合作用,在现实性方面又突出了知识质料的真实性作用。 康德这一原理也是有针对性的。这一原理反对狭隘经验论者认识对象存在只凭经验,也反对了唯理论者只凭理性就可以推知对象的现实存在。前者是由于停留于主观感觉或想象而不具现实性(如贝克莱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他看到了感觉在认识中的重要性,但他认为不被感知到的东西就不存在,这却是片面的、错误的),后者是由于缺乏经验性的材料而不具现实性。因此,他认为现实的首先必须是可能的,同时它也必须以感觉经验为基础。 四、必然性 1、必然性的表述为:“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这里说的“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就是指经验的形式条件,这里说的“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就是指经验的质料条件。依据经验的普遍规律而把知觉的东西联结成为必然性的认识,就是依据因果规律,因为现象处于经验的联结中,而这些事物并不是实体,而是实体的状态,这样,一切的变化事件都是受因果规律所支配。由此可见,必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因果的认识。康德指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由概念认识,而只能由根据经验的普遍规律与已知觉的东西相结合才能认识。 被知觉之物不是可以先天知道的东西,但它们必须符合经验联结的普遍规律,这点却可以先天地知道,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已被给予出来的经验对象,按照类推的方式(主要是因果律)而先天地推断出可能经验的必然性。 也就是说,对感官对象的存在,不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到,但是却可以在其互相关联的方面,先天地作出肯定。例如:一事物的定在已被给定,我们对这个定在的知觉不是孤立的,它是构成具有联系性的经验的一系列知觉的一部分,我们从这个给定的事物就可以认识到这个联系着的经验里面的别的事物的存在。如果认识这种必然性,必须以经验的普遍性为根据,考察与已有的知觉处于联系之中的其他事物的存在。因果律是经验的首要的普遍规律。根据因果律,一个给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所以,以给定了的事物为条件,必然会认识到处于因果联系中的别的定在。 康德认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仅从概念认识它,而仅由依据经验的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去认识它。所以除了依据因果律自所给予原因而有结果的存在以外,没有一个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给予的现象的条件下而存在。这就是说事物的必然性不只是依据概念来认识,而是要依据因果性经验法则来认识它。必须从它与对象的联结上去认识,而这种联结依据因果规律,由原因导致结果的存在。 2、但这种必然性并不涉及实体,因为实体没有绝对的发生与消逝,实体在这一过程中并无改变,改变的只是其状态。所以,正确地说,所谓必然性的应用只限于动力的因果律所支配的现象之间的联系,在这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到从作为原因的任何一个给定的存在,先天地推出作为结果的另一个存在。 这一切都说明:(1)必然不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而是经验对象的必然性;(2)不是经验性现象的主观联结,而是按照经验的普遍必然规律的客观联结,是对“可能经验”的先天规定;(3)不是依常在性即实体性规律,而是依变化的规律,即按因果性的力学规律,而把世上一切现象统摄于一条必然性法则之下。 这种现象的必然性,说到底在康德那里是知性造成的,也就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造成的。而范畴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把主体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带给现象,使现象具有必然性。 3、可见,康得所论述的必然性,是囊括整个自然界的现象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不是绝对的、无任何条件的必然性?不是这样的,必然性应该是假设性的必然性(hypothetisch notwending)。这意识是说,这种必然性是以因果联系为根据的,由于原因,才会产生结果;如果没有已经给定的原因,绝不会有结果出现;一定的结果只能是由于一定的原因,有了一定的原因,才必然地出现一定的结果。必然性以原因为前提,所以,这种的必然性是有条件的,这叫作假设性的必然性。 总之,必然性应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⑴它以因果为基础,对自然界的一切现象进行规定:任何事物都不是在迷糊不清、捉摸不定的偶然机会的情况下发生的,世界上没有偶然。⑵由于必然性以因果律为基础,所以必然性具有一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不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必然性无法窥测,难以掌握,相对于认识,就成了“注定”。 4、康德第三条公设的提出,是反对经验论者否定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存在,又反对唯理论者以逻辑的必然性推出现实的必然性。 必然性不能像唯理论者看作只是思维、理性的产物,这只是一种逻辑的必然,它必须通由一定的现实的感知的东西,依据因果等类推,才能确定其必然存在。“凡人皆有死”,就是这种必然。康德认为,这并不在逻辑上否定与之对立的“人可以成仙(不死)”。后一命题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经验中不能为感知所证实或提供。所以“凡人皆有死”并非逻辑的必然,而是经验现实的必然,这才是科学认识的对象,像“人可以成仙”之类不能由经验提供材料以证实其必然性的命题,应根本放逐在认识领域的科学研究之外。 根据这条自然的必然性法则,康德把以往自然哲学中零星提出的一些命题整理成一个系统,即看作必然性公设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例如,“世上没有断裂”是用来反对“真空”的,属于“直观的公理”层次;“世上没有飞跃”是用来强调质的变化的连续性的,属于“知觉的预知”层次;“世上没有偶发的时间”实际是“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的否定的说法,属于经验的第二类比(因果律);“世上没有凑巧的运气”则是将样式范畴(必然性)加于因果决定之上,表示知性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属于经验思维的第三个公设。 五、对思维的公设的总结 1、没有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 通常人们(莱布尼茨、沃尔夫)认为:可能性的范围在外延上要大于现实性的范围,现实性的范围要大于必然性的范围。换言之,有些可能的东西是不现实的,而有些现实的东西却不必然(所以是偶然的)。那么我们要问,这种情况是否成立? 一般的设想:有好多是可能的,可是并不现实,好像只需在可能的上面加上某样东西,就构成现实。问题是加上什么东西?如果把可能的东西范围之外的什么东西加到上面,那只能是不可能的东西。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使知性同适合于经验的形式条件的东西即同知觉按照经验的规律联系起来,而这也是从可能经验来看的真正的现实性。 如果可能的经验之外的别的现象系列以及另外的囊括一切的经验体的可能,所依赖的条件本身也仅只是可能的(没有任何给定的东西的空想),那么,它就是完全地不可能。 再假设有空间时间以外的直观形式,或范畴以外的知性形式,我们也无法设想,无从把握;即使可以以它们为形式条件构成“可能的世界”。它也不会进入我的经验,因为我们只存在空间和范畴的形式下,才能获得对象。 所以,事物的可能性是否超出经验延伸的限度的问题,其答案必定是否定的。康德所讲的可能性不是形式逻辑的可能性,而是讲对象成立的可能条件,这可能条件就是时间、空间、范畴。 2、三个公设之间的关系 不难看出,康得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在外延上都属于同一个可能经验的范围,那么是否在内涵上就毫无区别了呢?康德认为区别是有的,但并不是它们所使用的那些事物或经验对象的区别,而是知性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上的区别。 说到一个事物具有现实性,那一定比可能性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可能性意思只是指知性应用于经验有关的事物,而现实性是指该事物还与知觉有联系。但是,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涉及那个事物,那个事物在现实中所包含的,不会多于其完全的可能之中所含的。这就是:不管从单纯的思想方面把握,还是从知觉方面感知,那个事物仍然是那个事物,不会有什么不同。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只是我们认识的不同方面,是对于认识本身的分解,而那个事物既是可能的,又是现实的,又是必然的。 因此可能性和现实性、必然性,各自包含的范围无大小之分。因为,讲对象所以成立的可能条件,这可能条件就是时空与范畴,没有时空与范畴这些可能的条件,任何现实的或实在的东西都不可能成立。同样,凡现实存在着的东西作为经验思维科学知识都在必然联系之中,离开了必然性就没有经验思维。 这三个层次,一个比一个增加了某些东西、一个比一个更复杂但它们共同运用的那个经验对象并没有改变什么、增加什么。因此,样式原理被成为经验思维的公设,意思是说不论经验对象的内容是什么,它们都必须无条件地假定这些命题的有效性,而不可能为之提供证明,但这并不说明这些原理就是完全自明的、不需要演绎的,而只说明它们的演绎不在对象之中,而在主体产生对象的方式之中;正如数学(几何学)的公设之所以显得是自明的,只是因为它们本身超出了证明过程之外,而是一些“实践的命题”,即是在作图中确定下来的。 补充:对综合作用的总结 1、通过本章第五节至第八节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的讲解,我们可以将综合作用作一个总结。综合作用是一定的主动的作用,把众多的东西联结在一起。联结有两种:组合与联系。 (1)组合——对众多的综合,这些众多不具有相互必然从属的关系。例如:正方形由于对角线分为两个三交形,这两个三角形不是必然互相从属的。这类组合是数学所进行的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这类组合式的综合又可以分为: a:积聚的综合——针对广延的量; b:结合的综合——针对内强的量。 (2)联系——对众多的综合,这些众多具有互相必然从属的关系。例如:一定实体具有一定偶性,或原因产生出结果。在这样的综合中,双方并不是同类的东西,可是却先天地联结在一起。这种联结叫作动力学的,因为这是关于众多存在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 a:现象之间的物理的联结; b:现象在先天认识能力方面的联结,这是形而上学的联结。 2、知性的四类原则的综合作用及其成果的各自特点 (1)“直观的公理”——通过对不必然互相从属的同类东西的众多的先天的积聚的综合,这就产生出广延的量。这就是量的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2)“知觉的预知”——通过对不必然互相从属的同类东西的众多的先天的结合的综合,产生出内强的量,这就是质的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组合式的综合施之于广延量,是积聚性的结合,施之于内强的量是结合性的综合。这二者的区别大体上是:属于积聚性综合的,可以分离成为若干同类部分(这种分割是无止境的),其任何部分如仅从其本身看,与原来的整体仍然是同类的东西。属于结合性综合的内强的量,表现为知觉到一系列不同的度(或是递增的,即从0过渡到一定的度,或是递减的,即从一定的度过渡到0),但作为具有一定的度,它们是同类的。知觉到的每一个特定的度,是瞬间的,唯一的,总是单独出现的,但是与广延量不同的是,尽管每一特定的度都只是单独出现,可是,它之为一定的度,都与那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分不开,孤立起来,度就无从出现。度之为量即内强量,不能离开那个由不同的度构成的系列,正是作为这样的系列中的一个环节,才有所谓度。可是,又要回过来想:尽管度必然是一个系列中的环节,而度之为度,度之被知觉,其特点都是瞬间的,唯一的,个别的。所以,对度的知觉,既是独立的,又不能不包含着一个一定的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对个别的度的知觉似乎不需要综合,实际上不设想到有一定的度的系列,不设想有作为这样系列的基础的综合,也就不会知觉到度。这样的综合是结合性的综合,又处于联系之中,又有独立的根本特性,所以是结合。 (3)“经验的类推”——通过对不同类可是先天地联结在一起的东西的先天的物理的联结,产生出实体与偶性、原因与结果、交互作用的关系。这是关系范畴应用于现象的结果。 (4)“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通过对一般经验思维与不同的先天认识能力的先天的形而上学关联,产生出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的样式。这是样式范畴应用于经验思维的结果。 第九节:将一切对象总体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 一、前言   康德在整个先验分析论(概念分析论和原理分析论)中,已解决了经验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即证明了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根据。但这一问题的解决还不是《纯粹理性批判》的最根本的目标,最根本的是形而上学的命运问题。形而上学不是经验知识,但它同样应该是先天综合知识。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先解决范畴的及由范畴而来的纯粹知性原理使用的界限问题,即哪些属于其固有的范围,哪些属于范围之外。然而,纯粹知性界限的建立,正是通过对一切经验知识(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的研究而实现的,因而康德在先验分析论最后划出一章来专门讨论这一问题,既是对整个先验分析论所研究的自然科学问题的总结,又是向先验辩证论将要研究的形而上学问题的一个过渡。 二、范畴只能有经验的运用,不能有先验的运用 人们也许会认为,既然我们的知性实际上反正都只能用于经验,又何劳我们在这里反复论证,不是多余的好奇心吗?康德认为,从理论上反思到知识的来源,规定知性使用的限度,这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将产生一些重要的后果。一方面,如果知性辨别不清某些问题是否在它的视线之内,它就无法保证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很可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而陷入迷乱和幻相。 要确定知性使用的界限,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经验的使用,什么是先验的使用。按照知性的先天规则将知性的先天概念现实地运用于感官对象之上,这就是知性的“经验的使用”。反之,如果以为我们不仅可以不依赖于经验而以知性的先天概念本身为对象去解决关于对象的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即获得关于对象的知识(如人们认为“经验的对象”就是“物自体”),这就是知性的“先验的使用”,而这种使用是不可能的、无意义的,只是一种误用。(“先验的使用”与“超验的使用”不同,也不能混淆,后者后详,这里先提出两者是不同的,具体见邓晓芒的《康德哲学诸问题》相关篇幅,其中有引康德的一句话:“先验的和超验的并不是等同的,我们在前面所阐述的纯粹知性原理只应当具有经验的运用,而不能具有先验的、即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运用。”) 三、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 1、在康德看来,范畴概念虽然起源于主体先天的逻辑功能,概念的形式和原理本身也是属于先天的,但是概念的使用和它与对象的关系,最终还是和经验相联系,经验所以可能的条件,还是求之于范畴概念及其原理。 知性纯粹概念(范畴)在应用方面必须与经验条件相结合。康德的“量”的范畴概念,仅作为能由“具有量的判断”思维事物的规定。我们必须思考其中有量规定的事物,并且这种规定是在时间中同质的综合。而质的范畴,“实在”仅指由肯定判断思维的规定。它是表明我们思维时间中具有一切的存在。“否定”是时间中事物的空无。关于“关系”的范畴,“实体性”表示时间中的存在的一种永恒性。实体范畴是表示它与直观的关系中,必为其他规定的“终极主体”的事物。这是康德关于实体范畴是主体的基本思想。实体范畴为主体的逻辑观念或表象,是说某某事物仅为主体的存在不能用宾词来说明。“偶然性”是表现时间中的那种物质的变易形态。“因果性”是表示在时间中事物依照规律法则而发展变化的相继性。“交互作用”是表示在时间中事物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和相互关联。而样式范畴,其“可能性”是表明事物在时间中可能的存在。“现实性”是事物在时间中现实的存在,“必然性”是在时间中一定的存在。从这些范畴的使用来看,范畴必定在时间之中,都是和经验的事物相联系,离开可能的经验,离开现象的世界,范畴就失去了应用的对象。除去经验直观,概念就不能证实自身的实在性。康德把范畴的使用规定在可能经验领域之上,也就是说确定在现象界之上,在这一范围之内为范畴客观有效的应用领域。纯概念知性概念和原理,只能有经验的运用,不能先验的运用。 康德把主体“人”二重化,先验的主体“人”是纯粹的自我意识,是经验的主体“人”(经验的自我意识)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人是自己现象本身,人的本质“人本身”是现象的最高根据,但作为本体的自我是“自在之物”,是非认知的对象。而作为经验形态的人的各种感性表现,在康德看来是属于现象。康德把一切现象的总和看成是自然界(现象界)。 康德的“现象”有两个同义词,一个是德文词Erscheinung,又译为“出现”、“显现”,一个是拉丁文词Phaenomenon,原有空中出现的异象、显象之意。这两个词康德通常交替使用,但也有细微的差别(详见温纯如的《认知、逻辑与价值》P345-P346,因不需细讲现象的不同含义亦不影响本节的理解,故不再列出),即Phaenomenon往往特指那些经过范畴的综合而统一为对象的现象,Erscheinung则有时指未经范畴整理过的感性现象。因此,在讨论“对象区别为现象和本体”时,康德主要使用的是Phaenomenon一词。 2、康德认为“自我”(先验自我)也是不可认识的。他认为,经验、知识在两个不可知的“物自体”交互作用中得来的。一个是作为主体的“自我”,一个是作为客体的“物自体”。后者,即客体的“物自体”又有两种:第一种叫不可知的“物自体”,第二种是指现象对象的多样性的统一体。[按杨、邓《指要》中第二种名为“先验的对象”,而第一种称为“本体”,而张世英等的《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则总称二者为“先验的对象”,因本文接下来所编部分为《指要》中所讲之内容,故取杨、邓的说法,但并不影响读者对二者的意思的理解,即一则为不可知的“物自体”(本体),一则指现象对象的多样性的统一性(先验对象),接下来分别阐述本体与先验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①先验对象 知性的先验使用之不可能,不是就知性的能力本身来说的,而是就其所实际受到的外部限制(即经验范围)来说的;然而,知性及其诸范畴在其经验性的使用中,恰好又是通过以先验的方式设定一个对象而发生作用的,只不过这个设定的对象本身不是认识的对象,而只是在可由诸现象之杂多所规定的一般对象这个概念之下的诸现象的表象,也就是用来统一感性杂多为一个对象的“某物”(=x)之表象,称为“先验对象”。如“人”的概念,不是指任何个别的人,而指普遍的一切的人,即它统制一切个别的人。它有这种统制力量,绝不是由于它是一个空洞的名词,而是由于它包含一个不属于任何个别的人又统辖一切人的“人的范型”,这个“人”即是先验对象(凡是范畴就已经意味着指向一个对象并且准备要规定一个对象了。然而这个对象在这种意义上还只是一个“先验对象”,即“所认为的对象”,它还没有确定这个对象究竟是一个经验对象还是超经验的对象(自在之物),而只是“一般对象”。“先验对象”、“所认为的对象”、“一般对象”这些说法在这里都是一个意思,即不管这个对象是经验对象还是自在之物,范畴只是一般地指向一个对象)。先验对象的概念在知性的经验性使用中是绝对必要的,例如我们面对着一些给予的感性材料,首先得把它们看作是一个有待于规定的“某物”,然后围绕着这个某物而使用范畴和范型去把握那些感性材料,并把那些感觉材料都视为与这个同一个对象(某物)相关的。但这个某物在这种意义上只不过是知性统觉的统一性的相对物(Correlatum),它绝不能和这些感觉材料分开而成为认识对象,其本身究竟是什么当然也就无从知悉。我们的知性设定这个先验对象只是为了经验性的使用,而不是为了先验的使用。或者说,我们虽然可以先验地知道任何被给予的感性表象都属于“某物”的表象,但我们绝不能先验地知道这个离开了感性直观的某物本身到底是什么(而只知道是怎样的)。 ②“本体”(Noumenon,复数Noumena),康德是指这样一些事物,“它们仅仅是知性的对象,但仍然能就其本身而被提供给某种直观,虽不是给感性的直观(而是给知性直观)”。(什么是知性直观,后详) 先验对象本身和本体这两个概念虽然都表达“自在之物”的意思,都有“不可知”的含义,但在来源和功能上却有某些细微的差别。 从来源上说,先验对象概念直接来自先验统觉或知性对直观杂多的统一作用。先验运用是不允许的,但知性先验地建立起来的先验对象却是其经验性运用所不可缺少的,它是构成感性直观的经验对象的前提,是思维对一般杂多、包括经验性杂多进行综合统一的一个必要概念。 “本体”概念在来源上则与先验对象不同,它虽然也是“知性对象”,并且也是知性的先验运用所设定的,但它不是知性概念的演绎中,而是从先验感性论中引出来的。当知性把感性现象限制在与物自体无关,而只和事物凭借我们的主观性状向我们显现的方式有关时,这就已把现象和本体区分开来了。这就是整个先验感性论的结论,“这个结论从一般现象这个概念也会自然得出,必须有本身不是现象的某物与现象相应。”他明确表示,承认现象就必须承认物自体。现象不能独立存在,它是由一个东西派生的,作为派生的表象——现象虽然在我们主体内,然而,作为作用刺激而使之产生的原因却是在主体之外,没有这种刺激作用,就不可能有主体内的表象。这个物自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本体,即一个感性的来源、基础和进行认识必须设定的对象。 可见,先验对象是知性从其自身的运用中所建立的一个必须用来规定经验的知性对象,本体则是知性从对感性现象的限制中的设定的一个作为知性直观对象的知性对象。 (1)现在讲解一下这个“知性直观”。首先我们阐释下什么是“理智存在体”。康德说:“理智由于承认了现象(表象),从而也就承认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存在,并且因此我们就可以说,把这样的东西表现为现象的基础……是可以允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个基础就是“理智的存在体”。人们或许会问,既然物自体本身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一点也不知道,那么为什么康德又断言它是“理智存在体”呢,这不是已经知道它是“理智”的吗?这里并不是说康德“知道”物自体是“理智存在体”,而是说,“理智”承认了现象,因此,理智就得承认这个现象的基础,而我们的感性又不能提供关于这个“基础”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于是理智只能是依据现象而推出这个基础的东西的存在。既然它不是由感性提供,而只是由理智推论出的存在体,所以是理智承认的存在体。正是这种意义上,康德说它是“理智存在体”。所以,康德说“我们仅是在这种方式下承认理智存在体”。说的是“在这种方式下承认”,而不是说的认识、知道这种物自体的理智性质。 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为什么要承认物自体,为什么又说物自体不可知。从感性方面说,既然承认经验是认识的开始,就必须承认感性的作用,而感性是被动的,因此就必须承认有作用于它的外物;但是,感性直观又限于表象,那就不能超越表象经验去认识非现象的物自身。从知性方面说,思维是知性的功能,它虽然不能直观物自体,但它既然承认了现象,它就必然要推论出作为现象基础的物自体的存在;但是,知性既然不能直观,因此,它就必然对这个本体毫无认识。 (2)知性不是直观,不可能直接用于对象。因此,知性实际对本体一无所知。但康德指出,当然也可能有一种知性是能直观的。这意思是说,可能在人之外还有别的存在体(可能是天使、上帝之类)。它们可能具有一种直观理智存在体的直观。康德认为,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就人类,就地球上的人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人只有感性的直观,这就是人的认识能力的本性决定的。正因为人的知性不是直观,而是思维。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能排除本体存在的可能;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我们既不能直观它,也不能认识它。所以,本体仅是一个或然性的概念。 由先验对象与本体的来源不同,我已可看出其功能的不同了。同样是表达“物自体”(即不可知的某物),先验对象和本体是立足于不同角度的:前者的不可知是因为它本身还有待于建构出经验对象,它只是知性针对一切可能经验而能先天地断言的“一般对象”(或“一般某物”)的概念,孤立地看它本身则不可能有任何内容;反之,本体之不可知则是因为我们根本不具有知性的直观,而只有感性直观,因而我们无法将我们的知性范畴运用于它之上,所以它只是在现象之外不可认识、但可思维的客观实在的对象,我们可以把它思维成一个“知性直观”的对象。因此,先验对象可说是作为一切经验知识的先天条件的一个纯粹概念,它把与某个对象的关系给予一切经验性的概念,因而已参与了经验知识的具体构成;本体虽也是经验知识的一个条件,但却被视为现象或感性杂多之所以被提供出来的一个逻辑上必要的条件,其本身并不参与经验知识的构成,而是标志着经验知识的界限并被设想为某种知性直观的对象。 总之,先验对象是运用于感性直观的概念,本体则是一个超出一切感性直观的(超验的)概念,先验对象就其本身是超出感性直观的而言是“毫无概念”的,本体则是作为一个超出感性直观的“概念”,还表达了诸如知性直观的对象、绝对客观实在性、独立于我们感官的某物等等含义。 不过,尽管先验对象和本体有如上那些区别,康得还是常常把它们混同起来使用,并且在第二版中,他把第一版讨论本体和先验对象的区别的那几页全部删去,而代之以讨论本体一词的“双关意义”的四段话。这是因为,本体和先验对象两个概念在他那里虽有区别,但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相通的,甚至可以视为本体概念的两种不同含义的体现。因为,先验对象它本身毕竟是一个知性存在物的未规定的概念,意味着某种在我们的感性之外的“一般对象”或“自在的对象”(物自体)。另一方面,“本体”这一概念虽然本身意味着一个非感性直观的、即知性直观的实在对象(积极意义的本体),但它实际上又只能被看作一个不是我们感性直观的对象(消极意义上的本体)。这样一来,先验对象与本体都意味着不是我们的感性直观、作为感性知识之界限的物自体。而且康德认为,双峰对峙的“先验对象”与“本体”也可能还是同一个东西,尽管这同一个东西非人类所能掌握,是属于神——知性直观的范围。康德看出,可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作为我们认识的基础,但由于人类只具有感性直观能力,无法去超越经验去认识这个“非感性的原因”。 由于先验对象在经验认识活动中的实际作用与这里讨论的现象与本体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且容易使问题复杂化,所以康德在第二版中就只着眼从“本体”的两重意义来展开论述。但我们应该注意,本体与先验对象各自都有两重意义,即概念本身的意义和实际意义,或者说积极的与消极的意义;但本体的概念意义是积极的,要去规定物自体,先验对象的实际意义是积极的,要去规定经验现象;只有本体的消极意义(实际意义)和先验对象的消极意义(概念意义)才是重合的,都只具有标志经验知识之界限的否定含义。 ④现象与本体在康德那里的含义,大体上如同上述。但康德的意思还不只是要区分这两个概念,而是要找到在一般对象中区分出现象(经验对象)和本体(先验对象)的根据或理由。 在康德看来,光是从“现象”一词推断出有一个本身不是现象的某物存在,这只是消极意义的本体(对象);而要使这一本体具有积极意义,那就必须能够对它使用范畴,因为只有范畴,才能真正建立起有关一个对象的客观有效的知识,这是不能光凭本体概念的逻辑不矛盾性推论出来的。但范畴要能建立对象(或对象知识),必须要有范型和感性直观形式,而本体这一概念本身又恰好只是通过撇开感性直观才得以建立起来的,它所设定的“知性直观”又不是我们人类所能具有的。由此可见,绝不可能在本体上使用范畴,换言之,绝不可能把本体当作某种认识的对象,而与经验知识的对象相提并论。 本体作为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悬拟的”(problematisch)概念,即本身不矛盾、同时又作为现有概念的限制而与其他知识相关联的概念,它就不但是可容许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了。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就可以而且必须把一般对象划分为现象和本体,即划分为认识的对象和不可认识、只可作为认识的界限而悬拟的对象。“既然知性以这种方式获得一种消极的扩展,这就是说,知性与其说是由于感性而受到限制,不如说是通过知性用本体来称谓物自体(而不是把它看作现象),知性就限制了感性。但知性同时也限制了自己,不能通过任何范畴来认识本体,因而只能以未知某物的名义来思维这些本体。”本体这个概念的实际意义只可能是消极的,即一个“限制性概念”,其作用在于限制感性的僭越,使之不至于跨入到现象之外,而这同时也就是限制了知性本身的狂妄,抑制它撇开感性而作独断的(先验的)运用的冲动。 四、两个世界的划分 康得依据“对象”的不同,如果对象仅为现象而非物自体,则依据知性法则思维的限度内是为“感性世界”,又称“现象界”;而对象不为现象而为本体被思维为直悟的,仅能思维而不能被感知时则是作为本体说明,称为“本体界”,又称“理智世界”(其原因在“理智存在体”和“知性直观”那里已经有所阐述)。如此区分的关键便是看对象是属经验的意义的,还是属先验的意义的。 康德在对象中区分出现象和不可知的本体,完全是从其消极意义上来理解的,即一方面反对经验论的独断论(即唯物论),这种独断论认为即使没有我们的感官,对象本身仍有一种可被感性直观的性质;另方面也反对唯理论的独断论,这种独断论认为我们除了通过感官认识现象世界之外,还可以通过知性概念和理性认识本体世界。康德认为,本体不可能具有感性的性质而被直观,顶多可以设想具有某种可被知性直观的性质,但连这也是无从证实的,我们绝不能直观到对象在我们的感性直观之外是怎样的。但另一方面,本体也绝不能通过由知性概念中引出理性推论的不矛盾性来证明其合乎种种知性规律。康德举例说,近代西方哲学家们往往把观察性质的天文学划入“感性世界”,而把哥白尼和牛顿的理论天文学划入“理智世界”。其实天文学只有一个,即知性的规律运用于感官的材料之上的天文学,离开了经验而企图用知性先验地把握本体的那种天文学是根本不可能的。但为什么看上去似乎又真有“观察的”和“理论的”两种天文学之分呢?康德认为,这只是由于经验性的诸现象相互关联的彻底性程度不同,而并不意味着理论的天文学就可以撇开经验而把握本体。 康德从消极意义上把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把本体规定为对知性的一个限制性概念,最终是为了证明他关于先天综合判断是一切知识的基础的观点。本体限制知性,就是限制知性的先验使用和分析的使用,使之只有和经验性的东西相结合才形成先天综合判断,扩展人类知识。 从历史上说,早有哲学家承认在现象世界之外,有称之为理智世界的存在。当然,在柏拉图之前,巴门尼德已提出意见之路与真理之路的两个世界的划分,但是,主要是指柏拉图。但康德只是在划分两个世界这个总的观点上同意柏拉图的提法,而在具体说明两个世界的作用上,却根本不同。康德在现象中找客观知识,柏拉图则是在理智世界中找客观知识。 第十节:反思概念的歧义 (本节应对照附录:莱布尼茨哲学概论) 一、反思概念 “反思”(德文überlegung),拉丁文reflexio,又译“反省”)是17世纪以来近代最流行的哲学术语之一。它的基含义是人们反观自身(思维主体)的一种思维活动,在拉丁文中原指光的反射。 康德认为“抽象”只是概念产生的“消极条件”,“积极的条件是比较和反思”。 康德一开始对一般的反思下了一个定义:“反思(reflexio)并不涉及对象本身从对象直接得出概念来,而是这样一种内心状态,在这种心态下我们首先力图去发现我们得以达到概念的那些主观的条件。反思乃是所予表象对于我们知识的各种不同来源的关系意识,借此我们才能正确规定这些知识来源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反思概念并不是直接从对象引来而与对象本身相关,而是我们通过反省发现达到概念的主观条件的心理活动。它是主体意识能正当规定各种知识来源的相互关系的活动。关于表象,首先问到的是我们的一切表象,是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进行联结和比较表象的,是知性还是感性?知识的形成离不开判断,判断是知性的逻辑功能,判断正确自然会得到真理性的认识,而证明判断是否正确,莫过于对判断自身的检查。在康德看来,一切判断乃至比较都需要“反省”,这种反省就是对所给予的概念辨别出其所属于哪种认知能力。由此康德提出“先验的反省”概念。先验的反省是主体意识内在的一种意识反思活动,通过对表象比较和表象所属的认知能力的思考,来辨别相互比较的表象是属于纯粹知性还是属于感性直观的活动。在主体意识反省中,产生一系列的概念的相互关系,诸如:同一与差异、一致与相违、内部与外部和质料与形式关系。在康德那里,主要解决概念的主观性归属问题。要正确解决这些概念的关系问题,就要回答概念关系与人的认知能力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回答这些概念关系是与人的思维能力相关还是与人的感性能力相关。 知性(理智)判断是利用概念进行,在任何构成客观性的判断之前,康德认为都要先行比较概念。要求全称判断的,要寻求一致点,在一致概念下表现着表象的同样性;要求特称判断的,是要寻差别点;要求肯定判断的,是寻找同一点;要求否定判断的,是寻找相反点等。这里康德所进行的比较是从概念的逻辑意义上进行的,康德把“比较的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称之为“反思概念”,认为它们表达了“诸概念在一种内心状态里能够相互隶属的关系”,这就是同一性与差异性、一致与相违、内部与外部、质料与形式。但康德马上指出,这里要讨论的不是逻辑的形式。从形式上它们只具有纯粹概念比较的意义,这就只是“逻辑的反思”,它把一切概念或表象视为同一层次的;“但先验反思是指向对象本身的,它包含着诸表象客观上相互比较的可能性根据,因而与前一类反思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它们并不属于同一个认识能力”。康德所说的概念比较真实意义主要是在概念的内容上,在于事物本身是否与同一或差异、一致与相违等概念相符合,这是从概念内容是否与概念逻辑关系相符。在康德那里,概念的逻辑关系是由主体认知思维逻辑能力决定的,因此考察概念内容必须考察它与认知能力的关系,也就是要考察事物所属的位置关系是由知性还是由感性决定的。就是说所给予的表象相互间的关系,是由人的主体意识认知能力(或知性或感性)来决定的,而先验的反思的功能或价值就是辨别知识内容的主观来源问题。这种事物是否同一与差异等不能由逻辑关系(比较)从概念本身来决定,而是由先验的反省,即辨别事物所属的认知能力的主体意识来决定的。康德看到了“逻辑的反思”只是一种思维比较关系,不涉及认识对象本身,而先验的反思是与对象本身直接相关,表象相互间客观比较是否可能,也是由先验的反思决定的。先验的反思是事物构成先天判断的前提,也就是说知识中的真理性不仅与逻辑有关,也与内容相关,这种普遍必然的先天判断,是与人的主体意识认知能力联系到一起的。 康德提出反思概念的问题主要是为了排除唯理论哲学家、尤其是莱布尼茨派的知性体系最主要的立论依据,他们是把哲学体系的基础建立在反思概念之上,而不是通过经验的帮助,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如果从反思概念的歧义中,明辨谬误之源,就可以避免仅从理性来建立哲学系统。 二、反思概念表 先验的反思是把比较的概念,如一致性与差异性等,通过和人的认知能力相联系来加以辨别和说明。康德的“反思概念表”,实际上应看作对莱布尼茨哲学的一种全面的批判。正如康德自己说的:“把莱布尼茨学说一切部分的概念区别揭示出来,同时又揭示出这一特有的思维方式的主要根据不过是建立误解之上的。” 1.同一性与差异性(Einerleiheit und Verschiedenheit) 莱布尼茨依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证明,如果有两个东西在自身的内部规定上完全一样,不可分辨,那么它们必定是一个东西。康德指出,如果我们对这一概念加以“先验的反思”,便会发现它只是对抽象的“对象”概念的纯粹形式上的比较,即把这些对象看作没有任何感性内容的“纯粹知性的对象”(先验对象)。就此而言,这种比较当然是无可争议的,就像头脑里的“一百元钱”的观念和现实中的一百元钱在概念(即含义上)是完全一样的,不多也不少。但这种比较也是毫无用处的,只不过是同义反复(如说:两个含义相同的概念实际上就是一个概念),更不能以此为根据来推断现实的经验对象的情况。康德举例说,两滴一模一样的水,尽管其内容规定完全相同,但并不就是同一滴水,它们是占据不同的空间位置的。莱布尼茨却正是要把空间也变成一个知性概念,把它纳入事物本身的内部规定之中,从而能由纯粹知性来推出:如果两滴水真是一模一样(包括在空间位置上也相同),那它们就会是同一滴水;而没有意识到,空间本身绝不知性概念,而是直观。两个完全等同的空间(如同样一立方米空间)却可以在直观上是相互外在的,因此在概念上完全同一的东西,在现实中却可以是不同的对象。所以,莱布尼茨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对空间表象进行先验的反思,或者说混淆了先验反思和逻辑反思的意义,用逻辑的纯概念的反思取代了本该由先验反思来做的工作,并企图把这种逻辑的反思弄成对经验对象有效的客观原理。 2.一致与相违(Einstimmung und Widerstreit) 实在这一概念,如果作为纯粹知性的表现,那么在实在中就不存在相反的东西,因为实在(实体)作为本体的范畴是超出时空的。但在现象中的实在者(实体),是可以在主体同一意识中相聚和相散,如在同一直线上有两个相等且相反的力相互作用,其结果是达到平衡。 莱布尼茨将两个表象(概念)的一致与相违理解为事物的表象与我心中天赋的概念或原理的关系,从而主张“把一个观念的对象的存在,设想为这对象和我的协同”。因此,这样一个对象不是被看作感官的对象,而是被看作作为纯粹知性的“我”的先验对象,它只能设想为逻辑上不矛盾的对象、即合乎“不矛盾律”的对象。康德指出,这样设想的所谓“本体的实在性”只是空洞的不矛盾性,当然不会出现经验中相违、对抗、紧张或痛苦的现象。但感官世界中的一致则完全有可能是通过这种现实的相违而实现的,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愉快和痛苦的某种“平衡”状态(3-3=0)。因此,莱布尼茨企图利用实在性在逻辑上绝不自相矛盾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都是和谐美好的,所谓“恶”则只是从我们有限的感性眼光(因而是从“模糊”观点)来看才是恶,这种盲目的“乐观主义”无视感性冲突的实在性,同样是用逻辑的反思代替先验反思的结果。 3.内部和外部(Das Innere und ?u?ere) 内部和外部从逻辑的意义讲就是内涵与外延的关系,而从先验的反思看,作为纯粹知性的对象实在是思维的统一体,其内部是没有与自身相异、相矛盾的事物的关系。但作为感性直观对象的现象而言,现象中的实体是通过关系给予的。人们认识实体(空间中显现的物质性的东西),是通过空间中力的关系,如引力与斥力。 这里讨论的是针对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及其“前定和谐”学说的。莱布尼茨要求实体应是绝对内在的、不受任何外在关系影响和支配的,这种实体不过是按照形式逻辑的排中律所规定的一个“纯粹知性对象”(本体)。但是当莱布尼茨将这个毫无内容的抽象概念当作某种经验对象来规定时,他就根本无法援引任何空间的外部规定,而只有通过和主观内感官的类比来确定这个实体的内部规定,这就是没有广延,只有“表象能力”(类似于思维能力)的“单子”。单子要解释整个宇宙,但它的内在性又使它超不出自身之外,因而不可能有组合世界的能力,因此就必定要借助某种逻辑上的假设,即上帝赋予一切单子的某种“前定和谐”。康德认为,这绝不是对世界的一种物理学上的解释,也丝毫不能具体说明现实的交互作用现象。在经验中,任何现象的实体都是处于空间中的相互外在的物质对象,其规定性只能通过与其他实体的外在关系即“力”的关系才能确定(如“不可入性”就是由对外来力量的“斥力”造成的)。物质也有“内部”,但这种内部只是相对的,因而是通过种种关系而与外部相通、且本身也可视为某种外部关系的。所以,“单子”的“力”并不由于在概念上无矛盾地设定了就能现实地在自然中起作用;上帝的“前定和谐”则根本不是一个现实的力学设定。 我们的确必须在一切外在给予的现象之物底下思考某种单一的基体,设想它是绝对内在的,只要我们不把这种逻辑上必然的设定错当作经验的事实,来影响我们对物质的现象世界的认识进程,而是仅仅当作我们能够设想外部经验世界的单纯逻辑前提。在这里,康德实际上给莱布尼茨的内在能动的单子保留了一席之地,因为康德自己所谓知性自发的能动性,在某种意义上正可以视为单子的类似物;而所谓知性“为自然立法”并建立先天的普遍必然的知识,也和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在思想上有某种一致性。只不过莱布尼茨假定为实在对象(包括理性灵魂)的东西(单子),康德则严格限制为先验对象(先验自我);莱布尼茨当作本体世界的和谐的规定,在康德则成了主观先验建立的现象中的和谐关系罢了。 4.质料与形式(Materie und Form) 这两个概念,康德视为前述一切反思概念的基础。这是因为,在逻辑形式上,它们表达了一般判断得以构成的要素,即提供给判断的那些概念(质料)和由系词所规定的联结这些概念的方式(形式);而在涉及任何事物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那么加限制的质料是一个事物得以形成的可能性(潜在性),而对质料所作的限制、定形的形式就是该事物的现实性。于是,历来人们都认为质料是先于形式的,因为形式要能对质料进行限制、定形,必须首先有可供限制的质料被给予。由这一陈见出发,人们就无法想象在某些场合下形式可以先于质料、并成为对象之所以可能的在先的条件。康德认为, 莱布尼茨对于空间和时间的观点就是这样。莱氏把时空视为单子实体内部表象能力的产物,认为时空并不是什么独立的形式,空间不过是实体间相互关系的表象,时间不过是实体内根据与后果相互联结的表象,它们都是先有了实体的存在,然后才对实体的各种表象活动(质料)加以限制的形式。康德指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纯粹知性概念里预设了单子实体是先验对象,为了不依赖于感性直观而先验地规定单子,便把原属直观形式的时空也知性化、概念化,把它们看作只不过是“相互作用”和“因果相继”这两个概念的“模糊”(混乱)的表象。这样一来,时空观就从感性直观的形式变成了知性对象(本体)的概念形式。 康德认为,如果换一个角度,即不是从逻辑反思的角度,而是从先验反思的角度认真考察一下时空在主体中的根源,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本来就不属于知性的概念能力,而属于感性的直观能力,不是概念形式的模糊表象,而就是实实在在的直观形式。康德这种观点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不能从单纯逻辑反思的角度把时空看作物自体本身的(概念)形式,而必须从先验反思的角度把它们看作现象的(直观)形式。先验反思比逻辑反思更高,因为它不只是追溯到人的天赋逻辑机能就完事,而是要把这种逻辑机能与其他机能相比较、相区别,从而能够使人的各种认识机能(知性、感性)各归其位。 我们可以回归一下康德关于质料与形式的观点,康德指出:“虽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这是康德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在康德那里,“开始于经验”(从经验开始)同“起源于经验”两者是有区别的。就是说,知识包括感觉经验,但不止于感觉经验,单单感觉或感官印象并不构成知识,知识必是质料与形式的结合。所以,从知识的起源看,康德承认质料先于形式,但从时空作为感性直观纯形式来看,时空形式先于经验的一切质料。 三、先验的“正位论” 1.康德认为将现象与物自体混淆起来,或是把现象当成物自体,就会造成反思概念的歧义。而先验的反思正是通过把现象与物自体区分开来,把反思的概念与人的认识能力联系起来,这样就解决了本体论概念与认识论概念混淆的问题。而先验的正位论,就是要解决概念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关系问题的理论。 康德在“反思概念的歧义的诠释”中,把分辨和确定概念在不同运用中所属的位置是在感性还是纯粹知性看作是“先验的正位论”,而把上述四对“反思概念”看作是进行这种分辨和确定指导线索,因而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先验的正位论”的主要内容。 先验的正位论不同于亚里士多得的“正位篇”。亚氏的“正位篇”所讨论的是一种逻辑的正位论,是以逻辑为前提对它下面的各个项目进行划分、确定各种概念的归宿,即通过概念的判断与推理,把知识项目归于论题之下。逻辑的正位论当然也可以使用于一切概念和表象,甚至可以使用于那些不存在的或虚构的表象,但一涉及有关对象的知识就远远不适用了,这时就需要先验正位论来对一般对象的表象所属的位置(是知性还是感性)加以确定。 2.先验正位论是要在弄清楚对象的性质之前,先弄清楚我们用来构造对象的那些表象的性质,看它们是否有资格来构成一个对象,为此就需要确定它们的正当位置究竟是在哪种认识能力(感性抑或知性)里。这里并不同于范畴来构造对象,也不同于逻辑的分析与综合,而是通过主体自我意识的反思活动,划分开对象所属的主体认识能力的范围与界限,仅考察对象是属于知性的本体还是属于感性的现象。因此上述四对概念是考察的工具。如果对象的杂多表象(普遍表象、即概念)与同一性、一致性等相应,它就属知性认识能力,如果对象表象(个别表象、即现象)与差异性、相违相应,它就属感性认识能力。正是这种主体意识的反思确立了对象为何种能力的对象。 所以康德认为莱布尼茨的全部知性体系的最终根据,都是建立在对知性的这种先验的使用之上,即:既然形式逻辑的正位论规定,凡是与一个普遍概念一致或矛盾的东西,也和包含在该概念之下的所有特殊之物相一致或矛盾(即“遍有遍无公理”),由此便得出:凡是不包含在一个普遍概念里的东西,也不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下的特殊概念里。前一条公理是无须感性的帮助即可以直接断言的,但正因此它只涉及概念本身的逻辑位置关系;后一个命题则还涉及特殊概念中与普遍概念不同的另外的来源,只有通过这一来源的限制,普遍概念才能形成特殊概念。这个外加于普遍概念之上的限制就是感性。所以康德把莱布尼茨的错误归结为:“违反知性的规定而对知性作先验的运用,强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去符合概念,而不是使概念去符合可能的直观。”这样一种混淆,在康德看来只有通过先验的正位论才能够排除。 康德认为莱布尼茨所确立的理性世界的体系,用理性来说明世界,用知性和思维的方式和概念比较一切事物,似乎事物的性质、差别都是由理性概念造成的,而忽视了感性造成的差别性,忽视了物自身的本源性。康德认为莱布尼茨理性主义是把现象同物自身混淆了,造成现象智性化的结果。 四、“无”的概念表 ①康德认为,更高的反思要追溯到一般“对象”的概念,并按照先验范畴表的次序对这一概念作为“某物”(Etwas)和作为“虚无”(Nichts)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只有通过这种划分,我们才能明了“可能的东西”和“不可能的东西”的真实含义,而不至于将它们到处滥用,甚至仅凭一个概念的不自相矛盾去推论出一个没有对象的概念可能有其对象。换言之,在我们按照逻辑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对概念进行正位之前,还要对这种逻辑本身的作用范围进行先验的正位,指出它只能在我们能具有的各种意义的“对象”概念中的哪一种上适用。 所以,康德认为一般“对象”可以按照量、质、关系、样式从四层意义上对之作“某物”和“无物”的划分。但实际上,康德着重提出的是对“无物”的划分,并认为与之相应的“某物”的划分可以从“无物”的划分中推出来。这是因为康德的先验反思目的是为了对知性的使用进行限制,即对知性使用的“对象”进行限制,指出知性在何种情况下就会没有对象,尽管它在概念上可以思维一个对象。下面就是对“无(或无物)”这个概念的划分表: (1).没有对象的空间概念(思维之物) 康德认为,这类概念“完全没有可指出的直观与之相应,=无物,即没有对象的概念。”例如“本体”的概念就是如此,它既不能列入“可能性”,也不能因此而声称它是“不可能的”。又如试图把自然界种种的力量最终归结为某种“基本力”的各种设想,逻辑上不矛盾,实际上却证实不了,也就不能称为可能的。 (2).概念的空洞的对象(缺乏性的物) 这种无是针对实在的某物的无,是有关某个对象的“缺乏”的概念。康德举出阴影、寒冷的例子。用黑格尔的说法,这就是“有规定的、有内容的无”,如黑暗只是光明的缺少、寒冷只是温暖的缺少。 (3).没有对象的空洞直观(想象之物) 这是指直观的纯形式,它只有充实以经验性材料即感觉内容时才能形成对象,但就本身而言是空洞的、无对象的。 (4).没有概念的空洞对象(否定的无) 这是自相矛盾的概念,如一个两边的直线形、“木制的铁”等等。逻辑的不可能性只能适用于这最后一类“无”的对象,换言之,逻辑的可能性也只适用于这一类“某物”的概念。 ②康德谈到表中第一、四两项、即“思维之物”和“荒唐之物”(Unding)的区别时说:“前者不能归入可能性之下,是由于它只是虚构(虽然不矛盾),后者与可能性相对立,却是由于这种概念本身自我取消。”虽有这种不同,但两者都同是“空洞的概念”。至于第二、三项,则是“概念的空洞的材料”,只有感觉材料(冷热等)和直观形式(时空)结合在一起才有概念的实在材料,所以这两项根本不是对象,而是对象的缺乏和对象的空洞的形式条件。如没有光线给予感官,人们就不能表现黑暗。如没有扩延体为我们所知觉,我们是不能表现空间的。总而言之,逻辑上的可能性(不矛盾性),只是“某物”存在的形式条件之一,除了这个条件之外,还要有感性材料和直观形式来充实它,只有这样,“某物”才可以成为知性运用的正当范围,即经验和现象的范围。说到物自体(本体),那么它虽无概念上的矛盾,但在经验中却等于无,尽管不能否认它在经验之外仍是某物。我们的知性既不能用于认识本体,也不能用来否认本体,而应为本体留下认识之外的地盘。 康德主要在于一方面把有(某物)和无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把这种区别的层次按顺序确定下来,以便给知性的有效使用划出可能性界限(即第二、三项),即经验的界限。 第十一节:对康德哲学方法的总讨论 康德的哲学方法分为六个阶段,即:(一)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是既予的事实;(二)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三)肯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是既予事实;(四)普遍客观知识之可能性之先天条件之分析;(五)作为普遍客观知识之可能性之先天条件之纯粹概念之“先验演绎”;(六)纯粹知性概念的基本原则的系统的分析。在第四及第五阶段中,每个阶段又包含两部分:第四阶段即普遍客观知识之可能性的先天条件的分析阶段,包含感性的先天形式(时空)及知性的先天形式(即范畴)的分析;第五阶段即纯粹概念的“先验演绎”的阶段,则包含时空的“先验阐释”及范畴的“先验演绎”。依照上面的阐述,我们可看出下列各点:(1)在这六阶段中,第一至第三阶段是康德哲学方法的出发点,这三个阶段的肯定,可合并起来成为下列一个根本肯定,即肯定自身包含先天概念作为其可能性之先天条件之普遍客观知识之存在作为既予事实。(2)第四及第五阶段,即纯粹概念之分析及其“先验演绎”的阶段,可看作是康德哲学方法的核心。因为康德的批判哲学方法,本质上便是分析的,即它的主要工作在于分析作为普遍客观知识之可能性的先天条件之纯粹概念。至于“先验演绎”,则是与纯粹概念之分析不可分的,因为照康德看来,如果没有“先验演绎”,则分析出来的作为普遍客观知识可能的先天条件的纯粹概念,是没有“合法性”的。所以,在每一个纯粹概念之分析后,他必继之以一个“先验演绎”,例如,在时空的分析后,他继之以一个时空的“先验的阐释”;在范畴的分析后,继之以一个范畴的“先验演绎”;又在纯粹知性的基本原则之分析后,他亦继之以一个“证明”或“阐明”。这可以说是康德哲学的严谨处,也是他哲学方法的特征。(3)至于第六个阶段,即纯粹知性的基本原则之分析阶段,可说是康德哲学方法之最高目的,因为不仅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而且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目的,都是建立基本原则。至于纯粹概念的分析,则可说是对于基本原则的分析之准备工作。 依据上述我们可作下列评论: 1.康德哲学方法的第一个出发点是他的全部批判哲学系统的真理标准:他的哲学方法的第一个出发点即是他的哲学方法的第一阶段,即肯定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这个根本的肯定是他的全部批判哲学的真理标准,因为其他的五个阶段,都全部建立在这个根本肯定上面。先就第二阶段来说:第二阶段是肯定了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否则他便不能说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其次,康德的第一阶段的肯定是受休谟的影响而来的。但是,如果康德不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则他已和休谟一样陷入怀疑的境地了。所以,虽然休谟的警语惊醒了康德的独断的迷梦,并改变了他的研究的方向,但并没有改变他的对于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的主张;而且,正因这种主张,他才脱离休谟而进入他的哲学方法的第二肯定,即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之肯定。 其次就第三阶段来说:在这阶段康德肯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他这个肯定是建立在第一和第二阶段之上的,因为当他认识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同时并肯定这种存在是既予的事实时,他便先行肯定了先天综合的命题是普遍客观的知识,因而必须是先天的。前者即是第一阶段的肯定,后者则是第二阶段的肯定。 再就第四阶段来说:这一阶段是分析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可能的先天条件之先天概念,这种分析是毫无疑问地建立在上面三种根本肯定之上的,因为康德是先行肯定了自身包含先天概念作为其可能的先天条件之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是既予事实,再对这种知识分析其所包含的先天概念。所以,这一阶段的分析是毫无疑问地建立在上面三种肯定之上的。 又就第五阶段来说:这一阶段是对于纯粹概念的“先验演绎”或“先验阐释”,这一阶段最明显地表示出:康德的哲学方法是以肯定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为根本出发点的。因为康德在这里并不证明他所肯定的普遍客观知识之存在之正确性,反过来,却以这个肯定为依据,证明先天概念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可能的先天条件之“合法性”。例如,在空间的“先验阐释”中,康德一来便先行肯定数学是既予的普遍有效的科学,然后他证明说:空间必须是先天的直观,我们才能了解既予的具有明证的必然性的几何学的命题。在时间的“先验的阐释”中,其情形也如此:康德先行肯定“变化”及“运动”(作为地位的变化)作为既予的事实,然后他说:只有通过作为先天的直观的时间表象,我们才能了解“变化”及“运动”的事实。这两个空间、时间的“先验阐释”很明显地说明了康德是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是既予的事实,来证明空间、时间是先天的直观形式的;而不是反过来,以空间、时间作为先天的直观形式,去证明几何学的命题及“变化”和“运动”等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的“合法性”的。又就范畴的“先验演绎”来说,其情形也是如此:康德在这里说明了纯粹知性的三重先天综合活动,即“直观中把捉的综合”、“想象中再生的综合”及“概念中认知的综合”,并证明这三种综合作用是普遍客观知识的可能之先天条件。但他这种证明并不是以这三重先天的综合作用来证明普遍客观知识作为既予事实之“合法性”,而是反过来,以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基础,来证明这种普遍客观的知识是以我们的纯粹知性的三重先天的综合活动为其先天的条件的。所以,范畴的“先验演绎”也是以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前提的。 再就他的哲学方法的第六阶段来说:这一阶段是对于纯粹知性的基本原则的分析,这种分析同样也是建立在上述前面三个阶段的三个根本肯定上面的。这点我们可以从他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分析后所作之“证明”或“阐明”中看出,例如,“经验的类推”的“证明”中,康德先行肯定三种“时间关系”即“常住”、“相继”和“同在”为既予的事实,然后证明说:这三种既予的时间样式必须是先天的,因为这三种样式自身具有必然性,而具有必然性的认识不可能从知觉中给予我们的,所以它们必须是先天的。这种证明的方法很明显地是以先行肯定“时间关系”的必然表现作为既予的普遍客观的知识,来证明“经验的类推”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基本原则的“合法性”的,而并不是以“经验的类推”作为先行的基本原则,来证明三种“时间关系”之作为既予事实之“合法性”的。所以,这种“证明”事实上即是对于基本原则的“先验演绎”。至于“思维的公设”的“阐明”,情形也是如此。康德是以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的事实,来证明“思维的公设”作为“样式”范畴的基本之“合法性”的;而并不是以这些公设为先行的基本原则,来证明普遍客观知识之存在之“合法性”的。因为“样式”范畴只在决定对象与我们的认识能力间的关系,而并不增加对象概念的内容。所谓对象与我们的认识能力间的关系,即是指对象与我们的认识的形式条件间的关系,而康德对于我们认识的形式条件(时空与范畴)的分析,如上所述,都是以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根据的。所以,他对于这三个公设的分析,当然也是以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根据的,否则前进的分析便不一致。 总之,我们根据上面的阐述,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康德哲学方法的六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即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的阶段,是最根本的阶段,其他五个阶段都是建立在这一阶段上面的。虽然第二及第三阶段也是康德哲学方法的出发点,但这第二及第三阶段仍然要以第一阶段为其基础的。所以,第一阶段是康德哲学方法的最根本的阶段也是最根本的出发点。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个根本出发点是他的哲学方法、乃至他的全部批判哲学系统的真理标准。 2.关于康德哲学方法的根本出发点之正确性,在理论知识界中我们毋庸怀疑。经过上面的评论,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发生一个问题:康德的哲学方法的根本出发点即对于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的肯定,其根据在哪里?换句话说,我们如何能认识这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是既予的事实?这样,我们便须回到康德所定立的两个对于普遍客观知识的“认识特征”,即“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上面。什么是“必然性”呢?康德说:当一个命题被思考时,它自身便同时带有必然性进入我们的意识中,或者,它自身虽未带有必然性,但却只能由另一个自身带有必然性的命题中引伸出来。这样被思考的命题便是必然的。什么是“严格的普遍性”呢?康德说:当一个命题被思考为毫无例外地有效时,便是具有“严格的普遍性”的。这两种“认识特征”的真实性,须诉诸每一个人的思想和意识上面:如果这两种“认识特征”毫无例外地对每一个人都有效时,它们才是有真实性。现在我们就拿康德自己所举的例子来考量这两个“认识特征”的真实性,例如,几何学中的命题“空间只有三个维度”,这命题具有明证的必然性,是无人能否认的;此外,其他几何学中的命题也是如此。又如命题:“一切变化必有原因”,也是一个必然的和具有严格普遍性的命题,即使是常人也会理解它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所以,康德这两个“认识特征”的真实性是无人能否认的。虽然休谟曾经否定了因果律的必然性,但这并非意指因果律的必然性在休谟的思维中失效,而是由于休谟的错误的先行假定,即一切知识都必须通过感觉而给予我们的假定,因果律的必然性被强迫取消了。我们可从一个例子证实这一点:休谟也不怀疑数学命题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但他认为数学的命题是分析命题,因而不怀疑它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然而康德却发现数学的命题是综合的命题。由此可知:休谟之取消了因果律的必然性,并非因果律在他的思维中失效,而是由于因果律不是分析的,同时不能在感觉中分析出来,因而被强迫取消了。所以,康德的两个普遍客观的“认识特征”(或说是真理标准)之真实性,是不容否认的,我们对它毋庸怀疑。 3.康德批判哲学的真理标准之有效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上面我们说:对于康德哲学方法之根本出发点之真理标准,我们毋庸怀疑。但是,这种真理标准的有效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这点我们可以从“思维的公设”中看出来。“思维的公设”的第三条是“事物存在的必然性的公设”,这公设说:“凡与现实事物的联结,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者,是必然的(或必然地存在的)。”这个公设的意义是说:只有当事物或对象与现实的事物相联结,而同时又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时,才会具有“必然性”而被思考。但“必然性”是康德所设立的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认识特征”,这样,则所谓普遍客观的知识,指的只是与现实事物相联结而同时又是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的知识;换句话说,只限于可能经验的知识,超越可能经验的界限,便是无效的。 附录一:四因说 亚里士多德讨论了事物运动的原因。所谓“原因”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是指一切事物存在和生成的全部根据和条件。他提出了四方面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理由就是运动的四中原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 (1)事物为什么在运动中继续存在? 因为它们由不变的质料构成,这一理由即质料因(换言之,事物由之生成并继续存留于其中的东西,如雕像的青铜、酒杯的白银,以及音节的字母、圆的弧这一抽象物)。 (2)事物为什么会以某一种特定的方式运动? 因为它们各有特定的形式,表述本质的定义即形式因(一是内在形式,也就是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本质。如雕像之为雕像,不在青铜,而在雕像的本质。二是外在形式,即形状。一般来说,内形式总要通过外形状表现出来,所以,形状也是事物的根本原因)。 (3)事物为什么会开始或停止运动? 因为它们受到推动或作用,推动者或作用者即动力因。 (4)事物为什么要运动? 因为它们都朝向各自的目的,这一理由即目的因(由于技术而存在的事物和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都有目的因。后者如植物根向土下钻是为了吸取水分和养料)。 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是一致的。因为:第一、形式因是事物的本质,而一事物在运动中朝向的目的就是它所缺乏的形式,也就是说,所是的那个东西和所为的那个东西是同一东西;第二、一事物只能接受与它本质相同的东西的作用,比如人生人(运动的最初本原——动力因又和所是的那个东西及所为的那个动西同类)。所以他把“四因”归结为质料与形式二因。 质料和形式作为事物的两个根本原因,在同一事物中是不能转化的,但相对于不同事物而言,它们又是相对的、可以转化的。例如砖瓦是房屋的质料,但却是泥土的形式。可见,高一层次的东西是形式,低层次的是质料。整个链条就是从质料到形式不断发展的系列。这一系列也是潜能(潜在)向实现(现实)转化的过程。 第五章 先验辩证论(一) 先验幻相和纯粹理性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前言 一、 康德的先验逻辑分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两部分。前者属于真理的逻辑,后者属于幻相的逻辑。康德的“先验辩证论”是暴露和批判由先验幻相产生的辩证推论。并指出要人们注意、警觉这些先验幻相,不为这些谬误推论所欺。所以幻相的逻辑也可以理解为揭露幻相的逻辑。(什么是先验幻相,后详) 先验分析论告诉我们,我们能知道什么或我们是怎样知道的;先验辩证论告诉我们,我们不能知道什么或我们只能知道什么。我们将在这一章及第六、七、八章中去了解后一种意义。 二、 1.康德哲学中所谓“理性”(Vernunft),是指“一种提供先天知识原理的能力”。这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绪论>中首先所表达的“理性”一词的意义。依此意义,则一切能提供先天知识原理之能力,都可称为“理性”。它不仅可包含“知性”及狭义的理性(后详)在内,甚至可包含“感性”在内,因为这三种知识能力都能提供先天知识原理。这是最广义的“理性”的意义。换言之,它可以指感性的原理,即空间和时间;也可以指知性的原理,即纯粹知性概念或范畴;也可以指狭义的理性之原理,即先验的理念(后详)。 康德说:“我们的一切知识从感性开始,再进入知性,最后则进入理性之中,超过理性则无更高的东西来改造直观的材料,并把它带入思维的最高统一之中。”从康德所说的这些话,我们可看出:提出直观材料的能力是感性,改造感性材料的能力是知性,而把直观材料带至思维的最高统一者,则是狭义的理性。 所谓狭义的理性,指的是作为“原理的能力”的理性。此处所谓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通过它们,理性能把一切杂多知识带至最高的统一之下。这种原理即是先验的理念(后详)。 2.我们在讨论这种原理的能力之前,首先来探讨下规定理性(指狭义的理性,后同)的困难及解决的办法。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是从感官开始,进入知性,而以理性结束。所以理性是知识的最高能力,在它之上再没有别的认识能力了。这就使我们对它加以规定遇到了困难,因为我们通常都是用较高的东西来解释较低的东西,而使之获得明确规定的。康德认为理性本身也可以像知性分为形式上构成一般逻辑的能力和自发地产生纯粹概念(范畴)以进行统觉的综合统一的能力一样,可以划分为逻辑的(形式逻辑的)能力和先验的(先验逻辑)的能力,前者是形成三段论式、进行间接推理的能力,后者是由自身产生概念(理念)以进行最高统一的综合的能力。康德认为,通过理性和知性这种类比,我们可以像对待知性那样,根据理性的逻辑运用,在早已由形式逻辑所制定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中,去发现理性的先验的原理和概念,也就是由理性的逻辑能力为线索去制定理性的先验能力,从逻辑学深入到认识论根基。这就可以从理性自身内部来源来解决无法对理性作外在规定的困难。 第二节:狭义的理性 一、理性的逻辑运用 康德在此主要谈论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正如他把形式逻辑的判断首先区分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一样,他在这里一开始也区分了“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但直接推理也像分析判断一样,不能产生出新知识,例如“凡人皆会死”推出“有些人会死”;只有间接推理才具有综合性,从而产生新知识,如“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人”这一中介判断才行,从而得出“一切有学问者都会死”,因而这种推理的结论就是大前提(“凡人都会死”)、小前提(“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人”)而得出新的知识(“一切有学问者都会死”)。这就是理性逻辑的能力,即进行间接推理形成三段论式的能力。 所以康德认为,“作为规则的大前提在一个知识和它的条件[即小前提]之间所预设的关系,就构成了理性推理的各种不同类型”,它们是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三种推理,是与“关系判断”(即判断分类表中第三项)之分为直言、假言、选言三种判断相应的,因为,直言 推理以一个直言判断为大前提,假言推理以一个假言判断为大前提,选言判断以一个选言判断为大前提。除了从这三种关系之外,康德认为从量、质和样式方面都不足以对理性推理进行划分或分类,因为所有的理性推理都同样具有量的普遍性、质的有效性和样式的必然性,只有关系上是不同的。 二、理性的纯粹运用 1.由理性的推理形式即三段论式中所发现的这种运用原则来统一知性判断的能力,其性质、根源和用途究竟如何呢?它与知性又是什么关系?它自身的纯粹理性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康德认为纯粹理性的作用在于使知性达到彻底的自身一致,使多数规则隶属于少数乃至唯一的原则,因此它也具有先天综合的性质,但这种综合不是来自知性,而是纯粹理性中最高的来源。例如从理性的逻辑运用中已经得知,三段论式并不直接涉及直观和任何可能的经验,而只涉及知性的判断,“所以理性统一性不是某个可能经验的统一性,而是和后面这种知性统一性本质上不同的。”同时,理性在其逻辑运用、即推理中的作用是要为一个作为结论的判断寻找普遍的条件(大前提),并通过寻找条件的条件以达到最普遍条件,所以理性在其逻辑运用的独特原理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寻求无条件者,以完成知性的统一。” 我们有必要对康德在上段最后的一句话进行讲解。首先要区分的是逻辑上的原则与先验辩证的原则。所谓逻辑上的原则,就是通常把一个普遍命题作为三段论式中的大前提,从而“通过概念在普遍中了解到特殊。”譬如说,以“人是有死的”这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然后把苏格拉底这个特殊事物包摄在“人”这个概念之下——“苏格拉底是人”,于是提出“苏格拉底有死”——从普遍中了解了特殊。康德说:“因为大前提总是提供一个概念,通过这个概念,一切服从于一种条件而包摄在这个概念之下的东西,都依照原则,从这个概念中得到认识。”就是说,因为大前提提供了“人”这个概念,因而凡是能包摄在这个概念下的东西(如苏格拉底),都可以按照“人是有死的”这条件原则而得到认识。所以,我们才能推论得出“苏格拉底有死”这个特殊的认识。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以一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便是原则。 但是这个作为出发点的大前提是有条件的东西,这就是说,这个大前提还有它的前提和条件,即还有更高层次的推论作为它的论证。这个推论是: 动物是会死的, 人是动物, 所以,人是会死的。 而“动物是会死的”这个大前提又有它的前提、条件,是从更高层次的推论得来的结论。这种更高层次的推论是: 生物是会死的, 动物是生物, 所以动物是会死的。 这些推论中,每一推论的大前提都是更高层次的推论的结论。如此递推以至无穷,一直到追求到一个最后的、最高的大前提。用康德的话说,最后一直要追溯到一个最高的主词,即在它的背后,再没有其他的前提和条件,这就是理性所要求把握的东西。用通俗语言来说,叫作“打破沙锅问到底”。康德认为只有在这个最终的无条件的“底”中,理性才能得到满足。所以理性的原理,可以说就是对无条件者的追求,就是要从有条件的东西出发去追求无条件的东西。这显然是个“综合命题”,因为无条件(或一切条件的“整体”概念)并未包含在有条件者的概念之中;但这样一来综合就不仅具有一般综合(知性的内在综合)的意义,而且具有了“超验”的意义,因为“无条件者”是绝不可能在任何经验现象中出现的。 2.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理由与知性概念的特点有关的。知性概念特点是:知性概念是对现象统一性的思考,因此就是有条件的,它限于构成现象范围之内的统一性,而不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统一。也就是说,一切知识(包括主观的知觉及客观的知识),当它被我们认识时(即成为我们的知识时),便是一种结果,就是说它是被我的“因果”范畴所决定的。这种作为“结果”的知识,已必然地包含着它的“因果”,但是“原因”本身又是“结果”,故有它的原因;由是,原因的原因有其原因,原因的原因的原因更有其原因,因果的回溯(Regressus)永无止境。如果因果的回溯永无止境,则目前知识的成立便不可能。我们试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没有最初的一个原因,则这种发生的事情是可想象的么?所以必须有个最后的原因,这是我们的知识成立的必然要求。然而因果概念本身却是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因为依因果概念,一切生起的时间必有原因,故由因果概念本身生出一个最后的原因来是不可能的。由是,我们的理性运用另一个范畴来满足这个要求,这便是“实体”范畴,这就是说,当因果的回溯到达实体的范畴时,回溯便行终止,知识便行确立,因为实体自身不再要求原因。所以,一切知识的最后成立都是我们的“因果”、“实体”两范畴结合的结果。 总而言之,理性要求找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是如何得来的,它不断地追问前提所依据的前提,这样一步步向上追问(上溯),一直要追求到一个无条件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最高统一体,也就是理念(现在可以再回头看第一节中“二”的最后一段对“狭义的理性”的定义)。 3.为什么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理性追求无条件者,即要求绝对的完整性。为什么说经验的主体,它不是一个经验而是构成绝对的整体,这个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因为经验总是个别的,有条件的;而每一个别经验只不过是经验领域里的一个部分,它绝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整体。就是说,它只能由一个条件推到另一个条件形成经验的条件系列。譬如说,我们可以由A->B—>C->D……。但是,其中的每一个别的经验,始终是个别的有条件的经验,它不能告诉我们这个条件的开端是一个无条件的东西,也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总体。这种无条件的总体由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的,是理性靠推理才构成完整性的概念。就是说,理性从条件系列出发,由推理而设想这个条件系列的整体是现象的总体,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基础。否则这条件系列就不可能成立。这个基础,它包括全体经验,而且支持经验,作为经验现象的根据。很显然,经验绝不可能以经验为根据,就如表象、现象不能以表象、现象自身为基础是一样,这些东西都只能依存一个与其自身不同的东西才能存在,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既然如此,作为经验总体的东西,它就不是经验,而是在经验之外的另一个东西——理念或物自体。从主观方面说,我们的理性对经验的最大可能的概括,要求完整性,因而形成不同的理念。所以,理念是经验总体的概括才产生的,它自身便不是经验。从“客观”方面说,我们认为这些经验的总体也应该有相应的对象,即想象的对象,即本体。所以,康德说:“而理性概念是关于完整性的,即关于全部可能经验之集合的统一性的,这样一来,它就超出了任何既定的经验而变成超验的。” 4.理性经验内的统制运用、内在的统制运用和超验的运用 ①理性在经验中统制运用,使范畴脱离经验的直观而进入纯直观中,使经验的对象变成概念,因而使知识客观、普遍化。举例来说,“人”的概念,不指任何个别的人,而是指普遍的一切的人,即它统制一切个别的人。它有这种统制力量,绝不是由它是一个空洞的名词,而是由于它包含一个不属于任何个别的人而又统辖一切个人的“人的模型”(即范型)。这“人的模型”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通过“想象力”所形成的产物,正如几何学中的三角形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结合构成出来的产物一样。 我们不能把理念看作是从自然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根据理念质问自然,把理念作为自然知识的完备性的标准。例如,在经验的自然科学中我们就已经使用了一些经验的(当然不是纯粹的)理性概念,如“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以此为绝对标准,我们才能确定任何物质的各种成分及化学过程的比例变化,但这些理念只是先于它的各部分而确定下来的。 ②以上是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知识经过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后,已变为客观化和普遍化,那么,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统制运用,至此已到终结了吗?否,我们在“2”中已经说过理性追求无条件者,举例来说,世界上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这种原因的回溯在经验中是永无止境的,由是要一个超经验的实体来作为回溯的终结点,这个超经验的实体便是一个“理念”。到目前为止,这一理念作为来调节知性,使之达到自然知识的最大统一的东西,这种调节性运用(也叫理念内在的统制运用),是很好的,它并没有超出可能经验的范围,而只是作为一个调节性原理而引导知性在经验范围之内作永不满足的探索(后详)。但是一旦超出这一点,而误以为自己表达了某种实在的对象,这对象先验地存在于经验范围之外,这就会造成误解和欺骗的幻相,这就是理念的超验运用。 正如我们上面说的那个超经验的实体,它是我们的理性作内在的统制运用所产生出来的,它只是我们人能力的最高的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是实存在的东西;如果把它看成为实存在的东西,便是理念的超验运用。知性概念以及先天综合判断只能适用于直观对象,只是对现象界有效,用它去把握无限整体,对无限整体作出先天综合判断,是不合法的,这是理念的超验运用。超验的运用与先验的运用不同,它不是由于把只能用于经验的范畴误用在先验对象身上,而是把超越一切可能经验之外的概念(理念)通过类比而赋予了类似经验对象的对象性质;其次,它不是像范畴的先验运用那样是“不可能”、“不现实”的,恰好相反,理念之实体化和把范畴用于这样的实体是不可避免的(后详)现实的,并产生先验的幻相。在第三节与第四节将分别讨论理念及先验幻相。 5.理性(狭义的理性)与知性及感性的区别与联系 (1)理性与知性有一种根本性的区别。在康德看来,知性只是“规则”(Regeln)的能力,理性才是“原则”(Prinzipien)的能力。在通常、含混的意义上,知性也可以提供某种所谓的“原则”,如“一切变化都有原因”就可以作为其他三段论推论的大前提。另外如数学的公理、乃至任何三段论的大前提或全称命题也可以在相对意义上称之为“原则”。但康德认为,真正说来这些都不能称之为原则,因为它们最终都要依赖直观,而不是建立在纯粹概念之上的。他认为理性的“原则”应是不包含任何经验和经验中得来的概念,而纯粹从概念的普遍性产生的综合知识,这种知识显然是知性所不能提供、而只能是理性的、超验的。 康德举例说,现行民法条款都是根据经验的需要和推断建立起来的庞杂的知性规则,而真正的理性原则应当是对“自由”这一概念(理念)的超验的规定,即规定为自由概念的自身和谐。哪怕没有任何现实对象和自然事物能由这一原则得到确定,它却仍然应是一切民法条款所指向的目标和真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2)所以,康德认为知性是一种规则的能力。这种规则的能力有两个注意点:第一,这种依据规则的统一,必须以感性材料为基础,否则就不可能有综合统一;第二,这种统一性因为受感性的限制,就不可能是绝对完整的。就是说,不可能达到最后的最高的绝对统一。 理性是原则的能力。所谓原则,是指它们理性能把一切杂多知识带至最高的统一之下。这种原则即是先验的理念。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知性与理性的区别:第一,理性是原则的能力,而知性是规则的能力。即“知性可以说是借助于规则使现象统一起来的能力,理性则是在原则之下使知性规则统一起来的能力”。第二,由于知性是“运用规则以统一现象之能力”,因而它进入经验中,以把现象通过规则而统一起来。而理性则“永不直接进入经验或任何一对象中,而却进入知性中,以把杂多的知性知识通过概念而先天地统一起来”。 理性与感性也有区别,在于感性直接接受对象之刺激而提供直观给我们,但是理性则永不进入任何对象中,因而亦不提供我们任何直观。 第三节:理念 一、 1.康德认为,正如判断的形式通过转化为对直观进行综合的概念而产生出知性概念(范畴)一样,推理的形式当其按照范畴的标准运用于直观的综合统一之上时,也就先天地包含着有纯粹理性概念的源泉在内了,这种概念康德称之为“先验理念”,其作用在于“按照原则来规定知性在全部经验的总体上的运用”。 2.康德把理性推理的三段论式归结为某种判断,认为它只不过是“在其条件的全部范围内被先天规定了的判断”。例如“一切人都会死,卡尤斯是人,所以卡尤斯会死”,这个三段论式的结论判断“卡尤斯会死”在这里并不是一个经验判断,它之被确定是先天的,即由大前提赋予了其宾语(会死)以某个条件(人)的普遍性(一切),这种普遍性从直观综合的立场看就是“全体性”(Totalit?t),亦即不单纯是逻辑上形式的普遍性,而是有关对象的条件的总体性。而这种总体性或全体性正好就显示出了先验理念的作用。“所以先验的理性概念无非就是对于一个给定的有条件者的条件的全体性概念”,也就是一个“无条件者的概念,其作用体现在直言、假言和选言三种推理形式之中,即分别去追求无条件的实体、无条件的原因、无条件的交互作用(后详)”。所以理念的任务就在于使单个判断中体现的综合统一性尽可能扩展到无条件的东西,从而使知性在各个片断的场合下最终仍能统一于无条件的东西之下。这体现了理性的基本原理:如果有条件者被给予了,一直推到无条件的那一系列条件总体也就被给予了。 3.所谓“无条件者”本身也有相对的和绝对的之分,而康德的先验理念显然是为了推到“绝对的无条件者”。康德认为,“绝对的”(absolut)这个词有两种常常被人们弄混了的含义:一是指任何一个东西自身内部的同一性,A本身绝对是A,它就其本身而言具有内在的绝对可能性或必然性,其反面是不可能的,即A绝不等于非A;二是指某物在一切方面无限制的有效,即相关事物的最高统一性。换言之,第一种是逻辑上的(形式逻辑的)、内涵性质的绝对,它是对于任何一个概念最起码的肯定;第二种是涉及事物特殊性质的(先验逻辑的)、外延意义上的绝对,它是对一个事物的最多的肯定。后一种绝对包含前一种绝对,前一种绝对却不一定能推出后一种绝对。康德的先验理念就具有“扩展意义上”(即外延上)的绝对性,当然,理念的这种外延上的统一性并不直接涉及外延上各种条件、关系和特殊事物,而是把这些事务委托给知性去处理、去综合,它本身只给知性的事物规定一个最高统一和绝对全体性的大方向。康德在这里尚未具体考察理念的超验的使用,而只考察它与知性的全部使用的必然关系,因而只属于理念的内在使用;换言之,他首先考察的是先验的理念,而不是超验的理念,尽管这二者是同一理念,但却是从不同的作用和意义上来谈的。 4.康德宣称,他在这里暂时只是从思辨的运用上考察理性。他指出,一般逻辑推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因而是通过一个条件(前提)系列来达到知识(结论)的,在推理的不断进行中,前一个三段论式的结论又可作为后一个三段论式的前提,由此而造成一系列三段论式的复合的链条。又由于每一个三段论式本身既是大前提通过小前提赋予结论以必然性的过程,同时也是结论通过小前提在大前提中去寻求自身的必然性条件的过程,因此整个三段论式推理的链条就可以朝两个相反的方向无限延伸。但康德马上指出,由结论去追溯前提(回溯)的“上升系列”在同理性能力的关系上,是不同于由前提不断推出结论的“下降系列”的。前者是从结论作为受条件限制的、因而是先天可能的知识出发的,因而理性就必须预先假定那决定结论之所以可能的条件系列之一切环节(条件系列的全体)都已经被给予出来,从而必须把上升方向的条件系列(不论它是否有一个第一项作为其最高条件,即不论它是无限的还是仅仅不限定的)看作已完成并且其整体已被给予的。换言之,原因的真实决定结论的真实。这样,康德就把在条件方面上升方向的逻辑推理归结到前面讲过的理性的先验原理,即:如果受条件限制的给予了,一直到无条件的条件系列也同时给予了。至于与上升的(回溯的)推理系列相反的下降的、前进的系列则不同,理性在这里只需把已知的知识作为另外一些知识的条件不断推下去就行了,在推论过程中将逐步展示出一个下降方向的后果系列,它每一步都可以形成结论,而无须去管这个系列在后天方面能伸展到多远、其整体的完成是否可能,也没有必要预设这个整体是给予了的。这两种相反方向的推理系列对于理性能力的不同关系在康德看来是合乎理性要求的,这就是:知识的先天必然性要么本身就是确定了的,因而不再需要任何根据而可以以之为前提作前进的推论;要么它就是从一个本身无条件的真实的根据系列中作为其中一个环节而后溯式(回溯)地反推出来的。 总之,在康德那里,一切复合的或连锁的三段论式推理链条由于三段论式推理自身的本性而区分为前进和后溯这样两个不同的方向,但只有手溯的方向要求预先设定“条件总体”即无条件者,因而才需要先验的理念。 二、理性概念与知性概念的区别 1.知性概念的特点 知性概念有几个特点:第一,“知性概念虽然也是先于经验、并且只是为了经验的缘故而先天地被思维的概念。但是,知性概念所包含的只不过是对现象的反省的统一,这是从现象必定属于可能经验的意识来说的”。就是说,知性概念是对现象统一性的思考,因此就是有条件的,它只限于构成现象范围之内的统一性,而不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统一;第二,“对象的知识和对象的规定都只是由知性概念而可能”。就是说,知性概念的作用就在于它一方面规定对象,一方面又规定对象的认识。因此,对象和认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知性概念是有对象的,因而也是可以认识的;第三,“知性概念首先为推论的需要提供了质料,但是并没有任何对象的先天(知性概念从中推论出来)在这些知性概念之前”。就是说,知性概念不是推论得来的概念,仅仅是反思现象(对象)的概念,因此,在这些知性概念之前不可能先有对象的先天概念,而后再推论出这些知性概念,这些知性概念是首先为推论的需要提供材料的。就是说,构成推论的判断首先是由知性概念提供的;第四,知性概念有客观实在性,因为它是一切经验的形式,因而展示出这些概念在经验中的应用。 2.理性概念与知性概念的区别 理性概念与知性概念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性概念虽然也是先于经验、并且只是为了经验的缘故而先天地被思维的概念,但是,知性概念所包含的只不过是对感性直观中的现象进行反思的统一,这是从现象必定属于可能经验的意识来说的。就是说,知性概念是对感性直观的东西进行知性反思(反省),求得现象范围之内的统一性而产生的。而理性的概念即“理念”是由于从有条件的东西出发进行推论,追求无条件的整体而产生的。第二,对象的知识和对象的规定都只是由知性概念而可能,就是说,知性概念是有对象的,它的作用是使我们进行认识活动,获得知识,是使我们认知(Verstehen Understand)。在西方哲学史上“Understand”一词往往表示知性能力,在认识过程中,它仍处于一种抽象的割裂阶段。而理性的概念“理念”则使我们“设想”、“把握”(Begreifen,conceive)整体性的东西,但它没有对象,不是知识。第三,知性概念的体现是“范畴”,理性概念的体现是“理念”,或称为“先验的理念”。康德认为,“没有这种区别,形而上学就完全不可能。”(《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105页)理性概念和知性概念的这些区别,最需要注意的理念绝对没有任何经验对象,理念是超验的,它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没有一个适合于先验理念的对象能够在经验中找到,如果认为先验理念是经验对象,那么就是幻相。旧形而上学的错误在于把知性概念和理性概念混为一谈,就好像它们都是一类东西似的,因此它们用知性概念去规定和说明超经验的东西,为理性概念即理念寻找和制造对象,并作为推论的根据,从而走上歧路。 3.康德重视知性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分的原因 为什么康德要这样细致地分辨知性概念和理性概念的特点呢?因为在他看来,旧形而上学之所以在事实上可能、而在科学上实际不可能的原因,就是在于它们把知性概念(范畴)和理性概念(理念)混为一谈,完全不了解理性理念的不同性质。这样,旧形而上学便犯了双重错误:一方面,用知性纯概念去说明超经验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为理性理念制造出对象,作为推论依据,这样就走入歧途。 第四节:先验理念的体系 理性的概念即理念是理性通过判断进行推论,并在推论中产生的。如果说,从判断中得到十二范畴的话,那么从推论中便可得到理念,有多少推论,就有多少种理念。按照形式逻辑的三种推论,即直言推论、假言推论和选言推论,可以引申出三种理念。康德说:“一切先验理念可以列为三种:第一种包含思维主体的绝对的(不受条件限制的)统一;第二种包含现象的条件系列的绝对的统一;第三种包含一般思维的一切对象的无条件的绝对统一。”第一种指思维主体即灵魂的理念,第二种指世界的理念,第三种指上帝的理念。接下来,分别对这三种理念的来源进行讲解。 一、灵魂的理念 1.明了客观知识的最高条件,首先要了解“实体”范畴的根本大用:它不仅在经验中作为一切经验对象成立的“托子”(Substratum),而且还要超经验地作为全体客观的经验知识可能的“总托子”。举个例来说,这苹果是甜的、红的、硬的,但我分析我的感觉的结果,只有甜、红、硬等感觉,并没有苹果的感觉,何以我说苹果是甜、红、硬的时候,总是要先行假定“苹果”这个概念呢?原来这个“整”的苹果观念,并不是从感觉中得来的,而是我们的先天的“实体”范畴运用进去的;就是说,我们的先天的“实体”范畴运用入散漫的感觉中,作为它们的“托子”,把甜、红、硬联结起来,然后“苹果”的对象才能成立,而苹果是甜的、红的、硬的等判断也才能成立。这就是“实体”范畴在经验中的统制作用。但当我们的知识客观化、普遍化时,我们的“实体”范畴更作了超越经验地使知识客观化、普遍化的统制大用。例如“凡物皆有重”这是一个客观普遍的判断,当我下这个判断时,我明明知道我是个人所下的判断,但我却不肯承认它只对我个人有效,而认为是对一切的人都有效。这是什么缘故呢?原来当我下这个客观普遍的判断时,这判断自身已先行假定了下列的意识:这判断是一个“思想”(或意识),但“思想”必先行假定了“主体”,因为没有“主体”就不会产生思想,所以一切的判断都是一个“主体的思想”。这个“主体”是什么?就是“我”。故一切判断都是“我思想”(ich denke),于是“我”这个理念便涌现出来了。但这个“我”不是个人的“我”(小我,经验的自我意识),而是一切的人(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人)的我(大我,先验的自我意识)。因为这是客观的知识,是一切人的思想,故一切客观普遍的判断都是“大我的思想”,当然对于一切的人都是有效的了。由此可知,“我”(大我)是一切客观普遍知识的最高统一的条件。这种统一,康德在“范畴的先验演绎”篇中,称之为“统觉的综合的统一”。但这个“我”不是一个经验的对象,因为它永远只做“主体”而不作对象,当你要思考它时便已先行假定了它。我们永不能通过经验的直观来把捉它,因为一切思维、一切知识都是“我的思想”。这样的一个“我”,是我们的“实体”范畴的内在的运用的产物,故它只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只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是什么实存在的东西。 但旧形而上学家不明白这点,把它实体化,看成实存在的东西,于是“我”(先验的理念)乃变成“心灵”(或灵魂)(超验的理念)的理念。这便是心灵或灵魂理念诞生的由来。 这里有几点我们要特别注意的:第一、上面我说“我”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条件,这并不是说:为了要使客观的知识成立,乃去找一个“我”来作保证;而是说:当我们下客观普遍的判断时,即当客观的知识成立时,我们便已必然地先行假定了“我”理念,否则知识不能成立,而我们下客观的判断就不可能,即客观判断的意识就不会有。第二,如果有人问:“客观普遍的知识的存在是事实,如果知识只从‘我’产生出来,如何能够对每一个人都是有效呢?而且上面所谓‘大我’,只是自己的假定,毕竟还是由自己的‘小我’产生出来的。”假如你要这样问,那你便错了,因为你又走了回头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一切经验对象都只是“现象”(Erscheinung),不是“物自体”,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由我们的先天认识条件所构成的。客观知识的存在是事实,而且这知识对人人有效也是事实;然而这事实本身就是现象,就是我们的先天条件所构成,“我”只是构成这知识的最高的形式条件而已,而不是什么实存在的东西。第三便是经验的自我意识与先验的自我意识的区别,这我们在之前已经讲述过,经验的自我意识可作为思维的对象,而先验的自我意识则永远只可作为思维的主体,而不作为思维的客体。我们不可把二者混淆。 2.总而言之,相应于第一种理念的直言推论。这种推论在于推论到一个自身绝不能当作宾词的主词。在这样的直言推论的大前提中,判断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全体和属性的关系,它用属性去规定主体,但是这一主体又是别的主体的属性,如此类推,以至无穷,一直推论到主体本身不再是别的任何东西的属性,而是无穷属性系列的整体和无条件者。这就是说,由直言推论追溯到了本身不再是宾词的主词,那么这主词就是绝对主体。从这种推论过程的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些推论的大前提都是“自我”所作的判断,“自我”是一切判断的绝对主体。它自身不是任何主词的宾词,而是一切宾词的主词。 二、世界(宇宙)的理念 1.理性宇宙论的先验理念有哪些呢,它们又是怎样构成一个有秩序的体系的呢?对此,康德提醒我们注意两点:其一,这个体系是按知性的四大类范畴排列的,因为它的根子是置于知性产生先验概念的能力之上的,“只有知性才会有可能从自身中产生纯粹的先验的概念,理性真正说来是不会产生出概念来的,而顶多只是使知性概念摆脱某种可能经验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因而试图将它扩展到经验东西的边界之外,但仍是在与经验东西联结之中”。换言之,“理性概念”即理念从根源上说并非由理性本身中产生出来的,而只是理性推理将知性概念(范畴)推广到超越经验界限的结果;所以严格说来只有知性才是产生概念(据此作出判断)的能力,理性则只是利用概念进行推理的能力。“先验概念本来只不过是扩展到无条件东西的范畴”,它们当然要按知性范畴表的顺序排列。其二,这个理念体系虽然是按四大类知性范畴来安排的,但并不是各类范畴中的每一个都适合于由理性扩展到无条件者而成为先验理念的。适合于这么做的只能是这样的范畴:“在其中进行的综合构成对某个有条件者的一个相互隶属(而非相互并列)的条件系列。”这种相互隶属的条件系列的综合必须是一种“回溯”的综合,而不是前进的综合。因为回溯是要探究事物之所以可能的条件、乃至于最高条件(无条件者),属于先验哲学或形而上学的问题;而前进或顺推则是要了解在这条件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属于经验科学的问题;且有一问题要以前一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对后果的顺推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 2.我们从对象的作为结果的存在来考量事物,则我们是依“因果”范畴来认识事物。当前的事物的存在是一种结果,在它之前必有原因,即有决定它的存在的条件;但原因之前更有原因,条件之前更有条件,我们在经验中永远找不到一个最后的原因或条件。但若没有最后的原因或条件,则目前作为结果的存在便如空中楼阁,是没有根据的。由是,一个作为最高原因的超越 经验的绝对的总体性便必然地被先行假定,这种绝对的总体性是一个理念,亦是我们的“实体”范畴内在运用的产物。由于这种理念涉及到现象的全体,故称为“宇宙”的理念。 所以,从“因果”范畴认识事物时是依照下列原则:“如果受条件限制者也被给予了,则条件的总括也便被给予了,因而绝对的不受条件的限制者也被给予了。” 但考量作为结果的存在是可从各方面来加以考量的。我们可依范畴表的次序来考量事物在哪方面是作为结果而存在,因而要求“回溯”,并由“回溯”而要求“绝对总体性”的理念: 第一、从“量”的范畴来说:“量”有时间的量和空间的量。时间对于过去的回溯,是个无穷的系列,故必须有个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总体性叫作宇宙在时间上的绝对的起始;空间的广延,也是个无穷的系列,故也要求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无条件的总体性是宇宙在空间上的最后的界限。这里有一点麻烦的是,由于时间本身就是一个系列,它自然就有回溯和前进的之别;但空间的各部分则是同时并存的,很难说构成一个什么“系列”,此一部分也不是另一部分的可能性条件。但康德说,他在此谈的不是空间本身的情况,而是我们对空间各部分的综合或测量过程,而这都是在时间里进行的。例如我们可以从“尺”(作为给予的部分量)一尺一尺地相加到“丈”,如此继续下去直到整个宇宙无限大的量;由于任一空间都受到加上去的其他空间的限制,因而必须视为以更大的空间为其限制性条件。就此而言,空间中连续相加的前进的综合也就是向其限制性条件的回溯的综合,因而条件系列之绝对整体的理念也同样适合于空间。 第二、从“质”的范畴来说:“质”是指空间内的实在性,即物质是也。限制它的条件是构成它的内在的“部分”,但“部分”的条件,又是“部分”的“部分”,由此推演下去,理性所要求的这个系列的绝对完整则只有假定一种“完全的分割”才能设想,即要么分割到物质消失为无,要么物质成为不能再分的非物质,即“单纯的东西”显然,这种分割是对实在性的不断否定以追求其最终限度的过程,因而是从“限制性”范畴推广到理念,也就是说能构成回溯系列的是质的范畴中作为实在性与否定性之结合的限制性范畴,而其推广到的理念即:“在现象中一个所予的整体之分解的绝对完全性。”。 第三、就“关系”的范畴说:“关系”范畴中“实体”及“交互”两范畴是不构成回溯系列的,因为“实体”不再要求条件,它是绝对的主词,而偶性并不是一个接一个地追溯到实体,而是互相并列的;至于“交互”范畴,则交互间的各实体,是平性的关系,并不构成回溯的系列,故也不要求绝对的总体性。只有“因果”范畴构成回溯的系列,一切发生的时间必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由是要求一个绝对的第一个原因为其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第一个原因便是“自由”,或说是这样的一个理念:“一个现象之产生的绝对完全性”。 第四、就“样式”范畴来说:可能性、现实性及必然性三范畴,都不构成回溯的系列。但若把现实存在看作是一个受条件限制的结果时,则又构成回溯的系列。换言之,即把现实的偶然之物看作有条件者,因而指向其成为必然的那个条件,而此条件又指向一更高的条件,直到在条件的总体系列中理性追溯到无条件的必然的东西。也就是说样式范畴中的第二个范畴“现实性”与第三对范畴“必然—偶然”联合起来才构成宇宙论的样式的回溯。由是亦要求一个绝对的总体性,这绝对的总体性是不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 由上可知,依范畴表来考量作为结果的存在时,可产生四种“绝对的总体性”,即(1)宇宙的时间上的绝对的起始、空间上的绝对界限;(2)宇宙的构成分子的最后的不可再分割的单纯分子;(3)宇宙的一切发生时间的最初的原因,即“自由”;(4)自身不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这四种“绝对的总体性”都是我们的“实体”范畴的内在的运用的产物,即它们都是理念,只是我们的认识上所必须假定的最高的形式条件,并不是自身实存在的东西。 康德还进一步指出,四个先验理念虽然都属于“世界概念”(Weltbegriffe,复数),但前两个与后两个还是有区别的,就是说,在量和质方面,先验理念涉及的是“世界”;在关系和样式方面,“同一个世界在被视为一个力学的整体时却被称作自然”。世界概念和“自然概念”(Naturbergiffe)的这种区分,康德称之为“数学的”和“力学的”之区分。然而二者驱使综合进到超出一切可能经验,并作超验的运用,则总称它们为“世界概念”是“完全合适的”。 3.总而言之,相应于第二种理念的假言推论。这一推论在于推演到一个自身不在有前提的前提。它说明了物和对象的条件性、前提性。所有这些对象之所以能够成立,总是要有前提的,而从有条件的对象推论到最后,即可推论出一个有条件的系列的整体,推论出一个不再以任何其他事物作为条件的前提,从而设想出无条件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世界”(宇宙)之整体。“世界”是关于客体的理念,是物理现象的最高统一。 三、上帝的理念 1.上面讨论从事物的作为结果的存在来考量事物时,是只从因果关系上来考量其存在,尚未涉及其内容,即未涉及其本身的实在性。现在,如果我们从事物的实在性方面来考量事物,那么当我们认识一件事物的实在性时,我们便已必然地先行假定了一个“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包括一切实在性的存在体)的理念为其条件。这样一个包括一切实在性(以即可能性的)存在体不是经验中所能见到的东西,故只是一个理念,它仍是我们的“实体”范畴内在运用的产物。我们这种对于事物的实在性的认识,是从我们的基于“交互”范畴的“选言判断”而来。依照“选言判断”,则当我们肯定一件事物时,便要排斥一切其他事物,但同时也必然地先行假定了一个包括一切事物的“托子”(基体),而我们所认识的事物乃至于任何其他一件事物,都只是这包罗一切事物的“托子”中的一种,这样的“托子”是我们的“实体”范畴的内在运用的结果。现在,我们认识一件事物的实在性,情形也是如此,即当我们认识一件事件的实在性时,我们便排斥了其他一切事物的实在性,但同时也必然地先行假定了一个包括一切实在性的存在体。我们所肯定的任何事物的实在性,都从这最高实在性而来,或者说,任何一件事物的实在性,都从这最高实在性而来,或者说,任何一件事物的实在性,都只是这最高实在性的一种“限制”,好像任何一个物体所占领的空间,都只是全体的空间的一种“限制”一样。这样,任何一件事物的实在性,都要以这最高的实在性为前提;否则,对这种事物的实在性的认识便不可能,就好像没有全体的空间,局部的空间便不可想象一样。所以任何一件事物的实在性,都要受这最高实在性的决定,这种决定康德称之为“普遍决定”(durchg?ngige Bestimmung)。 但是这样诞生的“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的理念,也止于是一个认识上的“统制原理”(即形式条件),尚不足以称为“上帝”的理念。传统上所谓“上帝”的理念,除包括一切实在以外,还具有具体性、个体性,甚至人格性,这样的理念康德称之为“先验的理想”。如果我们只为认识事物的实在性,则我们的理性的内在的统制运用上的要求,只以“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的理念为已足,用不着“上帝”这个“理想”。可见上帝理念的诞生尚另有其推理过程。 上帝理念的诞生是宇宙理念的第四个回溯系列(从因果关系来考量现存在)所要求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与“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结合的结果,再加上人格化、便成了上帝。我们从因果关系来考量事物的现实存在时,产生“绝对必然的存在体”的理念;但这个理念只是一个空的理念,它的内容怎样,我们没法知道,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任何经验直观来认识它。但另外一方面,我们又发现事物具有实在性,如果作为结果的事物的现实存在具有实在性,则作为它的存在的最高条件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不具有实在性,岂非不可思议的事?由是我们的理性在一切可能的述语(宾词、谓词)中寻求适合此“绝对必然存在体”的概念,由是发现适合下列条件者似能适合这个概念,即(1)包括对一切问题的解答者,即它是一切存在的理由;(2)在任何一点及任何关系上都是没有缺陷的,即它的最完满的;(3)在任何地方都是作为充足的条件的,即它是一切其他事物决定的条件,而它自己则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来决定。适合于这样的条件的概念,无疑地便是包含一切实在性的“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了。这样,“绝对必然存在体”的理念与“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的理念便结合起来。“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具有最高实在性的;反过来,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是绝对必然的存在的。这样,“绝对必然的存在体”被赋予了实在性,乃变为具体化、个体化,再加入人格化,便成了“上帝”。 由此可知“上帝”这个理念,就其为“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或“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而论,是我们的认识上作为最高统制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理念(先验理念);但若把二者结合而成为具体化、个体化、人格化的“超验的理念”而论,则是一个假象。 2.总而言之,相应于第三种理念的选言推论。它要求推论到一个完成其分类不再需要任何事物的分类的所有项目的总体。这就是把每一个判断中的包含的各种各类或各方面都一一列举无遗。例如“植物或者是......或者是......”,穷尽植物所包含的各种各类,并把它所各方面加以扩展,成为无所不包的整体或体系,也就是使推论最后追溯(回溯)到一个自身不再是部分的整体。那么其内涵是最丰富的,而外延则是最单薄的,所以,先验的理想(上帝)是个体化的理念,在一切可能的存在中它是最完满、最完善的。对这个整体的设想就是“上帝”。“上帝”是关于主客统一的理念。 3.[在以上对“上帝”理念的理解基础之上,我们不妨根据《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P346-P351中相关的叙述再来辅助讲解一下这种纯粹理性的理想所产生的依据: 康德给予了纯粹理性的最后这种理念一个独特的名称即“理想”(Ideal),它不仅和知性概念(更不用说和直观)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和前面两种理念也截然不同。 一般说来,“理想”这个概念意味着它比其他的理念更远离客观实在性,而且不仅是“结合性的”(in concreto),还是个体性的或“不可分的”(in individuo)。它不是在现实中一部分一部分给出的,即使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也丝毫不影响我们对理想的规定,这与灵魂实体或世界整体的理念是不同的。康德举例说,“完满的人性”可以是一个理念,这就是我们把人性的一切本质属性作合目的性的扩展,直到完满的程度,这样形成的一个概念就是完满人性的理念;然而,要达到“最完满的人性”这一理想,还应该从人的本性概念之外(即超人的神那里)来确定人性的一切相互对立的谓词中哪些是完全适合这一理念的,从而达到这个理念的“完全规范”。所以理想的人性只具有一切好的谓词,而不具有坏的谓词,它是人性的一切现象的楷模或原型,本身却不能在现象中被直观。 那么什么叫作“完全的规定”(durchg?ngig bestimmt)呢?完全规定一个对象,与从形式逻辑上规定一个概念是不同的。对概念的规定是按照不矛盾律,认定每两个互相矛盾对立的谓词中只能有一个属于该概念,康德把这叫作概念的可规定性原理。反之,对一物或对象的完全规定,则除了逻辑形式上的不矛盾外,还必须考虑它与一切可能性的综合的关系,即把它视为从这一总和中分得自己那一份可能性、也就是分得自己所属的那个(用莱布尼茨的话说)“共可能集团”、而排除了其他“不共可能”(相互冲突)的可能性的结果;因而一切可能性的综合就可以看作一种先天假定的质料,某个对象的存在则可视为从这一普遍质料中对自己的特殊可能性(及共可能集团)作一种个别选择的结果。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撇开了内容的规定,因而是不完全的规定,只有先验逻辑对一切可能性的综合作全盘考虑,才能对一个对象从概念形式和存在内容上都作出完全的规定。 当然,这种完全的规定还不能仅按照“总体性”而得出具体的体现,因为它这时还只是根据“一切可能谓词的综合”这个理念,但它本身的谓词尚未得到个别的规定。因此,要具体地完全规定每一个对象,我们还得使对上述理念的理解从一般总体性上升到具有自己特殊谓词或谓词系列的个别性(个体性)。所以要完全规定一个东西,不光要从形式逻辑上确定它所属的谓词,而且要先验地确定它的存在所属的可能谓词的总和;不仅如此,还要具体确定在这总和中哪些是肯定它、哪些是否定它的;此外,这种肯定与否定也不是形式逻辑的“是”或“否”,而是先验意义上的实在性存在(有,Sein)或非存在(即“无”,Nichtsein)。逻辑上的肯定和否定不涉及概念的内容,只涉及一概念和另一概念的逻辑关系;先验的肯定和否定则涉及一个概念的对象的实在性和对这实在性的否定;所以与形式逻辑的是与否不关心也不规定内容、因而本身也是两种平列对等的判断形式不同,先验意义上的一切否定都是以某种肯定为基础的,都是在承认某种存在(有)的前提下,至少是承认它“本来可能有”的前提下,把它规定为没有或缺乏。例如有光明才会有黑暗,有财富才会有贫穷,有了知识才会自知其无知。因此,一切否定的概念都是派生的,只有先验的肯定即实在性才是“原始概念”,才本身包含着一切事物的可能性和完全规定的质料。这样看来,“一切可能性或一切可能谓词的综合”就应更确切地规定为“一切实在性的综合”,或“实在性的大全”,它可以作为理性先验地或完全地规定事物的基体(Substratum),其中包含着一切可能谓词的全部质料,而一切先验的否定都只是对这个无限基体的某种限制。然而,也正是通过这个具有一切实在性的大全,某个“物自体”的概念才被表现为完全规定了的,而“最实在的存在”(entis realissimi)这个概念也就是一个个别存在者的概念,因为在其规定中,我们找到了一切可能的对立谓词(归根到底是有或无)中的一个绝对属于有的谓词(即“最实在的”)。这也是人的理性所能拥有的唯一真正的理想,因唯有它才是一个由自身得到完全规定并被看作某种个体(而非结合体)的某个东西的自身普遍概念。 那么,理性如何运用先验的理想来对实在事物进行完全的规定、即对“一切可能之物”进行规定呢?康德认为理性在这里的进行程序与它在规定一个概念时所采取的选言推理的逻辑形式相“类似”。但形式逻辑的选言三段论式中,大前提中的概念是预先划分好了的,相反,在对每个事物的完全规定里所预先假定的先验的大前提,则只不过是一切实在性综合的表象,即一个一般实在性的普遍概念,并不意味着已对它所包含的种类预先作了什么划分,而只表明任何一物要得到完全规定,都要从这个综合中分得一些实在性而排除掉另一些实在性。所以对事物的完全规定并不是通过逻辑上的分类从大前提中进行推导,而是把最高理想这一大前提看作一切事物的“原型”,一切事物则是作为它的有缺陷的“摹本”而分有其实在性,但永远不能达到它本身的实在性。显然,理性预先假定的这个理想原型只是对事物进行完全规定所必要的一个先天条件,为了给有限制的东西预先提供出一个可供限制(或否定)的无限实在概念;与这一理想的实在概念相应的那个对象却只是一个存在于理性中的思想物,我们可以称它为“原始存在者”、“最高存在者”、“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但对于它的“实存”,例如对其他事物如何现实地“限制”和“分割”它,我们是绝不可能知道的,因为它只表明一个理念对其他概念的必然关系,而不是一个现实对象对其他事物的必然关系。] 四、 1.康德从形式逻辑的三种推理(直言、假言、选言)中引出了三种辩证的推理。之所以是“辩证的”,是因为由此推出的知识绝不能在经验中有其对象,其任务只在从知性永远局限于其中的“有条件的综合”,上升到知性永远达不到的“无条件的综合”。而理性的这种辩证推理要在条件方面进行上升的回溯,就必然要涉及我们可能具有的各种表象的一切关系之共相。这种普遍性的关系首先是对于主体的关系,即一切表象都必定是关于某物的表象,这个某物可以是现象,也可以是包括物自体在内的一般思维对象。所以,如果把下位的划分和上位的划分结合来看,我们能对之构成理念的一切表象关系就是三重的,即(1)对主体的关系;(2)对现象中的客体之杂多的关系;(3)对一切一般事物的关系。于是,一切先验的理念可以划归三个等级:第一,包含思维的主体的绝对的不受条件限制的统一;第二,包含现象的条件系列的绝对统一;第三,包含普遍所谓思维的一切对象所有条件的统一。 总括我们上述已经阐述过的三种理念,可以说第一种推论或理念乃是在主体内得到断言的、直言的综合的无条件者;第二种乃是在条件系列中的假言的综合的无条件者;第三种是在一个系列中各部分的选言的综合的无条件者。 2.理性的这些绝对总体性理念只是在推理链条的无穷回溯方面是必要的,而对于其无穷前进方面则是不需要的,因为理性只要求受条件限制者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或前提方面的综合的总体性,而并不要求受条件限制者的本身、即后果或结论方面的综合的总体性。为了说明有条件的东西(知识)的可能性,理性必须预先假定其条件整体是给予的,而没有必要预先假定其后果整体是给予的;结论的进展正在继续而尚未终结,如果定要对它形成一种综合的绝对整体的理念。例如对世界未来一切变化的全部系列的理念,那只能是任意构想的想象物,而不是由理性必然地设定的。总之,在康德看来,设想人类知识如何最后达到完成并不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只有追问人类知识的最初条件、即知识链条是“如何可能的”,才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前者凭借知性、或凭借理性在逻辑(形式逻辑)上的运用便可在当下所达到的现实经验水平上不断地进行下去,后者则须借助于先验理念或理性的先验原则(先验逻辑)才能达到。 3.上述三种先验理念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些理念都不是知识的对象,是一种对于整体的设想,但非虚构。 第二,这三种理念都是人的天性所致,所以是不可避免的。康德指出,这些理念并不是任意制造的,而是理性自身的本性所设置的,因此它和知性的主体的使用有必然的关系。 第三,他们都是超越经验的东西。它们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没有一个适合于先验理念的对象能够在经验中找到,没有相应的对象能够在感官的经验中被给予。 第四,理念是自然和必然到道德和自由的过渡。通过理念,才能摆脱有限,摆脱自然和必然,到达自由和道德的无限的领域。道德基于自由意志,基于无限(不受限制),基于自我决定。这是《纯粹理性批判》的最终结论。因此,也可以说,理念引导人类从《纯粹理性批判》过渡到《实践理性批判》。(这一点,将在“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整编中具体讲述,这里仅提出,读者不必因暂时无法理解而困惑。) 第五节:先验幻相 1.先验幻相 在上一节我们已讲述了三个理念的来源及它们调节性的运用(内在的运用),即理性运用理念来调节知性,使之达到自然知识的最大统一性的作用。一切先验理念在其内在的运用上都是好的。这就是并非真的超出可能经验的范围,而只是作为一个调节性原理而引导知性经验范围之内作永不满足的探索。一旦超出这一点,而误以为自己表达了某种实在的对象,这对象先验地存在于经验范围之外,这就会造成误解和欺骗的幻相,这就是理念的超验运用。 例如在上一节已经提出的三个理念。但传统的形而上学家不明这些理念只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是什么实存在的东西,他们把这些理念实体化,看成实存在的东西,于是“我”(先验理念)乃变成“心灵”(或灵魂)的理念(超验理念),当然二者是同一种理念,只是不同的运用而已。“宇宙”、“上帝”亦是如此。 2.先验幻相的不可避免性 ①“先验幻相”的产生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本性在于不满足于知性的科学知识范围,不满足于有条件的东西,它要求把握绝对的、无条件的、无所不包的、最完全最统一的整体。就是说,它不满足于对知识的前两次综合,第一次是先天形式时间空间对感觉材料的综合,第二次是先天形式知性纯概念对感性知识的综合。这两次综合的结果,都只停留于在现象界,停在知性知识内的科学范围。而人的本性却要求对知识进行第三次综合,从而超出现象界,把握无限的本体。 换言之,理念虽然没有感官经验的对象,但是,理性要求绝对的统一是从知性的有条件的东西出发的,而已知的、有条件的东西是有对象的。因此,理性不可避免地要求推论出无条件的理念的相应对象。于是便把某种客观实在性加于无条件的东西上,这样的推论,就是康德说的“辩证的推理”。知性概念原来是用来说明经验内在条件的东西,但是理性不满足于这种有条件的限制,而要求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的完整统一。于是就无止境地扩大这些知性纯概念的使用,把它们用到完整的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上去。因为在说明受条件限制时,这些知性概念是有对象的,而扩大应用到无条件的东西上去时,也就认为应有某种实在的对象。这样,就把无条件的完整的东西——理念本身,当作了超验的对象。这就是先验幻相。康德认为,这种推理就其结果而言,是不合理的(指超验的运用)、伪辨的,因为它把主观的东西当作客观的对象;然而,就其起源而言,又是合理的(指内在的运用或调节性的运用,因为这些推论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理性自身的本性必然要发生的,必须看到,辩证的认识,乃是理性的本性)。 3.先验的幻相与经验的幻相及逻辑的幻相的区别 ①经验的幻相是指对某种直接呈现的感性表象所作的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判断。这种幻相不等于感官表象,而必须加入对这感官表象的某种错误判断,否则的话,感官表象本身是无所谓对错(不犯错误的)。如一根棍子插在杯子中,我说“我感到这棍子是弯的”,这并不错,但若说“这棍子是弯的”,这就是经验的幻相了。换言之,感官表象和知性规律本身都不会犯错误,所以“错误是由于感性对知性的不被注意的影响的结果(即:感官影响我们的知性),由此发生了这种情况:判断的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混为一谈,并使这些客观根据偏离了它们的使命”。只有像上一章说的,通过先验的反思和先验的正位论把感性和知性的正当位置严格区分开来,才能纠正这种幻相。当然,如“初升的月亮比中天的月亮显得大”或“平性的街道远处看上去会两边相接”这些都是经验的幻相。这种幻相只要感觉知觉正确或判断正确,是可以避免的。 ②逻辑的幻相是由不注意逻辑规则而发生的,当纠正了与逻辑规则不符之处,幻相就消失了,例如“铁制的木头”这一判断就是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③理性由于只统一知性,与感性无关,所以它不是经验的统一,而只是概念的统一,是一种应用概念构造系统的统一。理性的统一性便只是主观的,没有任何客观意义和效力。这即是说,不能把统一知性的理性的理念看作是客观存在对象,或具有客观规定性和实在性。“所有经验的绝对总体自身是不能经验到的。”例如,关于世界如果作为一个总体,便不是感性经验所能给予或提供的。把这些主观思维中追求的东西,看作客观存在的东西,构成了虚假的对象,即所谓“先验的幻相”。 先验的幻相(以及经验的幻相)与逻辑的幻相不同,它们是不论我们如何注意和小心谨慎,仍然不会消失,因为是由我们的理性(和感官)自身的固有原则和结构所必然导致的(理性的这种结构我们已在前面论述过)。所以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把这些幻相揭露出来,并小心地不受它们的欺骗,不把它们当成真实的知识或知性的扩展,但绝不可能使它们完全消失。 康德举经验的幻相为例说,天文学家虽然明知月亮的大小没有变化,他仍然免不了觉得月亮初升时显得大一些,但他并不根据这种感官去影响他的科学判断,因为他经受过科学的训练。先验辩证论也是要达到类似的目的,它所面对的幻相不是一种偶然的经验或他人的欺骗,而是根植于人类本性即理性本身之中的幻相。 4.如何揭露这种不可避免的幻相 那么怎样来揭露这种不可避免的幻相呢?这种不可避免的幻相,不可能像独断论那样,以为在外界客观中会有其相应的客体作为对象;要探讨这种幻相的根源,必须是在理性本性之中,所以只能作主观的探讨。因为理性与感性无关,因此,理性就不能有相应的感性对象,这样才能对理性的辩证幻相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只能就主观方面,就问题产生的根据,即理性的本性,进行探讨,才能解决,才能限制和避免幻相的发生(这一工作的讲解将在后面的几章中进行阐述)。 第六节:补充 补充一: 为什么说“理性的活动,如果仅就其形式来说,是构成推理的逻辑元素的;但是,如果就其把理智判断表现为被这样的或那样的一种先天的形式所规定来说,它就构成纯粹理性的先验概念”呢? 这就是说,推理不过就是判断,以普遍性来规定对象的判断。譬如,前面说过的,通过“人是有死的”这个普遍判断,就规定了“苏格拉底有死”这个个别对象的判断。从逻辑形式上看,推理这种理性活动的特点就是以普遍性规定对象,而这种普遍性就是条件系列的整体。就是说,我们在直观中总是看到条件的限制,而理性则要求条件系列的总体,也就是无条件的东西。理性在条件系列中要求绝对完整性,这正是理性概念的特点。 补充二:理念要求完整性(内在运用) 理念要求的完整性就是从经验系列出发,而推论出经验之外构成完整的统一认识。但是,必须看到要求知性以经验系列使用中达到理念所代表的这种完整性,并不是作为一个对象或一个直观的完整性,而仅是作为原则的完整性。所谓原则的完整性,就是我们上面所设想的总的原则,也就是使知性的经验知识尽可能地去接近理念所标志的完整性。譬如说,灵魂的理念,它就可以看作是我们的一切内经验的最大可能的完整性。知性经验的使用只可能最大限度地去接近它,但不可能超越它。因此,这种原则的完整性,实质上就是一种限制的原则,它给知性的经验使用以最大可能的扩大,而又绝不可能超出这个限制。既然如此,即使我们把这个完整性设想为是对一个对象的认识,这也不会发生误解,因为现在说的这个“对象”的认识,始终就是理念自身,是纯粹主观设想的东西,而不可能超越到客体上去。 补充三:理念怎样对经验不适用而且还可能相矛盾 首先,关于灵魂的理念。如果提出灵魂是或者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这在说明内感官的知觉现象方面并没有什么关系。我们至多只是假定这些内知觉现象有一个支持者,然而这个支持者对于我的心灵的一切活动并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绝不会因为承认了灵魂是实体而感到快乐;也不会因为不承认它是实体而痛苦。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因为有了快乐或痛苦的感觉情状而能说明灵魂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可感的”东西。因为我们对于灵魂这个想象的支持者实际并没有任何的知识。这就是说,灵魂作为一个理念,它不能提供任何感性经验的内容,也和我们内在的心理情状的活动毫无关系。所以,灵魂不能用来说明内经验或外经验提供给我们的任何东西。 其次,关于世界的理念。无论我们说,世界是有限的,或者是无限的,这对于我们认识自然现象都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绝不可能因为承认世界是有限、或者是无限,因而水是不会结冰,火就不会燃烧。也不会因此而认为自然现象就没有了因果性。因为水结冰,火燃烧这些自然现象都只能由自然现象的原因来说明,与世界这理念好不相干。所以,世界这个理念“在说明世界本身的任何一个事件上,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用处”。 最后,关于神学理念。我们承认自然界的一切安排是由于最高存在体的意志。然而,我们并不能用它来说明任何自然现象。如果硬把它搬来说明自然现象,反而会使自然哲学破产。因为这种超自然的解释是和科学不相容的。解释自然现象,只能依靠科学来证实,而不能靠神学。如果用神学理念来解释自然规律,这就无异于宣布自然哲学的破产,宣告了科学的无能而不得不求助于神的旨意。所以,自然哲学的公理告诉我们,我们必须避免使用最高存在体的意志来解释自然界的一切安排,否则自然哲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一点就表明理性理念同关于自然界的理性认识的公理会发生矛盾。 第七节:康德与柏拉图的理念论 (大家可以先看本章附录一:柏拉图的理念论,再回头看本节对康德与柏拉图的理念论之间的对比。当然这一节是作对比工作,并无增加讲解《纯粹理性批判》的内容,故可以跳过。) 1.在理念的来源问题上,康德是追随柏拉图的。柏拉图把理念看作是来于最高的理性产生,在这一点上康德也是认为理念发端于人类理性自身。二者的不同就是柏拉图把理念客观化,使理念构成独立于人之外、世界之外的独立世界,即“理念世界”。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摹本。康德把世界分为现象界和本体界是受柏拉图两个世界理论影响的。康德把理念看作是人的理性所设定的最高的理性概念。它自身包含的意义虽是独立完满,具有无限的绝对性,但它毕竟是人的理性所设定,是人的理性产物,不能离开人的理性而独立自存。这样柏拉图和康德的理念虽都是从理性所生,但从根本性质上就有了分歧。柏拉图的理念是属于客观唯心论的理念,而康德的理念是属于先验唯心论的理念。他们虽然都是属于唯心论的理性本体论,但康德更进一步,把理念同人的认识能力和科学的价值联系起来,成为人类追求真理的目的,具有绝对的价值。 在理念与经验对象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和康德的态度是不同的。柏拉图认为理念和经验事物或经验对象是有一种对应关系。在他看来,马有马的理念,人有人的理念,美有美的理念……,亚里士多德曾批评柏拉图,认为这好比数东西,认为数目少了数不清,反倒把数目扩大一倍再去数。在柏拉图那里,理念与现实事物是原型与摹本、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而康德认为理念在经验之外并远离经验,经验事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契合、适合于理念。虽然康德和柏拉图都承认理念的实在性,但康德把理念提到真正理性本体的地位,它只是作为最终原因和理由成为现象的最终根据。而柏拉图虽已把理念提到理性本体地位,但由于他把理念分成高低不同层次,使一般的低级理念越加接近经验,甚至本身就是经验事物(如桌子、人、马)的理念。康德认为只有总体性概念(如灵魂、世界、上帝)才能构成理念。这样柏拉图理念的理性程度是低于康德的,这也表明人类对自身理性认识的发展和进步。 [张世英等的《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这样表述:康德所说的理念源于柏拉图,但同柏拉图的理念又有所区别。柏拉图认为理念是感性事物的范型或最高标准,感性事物是理念的摹本,如画的方形不过是方的理念的摹本。康德的理念则是一种最高理想,是绝对的总体概念,它和知性的全体的使用有必然的关系。康德认为“理念”虽然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表现出来,但它是一种“必然概念”,是由有条件的东西中必然推论出来的无条件的东西,任何经验知识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 当然康德与柏拉图的理念论的对比还不只这两点,但需在整个辩证论讲解后再作一对比工作才能更深刻得体会二者的不同之处。 第八节:评说 1.数学和自然科学之所以需要进行演绎,并不是单纯为了这些科学本身,因为这两门科学本身的妥善性和确定性是人所共知的。数学,以它自己的自明性,便确保它自己是一门人所公认的科学。自然科学,虽然没有数学那样的自明性,在这一点上不能和数学相比,然而,自然科学是建立在经验之上、并且是经过经验的普遍检验的,因此,也同样取得人们共同的信任,承认自然科学也是一门有可靠基础的科学。可见,就这些科学本身而言,并不需要对它们进行演绎,而之所以又对它们进行演绎,实际是由于别的目的,这就是通过对两门科学的演绎,进而为形而上学的建立提供范例,以便以此来检验形而上学是不是有可能成为一门科学。所以,谈科学知识——数学和自然科学是怎样可能的,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论证形而上学是怎样可能的。 2.科学知识之所以是可能的,就在于它们的命题都是建立在先天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的。就是说,它们都必须有感性的直观提供的材料和知性的先天形式。因此,形而上学要成为科学,也同样要求这个条件。然而,实际上形而上学的概念——理念是和感性直观没有关系的,这就注定了形而上学知识不可能是科学的。旧形而上学必然要遭到否定,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3.形而上学不同于数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个奇特现象:数学、自然科学都只有一种,而且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是科学。形而上学则不然,从古到今,每一个哲学家都有他自己所建立的形而上学,而且都说自己的形而上学是科学,而把别人的指责为伪科学,于是争论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这就是因为形而上学所使用的概念(理念)与感性无关,因此不能用经验来检验这些理念以及由这些理念而产生的各种判断的真伪,这样,直到现在仍然还没有一门大家一致公认的形而上学。这就是为什么形而上学必须进行演绎的原因。 4.康德说:“一般形而上学是怎样可能的?”这里说的“一般形而上学”,就是指已经有的、旧形而上学,而不是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就是说,在康德看来,已经存在有形而上学,这是事实,人们也都是这样认为。但是,这些形而上学的可能条件并不是建立在先天综合命题之上的,而是建立在相互矛盾的辩证推论之上的。因此,它们虽然可以说是实际存在的,然而,却并不是作为一种科学而存在。其实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说“一般形而上学是怎样可能的?”实际上就是说“一般形而上学是怎样不可能的”。这就是,不可能是科学的。因为它的可能,仅仅是建立在一种谬误的辩证推理上。由此,也就看出了康德对旧形而上学的否定。 附录一:柏拉图的理念论 需要补充康德纯粹批判哲学(2)P56-P58 附录二:“理性”的中西方理解 (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P184—P186):“理念”这个概念我们中国人不太容易理解,通常是把它等同于天理、天道,比如宋明理学讲的“理”。我认为20世纪中国哲学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把西方的理性解释为中国的“理”。它们有相同的地方,都是讲一种必然规律。不相同的地方在于,西方的理性具有超越性,就是超越一切感性的东西而上升到一种普遍的原则,理性这种超越性是间接的,也就是说理性要超越感性必须要借助一种工具作为跳板。现在有些人理解的理性主义就是逻辑主义、工具主义、符号主义,要借助一种符号作为跳板来获得某种普遍原则,这有一定的道理。中国的“理”当然也有超越性,中国的这种“理”的超越性不是借助于某个中介,它是直接体验的,所以“理”在中国哲学里的含义不是通过语言、逻辑什么东西来把握住对象,而是直接体验到的,就像程颢曾经说的“吾学虽有所受”,但“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的”,就是说学问是别人传授的,理却要靠自己直接的体悟。老子讲闭目塞听,老子并不讲逻辑,所以说老子是理性主义者是不对的。老子是直觉主义者,他就是通过直觉,在“玄而又玄”之中把握宇宙的本体。所以中国的“理”跟西方的理性是很不相同的。 “理性”这个词是从日本音译过来的,中国古代没有这个用法,中国古代只有“性理”,如朱熹的《性理大全》。“理性”这个词是个外来词,但是既然里边有个“理”,就说明里面还是有相通的地方,就是钢材讲的它是一种规律。这种规律中国人是通过体验、知觉来把握,西方人则是通过一个间接的东西,比如一种工具去把握。所以这涉及第二个方面,西方的理性跟语言有很深的渊源。 理性在古希腊就是“逻格斯”,意思就是语言,就是说话、话语。亚里士多德讲“人是理性的动物”,也可以翻译为“人是说话的动物”。而中国的理性是不重视语言的,说话说多了就是可疑的,孔夫子早就讲过“听其言,观其行”,凡是有道德修养的人,他说话不是伶牙俐齿,伶牙俐齿的人是值得怀疑的,很可能言而不由衷。中国的言义之辨,都把说话、言语这些东西看成是非常可疑的。中国人最相信的就是对自己内心的直接体会,“诚者天之道也,城之者人之道也”,就是自己诚心诚意地去体会天道,这样就能够把握“理”。但西方人的理性要通过逻辑,特别是通过语言来把握。比如说古希腊的理性怎么来的,古希腊就是通过对语言的分析来把握理性的。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语言的结构的分析,把所有的语言都归结为“A是B”这样一种语法模式,就是所谓陈述。所以这个“是(being)”在西方语言里具有核心作用,它在本体论上就成了哲学中所谓的“本体”。我们今天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学术界还在争论,“存在”这个词究竟翻译成“是”,还是翻译成“有”,还是翻译成“存在”,议论纷纷。其实这恰好说明西方的语言跟形而上学也就是跟哲学密不可分。我们中国人不懂,因为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语言看得那么重。老子一开始就讲“道可道,非常道”,“道”你是不用说的,你只能体会。老子一开始就把语言排除掉了。 所以理性本身的含义,讲起来其渊源就很多了。简单地说,一个是它的语言上的规范性,一个是它借助于这种规范性的超越,即超感性。超越感性就达到理性境界了。从其特点来说,理性基本上是一种间接性的思维,中国传统体验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直接性的思维,所谓间接性思维,就是要借助一个中介来把握另外一个东西。首先是借助语言,然后借助逻辑,借助逻辑对那个东西进行加工、处理。这种处理就是反思。反思就是借助中介的思,自己设立一个中介,然后从上面反过来思自己,然后才能使自己的真相显现出来。这种反思是理性的本质结构。所以西方的理性主义强调这个中介,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科学主义,甚至工具主义。而中国传统的这种神秘主义,这种直接体验的东西好像反而还有它的优势,这也是当今哲学界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非理性主义有没有它的价值。当然西方也有西方的非理性主义,但整个来说,西方大体的倾向是理性主义占统治地位,哪怕在基督教的时期也是理性主义占统治地位,逻辑、科学思维、逻辑实证、语言分析、哲学等,在西方是比较有强大的传统作用的。所以要讨论理性问题的话,首先要把它跟中国的“理”严格区分开来,中国的“理”是非反思的,是直接体验的,是不要中介的。 第六章 先验辩证论(二) 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理性心理学批判 先验理念是理性的本性产生的,但这些理念本身绝没有与之相应的经验对象,而只有一种“主观的”实在性,因为是理性的必然推理把我们引向了这些理念的。理性的推理本身并没有错,但其中有些三段论式并无经验的前提,而当我们从这些三段论式推到超经验的概念时,却仍然由于不可避免的幻相而要把这些概念看作客观实在的。因此,把某种客观对象归于这些仅仅是悬拟(problematisch)的概念,这种自然的倾向虽出自理性的本性,既非虚构的,也不是偶然发生的,但却并不真正合乎理性(Vernunft),只能称之为“玄想的”(vernünftelnde)。根据康德所提出的三种先验理念,这种玄想的推理有三个。第一类是“先验的谬误推理”,是理性心理学的推理,这一类推理是说自我从绝不包含有杂多的主体的先验的概念,以推断这一主体自身的绝对的统一,虽如此推理,但此主体绝无这种概念,故康德称这种辩证的推理叫作“谬误推理”。第二类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两难论),这种推理为宇宙论的推理,目的在推出一个条件系列的绝对全体的先验的概念,这种推理中两种背反的论题都有理由论证自己的成立,康德把这种推理称之为“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第三类是对“一切存在的存在”即上帝存在的证明。它们都被称为“理性的辩证推理”,“辩证的”在这里相当于“伪辨的”或“诡辨”(sophistikation)的意思。本章要讨论的是康德的第一种辩证推理,即“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也就是对以往先验的理性心理学的分析和批判。 第一节:对理性心理学的分析 1.康德认为,第一种理念(“大我”)实际上就是先验“我思”这个概念。心理学的对象也分为理性的和经验的。如果心理学除去不依赖任何经验而从先验的“我思”概念所推论出的东西之外,关于灵魂不要求知道得更多,那么它就是理性的心理学或理性的灵魂学,否则就是经验的灵魂学。先验的辩证论要讨论的谬误推理根源于理性的本性,是对同一概念(“我思”)的不同含义(先验的或经验的)之不可避免的混淆和误解,它不可能单由形式逻辑对概念作出精密的定义就一劳永逸地加以排除,而必须通过批判,逐渐养成对理性玄想的约束并时时加以注意,才不被幻相所迷惑。 “我思”概念的这种含混性使它只有经过澄清以后,即只有作为人心中一切概念(包括先天概念)的载体(Vehikel),才能视为“思维主体的绝对统一”。在这里,“我思”只是一个先验自我意识或先验统觉,它当然是涉及一般经验的知识,但本身绝不是经验性的知识。总之,纯粹的、作为先验概念的“我思”是理性心理学的唯一主题,它可能包含任何经验性的宾词,也不指任何经验对象,它只有先验的宾词。 2. 那么这些宾词有哪些?换言之,理性心理学给作为能思的我这一灵魂本质所作的先验规定是什么呢?康德绝不愿意零星地、偶然地搜索这些规定,而是要以知性范畴表为指导,完备地推出“我思”作为能思的灵魂主体的三个先验属性:第一,灵魂实体;第二,灵魂是单纯的(质)把灵魂看作单一性的东西,而不是复杂东西的组合;第三,灵魂在号数是同一的,即单一性的(量),即关于它在不同时间的存在,灵魂在数目上是同一的,是单一的(非多数性的),换言之,说明灵魂是具有自我统一性、人格性的东西。但值得注意的是似乎应该到范畴表上的开始范畴即“量”的范畴为止的回溯,在康德这里实际上却引申出了第四项:灵魂“处在与空间中诸可能对象的关系中”,加了下划线的“可能性”是属于“样式”范畴。康德在注释中还说,灵魂的最后这个属性属于“实存”(Existenz)范畴,在康德的用语中,实存即“实有”(Dasein),也是一个样式范畴。这就是,在回溯到最初的量的范畴之后,康德又转到了最后的样式范畴,即转了一个圆圈。 可见,康德从实体出发向后绕了一个圆圈,是为了表明上述关于能思的我的四个规定并不是平面的、直线式的,而是被把握在一个系统的综合关联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系统的综合关联已经体现了一个“正、反、合”的思维进展。其中,第一命题还是抽象一般地肯定了灵魂的“非物质性”,因为作为实体、而不是作为其他物质的东西的属性的灵魂,只能是非物质的;第二、第三命题则进一步规定了灵魂的“不朽性”和“人格的同一性”,即不仅否定了灵魂的物质性,而且肯定了它的“精神性”;最后,第四命题是从灵魂与物质的交互关系来确定灵魂的现实的“实存”方式,将灵魂确定为“物质中的生命原则”,即“生气”(anima),它是人的动物性身体的支配者,但本身是精神性、“不死的”。 康德认为,旧形而上学上述四种谬误中,最根本的是第一种,即把灵魂当成实体的谬误,后三种谬误都是由于把灵魂当成实体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因此,康德在批判这四种谬误时,重点批判了第一种谬误。 第二节: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 一、第一谬误推理:实体性 1.以笛卡尔等人为代表的旧形而上学理论把实体作超时空的应用,谬误是十分明显的: 实体是经验事物变化之中常住不变的东西,“实体”作为常住性、永恒性必须有时间,所谓常住性、永恒性必须联系时间,它必须有经验内容才能被证实。灵魂是一种超经验的东西,它不能为经验所证明的,所以我们也无法对它作出先天综合判断。 2.所谓灵魂是实体的谬误,用形式逻辑表示出来,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其逻辑错误之处。换言之,传统理性心理学对自我或灵魂的实体性的一切证明可以归结为一个三段论推理式:   大前提:所谓“实体”,就是我们的判断的绝对主体,因而不能当任何其他事物的谓语的东西。   小前提:“我”作为思维存在者,是我的一切可能判断的绝对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的谓语。   结语:所以,“我”作为思维存在体(心灵)是实体。 [邓晓芒在《康德哲学讲演录》中简化为: 大前提:实体是指一切思维的主体 小前提:我是思维的主体(我思) 结论:我是实体(我在)] ①首先我们来讲一下形式逻辑中的“四名词”错误。在形式逻辑中,推论要求的是三个等同的概念,而错误的推论是由于推论中的中项有了歧义。譬如: 大前提:物质是永恒的东西, 小前提:毛呢是物质, 结 论:所以毛呢是永恒的东西。 在这个推论中,“物质”一词作为中项,便是一个歧义的概念。所以这是一个错误的推论。 传统理性心理学家的三段论也犯了“四名词”的错误,这种错误的推论叫先验的错误推论。它与形式逻辑的错误推论相同之处便是都犯了中项歧义的错误。不同的是先验的错误有它的先验根据。它是由理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人们能对它有所警惕,而不能消除。 ②(1)(按简化后的三段论来讲述)现在我们讲传统理性心理学家的三段论的错误。康德认为这个三段论犯了中项歧义的错误。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大前提中“一切思维的主体”是指在判断中作为考察的中心的主词(如“这朵花”),它是一切宾词描述的持存常在的对象,所以是实体,而这个主词的意思就是一个个别实在的“主体”;小前提中的“我思”的“我”则是先验的我,即仅仅是一种思维所必须预设的逻辑前提,因而只是一个单纯的主词,而不是实在的经验的我。 (2)(按没有简化的三段论来讲述)换言之,错误主要在于大前提和小前提里的中项(中词)“绝对主体”有不同的涵义,也即中项歧义。大前提中的“绝对主体”是被我们所下的判断的主体,而小前提中的“绝对主体”却是下判断的主体,是一切判断的主体,即下判断的判断者。前者是实在的主体,后者是逻辑的主体。如“地球是圆的”这一判断,地球不是宾词(谓语),而是主词(主语),是主体,但是,地球作为主体,乃是被人所下的判断中的主体,或者说只是这一判断本身的主体。此外尚有下这一判断的主体,即下这个判断的自我(先验的)。因此,同一个中项“绝对主体”,其涵义在大小前提中却有不同:一个是认识者,被下判断的对象(指大前提中的绝对主体);另一个是认识者,判断者(指小前提中的绝对主体)。 (3)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说“地球是圆的”,这个“地球”只是个概念,这概念也是实体范畴运用的产物,但概念的构成要通过纯粹直观。也就是说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全在于与感性直观相关。而小前提中的作为思维体的“我”则是一个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指示任何实在的东西。 ③(1)实体虽然具有作为一切判断之主语的逻辑机能,但并非只要是逻辑上只能作主语而不能作谓语的就都是实体[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个极大的误会。“主体(subjekt)”这个词在西方有双重含义,翻译成中文,一是“主体”,一是“主词”。“主体”是实体,“主词”不是实体,只是一个逻辑前提,一个概念。“我思”的“我”只是逻辑主词,而不是主体,因而不是实体],因为实体作为知性范畴只有充实以直观内容才有意义,它脱离不了“常在性”这时间范型。传统唯理论没有区分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混在一起的对“实体”的两种规定(绝对主语、或常在性),反而自以为只要证明了“我”是绝对主语(逻辑上)就也证明了“我”是常在的、不生不灭的实体(时间上、事实上)。 (2)我们知道,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全在于与感性直观相关。具体到“实体”这个概念来说,它的客观有效性就是看它是否建立在经验中被给予的持久不变(常在性)上。那么,“我思”的“我”如果能够作为实体,具不具备这种持久不变性呢?没有,我们从经验中找不到这个推论的依据。因为这推论是说一切的思维活动都和思想所依据的一个同一的“我”这个主体相关。这个“我”,诚然是存在,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但是,我并不能从“我在一切思维活动中存在”这个表象,便能够把“我”和一切思维的对象区别开来。这就是说,在我进行思想活动时,我固然能够将思维活动中的各种对象区别开来。因为,这些对象作为表象,都是有一定的感性直观作内容,因此能彼此相区别。然而,对于思想活动中的“我”,实际与思想活动是不能分开的,因为它不像其他对象那样有自己特有的感性内容。这个思想活动中的“我”,一旦脱离了思想活动,就什么也没有了。所以,即使我能够在思想活动中意识到我的存在,然而,我并不知道“我”的任何规定性。就是说,我不能把它看成实体,因为我不能从经验中证明它具有持久不变性。 (3)“我”总是把其他一切表象看作自己的谓语,所以“我”是逻辑中的当然的主语。但是,这个“我”实际是只能作分析判断,就是说,它在一切思维活动中是同一的。换言之,“我”作为绝对主语只不过是一个同义反复命题,即“我的一切思维都是我的思维(我=我)”。但是,“我是实体”,这个判断是个综合判断,把“我”作为一个持存(常在)的灵魂实体便是错误的。 3. ①人们是怎样有关于实体的观念的? 人们长期以来就形成一种认识,以为我们把一切偶性的东西抽掉以后,便很自然地想到了一个关于实体性的东西的观念,把它看作是这一切偶性的基础。但是,人们对于实体性的东西本身不能认识,因为,通过感官,人们只能认识到偶性。 我们要注意,不能把实体和“实体性的东西本身”混同起来。相对于偶性来说,实体是属于知性的范畴,这方面是可以给我们提供知识的,因为相对于偶性来说,偶性就是时间里变化的东西,而实体则是相对于偶性的那个不变的东西,它就是一切变化的基础。我们可以把黄金看作实体,而把黄的、硬的、可溶的这些依附于它的东西看作是偶性。所以,这个持久不变性,就是我们对实体的认识。但是,实体并不是实体性东西的本身。实体性的东西本身是物自体,它仅仅是理念的东西,它不属于感性经验,也不存在于时间里。人们的误解就在于把实体和实体性的本身混为一谈,以为我们既然由偶性而得到实体的观念,就可以要求认识这种实体性的东西本身。人们之所以产生这错误,就是把实体作为变化的事物的基础和物自体作为现象的基础混为一谈了。 ②为什么不能认识实体性的东西本身? 因为我们的理智不能像感性直观,它不可能对对象进行直接的认识,它只是推论式的,即通过概念对对象进行间接的认识。就是说,只是以一种属性去说明对象。这样,我们认识的便只能是属性。譬如,玫瑰是花,于是我们给花的属性找它的主体,我们说,花是植物,而植物又有它的主体,植物是生物……如此隶属,以至无穷。因此,我们只能相对于某一个属性而有相对的主体,但是不可能有绝对的主体。同时,我们的理智在认识事物时,又是从不同的方面以概念去规定对象,实际就是以属性去说明对象,这样我们只能认识偶性而不可能认识那个实体性的东西本身,即绝对的主体,也即物自体。 所以,总而言之,康德的论证实际是从两方面来说的。从客观方面说,即就一个对象说,我们只能认识属性而不能认识绝对主体,从主观方面说,我们的理智只能是一种间接认识,即只能通过概念、以一定的属性去规定一对象,而对于对象自身永远不能有直接的认识。 二、第二谬误推理:单纯性 1.理性心理学家用思维的单纯性来证明心灵的单纯性。他们说:思维与物体的运用不同,物体的运动是它的各部分运用的集合的结果,但思维则不然,它必须出自一个单纯体。否则,如果它出自多个思维体,则不可能构成一个思想。也就是说思维必须出自一个绝对单一的主体,故心灵是单纯的。其推理可概括为一个三段论: 大前提:一种事物,其行动永不能看作是多种行动事物的联合行动者,是单纯的;   小前提:现在,心灵或思维的我是这样的事物; 结 论:所以,心灵是单纯的。 2. ①笛卡尔在“沉思第六”中提到心灵与形体之间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心灵不可分,具单一性,形体则都是可分的、复合的,“因为事实上当我考察心灵时,也就是当我就我仅仅是一个在思想的东西来考虑自己时,我并不能把我分成几个部分,而是极其明白地认识到和理会到我是一个绝对单一而且完整的东西;[……]因为是同一个心灵[整个]用来愿望,[整个]用来感觉,用来理会等等;而有形体或有广袤的东西则完全相反”。 但康德指出,这种区分是不严密的,它仍然混淆了事物(不管是有形物还是思想)的“集合的统一性”与主体在逻辑上绝对的单一性(Einheit,又译为“统一性”)。一方面,思维主体的绝对单一性只是作为一切思维活动的逻辑前提、而不是作为各种复合性的东西(思想或物体)的实体(承载者),才有其必要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单一性要想成为复合性的东西的集合的统一性,即要构成先天综合命题,则绝不能单凭逻辑的同一律和纯概念的标准,而必须面向直观和经验。 ②按黄振华《论康德哲学》P46有四个理由说明心灵的单纯性是不能成立的。第一,这不是一个分析命题,如果是一个分析命题,则不待证明而成立;例如“圆形是圆的”是一个分析命题,不待证明而成立,因为宾语(谓语)“圆”的概念已包含在主语“圆形”的概念中。但今说“思想是思维体的绝对统一的结果”则不是一个分析命题,因为从“思想”的概念中分析不出“思维体的绝对统一”的概念来。因为思想是由许多表象集合成的,一切综合判断都通过直观,都是由不同的表象集合成的。故“思想是思维体的绝对统一的结果”这命题不能从分析上来证明 其次,这命题也不能仅从概念来作先天综合的证明,因为先天综合的命题要通过纯粹直观,而这个命题不能通过纯粹直观而确立,因为所谓绝对的单纯体不能在纯粹直观中被认识。 第三,这命题更不能从经验来证明,因为任何从经验中得来的知识,都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 最后,“我思”的“我”是客观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它伴随一切思想,故它是单纯的。但它不指示任何对象,只是一个形式条件而已。 3.理性心理学家证明心灵的单纯性,目的在藉此来区别物质与心灵(灵魂),好进一步来证明心灵不灭。但心灵作为单纯的实体(物自体)时,心灵与物质的区别便不可能。因为物质是外现象,心灵是物自体,二者无从比较。至于物质的“物自体”是什么,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的,故我们无权来判定心与物的区别。 即使我们现在姑且承认心灵的单纯性可以证明,也无法证明心灵与物质的区别,因为(1)物质是外感觉的对象,只是外的“现象”,如广延、不可入性、关联、运动是外感觉的对象,只是物质的“现象”;它的“物自体”是什么,我们是无法知道的。现在心灵也是如此,假如说心灵的单一性可以证明,我们也无法知道心灵的“物自体”是什么,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心灵的“现象”,即内感觉的各种现象,如表象、思想、情感、倾向、决心等等。故所谓心灵与物质的区别,只是内外两种“现象”的区别,不足以作为心灵与物质的“自体”区别的根据。(2)物质只是外的“现象”,现象有“物自体”为其基体(Substratum),物质的现象诚然是复合的,但是我们何尝不可假定它的“基体”也和思维体一样是单纯的呢?这样,则物质与心灵(就物自体而论)又有何分别?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康德是承认物自体的存在的,不独承认外现象的物自体,同时也承认内现象的物自体;但物自体的真相是什么?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的。“我思”的“我”不是物自体,只是使内外现象可能(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而已。 如此看来,作为能思的存在者本身的“灵魂”(心灵)和作为现象的“物质”是否具有同样性质这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是一个假问题,它混淆了物自体和现象两个不同的层次。 4. ①理性心理学在自认为证明心灵的单纯性之后,进一步证明灵魂的不朽性。其推论为:单纯体不会停止其存在的,因为它没有部分,因而没有多数性,故不能减少;不能减少,故不能损失,故不会消灭等等。 所谓灵魂(心灵)不灭,也即灵魂的永恒性、常住不变性。接下来按李质明的《康德<导论>述评》相关章节进行论述灵魂不灭的谬误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康德指出,实体属于现象领域,常住性才有客观的有效性。超出了经验,范畴就毫无意义,只是空洞的逻辑形式,就不能用来规定任何东西。康德针对坚持灵魂不灭的理性心理学家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请这些人证明:如果这个东西不是属于另外的东西的属性而存在,即作为主体而存在,那么,谁证明这个主体的存在是彻头彻尾常在的。就是说,主体之为主体,就在于它不再是别的东西的属性,既然不再是别的东西的属性,就不能有东西来规定它,说明它。既然它根本就不能具有任何属性,又从哪里来的常在性呢?也就是说,心灵作为绝对的主体,就是作为实体性的东西本身,因而也就是物自体,既然是物自体,就不在时间里,而常住性是属于时间的一种规定性,那么,它又哪里来证明常在性呢? 第二,请这些哲学家证明:这样的东西“既不能由它本身,也不能由任何自然界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这正是就常在性的本义来说的。常在性就是持久不变,就是不受自然界原因的影响,既没有发生,也没有消灭。那么,把心灵作为绝对主体,怎样能够证明它既没有发生又没有消灭呢?也就是说,心灵作为绝对主体即物自体既然已经存在在时间之外,怎样能说明它不生也不消灭呢?因为发生、消灭都以时间为前提,离开了时间,离开了现象,作为物自体,我们就不能证明发生和消灭。换句话说,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都包含的是先天综合命题,都是不能由其自身而能通过可能经验对象才能证明的。就是说,只有在现象领域里,通过时间关系才能证明。而思维主体自身提出的命题,只能是,“我是我”或“我=我”,即自我同一这种分析命题。因此,不能证明我作为实体是永恒的;要证明我作为实体是永恒的,这种综合命题需要有经验的内容,它只有在时间的范型里才有真实性。然而,心灵作为绝对实体又是在时间之外,这就不能提供经验的内容,也就绝不可能有综合判断。 本书TXT版本是由八零电子书(txt80.com)会员整理编辑而成; 八零电子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 点它-->http://www.txt80.com立即入驻八零电子书社区。 ②心灵作为实体,它的永恒性不能由经验来证明 康德指出,如果说,灵魂作为实体,要推论出它的永恒性,那就只能在可能经验中才有效;而把灵魂作为物自体,超出一切可能经验时就无效。但是,我们的一切可能经验的主观条件是什么呢?就是我自己活着的时候,即活的生命。因为只有我活着,我才可能有经验,人都死了,还谈得上什么经验呢?因此,只有当我活着的时候,我才能证实灵魂的常在性(就是说,我活着,这本身就证明了我的灵魂没有死,是常在的。因为,我对我自己的灵魂就无所谓生或灭的问题,只要我活着,我的灵魂就不死的)。因为人的死亡就是全部经验的结束,我也就再也不可能以我的经验来正式灵魂的存在了。换句话说,除非灵魂不是经验对象,它就可以不用我的经验去证明;然而,既然不是经验的对象,我也就无从认识它的常在不变性了,因为我对它就没有任何的经验认识。这恰恰就是问题的所在——就是说,当人还是活着的时候,我虽然可以意识到我的灵魂没有离开,是不死的,常在的;然而,这对我毫无意义。因为人们之所以对灵魂“不死”感兴趣,乃是在生命结束之后,是不是还有我的不死的灵魂存在。然而,可惜这又不能有任何经验的有效证明。 那么人们为什么对死后的灵魂不死感兴趣呢?仅仅是由于人类的贪生怕死吗?康德不是这样看,关于来生的希望是处于人类本性的高贵性格,因为人类为完成其全部使命的能力决不以现世的东西所满足,从而产生了这种来世的希望。(这关系到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的“公设”问题,留于道德哲学再议。) ③心灵不灭的推理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我们承认心灵是单纯体,不包含多数性,因而不包含“外延的量”,故不因分解而消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假设它包含有构成它的现存在的能力的实在性的程度的“内强的量”,这种内强的量会通过“程度”的逐渐减少的衰退。所以,所谓单纯的实体即使不因分解而消失,也会因“衰退”而消灭。 三、第三谬误推理:人格性 这种谬误推论的三段论可表达为: 所谓人格,是凡在不同的时间内意识到自我的同一性者。 今心灵有此意识 故心灵是一人格 康德指出,外部对象的号数上(numerisch)的同一性的确是依赖于它们在时间中的“常在性”即“实体”范畴,但“我”在内感官中的号数上的同一性则是一切时间的前提。所以,自我意识的人格的同一性只不过是一个同义反复,即把“我的一切意识都是我的意识”稍为变换一下,变成“我在全部时间中的意识都是在时间中这同一个我的意识。”由此可见,灵魂的常在性即实体性并不是自我意识的号数上的同一性(人格性)的前提,相反,任何常在性或实体性都是以自我意识的号数上的同一性为前提的。 如果“我”在自己内感官中的号数上的同一性是一切时间的前提,那么我们可以说我在时间中或时间在我中。不过,如果把“我在时间中”不是理解为我的一切时间必须有“我”作逻辑上的前提,而是理解为“我”这个个别实体在时间中得到规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只有别人在他自己的时间中才能对我作这种规定,这时我的“我”的人格同一性就不可能了。所以,只有把自我意识的人格同一性看作我的一切思想中一贯的形成条件,才能在主体的一切变化中保持同一个“我”。 再比如说你如何知道昨天的心灵就是今天的心灵?固然昨天的思想可移交到今天,而且可以继续地转移下去,然而这仍不能证明心灵本身是同一的,因为这可能像弹性的球一样,当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时,把它的全部状态传至另一个球身上,另一个球虽然接受了这一球的全部状态,但并不能误认两者是同一个球。所以,心灵只是被假定的实体,而非实体性的东西,说心灵具有人格性是无法证明的。理性心理学是从“意识”的同一来证明心灵的人格性。这个所谓意识的同一,即上面讨论过的“我思”的“我”。然而这个“我思”的“我”只是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丝毫不涉及实存在的东西,根本无“人格性”可言。 四、第四谬误推理:观念性(心灵的外关系的观念性的谬误推理) 1.理性心理学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命题推出的第四谬误推理,就是我的一切知觉都只是主观的观念,引起这些观念的外部客体的实存是可疑的。康德说:“这种不确定性,我称之为外部现象的观念性,而这种观念性的学说,则称之为观念论。”这种观念论,康德将其划入经验的观念论。康德主张的是与此相反的经验的实在论。康德指出,时空的主观性或观念性完全不同于来自后天的感觉的主观性与观念性,它们是我们接受对象的先天的感性直观形式,所以对一切感觉直观的对象具有客观的效力,我们关于时空的知识因而也就具有了经验范围内的普遍必然有效性。 2.理性心理学把心灵看作是实体,同时把外感觉对象也看作是实体,因而发生心物交互的困难。因为心灵与物质是根本不同种类的实体,则心灵与物质如何发生关联?即我们如何能认识外界?例如笛卡尔说:心灵的根本性质是思维,物质的根本性质是广延,是则思维的心灵如何能认识广延的物质?结果必然流于怀疑论。他们认为:心灵是直接可以被知觉到的,故心灵的存在是不可疑的,如笛氏说:“我思故我在”便是。至于物质,则只能凭间接的推理来认知,即把我们的知觉看作为结果而推出作为此结果的原因的物质的存在。故这样认知的外物的存在只是间接的,因而是不确定的,可疑的,因为一个结果可能有许多原因,甚至我们的知觉可能遭受玩弄,譬如梦幻和错误的判断(例如把一条绳子看作一条蛇等),何尝不是知觉?所以外物的存在是可疑的。他们的推理过程如下: 凡其现存在(Dasein)只能作为既予知觉的原因而被推出者,只有可疑的实存在(Existenz); 今一切外现象的现存在,不能直接被知觉到,而只能作为既予知觉的原因而被推出; 故一切外感觉对象的现存在都是可疑的。 这种不确实性,康德称之为外现象的观念性,而这种观念性的学说,康德称之为观念论(Idealismus)。与此相较,其他主张外感觉对象有可能确实性的学说,则称为二元论(Dualism)。 凡主张外感觉对象的存在是独立自存的存在的,叫作“先验的实在论”。这种先验的实在论,由于心物关系的困难,必然会流于“经验的观念论”,而对外物的存在存可疑的态度,理由已如上述。但康德的主张与此刚刚相反:康德主张“经验的实在论”和“先验的观念论”(这在之前我们已经讲解过)。所谓“经验的实在论”是说:外感觉的经验对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无可怀疑的,但这种存在只是作为现象的存在,而不是作为独立自存的物自体的存在:外感觉的经验对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无可怀疑的,但这种存在只是作为现象的存在,而不是作为独立自存的物自体的存在;就是说,它们的存在是我们的先天条件所决定的,这些先天的条件便是感性的先天形式(空间和时间)及知性的先天形式(范畴)。一切外感觉对象,都是依据我们的先天形式而成立的,在这方面看,“经验的实在论”也就是“先验的观念论”。 依照经验的实在论,则心物关系的困难便可解决了。因为所谓“心”(心灵),并不是理性心理学家所谓的“实体”,而只是我们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是“实体”范畴的内在运用的产物,并不指示任何实存在;所谓“物”并不是独立自存于“心”之外的“物自体”,而只是现象。当现象被认识时,即客观的知识成立时,“心”便必然地被先行假定了,所以,所谓“心”与“物”是紧密地结合着的。事实上,心与物的结合,并不是两种不同东西的结合,而只是知识成立的整个形式结构的两方面。理性心理学家把现象看作物自体,故发生心物交互的困难。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假如经验是实在的,即外感觉对象(作为现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那么,梦幻和想象不也成了确实的了么?因为梦中的景象岂不是也存在于空间时间中,想象出来的东西如人头狮身的怪物等岂不都是表象?关于这一点,康德说“为了避免虚伪的假象的混淆,我们要谨守一个规则:‘凡依照经验的法则而与知觉相联结者是现实在的’”,这里所谓“经验的法则”指的是“因果律”。如果表象的联结不是依照因果法则的,则是虚伪的表象。梦幻和想象便不是依照因果律的表象,故不是客观实在的。我们常常觉得梦中颠倒离奇、不合理,就是这个缘故。又心理学上的所谓“联想”,也不是依照因果律的,而只是主观的,因各人的环境及心理状态而异,没有客观实在性的;一般人往往把心理学上的“联想律”与“因果律”相混淆,实是错误的。其次,有人还要问:尽管不依照因果律联结的表象是虚伪的,但在梦幻中的个别对象岂不也是表象么?例如金山、银岛、人头狮身的怪物等等,这些都是不实在的对象,但人竟可幻想出来,那么他们与实在的对象的区别标准又在哪里呢?关于这一点,康德又有一句重要的话:“没有知觉,甚至空想和梦幻都不可能。”这话怎么说呢?他的意思是说:尽管金山、银岛等是空想出来的虚伪的对象,但金和山、银和岛等个别的材料都是从知觉中得来的东西,所不同者,它们的结合不是依照经验法则的结合,而只是空想的结合。如果连这些材料都没有,则连金山、银岛的空想就不可能;譬如人类从来没有知觉到上帝的形象,因此所想象出来的上帝总是和人的形状一样。有人说:假如一般的动物也有神的观念,则它们所想象出来的神也和它们自己的形状一样,所以,金山、银岛等这类空想的对象的可能性,也要建立在知觉之上。 第三节: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的要点 一、导致谬误的根源 1.谬误推理的内容上的根源 康德指出,从内容上看,理性心理学对灵魂实体的探讨,是建立在把作为外感官对象总和的物体,同作为内感官对象的灵魂、能思的存在者等量齐观的错觉之上的。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心理学和理性物理学都属于理性的“自然之学”(Physiologie),既然后者能从物体(物质)的概念引出关于灵魂的许多先天综合知识。但在康德看来,这种对等关系是不存在的,因为内感官对象与外感官对象有种类的不同。这表现在内感官对象的直观形式条件只是时间,在时间中一切规定都是转瞬即逝的;外感官对象的直观形式条件则除时间外还有空间,而空间则为时间中转瞬即逝的种种规定提供了一个常住不变的基质,从而把它们综合为一个占有空间并且具有种种属性的稳定的东西,使之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所谓物体的概念,就是指这样一种有广延性、不可入性的有形体的存在者,就其外延而言则是一切外感官对象之总和。所以,物体概念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思想(意识)形式,而是具有直观的常在性的内容,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常在的直观或现象的实体,因此可依据理性的原理从中引申出许多物体的先天综合知识,建立起理性的物理学。但作为内感官对象的灵魂就不同了,它只不过是伴随我们一切表象的意识的一个形式,其本身既不是直观,也不是一个具有直观的常在性内容的对象概念,因而单从灵魂(能思的存在者)的概念是不能引申出关于其本性的任何先天综合知识的。这样理性心理学作为一门关于灵魂实体的学问也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依据经验(内经验以外经验为前提)的材料研究灵魂(作为现象)的经验心理学。 2.谬误推理的形式上的根源 在形式上犯的是“四名词”的错误。第一个谬误推理中,大小前提的中词“绝对主词”其义各不同,故逻辑上是无效的推论。康德还进一步指出,第一谬误推论不仅混淆了主词与主体作为“存在者”的意义,而且大、小前提中的“思维”(见简化后的第一个谬误的三段论)一词也有不同的含义,前一个思维是可以有直观的内容与一个对象有关的思维,后一个思维则指抽去了一切对象的思维的自身关系,即只与我们意识发生关系的思维的纯形式。 二、实践意义 1.康德断言:灵魂这一理念本来是不能有对象的,对象只是现象界的存在。旧形而上学给本来没有对象的东西寻找一个对象,因为要寻找一个对象,就把“自我”说成是实体,这是不行的。由此出发,康德肯定了自我的自由和自我决定性。康德的想法是:像笛卡尔那样,把灵魂、自我说成实体和存在,实际上否定了“自我”的自由。康德认为,“自我”或者说“我思”的我(逻辑的主体)是决定者,是主动的东西,而不是被决定者;如果把它当作是一种存在,一种实体,那么,就使“自我”成为被决定的东西,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上述旧形而上学的四个谬误推理,每一个都否定了“自我”是决定者。第一个谬误推理说自我、灵魂是实体。这一个已经说过了,实体是存在的东西,凡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东西。第二个说灵魂是单一的。康德认为把灵魂看成是单一的,实质上也就把它看成是常住不变的实体,从而成了被决定的东西。第三个说灵魂在数目(号数)上在时间中是同一的,似乎今天的我、昨天的我是同一个实体的我。康德说,主体在数目上的同一是一种内容上的同一或实体的同一,而不是逻辑的形式的同一,这一来,“自我”又成为被决定的东西。第四个说灵魂、自我在空间上同对象发生关系。康德说,这还是把灵魂看成实体性的东西,只有实体才能应用于时间中的对象。上述四个推理表明旧形而上学不懂得“自我”是决定者而不是被决定者,它只是形式的统一,只是逻辑上的主体x,而不是实体。对于这种只属于理性的东西,本不应该去寻找同它相应的对象,凡有相应对象的东西都是现象界的东西,从而是被决定的东西。总之,康德断言:理性心理学家的第一推理,当它把思维的逻辑主体当作思维所依附的实在主体时,它不过是以貌似创见的谎言在欺骗我们而已。 总起来看,康德关于自我或者说关于人的看法,也是针对他的前人而发的。在他看来,休谟抹煞了自我,把自我变成了一堆知觉;笛卡尔把自我看成是实体,这也不能表达人或自我的自由本质。康德的先验唯心论把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或自我的同一看成只是形式的而非内容的,认为自我只是讲:我的经验内容都属于我。这样的自我都变成了超出经验之上和之外的自由决定者。强调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本质,这正是康德哲学的一大贡献。(因为现象界只有必然的因果律,只有物自体才有可能拥有“自由”。) 2.经过批判理性心理学,虽然不能证明我们对于灵魂的知识,但也绝没有否定灵魂的存在,反而在目的论的实践意义上设定了灵魂的不灭,也就是说,让理性在把灵魂的知识当作目的来追求的过程中永远抱有希望和信心。 理性的思辨使用和实践使用的这种“结合”,在康德看来便产生出一种特殊的知识,即关于世界的“目的论秩序”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涉及目的本身的构成,而只涉及世界和我们认识过程所体现出来的某种“合目的性”追求,因而同时又是一种实践性的知识。它首先在一切有机生命的合目的性活动中获得最基本的证据,表明理性在认识生命体时不能不承认并假定它们除了机械因果性外还有一个目的,哪怕这个目的并不能还原为机械规律从而得到透彻的认识。其次,生物界乃至整个宇宙从低级到高级的秩序也向我们表明它有某种最终目的,这就是“人”。通过与有机体进行“类比”,我们可以把整个宇宙看作唯一的一个最大的“有机体”即“人”的有机体,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多余的,一切都为人服务,却不能使人为任何别的东西(物)服务。所以人乃“万物之灵”,这个“灵”不是体现在他的自然天赋和自然冲动上,而最终体现在他内心的道德律之上,他意识到这条道德律及其高于一切自然物和自然律之上的崇高性,也意识到没有什么能阻止他将他的现世利益、身家性命乃至整个自然界用来服从道德律,他在这方面是绝对自由的。(这本内容留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判断力批判再具体展开阐述) 三、谬误推理幻相之特点及向宇宙论过渡 1.谬误推理幻相的特点 康德指出,一切幻相都是由于把思维的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而三种先验的幻相则是由于将下述思维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而产生的。第一种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第二种经验性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第三种纯粹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理性心理学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把“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这一主观条件当作客观知识了。“由此可见,对所有一般思维的那个本身是无条件的条件所作的辩证推理并未犯内容上的错误(因为它抽掉了一切内容或对象),而只是犯了形式上的错误,必须称为谬误推理”。可见,谬误推理和宇宙论的二律背反(以及上帝存在的证明,详后)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抽掉了一切经验的内容,而试图单单把思维的形式条件当作客观对象来考察。但是我们不能把为了认识对象所必须设定的主观条件本身也当作对象来认识,否则那就是混淆了“进行规定的自己”(即思维)和“可被规定的自己”(即思维主体)、进行认识的我和被认识的我,正如混淆了认识和对象一样。 2.向宇宙论过渡 ①第一版过渡到宇宙论的论述 第一版的过渡本质上是立足于对第四个谬误推理批判之上的。第四个谬误推理主要论证“灵魂处在与空间的诸可能对象的关系中”这个命题。独断论的观念论者(如贝克莱)完全否认物质的存在,正是违背了这一经验的实在性规则;但他们否定物质存在的理由,却正是物质概念自身的自相矛盾性即二律背反性,所以康德在那里预告说:“这一困难将在讨论辩证推理的下一章中消除,在那里将表明理性在有关经验关联中所有东西的可能性而形成的诸概念上的内在争执。”换言之,谬误推理虽然只是逻辑形式上的错误,而不关乎经验内容,但第四个谬误推理已暴露出这种形式谬误仍然是以经验事物的错误理解为前提的,这就是将现象误解为物自体。康德则认为,在经验的联系里,外部事物作为现象是现实地给予外感官的,内部事物、能思的存在者(灵魂)作为现象也是现实地给予内感官的,这两种现象虽然很不一样,但都是由范畴所体现的规则联结起来的知觉现象,而且彼此还根据这些规则相互联结为一现象整体、经验整体。因而,第四个谬误推理所涉及的灵魂与外部空间事物的关系,所有这些现象作为人心中的经验关联,是必须纳入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即整个经验世界(包括人心)的关联中来加以考察的。这就过渡到宇宙论的讨论。 ②第二版过渡到宇宙论的论述 我只有将来“我思”这一活动看作在内感官中呈现的现象,即看作思维在“我”这一先验表象之下自发地联结和综合统摄经验性直观材料这一种现实经验的行动,这个“我思”才能被称之为一个“经验性的”命题,这一经验的“行动”也才能成为经验的(心理学的)对象并由此而得到作为现象的“我”的知识;但却绝不能抽去这一行动中属于经验的一切东西,而把剩下的“我”这个先验统觉的统一性形式看作一个(知性)直观的对象,误以为可以通过范畴的规定使它成为有关“我本身”的知识。“我思”作为纯粹先验自发的逻辑技能就在内感官中产生出经验性的“我思”活动,这个活动的内容(经验性材料)是可以由活动本身具有的实体性、因果性等范畴来规定的,而它的形式(作为将实体性等范畴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的那个先验自我的综合统一性),则是不可认识的。理性心理学的失误就在于认为自我(先验的和经验的)可以在认识上由自己来规定自己,即要么将诸范畴运用于先验自我之上,造成一些综合性的命题,但这不可能有任何认识意义,却引出了对外部经验世界的怀疑论和观念论的困境;要么从经验性的“我思”活动中分析出一个思维主体的“我”,但作为思维主体,这个“我”又绝非经验性的,而是我现实地思维一切经验对象(包括心理学对象和自然界)的条件。因而,对这一条件的追溯与其说是理性心理学的(即对一般思维诸条件的综合),还不如说已经是理性宇宙论的(即对“经验思维诸条件的综合”的)追溯了。 理性心理学向我们揭示出一个自发地、能动地规定自然的先验自我,也是有其正当价值的,它由此而给了我们一个暗示,就是通过同理性的理论运用相类比,而在其实践运用方面肯定一个能够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的道德主体。这样一来,理性心理学对灵魂主体的追溯就完全汇入到第三个二律背反(世界上有自由,或没有自由,一切都服从自然因果律)的正题里去了,它与反题在不同的意义(道德的或认识的意义)上可以同时都是真的。康德在前面也说过,各种先验理念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例如“从一个人对自己(灵魂)的知识推进到世界的认识,并通过这推进到原始存在者,这是一个如此自然的进程,它看上去类似于理性从大前提推出结论的逻辑进程”。可见这一过渡是完全必要的和必然的。 第七章 先验辩证论(三)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先验宇宙论批判 第一节:纯粹理性的背反论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是纯粹理性的第二种“辩证幻相”,康德又称它为关于“世界”或对象的先验幻相。这一幻相同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有所不同:关于主体的谬误推论是为本不应去寻找对象的东西去找一个对象;而“二律背反”主要说明“世界”作为整体是否有对象与之相符的问题。康德认为没有与“世界”这一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对象是现象界的东西,如果把理念当成现象界的存在,就会发生矛盾,这种矛盾就叫“二律背反”(或“二律背驰”)。 普通的矛盾对立的两个命题,其中必有一个为真,但宇宙理念的矛盾对立的两个命题,则两者看起来对立的双方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康德称此种辩证的对立为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Antinomie)。“二律背反”用中国邓析的话来说叫作“两可论”,或亦可叫作“两难论”,即从纯粹理性出发的矛盾对立的两个命题,双方都可以成立,但双方都发生困难。 康德说,因为宇宙理念有关现象综合中的绝对整体。就是说,它是从部分的、有条件的、有限的经验对象进而要求完整的、无条件的、不受限制的绝对整体的理念,即把宇宙作为一个绝对整体来追求,这就是宇宙理念的特点。既然是有关感性经验的综合,因此,康德认为,仍然可以用范畴的四组来表示,即以量、质、关系和样式来表示四组二律背反的不同性质。与此相对应,于是有了四种纯粹理性的四种主张,在上一章我们已经在“先验理念的体系”一节中介绍了范畴中构成回溯从而要求绝对总体性的理念。相对于那一节介绍的四条回溯,构成四条二律背反。 第一类同“量”的范畴相对应,即用“量”去规定世界整体这一理念,这是按照“广延的量”的角度从有条件的量推到宇宙或世界之量的绝对完整,而这样做就产生了时间、空间上有限与无限的矛盾。第二类同“质”的范畴相对应,即用“质”去规定世界整体这一理念,这是按照“填充空间的存在”的角度从有条件的物质推到宇宙或世界之内容的绝对完整,而这样做,就产生了可分与不可分的矛盾。第三类同“关系”范畴相对应,即用“关系”去规定世界整体这一理念,这是按照“因果”的角度从有条件的果推到一切因之绝对完整,而这样做就产生了自由与必然的矛盾。第四类同“样式”范畴相对应,即用“样式”去规定世界整体这一理念,这是从“依存”的角度从有条件的彼此相依推到相依存在之绝对完整,而这样做就产生了是否有宇宙万物的绝对必然存在的矛盾。 一、先验理念的第一冲突 1. ①第一个二律背反是属于“量”的方面的,它涉及时空中世界的有限性和无限性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完全超出可由经验加以证实或证伪的范围,因此争论双方都采用逻辑上的“归谬法”,即通过证明对方的观点的自相矛盾来反证自己的观点;此外,正题一般代表理性派的独断论的观点,反题则代表经验派的独断论的观点。其他的三个二律背反也是如此。 ②正题:宇宙(世界)在时间中有一个起始(开始),在空间上有个界限。 反题:宇宙在时间上没有起始,在空间上也没有界限,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无限的。 (1)正题的证明:正如上所述,正反双方是采取归谬法,即证明对方的观点的自相矛盾,所以正题的论证是建立在反题的自相矛盾之上的。所以首先假定世界(宇宙)在时间上无开端,则我们从任何一个时间点回溯都将面临一个已经过去了的无限的时间,因而在世界中就有事物相继的无限系列过去了。但是无限是指其系列的综合永不能完成的意思。我们现在说某一个时间点为止有一个无限的时间系列过去了,这无异说:无限的时间系列到某一个时间点完成了它的综合,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说宇宙没有起始是不可能的,所以宇宙必须有一个起始。 (当然,正题的证明是康德代表正题的观点表述的,张世英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明确指出康德在正题的时间有限的证明中所犯的错误:第一,错在前提中已包含了结论。前提说: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那么,到现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为止,无穷系列(序列)完成了。这个前提里所说的“为止”,就是指序列的终止,所以结论在前提中已经说出来了。第二,错在把无穷系列说成是不能完成的。其实,无穷系列只要一端是开放的,就可以成为无穷序列。无穷序列只能说不能在两端完成,但可以在一端完成。) 至于空间方面,如果说宇宙在空间上没有界限,则宇宙是个无穷的全体,但这无限的全体不能同时给予我们,而必须通过部分的综合才能达到,但综合要通过时间;现在说宇宙是个无限的全体,即等于说我们列举宇宙中存在的无限事物的综合已经完成,即在列举宇宙无限事物的过程中,已有一个无限的时间过去了,这是不合理的,上面已经证明。现在退一步说,假定宇宙的无限的全体是同时给予我们的,这话也不合理,因为所谓“无限”,是指系列的综合永不能完成的意思,而“全体”则是指系列的综合已经完成,二者是冲突的,说“无限的全体”便是不合理的。故说宇宙在空间上没有界限,是不可能的,而必须有个界限。 (2)反题的证明:反题的证明则在证明正题的不可能。如果宇宙在时间上有一个起始,则必须认为在世界开始之前有一个“宇宙的时间”;但空的时间不具有使世界开始的条件,所以只有有了世界才有其他事物的开始,世界本身却不能有起始,而是无限的。 再就空间来说,假定世界在空间上是有界限的。但如有界限,那么,这个空间之外就成了一个空洞的空间,而实在的空间与空洞的空间不可能有关系,所以,说有界限的空间,是说不通的。这说明在空间上是没有界限的。(在这里康德实质上是批评牛顿的空间理论。牛顿把空间看成空水桶那样,世界则像水装进水桶那样装进空间之中,从而出现两种空间,即实在的空间和空洞空间,这两者之间如果说有关系,那就等于同空无发生关系。康德这套说法完全是对牛顿关于空间像水桶的观点的生动批评。) ③(1)我们如把“宇宙”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一切空间、时间时,则不待上述的证明亦可立刻看出时间、空间概念本身所含的矛盾。问:宇宙是不是有个起始?则等于问:时间是不是有个起始的?这问“时间是不是有个起始”本身便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因为如果说时间是有个起始的,则难道时间起始以前便没有时间?但如果说时间是没有起始的,则这永远如流的时间从何而来?如果没有其所自来(起始)的根源处,则时间概念自身便不能成立。再就空间来说也是如此;如果说空间是有个界限的,则难道界限之外便没有空间?但若说空间是没有界限的,则空间的概念自身便不能成立,因为任何空间都要求界限,没有界限的空间我们是无法想象的。所以时间和空间的概念自身便包含着矛盾,这种矛盾是辩证的矛盾,但时间、空间的概念的可能性却建立在这种矛盾上面。 (2)(本段仅供参考)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康德的理论乃是把有限性和边缘性混为一谈。就空间来说,康德把空间看成是直线的,由一点出发可以是无穷地延伸下去,也可以是延伸到一个终结点。爱因斯坦认为,空间并不是一种直线式的东西,而是有曲度的。从任何一点出发,无论向任何一个方向,一直向前延伸,都可以回到出发点上。所以空间有限并不等于有边缘。如果按照康德的说法,那么在空间中走到头就到了边,好像到了这张桌子的尽头(有限)也就是到了边缘,就会掉下去,这是把有限和边缘等同起来。其实在外文里有限(finite)与有边缘(bounded/limited)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 2.对第一个二律背反的注释 ①对正题的注释 康德在陈述了正反两面的意见后,又分别对之作了解释。他声明,他在这里并不是像诡辨论者那样钻对方表述上的空子,而是尽量让双方争辩的自然性质显露出来。例如对于正题,“我本来也可以从表面上这样来证明正题,即像独断论者惯常那样将给予量的无限性首先就作为一个有错误的概念打发掉”,因为任何给予出来的量都不是最大的,总能再加上一个量,而无限的东西永远也不可能给予出来,所以我们这个已被给予的世界必定只是有限的。但康德并未采取这种“表面的”证明方法,因为这个“无限的给予量”概念并不符合这里所谈的“无限整体”的概念。无限整体并不是由它“有多么大”而得到表现的,即它并不是一个“最大值”(Maximum)的概念,而只表达了对任何可以指出的单位的一种关系。就单位而言它只大于任何数目的,但就这种关系本身而言,它不论这单位大还是小都保持自己与单位的同一关系。所以无限整体并不表示一种“绝对的大”(die absolute Gr?sse),它是一种先验的无限性,而不是经验性的、即“给予量”的无限性。在康德看来,正题真正要反驳的正是先验的无限性概念,其更精确的规定应表达为“在测量一个量时对单位的连续综合永远也不能完成”的概念,这个量因此而包含着所有给予的单位的综合,它大于一切数目,因而是先验的、“数学上的无限概念”。可见,康德对正题的注释要说明的是,不能单凭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去排除经验派的反对意见,而要由先验逻辑的归谬法指出与之对立的先验概念之自相矛盾和不可能。所以这个证明无非是说:世界整体这一先验理念如果是无限的,它就不能达到或完成为一个“整体”,所以它必定是有限的。显然,这一证明实际上具有循环论证的性质,如黑格尔指出的“以前提出来要加以证明的东西,却在证明中当作假定了”,因为“整体”这个概念本身已包含有“界限”的意思了。 ②对反题的注释 康德认为理性派如莱布尼茨等人有关时空与世界不可分的观点固然是对的,因而不可能有绝对空洞的时空;但之所以如此,并不像莱布尼茨认为的,时空是世界本身的客观属性,相反,正是因为时空是世界得以可能的主观先天的直观形式条件。因此,绝不可能用客观存在的不可知的“知性世界”去偷换在主观形式中的“感性世界”。经验派只要认定给予的世界只存在于主观先天的时空形式中,就会发现理性派的“世界有限”观点必然导致要么将感性(时空)中给予的世界视为虚假而把脱离时空(因而不可知)的知性世界视为真实,因而不可能对任何世界有所主张;要么就要假定这个有限世界之外有空洞的空间和空的时间。显然,这一证明同样本质上是循环论证的,因为“世界”这个概念本身即有在时空中显现的无限现象的意思了。 二、先验理念的第二种冲突 1. 正题:宇宙中任何复合的实体,都由单纯的部分构成,不论任何地方,除了单纯体和由其构成的复合的东西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存在(可简化为:世界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不可分的东西构成的)。 反题:宇宙中没有任何复合的东西是由单纯的部分构成,不存在任何单纯的东西(可简化为:世界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无穷可分的)。 2. ①对正题的论证:正题是18世纪原子论的观点。假定反题成立,即世界上一切都是复合的,没有单一的东西,那么,设想一下,去掉一切复合,那就不会有复合物存在,也没有单纯物存在,即没有任何实体存在了;如果设想不能去掉一切复合,则同样不会有实体存在,因为复合对实体来说总是一种外在偶然的(可以去掉的)关系,而实体意味着在没有这种关系时(即在尚未被复合起来之前)也必须作为独立常在的东西而存在。这样一来,要么没有实体,要么在一切复合之前已经有一些(单纯)实体,这两种情况都与上述假定相矛盾。由此可证明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由单纯实体构成。复合物则是单纯物的关系的产物。 这种证明还有另一种表达方式,即先假定反题成立,世界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但分割到最后总有一个不可再分的东西,可是前提是无穷可分的,那么这个所谓最后的东西便可以再分下去,那便不是最后的东西了,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存在有单一不可再分的东西。 ②对反题的证明:反题是微分的数学观点。反题的证明在证明正题的不可能。如果说宇宙中的任何复合体是由单纯的部分组合而成,但任何单纯的部分都存在于空间中,即都占有一个量,量是可分的,因此,所谓单纯体,仍然是复合体;由此推演下去,可知世界上根本就无所谓单纯体的存在。所以,说宇宙中的任何复合体是由单纯的部分构成的,是不可能的。世界上没有任何单纯分子的存在。 至于说世界中没有任何地方存在着单纯的东西,这意味着我们既不可能在外感官中、也不可能在内感官中经验到它,这就比仅仅从外部直观(空间)中的复合物里排除掉单纯物更进一层,表明就连人们认为是单纯实体的东西(如灵魂)也无法证明是绝对单纯的。我们同样可以先假定在经验中能找到这种对象,但永远会有一个问题,即我们怎么知道这个对象是绝对单纯而不可分的呢?从我们没有意识到对象中的杂多,并不能推断出杂多在对象的任何直观中都不可能,因而无法证明这对象就是绝对单纯的。所以绝对单纯的对象绝不能在可能经验中被给予出来,而只是超越一切(外在的和内在的)感官世界之上的一个先验理念。这后一个命题的证明比前一个命题走得更远,它不光是援引外部直观对象,而且援引了复合物与一般可能经验的关系。 3.对第二个二律背反的注释 第二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实际上就是莱布尼茨“单子论”的观点。但康德在这里力图把原子论的与此类似的观点区别开来并从中排除出去,因为唯物主义的原子论者也声称一切复合物都是由不可分的单纯物(原子)构成的。康德指出,这种观点仅仅从广延即空间的角度来理解单纯实体(如把原子理解为占据最小空间的单位),是对空间本性的一种误解,它是很容易被攻破的。因为空间是无限可分的,并且整体先于任何部分,而不是由各个部分复合而成的。真正的单纯实体只能是对于自身能独立存在的东西而言,而不是对空间或偶性这类不能自存的东西而言的。但康德也不同意莱布尼茨完全无视空间中的复合关系,而把单子单独地视为精神性的实体,而是要把单纯物看作复合物的“要素”。 反题的注解正如它的证明一样也是分两步。首先,康德指出,主张物质无限可分者及其反对派单子论者都只是从空间的数学性质上来进行辩驳的,然而单子论者却不想让自己的数学证明被视为对空间实际上作为一切物质的可能性形式条件的性质的洞察,而只把这些证明看作从抽象而任意的概念所得出的与现实(空间的)事物无关的推论。这样一来,他们就必须除了数学上的单纯的点之外,还要去设想某种本身非空间却能聚集起来充实空间的物理学上单纯的点,即设想某种非感性的“知性直观”的对象。这就是企图通过纯粹概念的论证而在玄想中弄模糊数学的直观性质,因为“哲学忘记了在这个问题中只能和现象及其条件打交道”,从而哲学也就不能(康德在此重申他在先验感性论中对莱布尼茨时空观的责难)为数学知识的普遍性有效性作出证明和说明。我们不能只为复合物的概念去寻找单纯物的概念,而且要为复合物的直观寻找单纯物的直观,而在感官(现象)中这是做不到的。所以,康德进一步指出,我们可以并且必须设想复合物是由单纯物构成的,但我们绝对不能经验到任何单纯的部分,因为一切现象都只是有无限可分的空间中才有可能的。莱布尼茨把空间仅看作单子实体的力学关系,这种脱离空间的单子作为物自体是永远经验不到的。其次,康德在这里再次重复了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中对作为单纯实体的“自我”、灵魂的驳斥,以便证明,非但不是一切复合物都由单纯物构成,而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单纯实体、哪怕是“自我”这种单纯实体。 三、先验理念的第三种冲突 1.宇宙间一切发生的现象必有原因,但原因之前更有原因,由此推溯上去,是否有一个最后的其自身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的原因呢?如果没有一个最后的原因,那么,整个世界的现象系列从何而来?如果说一个最后的原因,这原因的生起,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则又违反了“一切生起现象必有原因”的因果法则,因此双方发生了不可调节的矛盾。正反双方的论题如下: 正题:依据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能引出世界的全部现象的唯一因果性,必须还要假定一种依据自由的因果性来解释这些现象(换言之,世界有一个最后的第一因,在它之外再没有别的原因作为它的原因)。 反题:没有自由,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依照自然的法则(因果法则)发生的。 2. ①对正题的证明:假定只存在自然因果性,它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这就是“充足理由律”:任何发生的事都有“充分的”原因,即是说,都给出一个完全的因果系列。但这些相继而起的原因不可能都同时存在,而总是可以不断往前追溯,因而追溯到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构成“充分”的(完整的)原因系列,所以这样一来,按照充足理由原则,任何一件事都没有充分原因,因而都不会发生了。因此,任何一件事要能发生,必须承认有一种不为在先的原因所规定即再也不能往前追溯的原因,它是绝对自发地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这就是自由的因果性。换言之,充足理由原则作为“自然律”,本身就要求一个自由的因果性作为它的前提,否则就会自相矛盾,达不到理由的充分性。简言之,先假定世界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因果系列中,从结果推论到原因,又由原因推论到原因的原因,如此递推以至无穷,这个因果系列永远不会完成,也就不可能有第一因。但是,如果没有第一因则无法说明世界最初的发动者,也无法说明世界最初是怎样发生的。所以反题不成立,而正题应该成立。所以必须有个最后的原因,它具有绝对的自发性,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而能自行生起现象。这种绝对的自发性,康德称之为“先验的自由”(transzendentale Freiheit)。 ②反题的证明:反题的证明在证明正题的不可能。如果有所谓“自由的原因性”,则破坏了因果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依照因果法则:一切生起的现象必有原因,今说有一个不需要先行的原因而能自行生起现象的“自由的原因性”,则破坏了因果法则的普遍必然性,这是不可想象的事。在自然界中永不会发现这种“自由的原因性”的。所以,自由是没有的,宇宙中一切现象都依照自然的法则(因果法则)而发生。 3.对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注释 康德在对正题的注释中,首先区分了先验的自由和心理学的自由。后者是经验性的,其自由的体验在康德看来毋宁是不真实的;前者则只表示行动的某种绝对自发性,即应为一个行为负责的真正根据,这就是历来争论不休的自由意志问题。康德认为,先验的自由“如何可能”,正如自然的因果性如何可能一样,都属于不可追究的最高哲学问题(即不可知的问题),所以在正题中“我们真正阐明的只是从自由中首次开始一个现象系列的必要性,这对于理解世界的起源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切跟着而来的状态按照单纯的自然律视为一个连续序列”。然而,一旦证明了世界在起源上需要一个自由自发的原因(第一推动力),也就必须承认在世界中总是有可能自由地开始各种系列。康德在这里涉及了上帝的自由和人的自由,后者虽然不是时间上的绝对开端(因为人显然是在时间中的),但仍然是因果性的绝对开端。理性对这种自由的开端的需要从哲学史上得到了证实,除伊壁鸠鲁派外,一切古代哲学家都要假定一个第一推动者来解释世界的运动,因为他们单从自然中不敢自诩能理解最初的开始。 对反题的注释引用了先验的“自然决定论”(Physiokratie)者的观点,这种观点把因果性这一“力学的”问题追溯到时间上的开端这一“数学的”问题(即第一个二律背反所讨论的),认为后一问题是前一问题解决的条件。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无始无终,也就不会有“创世”这件事发生。这虽然对我们的理解力来说无法想象,但有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不可理解的。例如“变化”怎么可能由“有”和“无”的连续序列构成;然而通过经验,我们感到这是现实的,这就够了。所以先验的自由即使有,也必定在这个时间和空间的世界之外与这个世界毫不相干,否则它就会破坏全部自然律、取消一切真理的标准。 显然,正题是通过跳出时间这一直观形式而给自由意志的因果性留下地盘的,反题则是执着于经验的时间条件而拒绝自由的因果作用;正题为了保持概念上的一贯性和不矛盾性而从自然律中推出了与其对立面自由概念的不可分的关系,反题则为了坚持经验的可能性而宁可忍受概念的自相矛盾。但双方都承认,如果有什么自由因果性的话,它必定处于这个世界的时间序列之外;争论只在于它是否能进入这个时间序列并对自然进程发生干扰作用。而从理论上说,人的自由意志在时间中的干扰作用又取决于最高存在者(上帝)在时间的开端(如果有开端的话)上的创世作用,这就向第四个二律背反、即对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是否在世界中对世界起作用的争执过渡了。 四、先验理念的第四种冲突 第四组“二律背反”采用的不是单纯的归谬法,而是用归谬法同直接证明相结的方法。 1.正题:有某种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或作为宇宙的部分或作为宇宙的原因,都是绝对必然的存在。 反题:不论在宇宙之中,或宇宙之外,都没有作为宇宙的原因的绝对必然存在体的存在。 2. ①对正题的证明:如果我们以当前的存在看作一种结果,则当前的存在必有更前的原因,最后必须有个不再需要更前的存在来作它的原因的“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所以,“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存在的”。但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产生宇宙间的一切存在,必然要通过时间,就是说:在时间上说,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在一切宇宙间的存在物之前。如果绝对必然的存在体通过时间以产生宇宙的存在,则它亦必然地属于这个宇宙,而不是超越于宇宙之外的。所以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属于这宇宙的(因为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如果看成是在世界和时间之外,那么它同世界则毫不相干,从而失去了“绝对必然存在体”的意义)。 [这种证明“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从经验上的“偶然的存在”来证明“必然的存在”的。所谓经验上的“偶然的存在”是说:一事物的存在不是独立必然的,而是要依靠在它之前的作为其原因的存在来决定的,即我们依照因果律来考量的存在。换言之,即有限的、个别的东西,需要用最后的东西来说明。(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偶然”的意义,即康德所谓纯粹范畴的“偶然”意义。依照这种“偶然”的意义,则相反的东西同时是可能的,而不若依因果律所考量的那样相反的东西必须在时间的先后中才可能。这种纯粹范畴意义的“偶然”,即是依照“交互”范畴所认识的“偶然”。依照“交互范畴”:甲是乙或丙,乙与丙可同时存在,而无因果关联;例如,苹果是红的,又是甜的、硬的等等,红、甜、硬之间并无因果关联而可同时存在。)我们已指出“上帝”的理念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与“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二理念结合的产物。这里的正题是从经验的偶然性证明“绝对必然的存在体”的存在。至于神学则是从纯粹范畴意义的偶然性证明全知全能全在且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最高实在性”——上帝——的存在的。] ②反题的证明:正题的证明反驳在宇宙之外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反题也同样反对。但是,另外反题也反对在宇宙之中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所以反题的证明只有一半是针对正题的,即反对在宇宙之内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 首先来看反题反对宇宙之外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这一反驳与正题的驳斥几乎一模一样。即:假设如果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体,那么它是否存在于宇宙之外呢?不可能。因为如果从世界之外引入世界变化系列的绝对必然原因,一旦这原因对变化发生因果作用,它就已经进入时间、成为现象,亦即属于世界之内了。如果它不发生因果作用,则与宇宙毫不相干,便不再是“绝对必然存在体”了。 那么在宇宙之内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那么有两种情形:(1)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在宇宙之中并作为宇宙的一部分;(2)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在宇宙之中并作为宇宙的整体。如果是前一种情形,说宇宙变化的系列中,有一个绝对必然的不再需要更前的原因的起始,但这与普遍决定现象的自然法则即因果律(即一切变化皆有原因)不合,因为依照因果法则,没有原因的起始是不可能的,一切皆有原因,故这种情形不可能。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即说系列自身是没有起始的(即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作为宇宙的整体),但从它的全体看,却是绝对必然的和无条件限制的。这种说法是说不通的,因为各个偶然的部分的总和仍然只能是偶然的。在多数的现存在中,如果没有任何单独的部分具有绝对必然的现存在的话,则这多数的现存在不可能是绝对必然的。所以,第二种情形也是不成立的。 所以,不论在宇宙之中或在宇宙之外,都不可能有绝对必然的存在体的存在。 3.补充 在第四个二律背反的正反题论证中,康德首先从正反双方都承认的前提出发,即认为现象世界可归结为一个在时间中进行的变化系列,每一个变化或每一个有条件者(偶然之物,即前面讲的经验的“偶然的存在”)的实有都是依赖于经验上的所能确定的原因(条件)的,这样就有一个上升的经验性条件的系列。但争执在于正题认为这个条件系列必须达到无条件的存在者才算完全的、充分的,这个条件者本身是属于感性世界的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反题则认为,无论在世界之中还是在世界之外,都没有正题所说的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是因为双方的着眼点不同的缘故:在正题中着眼于条件系列的绝对的总体性,而在反题中,则着眼于自然法则的普遍性。 在对正题和反题的注释中,康德一开始都声明,这里对世界有没有绝对必然最高存在者的证明只须用“宇宙论的论证”,而不必用“本体论”(即单纯从概念推出存在的必然性)。这是为了把第四个二律背反严格限制于宇宙论,强调不能像莱布尼茨派那样,在经验性条件的上升系列中作一个突然的跳跃,依靠摆脱经验现象而从纯粹概念中推出最高存在。所以康德努力证明,我们不能由经验的偶然性推论到纯粹知性概念的偶然性,后者是指“凡是其矛盾对立面是可能的东西就是偶然的”,前者则不需要什么矛盾对立,只是指时间中相继的变化。康德举例说,一个物体从现在的运动状态A变成后来的静止状态非A,这可以看作经验性的偶然性,因为非A是由于经验性的原因(如阻力)引起的;但却并不包含什么矛盾,因为两种状态处于不同的时间点上,而不是置于同一时间之中。“因此两个对立规定的相继而起的变化绝不是依据纯粹知性概念而证明偶然性的,因而也不能依据纯粹知性概念引导到一个必然存在者的存在。” 第二节:纯粹理性二律背反的裁决 一、理性在此种冲突中的利益关系 康德认为,在着手解决这些二律反之前,先要把双方各自是立足于何种利益考虑之上来提出主张弄清楚,以便能从根本上抓住论辨者的要害,为解决问题提供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康德认为,二律背反的正题代表独断论的观点,这一观点之所以被人们所坚持,是由于它带来三个方面的利益和好处:一是实践的利益,即为道德和宗教提供基础;二是思辨的利益,它许诺我们一劳永逸地、先天地全面把握自然界的整个条件系列;三是通俗化的好处,因为人们总喜欢从公认的开端出发顺理成章地推出其结果,而不喜欢由结果回溯它的原因这种没有把握的事 与正题相比较,反题首先就没有论证道德和宗教的这种实践的利益,恰好相反,它把道德和宗教的一切力量和影响都消除了;但另一方面,它对理性的思辨利益却提供了诱人的好处,这些好处远远超过正题在思辨方面所许诺的。这就是使知性永远面对可能经验去无限制地扩充那些能够得到检验的可靠的知识,而无需打破自然律去援引任何理念。只要反题的意见是为了克服人们的轻率冒昧,劝导我们满足于在经验的基础上去最大可能地扩展知识,那么,我们就可以既防止理念诱使我们超越经验的界限去寻求假冒的、无根基的知识,同时又没有失去这些理念在实践的事务上的用途。但如果反题本身失去了谦虚谨慎的态度,对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东西(理念)作出完全否定的判断,这就成了另一种独断,将对道德和宗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这就是古代伊壁鸠鲁派的即唯物主义的看法,它与正题的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形成长期的对立。 “反题虽然不利于实践的事情,却鼓励和促进着知识;正题虽然给实践提供出很好的原则,但正因此而允许理性在我们只能指望获得思辨知识的一切事情上,沉湎于对自然现象作理想化的解释,而耽误了对其做物理的研究。”康德努力揭示出日常知性在知识方面出于懒惰和虚荣而将各种理念无批判地假定为自明的前提,而排斥经验派的一贯而合理的知识原则,骨子里并不是从思辨的利益、而是从实践的利益考虑问题。所以用不着担心反题的论证会真的破坏宗教和道德基础,它实际上只限于学术讨论,而不会为群众的日常意识所接受。人类理性的本能会使人们把实践的利益置于思辨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即使在思辨的利益中,人们也不会满足于反题的未完成性,而是根据人类理性本质的要求去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过,只要是从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不管是实践利益还是思辨的利益,人们将总是免不了在正反两方面摇摆不定,而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纯粹理性的必然能完全解决的先验问题 康德指出,在有关对象的性状态方面,人们能够有权要求先验哲学作出充分的回答的只是先验宇宙论的问题,而不是理性心理学和理性神学的问题。因为理性心理学和理性神学的理念(灵魂和上帝)并不要求其对象在经验中被给予出来,因而这个先验对象的(经验)性状是什么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一开始就被排除了的;反之,宇宙论的理念则一开始就设定了其对象所要求的经验性综合是被给予了的,该理念则是从现象世界之内对绝对整体的追求中推论出来的。因此,从宇宙论理念发生的问题(世界究竟是有限或无限、可分或不可分、有自由或无自由、有无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等),实质上都只涉及经验性综合的进展能否与理念适合或适合到什么程度,亦即与世界本身作为自在之物无关,而只与现象满足于对理念的对象“虽有必要假定,但不可知”或“没有回答就是回答”这样的回答(如灵魂和上帝问题那样),而必须弄清楚这种关系到经验性综合进展的理念自身究竟是怎么回事、包含哪些含义,这就能使用宇宙论问题仅仅从理念之中就得到充分的解决,“因为理念只是理性的产物,所以理性就不能推却责任而委之于未知对象”。 正因为先验宇宙论中先验理念和经验综合交织在一起,所以“二律背反”就成了宇宙论问题特有的形式,是整个先验辩证论中的矛盾的最尖锐的体现。康德认为,这一矛盾是可以在理念中给出充分解决的,这种解决,倒并不在于判定宇宙到底是有限还是无限等等,而在于对理性本身作批判的考察,从根本上弄清究竟是什么使理性提出了世界有限或无限等等问题作出种种断言。我们不能借口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经验中获得确定的解答而逃避回答,而至少必须明确回答如下问题:使我们陷入这种难以解决的困难的理念是从哪里来的?难道我们需要作出解释的诸现象,而对此我们只需按照这些理念去寻求现象的说明的原则或规则吗?显然,理念的对象是无条件的绝对整体,这既不是一种知觉,也不能通过任何经验给予,而是由人的头脑自己假定的。先验宇宙论问题要说明的正是这种无条件的绝对整体,而不是现象。只要我们自己始终保持一致,不要把理念误会为有经验给予的、因而也有按经验规则可认识的对象与之相应的“臆想的表象”,则对涉及宇宙论理念的对象的问题是完全可以从主观上即通过对其知识基础的考察,而得到确定的“批判的解决”的。试图从经验上或客观上对理念对象的问题作“独断的解决”,那才是不仅不确定、而且不可能的。 三、借所有四种先验理念对宇宙论问题的怀疑地表达 弄清了宇宙论问题从主观上得到完全解决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后,康德开始寻找解决问题的入口。如前所述,宇宙论理念要解决的是经验世界的总体性状问题,它们总是要假定经验对象与自己相适合。然而,撇开它们对世界性状的假定是否合理、有何根据不谈,仅就它们是否真正做到了使经验对象与自己相适合来说,我们就更容易发现二律背反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而不必纠缠到一些无谓的讨论中去。这就要对四个二律背反最终所假定的结果、即现象世界与先验理念像适合采取一种“怀疑的方式”来加以检查,这样就可以发现,宇宙论的理念无论如何都不能适合于任何具有经验对象的知性概念。对于知性概念来说,“世界整体”的一切规定不是太大(因而是知性不能达到其经验综合的),就是太小(因而是知性在不断综合中总能突破的)。例如,说世界在时空中无限,这个世界对知性概念就太大,若说有限,则又太小;如世界无限可分,对经验的划分来说就太大,若某种程度上不可分(是单纯的),则又太小;如世界上只有因果自然律,则“充足理由”对知性的能力来说就太大,若有自由因,这对知性的综合作用又太小,即知性仍要去追溯自由后面的原因;如世界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则它对知性的经验性概念总是太大,若只有偶然之物,则又不能满足知性的要求,因而太小。以上四种表述都是以知性的经验性概念为标准去衡量理念的大小,而不是反过来用理念去判定经验概念的大小,因为可能的经验是唯一能提供经验实在性的东西,它“是一个准尺,必须根据它去判断理念仅仅是理念和思维之物,还是在世界中有其对象”。所以我们只能谈论理念是否“符合于(angemessen)”经验,而不能谈论经验是否“符合于”理念 。换言之,正如我们只能说衣服对某人太长(或太短),而不能说某人对衣服来说太短(或太长),我们也不能说知性的经验概念对理念来说太大或太小,而只能说理念对知性的可能经验概念来说太大或太小。 上述怀疑的表率对于揭示先验理念所包含的真正矛盾具有极大的用处,它使争论的双方冷静下来,对自己所由以出发的根据进行反思,而从热衷于在外部世界中通过数学的、自然科学的各种证据来为自己的主张贴金,转向了到自己的出发点即理性本身中去探讨困难的根源这个正确的方向。 四、先验的观念论作为解决宇宙论之辩证论的关键 康德在此再次重申了他在先验感性论中已提出的“先验的观念论”原则,并当作解决二律背反问题的钥匙和关键。而且,如果前所所述,先验的观念论和经验的实在论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同一个观点的两面,其要点在于:凡是实在的东西,都只是在我们的可能经验中、即在时空直观形式中可以实际出现的东西,而绝不是在我们的思想之外有独立的实存,因而在经验意义上具有实在性的,在先验意义上正好具有观念性。经验对象的实在性(包括可能经验的进展的实在性)只是现象的实在性,它们连同其时空直观形式都只是我们的表象,而非物自体。二律背反的冲突正是由于双方都把现象混同于物自体,因而采取了先验的实在论(相应的也采取了经验的观念论)的结果。当然,先验的观念论并不否认物自体的独立存在,而且还把它视为实在的经验现象后面的知性的原因,因而称之为先验的对象,以便把我们可能知觉的全部范围和联结都归之于它,但它本身并未在时空中、亦即并未现实地被给予。像这样把先验对象(作为物自体)和经验对象(作为现象)区分开来并在一定意义上联系起来,我们就既可以避免像正题那样将先验观念(理念)当作实在的对象而陷入独断论,同时又可以避免像反题那样执着于现有经验,而放弃在先验理念的指引下不断作可能经验的回溯,甚至干脆否认先验对象在任何意义上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怀疑论或经验的观念论。所以,只有指出二律背反的根源在于要么将物自体和现象混淆起来,要么完全否认物自体的存在、否认先验对象的作用,这才能找出使正题和反题得到公正的批判或补救的关键,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 五、理性与自身的宇宙论冲突之批判的裁决 在找到了问题的关键之后,康德来着手处理二律背反的冲突了。他指出,全部二律背反都是依据这样一个假言推论:一旦有条件者被给予了,则其一切条件的整个系列也就被给予(大前提);既然感官对象作为有条件者已被给予(小前提),那么它的一切条件的整个系列也必被给予(结论),这个推论的大前提看起来是如此的毋庸置疑,它实际上表达了充足理由原则,这一原则作为理性的一条逻辑公设,实质上是一个分析命题:“有条件者”这一概念已经把它与一种条件相关的意思包括在内了,而条件作为有条件者又有其条件,因而也就把与全部条件的系列相关的意思包括在内了。然而,这样一个分析命题所表示的,只是我们可以对有条件者的条件系列进行了最大可能的追溯,并且这是我们在对有条件者进行规定时应承担的任务;但却不意味着这个条件系列已经实际上被给出来了,乃至于其最高条件即绝对无条件者也实际上被给出来了;除非我们所谈的有条件者及其条件系列是就物自体而言,而不是就可能经验的对象(现象)而言,但那时我们所说的有条件者与其条件的综合就是运用纯知性范畴所作的“先验的综合”,其具体情况对于我们的经验知识或可能的认识来说永远是一个先验的x。换言之,在我们的经验中,并没有因有条件的感官对象被给出,其一切条件也都现实地被给出,充足理由律在这里只是给经验性的回溯的综合提出了一项必须执行的命令而已。所以小前提和大前提并不相互适合。因此在这里,正如在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中那样,也出现了逻辑推理上的偷换概念,即大前提中的“有条件者”是一个先验对象,小前提中的“有条件者”则是一个经验对象。前者是抽掉了时空条件的一个逻辑假定,它自然可以从概念中分析出一个条件系列总体;后者则要在现实的时空条件中一个跟一个地去经验这些条件,其综合是永远无法完成的。 然而,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虽然是由混淆先验对象和经验对象这种形式逻辑的谬误引起的,在这一点上它与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又有共同之处:但不同的是,谬误推理一旦从形式逻辑上澄清了概念的混淆,问题也就完全解决了,因为其错误只在于将实存的内容混入了逻辑的形式条件的理解中,只要将这内容清除出去,即可保持逻辑概念(先验自我)的纯粹性。换言之,揭穿形式的谬误并没有取消二律背反所提出的问题,仅仅指出大、小前提不合并不足以消除双方结论所表达的冲突,双方主张的实际内容如世界究竟有限还是无限等等,即使根据不足,也不会因此而失去意义或得到解决。因此从逻辑形式上指出双方都偷换了概念,这还只是对问题的初步解决,康德称之为“批判的裁决”(kritische Entscheidung),而不是“完全的解决”(schlechthin aufl?sen)。但这已经给完全解决这一争执指出了一条唯一可行的道路。 这条道路,康德认为古代爱利亚的芝诺早已暗示出来了。芝诺用似是而非的论证证明一个命题为真,但立刻便用同样强有力的论证把它推翻。我们在这里以芝诺的命题为例,说明辩证矛盾的性质。芝诺说: 上帝(即宇宙之意,下同)既不是有限,也不是无限。 上帝既不动,也不静。 上帝既不类似他物,也非不类似他物。 上述第一个命题,即是宇宙理念的第一个矛盾的命题,容下再述。现在我们先来讨论第二及第三个命题: 第二个命题的正面命题是:“宇宙既是动的,又是静的。”这便是一个辩证的矛盾命题,因为双方同根据一个错误的前提:宇宙存在于一个场所中。因为任何运动必须先行假定场所(Ort),无场所则无运动可言。但一切场所均存在于宇宙之中,而宇宙则不存在于任何场所中,故就宇宙自身而言,无所谓动,也无所谓静;说宇宙是动的或静的,都是错误的。故芝诺说:宇宙既不动,也不静,是对的。 第三个命题的正面命题是:“宇宙既类似他物,又不类似他物。”这也是辩证矛盾的命题,矛盾的双方同根据一个错误的前提;在宇宙之外尚有其他事物。然而实际上,一切事物都包括在宇宙之中,除宇宙外,再无其他事物;无其他事物,则无比较可言;无比较,则无所谓类似,也无所谓不类似;说宇宙类似他物是错的,说宇宙不类似他物也是错的。故芝诺说:宇宙既不类似他物,也非不类似他物,是正确的。 辩证矛盾的命题,由于双方皆伪,必然地会逼出一个第三道命题,作为矛盾双方的解决:例如,上述第二个辩证矛盾命题,即“宇宙既是动的又是静的”,必然地会逼出一个“宇宙不存在于任何场所中”或“一切场所均存在于宇宙中”的命题。上述第三个辩证的命题,即“宇宙既类似他物,又不类似他物”,必然会逼出一个“一切事物都包含在宇宙之中”或“宇宙之外无其他事物”的第三道命题。 人们通常指责他这种双方都不承认的辩证论,因为矛盾命题是不可能双方同假的;康德却为之辩护,认为这正是问题的正确表达方式,因为芝诺同时否定的并非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那在逻辑上将是荒谬的),而是两个对立命题(这是完全可能的)。康德举例说明了对立命题和矛盾命题的区别:前者如说“每个物体要么气味好,要么气味不好”;但只要有些物体根本没有气味,对立双方就可能都是假的。因此真正“非此即彼”的冲突是矛盾命题:“每个物体要么有好气味,要么没有好气味。”“没有好气味”也包括了根本没有气味。只有矛盾命题才是逻辑上无条件地相互冲突的;对立命题要成为相互冲突的矛盾,总是必须预先假定对立双方已存在共同的条件(如有气味)。同理,“世界或者是无限的,或者不是无限的”是矛盾命题,其冲突是“分析性”的,双方必有且仅有一方为真,但任何一方都并没有肯定“世界是有限的”(否定无限并不等于肯定有限);反之,“世界或者是无限的,或者是有限的”是对立命题,它们只有预先假定了一个共同的基础,即世界作为物自体而被给予出来,才有可能相互矛盾并产生争执,否则它们有可能都是假的,其对立则只是“辩证的”(而非真正矛盾的),而芝诺对这样的对立双方都同时加以否定就并不违背逻辑了。所以,一旦我否定双方的共同假定,不承认我们所谈的是作为物自体的世界,我们就只能说,世界既不是自在的无限整体,也不是自在的有限整体,更不能从彼方的假推出此方的真(归谬法),世界只能在现象系列的经验性回溯中(而非作为物自体)存在,不能作为一个无条件整体而存在。 所以,只要我们指出二律背反不是真正的矛盾命题,而只是对立的辩证命题,它们之所以看起来互相矛盾,只是由于把绝对整体这个只适用于作为诸物自体的一种条件的理念应用于诸现象,也就是把作为现象的世界当作物自体的世界这样一种辩证的幻相所致:则所谓的二律背反的争执也就不存在了。但二律背反双方的命题虽不能独断地被证明,却从反面给我们提供了现象的“先验的观念性”的证明,因为它的不能被证明本身就证明了双方的假定、即“世界是作为物自体的总体”是假的,而世界作为现象则超不出我们的表象之外。 第三节:纯粹理性二律背反的解决 一、第一个二律背反的解决 依据纯粹理性的调节性原理,对于世界整体究竟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这一争论,康德的解决办法是:我们既不能把这个世界看作是有限的,也不能把它看作是无限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对它的绝对限度有任何经验,但我们又总是要去探求这一系列的更高的一项,看看它能否通过经验被我们知道。所以对世界大小量的时空回溯过程只能是“不限定的,而不是有限的和无限的,后两者都是企图去预测那些事先已经确定了的、而只是回溯尚未达到的项,因而超出了我们的直观经验。 于是,对第一个二律背反正反两面的正确回答在康德看来就是:世界在时空中没有绝对的开端和界限(否定的答复)但尽管如此,我们必须“不限定”地去尽量规定世界的大小,从一项不停地回溯到更高的项(肯定的答复)。我们既不能脱离经验作“过大”的跨越,又不能固守于现有的经验陷入“过小”的局限;虽然世界整体永远不能在经验中给予我们,但经验的回溯“在哪儿都不能不去扩展其知性在可能经验上的运用,因为这也是理性在其原则方面的真正的和唯一的事务”。这种回溯并不提供出任何被规定的大小概念(有限或无限),也不规定这种回溯的经验性的种类(既预先确定追到底仍将是与现有经验同性质的事物,如人的第一代祖先仍是人)。 可见,第一个二律背反的产生,是由于把“世界整体”当作一个可以在直观(时空)中被完全给予的对象来加以规定,其实它只是一个先验对象(物自体)。只要将现象和物自体严格区分开来,二律背反的冲突便消除了:我们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以“世界整体”的理念来指导我们在经验世界中不断扩展有关部门现象的知识,对世界的大小作不定的追溯。所以,宇宙理念的第一个矛盾的双方都是错误的。 二、第二个二律背反的解决 与第一个二律背反不同,第二个二律背反对条件系列的回溯是以整个条件系列已在一个有条件者中(作为其各部分)一起被给出为前提的,因此这一回溯不是“不限定的”,而是已被限定为“无限的”,是对一个被包围在一定界限内的对象之内部条件的无限回溯。然而,这种“无限”仍然是指回溯的即不断分割的无限,而不是指对象本身由无限多的“部分”所构成。这种可分割的无限性首先基于空间的无限可分割性,然后才被运用于物体的无限可分割性。可见物体并不是作为脱离直观(空间)的自在之物而本身已经被分割了的,而只是在我们的直观(空间)回溯中有可能被无限分割下去的,其分割程度仅依我们在回溯中的意愿而定。所以无限分割只是对现象的“连续量”而言的,而不是对一个“分离量”的集合、一个已被划分(gegliedert)而又组合起来(ccanisiert)的整体而言的。 这种矛盾同根据于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宇宙中的事物是物自体,而且它的部分的分割,在我们的经验之前已全体给予我们了。由于这种前提的错误,乃发生这种辩证的矛盾。其实,宇宙中的物体只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它的部分的分割,我们不能说在经验之前便全部给予我们了。我们只能说:就我们的经验所及,我们到达一个分割的部分,理性总要求我们做更前的分割。所以,分割的部分的全部永不会给予我们的。全部的分割既不能给我们,那么,我们既不能说物体的分割是有限的,也不能说是无限的。所以,宇宙理念的第二个矛盾的双方的主张都是错误的。所谓有限的分割和无限的分割,都只是我们的理性的统制理念,只是我们的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从物自体上说,并无这回事。 三、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 1.前两组二律背反的性质,都是涉及到对象的量的方面,所以,康德称之为数学的二律背反。因为这两组(个)二律背反都是从时空关系、数学关系、根本上是从量的关系来考虑的,因而有条件者及其条件系列都被设想为同质的。这一类二律背反里,是由于前提出了错误,把自相矛盾的东西(物自体和现象)结合在一个概念里,因而两个彼此相反的论断都是错误的。而第三、第四组二律背反则与第一类二律背反不同。第一类二律背反是数学的,是同质的东西的联结,譬如,对待广延的东西的大小时,各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都必定是同质的。而第三、第四组二律背反,也就是第二类二律背反的联结是力学的。这里就不一定必须是同质的。譬如,原因和结果固然可以同质,但不一定必要。因为因果概念实际上是通过原因而决定与之不同的结果。就是说,二者是异质的。 为什么康德着重强调“异质”呢?因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只有原因和结果是异质的,那么,不同于结果的原因才是合理的、必然的,这就为自由的原因的成立准备了前提。 2.自由的原因,也称“先验的自由”,因为自由是先验的理念。首先,自由不含有从经验而来的感性因素,否则就是现象,受因果律支配,便全无自由可言;其次,这种理念在经验中不能有所规定,也不能作为一个对象而出现,也就是没有任何经验对象与之相关。在康德看来,“凡是发生之物皆有原因”,正是在这种原则下,经验系列在其领域无论推至多远,它只能是自然事物的总和,追溯不到规定自然因果关系的条件的绝对统一体(也即最初的原因)。理性看到自然因果作用达不到绝对无限的总体,必须自己设定一个理念,这理念是理性自己创造的自发性的原因总体的概念。换言之,自由是因果性这一范畴当其运用于“世界整体”时理性造成的一个本身无原因的自发性的理念。 3.从现象的时间系列上来考察现象发生的原因,则现象完全受自然法则所支配:一现象的发生必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原因系列的回溯永无止尽,自由便不可能。那么自由是否可能呢?换言之,如何使因果律与自由的原因(先验的自由)都成立呢?因果律在现象界的客观普遍性是既予的事实,无需再证明,问题是自由能否存在,这是自然与自由问题的难点和关键之点。 康德认为如果把现象看作物自身,自由就不能保留,因为自然的法则不仅决定受条件限制的经验系列,也决定这一系列的条件,这样一切都按自然因果律来决定,就取消了自由的因果性。如果把自由作为现象的法则而非因果律,也会是矛盾的。因为那样就会把自由既看作是现象对象的原因,又不把它当作是原因——“因为这个自由的主体就会以同一对象,在同一意义上,同时既被肯定又被否定”。所谓“肯定”,就是把自由误作现象中必然系列的原因;所谓“否定”,就是说,既然是自由,它就不是必然原因。 但是,如果把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仅仅指现象的必然性,而把自由归之于物自体的自由,那么这两种原因便没有矛盾了。 如果我们把自由当作现象的原因,那么,现象的原因便是由一种自发的能力开始的。既然是一种自发的能力开始,它就不可能为别的原因所规定,因此它不是属于结果存在的时间中。既然不存在在时间中,它就不属于现象,而只能是物自体。 但是,若是有一种自发的开始能力,若它的影响与现象毫无联系,我们又如何说可能存在自由呢?如果发生联系,而现象又处于必然的因果支配之下,又如何解释这种自发的开始能力即自由与自然因果律互不干扰并行不悖呢?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自由作为自发的开始力量,有结果伴随在它之后,只是它自身不受时间连续性所制约(即不受因果律制约),因此它本身不在现象内。而它的结果则是在现象系列里,受时间连续性的制约。所以自由不会代替现象中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它仅仅是作为一个自发性的开端,而成为现象的原因。 4.康德将先验的自由区分为两个方面来说:从消极意义上来说,它不是在时间之内的根据,不为自然法则所规定,是超现象之外的原因,这是消极的自由。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它是创始经验系列的原始力量,这是积极意义的自由。 康德在这里(指《纯粹理性批判》)还只是从假定的意义上一般地区分自由理念的积极和消极方面。他并不想在这里阐明自由的现实性和证明其可能性,因为他在此所谈的只是作为感性世界原因来设想的先验自由,其目的只是排除幻相,并说明“自然至少并不和自由的因果性相冲突”。 5.至于阐明自由的现实性和证明其可能性,这便涉及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即实践理性这一领域。为更好地让读者理解康德以上的假定,我们略微提下,以避免以上的假定让读者真的以为仅是康德的想当然。 事物划分为“现象”与“物自身”,人也是如此,一方面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服从于普遍必然的自然法则,在这个领域中他是没有自由的;而另一方面人又是“人自身”,因而亦具有不受自然法则限制的一面。所以,在康德看来,“世界上”是否有自由的问题就是人是否有自由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行动、活动即实践是否有自由或在什么意义上是自由的问题。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那里他肯定绝对必然的道德律是既予事实,进而以自由阐明其何以可能,换言之,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条件,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条件。这里便不再细讲,我们仅举几例来表明人是存在有自由的意志的。 例如,一个人说谎并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我们尽管可以从这个人所受的教育、环境的影响、人生的气质及当时各种偶然条件中得出他说谎行为的一切必然原因来解释和辩解他的这一行为,但毕竟最终还是要将罪过完全归于他的意志,并认为他仍然是自由的。 如果上面一例还不够明显,则对犯罪的审判则更加凸显了人的意志是具有自由的。当面对一个无恶不作的罪犯时,法官并不会因为各种导致他恶行的社会心理原因(例如孩提时受到虐待、交友不慎、社会对他的歧视等)而免除他的罪刑,这是因为在法官的判断中已经预设了:即使他遭受这么多不幸,他还是拥有自由,能够不受这些社会心理原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选择不去犯罪,而是遵从道德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换言之,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黄振华先生在《论康德哲学》P67—P68扩展了对自由的理解:所谓“自由的原因性”是从与自然的原因性不同的方面来考察现象发生的原因性,不仅人类的道德行为可从这方面来考察,即自然界的事物也可这样来考察。自然界万物的本性,就好象人类的道德意志一样,能自行起始一个系列,举例来说,我们磨擦一根火柴,点着一支蜡烛燃烧,我们如从时间的系列上来考察这现象(蜡烛燃烧)发生的原因,则蜡烛燃烧由于火的接触,发生由于磨擦生热,磨擦的发生则由于动力作用……等等,这样追溯上去,永无止尽,自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方面来考察,则不然了。我们试想:如果我们把火柴点在石头上,会不会燃烧?当然不会!由此可知蜡烛之燃烧必另有其原因,此原因便是蜡烛的本性。这样,我们如从蜡烛的本性来考察燃烧现象发生的原因,我们便完全进入另一个系列,蜡烛的本性是使其发生燃烧的“知性原因”。至于蜡烛的本性何以能发生燃烧,这是不能再问的,因为它的本性便是如此,在它之前更没有原因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考察,蜡烛的本性自行起始一个系列,蜡烛是“自发”的(为与人类的道德行为的“自由”区别起见,我称其为“自发”)。不独蜡烛如此,一切万物莫不如此。一切万物若从其本性来考察,都可自行起始一个现象的系列。这种万物的“本性”,叔本华称之为“意志”(与康德只指人的“意志”不同。) 四、第四个二律背反的解决 1.知性主体 按照康德的办法,他就设想感性世中有一种主体,它作为一个起作用的原因区分为两种性质和性格(charakter),一种是经验性的,它按照自然因果律而使主体构成自然秩序中必然的一环;一种是“智性的(intelligibel,又译‘知性的’、‘直悟的’)”,这种性格的主体“虽然是那些作为现象的行动的原因,但这种性格本身却不服从于任何感性条件,而且本身不是现象”。所以同一主体,就其经验的性格而言,是现象或感性世界的一部分,它自身及行动者从属于自然因果律;但就其智性的(知性的)性格而言,主体中没有时间,没有产生和消灭,从而它根本不在感官世界的经验性条件系列之中,也就根本不能被知觉知悉,所以对我们来说,这个智性主体就只是一个先验对象。 2.明白了知行主体,现在来看下第四组二律背反的解决。如果我们从自然的原因性方面来考量当前作为受条件限制的现存在,则诚然其条件系列的回溯永无止尽,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是不可能的,而反题的主张是对的。但我们若从“知性的原因性”方面来考量作为受条件限制的现存在时,则当前的现存在以“知性存在体”为其条件,而“知性存在体”则不再需要更前的存在体为条件。所以,“知性的存在体”便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正题主张绝对必然的存在体的存在也是对的。故矛盾的双方皆真。 3.第四个二律背反,是从一切偶然性实践探讨是否存在一个最高条件的必然的存在者的引导。它不是重在因果关系,而是关于实体自身所有无条件的存在问题。这样它强调的不是直观系列而是概念系列。这里要区分现象中的“必然性”和“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含义区别。前者是说在现象中有“果”必然有“因”;后者是说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本身就是必然的,现象系列中没有一项是这样的。 第四个二律背反与第三个二律背反同属于“力学的”回溯,其区别在于,前者是要回溯到实体本身的无条件的“实存”(存在),后者则只是要追溯无条件的(自发的)“因果性”。换言之,对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追溯必须完全超出感性世界的系列之外,将它作为自在的实体(物自体)来追溯;对自由因果性的追溯则是在感性世界的条件系列之中追溯到人的行为的“任意”性,这一行动本身仍然是属于感性条件的因果系列的,只是它的因果作用同时又可以被看作超出现象而属于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因而是智性的。所以对必然存在者的回溯虽然也要借用在自由因果性那里所考虑的直观中的变化系列,但并不将其目标视为包含在这一直观系列之中,而是要将它看作一个超出直观之外的概念系列。 正如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那里一样,康德在这里又再次声称,他并不是想要证明这个绝对必然存在者的实在性和可能性,而只是要说明,我们没有任何根据来断言它是不可能的(当然也没有根据来证明它是可能的)。所以我们只能满足于将理性的经验性运用和先验的运用这两条不同的途径分开来,并将后一条途径留待于另一领域、即实践的领域去发挥其真实的作用,而不贸然否认它。只要我们不将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混同于经验对象,或反过来把经验对象误当作物自体,从而使理性的两种运用纠缠不清,则绝对必然存在者与彻底偶然的感性世界的二律背反就消失了;这时,我们即使承认有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也并不影响感性世界的有条件性的不断追溯,因为我们已从智性的立场把这无条件者从性质上规定为与经验世界不同的、因而是不可知的对象。因此它与偶然的经验性条件系列的无穷回溯可以无冲突地并存。 康德的第四个二律背反正反双方都是立足于不能到世界之外寻求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一共同基础之上的,在那里,康德由此而把宇宙论的二律背反的正反双方对自己主张的证明都严格地限制在只能用“宇宙论证明”,而不能用“本体论证明”,从而把这里所说的“宇宙论证明”与先验神学中对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区分开来,因为后者这种“宇宙论证明”最后实质上是离开了宇宙论证明而归结到本体论证明。所以,双方争执的实际上只是在世界之内有无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现在康德如果主张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放在世界之外加以考虑,认为这就能使争论双方同时为真,那么便从而取消了二律背反的矛盾。然而,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要求正题放弃它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理解为世界之内(包括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理解为与世界本身同一、即“自因”)的观点,而接受它原先坚决排斥(并经过康德的细致区分而清除掉)的、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放到世界之外的观点。可见,康德先把宇宙论的这一二律背反与对上帝的宇宙论证明区别开来,以造成理性自相冲突不可解决的局面。 五、纯粹理性背反论的结语 1.康德还利用推论形式指出四个二律背反的发生都经过下面一段错误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如果受条件限制者被给予了,则一切条件的系列(受条件限制者的整体)也被给予了; 小前提:现在受条件限制者被给予了; 结 论:所以宇宙的全体也就被给予了。 在康德看来,这一推论从表面上看是从一个有条件的东西推论到一个整体对象,实际上这一推论犯了四名词的错误(也就是中词概念的混淆)。大前提中的“受条件限制者”只是纯粹知性概念上的意义,在它里面已经包含了宾词,宾词只是按形式逻辑规则推论出来,没有给知识增加任何新内容。换言之,大前提中的受条件限制者只是思维对象。而“无条件限制者”也就是理性的纯逻辑的要求,即是理性的统制原理,也就未涉及任何现象。但是在小前提中的“受条件限制者”则指的是现象的现存在的意义,即直观的对象或感官对象,与大前提中的“受条件限制者”的意义不同。 2.由于这个中间概念的混淆,乃得出错误的结论;由于错误的结论,乃发生辩证的矛盾。而这种谬误乃由于根据一个错误的前提而来,即把宇宙看作物自体。 之前我们说过:辩证的矛盾的命题,由于双方皆伪,必然会逼出一条第三道命题,以使此矛盾得到解决。今宇宙理念的四个矛盾命题都是辩证的矛盾,它们乃共同逼出一条第三道命题,即“宇宙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 第八章 先验辩证论(四) 纯粹理性的理想——先验神学批判 从思辨的理性(即狭义的理性或说狭义的理论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从已被规定了的经验及由此所知道的我们这个感性世界的特殊性状出发,按照因果律而上升到这个世界之外的最高原因(即从具体经验上升或回溯到一个外在的最高原因),这是自然神学的证明;第二种是只以不限定的经验,即以任何一个实有作为经验上的基础或根据进行推论(即个别存在的经验上升到必然存在的原因),这是宇宙论的证明;第三种是抽掉一切经验,完全先天地只从概念中推论出一个最高原因的实在(即从对“上帝”概念的分析得出“上帝存在”的结论),这是本体论的证明。除这三种外,再无其他途径证明上帝的存在。但康德说,理论从低到高所形成起来的先后次序不等于我们系统地论述它们的次序,而应该倒过来讨论这些论证,因为那最后显露出来的最纯粹的先验概念恰好是此前一切经验概念所隐藏的本质,只有从抽象到具体、从普遍把握特殊,才能把序列中那些理论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讲清楚。因此康德对这些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是从本体论开始,然后再依此反观宇宙论的证明和自然神学的证明(换言之,康德在明了这三种证明之后,发现自然神学的证明和宇宙论证明都建立在本体论证明之上,所以从本体论开始批判)。 第一节:对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批判 一、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安瑟尔谟对上帝的证明及笛卡尔对上帝的证明都属于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本体论的证明是从“上帝”的概念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前面在第一章已经介绍了笛卡尔哲学概论,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本体论的证明,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 安瑟尔谟的推理为: 因 为:上帝是一个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 又因为: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不仅存在于思想之中,而且也在实际上存在; 所 以:上帝实际上存在。 前提中“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的意思是“不能设想有比它更伟大的东西”。安瑟尔谟说,即使那些不相信上帝存在的“愚人”(出自《圣经》:“愚人心里说,没有神”)也不能否认在他们心中有一个“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他们可以不把这一观念称为上帝,但他能够完全理解这一观念。其次,“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意思不等于“可设想的最大的东西”。“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是通过与其他人的观念比较得到的一个最高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比如,基督教、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的心目中有不同的“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这些不同的观念很难进行比较。而“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是一个人的心目中通过他自己的观念的比较而得到的结果,这一观念并不是对“什么东西最伟大”问题的正面回答,因而避免了各种不同“最伟大的东西”观念之间的比较而产生的歧义。“不可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比“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更加普遍,适用于一切有思想的人,不只适用于有着共同信仰的人们。 安瑟尔谟这段推论中省略了一个前提:被设想为仅在心中存在的东西,不如被设想为同时在心中与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那样伟大。即无与伦比的伟大的东西不能仅仅在思想中存在,因为如果它仅在思想中存在,就还可以设想它也在实际上存在,那它就会更伟大了;或者说就可以设想一个既存在于思想中、又存在于现实中的伟大存在者比仅在思想中存在的无与伦比的伟大的东西更伟大。这样都与“无与伦比的伟大的存在者”的定义是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只要一个人在思想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东西”的观念,逻辑必然性就会使他同时承认这个东西的实际存在。 但有人指出被心灵所理解的观念并不会都指示存在的事物,观念的完满性不包括真实存在性,不能仅仅因为观念的确信性使推导观念表示的对象必定存在。安瑟尔谟指出,这些规则不适用于“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的观念。这个观念不同于“最完美的海岛”之类观念。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设想出一个比之更完满的其他东西,然而,“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比一个心灵所能设想的其他一切观念都伟大。如果说,我们设想的“最完美的海岛”同时被设想为不存在的海岛而不违反矛盾律,但是“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者被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必定自相矛盾(因为“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同时在现实中存在)。一般的观念所蕴涵的只是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存在,而“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所蕴涵的则是存在的必然性。必然性的反面是不可能的。 二、 在对这种本体论证明进行批判之前,我们先来看下判断的必然性。所谓判断的必然性指的是一个判断中主词与宾词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我们说“三角形有三个角”,无论事实上有没有三角形,这个判断都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只要认可了三角形,三角形有三个角就是必然的。同样,当我们说“上帝是可能的”的时候,只要我们承认上帝的存在,上帝当然就是可能的,因为上帝的概念中就包含着“可能”在内。这就是说,判断的逻辑必然性是一种分析性的必然性,宾词乃由主词分析而来,因而如果否定宾词就会陷入矛盾。然而如果我们否定了主词,那么否认宾词就不会陷入矛盾了:我承认上帝的存在却说“上帝不是可能的”,肯定不合逻辑,但是如果我不承认上帝的存在,那么我说“没有上帝是可能的”,就不存在矛盾。 事实的现实必然性就不同了,它不仅需要满足主词与宾词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且还需要有某种“综合”,即经验上的依据。康德举例说,思想中的一百元的概念与现实中的一百元都是一百元,因而看上去似乎没有区别,但实际上是不同的:思想中的一百元只要符合逻辑上的必然性就可以了,而事实上的一百元却要求我口袋中确实要有一百元,所以现实中的一百元实际上比思想中的一百元(=0)要多出一百元。 在阐述上帝理念诞生的根源中我们已可以看出对上帝的本体论证明的错误和要害,即从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个概念,推论出一定有一个实在地存在于它之外的绝对必然的对象。他们从“上帝”的概念来证明上帝的存在。这种证明是把“存在”看作一种实在的性质。上帝是最高实在性(即包含一切实在性)的存在性,故“存在”亦必包含在他之中,他自己既包含“存在”,所以他是必然存在的。 三、 康德指出,用上帝这个“最完满”,因而“无所不包”的概念中必须包含“存有”(否则就自相矛盾)来证明上帝在我们(包括我们的概念)之外的客观存在,这种证明无异于从我们的头脑里有一百元钱的概念推出我口袋里现实地有一百元钱。这个证明诚然可以把“存在”(即“是”)这个词与“上帝”的概念联系起来,但“存在”并不是实在的谓词,在形式逻辑中它只是一个系词,即用来联系其他具体属性的词。 我们在之前并没有对“存有”与“存在”作严格的区分,但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存有”(Dasein),有实际存在的意思;而“存在”(Sein)是一个系词“是”。康德所要反驳的是上帝“存有”的证明,即Dasein的证明,而不是上帝的“存在”的证明,即Sein的证明。也就是说,康德反对通过一个概念便推出这一概念的对象的实际存在,把“存在”当作一种“存有”。你可以思考它,可以意味着它,但是你不能认识它,不能单凭思想去规定概念和对象的关系。所以,你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一概念设想为存有的,就有问题,因为你不能把它作为一个直观对象来思考。 本体论的证明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个无条件的概念,推出一个某物必然存有,既然它是无条件的,它就必然存有,不需要任何条件它都可以存有,这种证明非常迷惑人。但是你把这个概念本身运用到对象上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个条件即:认识需要直观材料)?本体论的证明没有说,一般的人也不会去考虑。 本体论证明的根本错误是把“存在”看作为一种实在的性质。其实“存在”只是一个“系词”。这种系词的性质与普通的系词“是”的性质一样,只在连结概念与对象,而并不增加概念的内容,例如:这“是”一支花瓶,这个“是”只在把花瓶的概念与花瓶的存在连结起来,而并不增加花瓶概念的内容。如果“存在”毫无增加概念的内容(即把“存在”看作是一种实在的性质),则概念便不能确切地指示对象,因为对象与概念已不一致了。所以“上帝是一个是者”是一个分析命题,并没有给“上帝”这一概念增加任何新的内容。 康德指出,“存在(sein,‘是’)”这个词不能作为一个实在的谓词,而只是在实在方面对某物加以定位(在某时、某地),或对其本身的某些规定(谓词)作出肯定(position);在逻辑方面则只是一个“系词”,即在主谓词之间建立起“关系”(如说“上帝是万能的”),或是建立起主词所表示的对象与我对它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如说“有一个上帝”)。正如前面想到的思想中的一百元与现实中的一百元,不能借概念上(数目上)的相等而抹杀这两种不同意义的有(即逻辑上的“是”和实际上的“存在”、“实有”)的根本区别。 “存在”既不是一种实在的性质,而只是一个“系词”,那么它不包含于任何实在的概念中。因此,即使我们设想一个包含一切实在性的“上帝”的概念,其中不包含“存在”,故“上帝”这个概念能否指示其对象的存在,尚成疑问。概念要指示对象的存在,必须依照经验的法则而与可能经验的内容相连结时,才有可能。如果是感觉的对象,则概念通过知觉便可指示其对象的存在,上述“这是一支花瓶”的例子便是。如果不是直接的感觉对象,则依照因果法则而与知觉的内容相连结时,亦指示对象的存在;例如,我们看见磁石吸引铁屑,便肯定磁石内的磁性的存在,磁性并不是直接的感觉对象,但凭因果法则(把“磁性”看作是“因”,铁屑被吸是“果”)便把“磁性”的概念与“磁性”的存在连结起来。今“上帝”的概念并非如此,它既不是感觉的对象,也不能通过因果法则而与任何的知觉内容其连接。它只是一个空的概念,没有任何存在的对象与之相应;换句话说:它只是我们的纯粹理性的统制原理,只是我们的客观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是我们的先天“实体”范畴超经验运用的结果,不涉及任何直观。只凭这个空的概念(理念)来证明存在,是不可能的。“最高存在者”这个概念只是提出一种可能,尽管对这种可能性也没有断然否定的理由,但如果只凭一个空的概念来证明其对象的存在,那无异一个商人凭空在自己的现金帐上加了几个圈,便说增加了自己的财富一样。所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可能的。 第二节:对上帝存在之宇宙论证明的批判 1.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与本体论证明有所不同,本体论证明是从最高实在性这一概念推论出其对象必然实存,而宇宙论证明从有条件的东西出发去推论无条件的上帝存在,换言之,即由偶然推论到必然以至推到最高的必然存在者。也就是说一切偶然的事物皆有原因,此原因自身如果也是偶然的,那么必然又有它的原因。直至所有隶属的原因的系列终止于一绝对必然的原因为止,无此绝对必然的原因,则此种系列没有完整性。例如从甲的存在推论到它发生的条件乙,由乙推论出它发生的条件丙,如此类推以至最后,则有一个最后的绝对的必然存在即上帝的存在。此种证明从经验出发。这是不同于本体论证明之处,也正是因为从经验事物出发,这种“自下而上”的证明对于常识和思维都具有极大的说服力,它也是后面要讲的“自然神学”的证明的基础(又,由于一切可能经验对象总称为宇宙,所以这种证明被叫作“宇宙论证明”)。 2.①宇宙论证明从经验的偶然存在,推出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存在。可用三段论式写出: 如果有某物存在,则必有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存在; 现在至少我自己是存在的; 所以有一个绝对必然存在体的存在。 这种推论过程,如前所述,已犯了中间概念混淆的错误。在大前提中所指的存在,是纯概念意义的存在,而在小前提中的存在则是指现象的存在,这且不说。由这种推理所得出的“绝对必然存在体”的结论,并不包含任何内容,只不过是个假定而已。 康德指出从有条件的推论无条件的,从经验的概念推证理性的概念是不可能的。偶然的存在或有条件的存在,是经验里的事。而必然的或绝对的存在,永远不是经验里的事,不是知识的对象,而是一个理念。此理念的给予,不是经验里给予,而是在理性里的给予。故宇宙论的证明第一步即陷入以幻象为客观的存在的错误。 而且如果证明只到这一步,它就还只证明了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必然存在,而尚未证明它就是最高实在性的存在即“上帝”。因为完全有可能,这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是一个有限实在的存在者(如唯物论的原子或物质)。 ②宇宙论的证明第一步只证明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存在,而并未证明这个绝对必然者具有什么属性(是“全在”还是有限实在的),因为从经验出发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所以第二步他们的证明是:必然的存在,是其他一切的存在所依赖者,它包含一切存在的条件,也包含一切的实在,故亦包含存在。即认为唯有在“最高实在的存在者”这概念中才可以找到绝对必然性所要求的条件或存在方式(requisita),从而得出最高实在的实在者才是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一结论。 有限实在的存在者(如物质)虽然并不是没有可能被当作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如唯物论者所主张的),但它不能解释世界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因而不能使世界得到完全、彻底的规定;只有一个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上帝),才能把一切可能的实在性提供出来,然后从中选择、限制或规定了我们这个现实的世界,而否定了其他相反的世界。 这样一来,宇宙论的证明重新回到本体论证明的老路,而且事实上是以本体论证明为其基础。本体论的证明说:“最高实在的存在体自身包含存在,故是必然存在的。”而这里宇宙论的证明也说:“最实在的存在体是必然存在的。”二者均从纯概念上来考量所得的结论。所谓宇宙论的证明是从经验出发,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它从经验的事物出发,推至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后,在考量这绝对必然存在体的内容时,便完全脱离了经验,而从纯概念上来考量了。当它从纯概念上来考量绝对必然存在体的实在性,并通过“换位”的手法而得出“最实在的存在体是必然存在的”的结论时,这结论便建筑在本体论证明的基础上了,因为我们一旦要追问这结论真实性时,便必然会捧出本体论证明来为它撑腰。所以,宇宙论证明只是本体论证明的一种伪装,它除了犯有本体论证明的错误外,还犯有“论点不中的(di)”的错误。因为它自以为反对从概念出发的主张从经验出发,而实际上依然只依据概念本身。 3.从表面上看,宇宙论证明是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概念推出“最高实在的存在者”概念,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属性”,而前者似乎是通过充足理由律从经验中推出来的;本体论证明则似乎与此相反,是直接从“最高实在的存在者”概念推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概念,即它必然存在于概念之外。然而,通过严格的推论形式的检查,康德指出这两个概念并不是限制或包含的关系,在外延上其实是等同的关系,因而从这个推出那个和从那个推出这个都是一样的在兜圈子。 于是,康德从宇宙论证明中揭示出四条欺骗性的原理,它们是:(1)、从有条件的现象界的因果关系推论到现象界以外即超经验的世界,这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宇宙论证明是以结果推论原因,并把因果律应用于感性世界之外,而康德认为因果律只能应用于现象界,超出这个界限就毫无意义。而宇宙论的证明从一个事实推论经验之外的原因,这样因果律超验运用必产生先验的幻相,或理性矛盾的发生。(2)、从有条件的东西推论不出先天的东西,从经验推论不出超经验的对象,超经验的东西只是理念。换言之,现象界中,一个无穷上升的原因系列是不可能推出第一因的,而宇宙论的证明却把这个推论作为根据来证明一个绝对必然第一因的存在。(3)、宇宙论证明要使无穷系列得以完成,但事实上在经验中,这个系列是不能完成的,经验知识是不会停止的。宇宙论证明想由系列以外的存在去完成,这是不合法的。(4)、宇宙论的证明把一个实在总和的概念逻辑可能性与一切实在的先验可能性相混淆。在先验的可能性中须有一个原理来证明这种综合的实际可能,但此种原理其自身仅能适用于可能的经验领域。这就是说,一切可能的实在性的概念包括着一切实在性的存在者的可能性,康德认为这一假定是不可能被人接受的,因为从一个可能的实在性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可能的实在性的存在者,中间必有经验存在,否则是不可能的。简言之,把上帝的概念当作上帝的客观存在是把概念同存在混为一谈,把“绝对必然存在”(上帝)的概念同实际的存在混为一谈。 尽管自然中还有许多力量也是我们无法探明的(如万有引力);作为现象的基础的先验对象以及我们的知性为什么恰好用十二范畴来规定我们的感性,这也是无法探明的;但唯有纯粹理性的理想,我们不能说它是无法探明的,因为它本来就不是要获得实在性的证明,甚至也不是作为可思维的对象而给出的,而只是为了理性自身的统一运用;为什么会有这种运用,这完全是理性自身的事,因而是能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 康德认为,这一幻相的产生是由于这一矛盾:我们必须从某个给予的存在物去推论其他存在物之所以存在的必然条件,然而任何给予的存在物本身又都是偶然的,不能作为其他存在物存在的必然条件。因此,无论是设想某个给予的存在物是其他一切存在物存在的必然条件,还是设想任何存在物存在的必然必然条件是一个给予的存在物(前者如本体论证明,后者如宇宙论证明),都必然产生出先验幻相。要解决这一矛盾,从而避免先验幻相,在康德看来只是有一个办法,这就是把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两条原理都看作是理性的主观原理,而不涉及事物本身。“就是说一方面,要为一切作为实存而被给予出来的东西寻求某种必然存在之物,也就是在到达某种先天完成的解释之前永不停留,另方面却也从不指望达到这一完成,即不把任何经验性的东西认作无条件的而免除进一步的推导工作”。前者要求我们应从哲学上研究自然,就仿佛一切实存之物都有一个必然的最初理由似的,其实只是要在我们的知识中引入系统的统一性;后者却告诫我们,不要把对实存之物的任何单个规定看作这样一个最高根据,而必须坚持永远为进一步的推导留下通道,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 由此可见,要避免这种先验幻相,唯一的途径就是把物自体和现象区别开来。古代哲学家们总是把物质看作现象后面的“基体”即物自体,因此摆脱不了要到物质世界里寻找某种原始的必然存在的幻觉;但只要如实地把物质看作现象,这一幻觉自然就会消失,就会把绝对必然性视为思想中的一个调节性原则。然而,我们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借助于某种先验的偷换而把这种形式的原则想象为构成性的原则,正如我们不由自主地要把空间当作存在于我们的感性之外的自在的对象,而其实它只是我们感性的纯形式一样。既然我们只有假定一个最实在的东西的理念,才能把自然的系统统一提升为理性的经验性运用的原则,所以就很自然地把这个理念想象成一个现实对象,而把一条调节性原则变成构成性原则了。 第三节:对上帝存在之自然神论证明的批判 一、自然神学的目的论证明 这一种证明包括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目的论证明、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我们首先通过苏格拉底的目的论证明简单了解下这种证明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虽然不是上帝存在的证明,但苏格拉底也有有神论的目的论证明,我们可以通过他的证明来了解上帝存在的目的论证明,苏格拉底在监狱中对犯人说,你看看我们的身体结构,在我们的脸上,眼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器官,于是就有眼皮来保护它,有睫毛为它遮挡风沙,上面还有两道眉毛可以挡住雨水和汗水,使它们不至于滚落到眼睛里面,这些设计都是多么精巧啊!你再看看我们的耳朵,它刚好长得既能接受声音,又不会被堵塞。还有我们的牙齿,前面是门牙,两边是臼齿,门牙用于撕咬,臼齿用于咀嚼。如果我们只有门牙没有臼齿,或者只有臼齿没有门牙,吃起东西来将会是多么不方便!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我们身上还有理性或灵魂,这是我们身上最高贵的东西,它使我们的言谈举止显得那样优美雅致。那么这些身体结构都说明了什么呢?难道它们都是偶然的吗?偶然的东西怎么可能如此和谐?从这种和谐有序的身体结构中,我们怎能不推出一个智慧神灵的存在呢?怎能不相信我们如此和谐的身体正是他按照某种特殊目的而创造的结果呢?这一番话使得那位犯人深受启发,开始相信神灵的存在了。 一般神父在传道的时候对那些没有基础知识的大众(比如小孩)进行启蒙,就经常运用这样一种证明。他引导他们去思考你们看这个世界多么和谐,多么美啊!为什么会这么美呢?这不是一个有意识的存在在那里安排的吗?你们今天所吃的面包,你们所获得的阳光雨露,都那样合乎人类生存的目的。我们的地球、我们的自然界应有尽有,取之不尽,那不都是上帝的恩惠吗?所以你们应该感谢上帝。这恰好证明上帝的存在。 目的论证明也称设计论证明,它是根据类比的规律来肯定上帝的存在。他们的原则是:“相似的结果,证明有相似的原因”。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自然作品既然与人工作品相似,那么创造自然作品的因,便一定和创造人工作品的因(就是人)相似,因此,证明有一个和人的理智相似的上帝存在。 杨祖淘、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中有目的论证明的四个步骤:第一,在我们这个世界中到处显示出某种有目的的秩序,其质的多样性和量的无限性都表明一个伟大智慧的安排;第二,这种智慧显然不在这些自然物本身,而只有由外在的安排才能相互和谐;第三,所以一定存在一个智慧的原因,它不是通过自然的生殖力、而是通过智性的自由而对世界起作用的;第四,这个原因的统一性可以从世界各部分的和谐推论出来,这种推论在我们观察范围内有确定的证明,但最终要借助于和人类技术产品(房屋、手表等)的类比。 总而言之,自然神学证明同宇宙论证明是相同的,即从有条件的经验出发推论上帝的存在。但也有不同的地方,这表现在自然神学证明从自然界事物的合目的性、和谐性和有秩序性出发,推论出最高的目的——上帝的存在。这个证明所由此出发的经验是美学的、宗教的经验,而非科学的经验。这种证明最大的特点是把上帝看作是世界的“设计师”。 二、对目的论证明的批判 第一、从自然产物的合目的性与人为事物的合目的性相类比,推出一个宇宙的创造者,这并不恰当。因为人类只能按照既予事物的性质,安排事物,使适合自己的目的,而并不能创造事物;故若从自然事物的合目的性,至多只能证明有一个宇宙的建筑师,而不能证明一个宇宙的创造者,此其一。其次,类比推理没有绝对的必然性,故宇宙的壮美和谐只能引起我们情绪上的赞叹,而并不能确切地使我们推出一个最高存在者(创造者)来。在宇宙论的证明中,从偶然的存在(受条件限制的存在)依照因果系列的回溯,推出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种推理是必然的,因为所依的是因果律;但自然神学的推理,所依的是类比推理,而类比推理是没有必然性的,所以这个证明不能给予我们以确切的最高存在者的观念。谁也不敢于赞美宇宙的秩序和谐之余,断然地说一个最高睿智的创造者存在。第三、本证明从宇宙的秩序和谐和合目的性推出宇宙的创造者之后,便脱离了经验,纯然从先天的概念上来考量这宇宙的创造者的实在性,因而把最高实在性赋予它,这正是宇宙论证明所走的老路。所以,所谓从宇宙的和谐性和合目的性的经验出发来推论宇宙的创造者的存在,完全是多余的;事实上,它仍然重蹈宇宙论证明的覆辙。宇宙论的证明建筑在本体论证明的基础上,而自然神学的证明又建筑在宇宙论证明的基础上,而且,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证明;故事实上理性神学的证明只有一个,即本体论的神学证明。本体论的证明不可能,则理性神学的证明便是不可能的。 三、 但康德却对自然神学的这一证明情有独钟,认为它是任何时候都值得重视的、最古老、最清晰、最适合普通人类理性的。因为在他看来,这一证明的永恒的效力其实并不在于它那套思辨理性的程序。这套程序,从思辨理性的严格要求来看毋宁是不够格的、模糊的,是一种只具有或然性的“类比推论”,即类比于人类的合目的性行为如艺术和技术的产品。这就是自古希腊以来(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到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论)通过“拟人化”而提出的“意匠说”证明。然而,就算这一证明在理论上如此不确定,它却对人的心灵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说服力。“理性不断地为这种虽是经验性的、但却如此有力并日益增强的证据所鼓舞,不会为精密抽象的思辨提出的怀疑而气馁。只要它看一看大自然的奇妙和宇宙构造的庄严,就会像梦中猛醒一样,从冥冥苦想的犹豫中完全摆脱出来,使自己从高处上升到高处,直到最高处,从有条件者上升到条件,直到最高的无条件的造物主。”换言之,这种证明的真正效力,其实并不是思辨理性的推理,而是通过拟人化而对实践理性的道德原理的某种暗示和象征。这一点,在康德后来所写的《判断力批判》一书中有更详尽和明确的说明。 第四节:总结 1.从上所述,可知理性神学的三种证明都是不可能的,其不可能性的根本症结,在于把只作为理性的统制原理(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的理念,误作为独立自存的实体。“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及“最高实在性的存在体”就作为理性的统制原理而论,是各有其效用的。我们不如说:这两个理念是我们的知识成立的必然要求(必然条件),没有它们,我们的知识无法成立。但是,如果把这两个理念结合,成为独立自存的实体化的“上帝”,则便是虚无的东西了。这是理性神学的不可能的症结所在。 2.康德将人类一切曾经有过或可能有的神学,归为两类,即“理性神学”和“天启神学”,其各基于理性与启示。理性神学又分为“先验的神学”和“自然的神学”。“先验的神学”又分为“本体论的神学”与“宇宙论的神学”。自然的神学又分为“自然神学”与“道德神学”。引表如下:                  本体论的神学           先验的神学     理性神学         宇宙论的神学 神学               自然神学 自然的神学     天启神学         道德神学 理性的神学中,若只通过纯粹理性,用先验的理念(如所谓“原体”、“最实在的存在体”及“一切存在体的存在体”等)来思考其对象(神)的,叫作“先验的神学”。如果依照我们的心灵的本性来思考“神”为“最高睿智者”的,例如,由于我们看见自然界的和谐和合目的性,便说神也和我们人类一样具有智性(神的智性)和自由来创造这个世界,又如基于道德上的要求,使善人有善报,恶人有恶报,因而必然地假定有一个最高的睿智者的神来监督和维持这个世界的道德秩序,这样的神学叫作“自然的神学”。 “宇宙论的神学”虽然从经验出发,但只是“一般的”(可能的)经验,且最终归结为本体论的神学,因此与本体论的神学一起被划归“先验神学”,成为康德对先验理想进行批判的主要对象;相反,“自然神学”虽然最终也要归结到宇宙论的神学和本体论的神学,即必须以“先验的证明”(先验的神学)为前提,但其中已通过“人格化”或“拟人化”(如涉及合目的性秩序、实践和自由概念)而与“道德神学”相通了,因此它是从神学的思辨原则向道德(实践)原则的一个过渡,而归入了道德神学一起(自然神学)。 3.严格说来,一般人惯于信仰一个具有智性和自由的上帝,故先验的神学所论述的上帝,不是一般人所信仰的上帝,而只有自然神学和道德神学的神学所指的上帝,才是一般人所信仰的上帝。明了神学的区分后,我们来检讨我们的理性能力及其有效范围,看看哪些神学是我们的理性能力所可及的和有效的。 我们的知识分为两种:一是理论的知识(theoretische Erkenntnis),一是实践的知识(praktische Erkenntnis);理论的知识又分为两种:一为思辨的知识(spekulative Erkenntnis),二为自然的知识(Naturerkenntnis)。 理论的知识是我们运用理性认识“存在的东西”所得的知识。理论的知识也有“思辨的知识”和“自然的知识”的区别。理论的知识是我们运用知性范围去认识存在的对象的知识。我们知道,范畴必须应用于直观对象之上才有其实在性。如果我们应用范畴通过直观去认识对象,则这种知识是“自然的知识”;这种知识是实在的,一切自然科学的知识都属于此类知识。如果我们把范畴全然脱离了直观而作单独的运用去认识对象,则这样构成的知识是“思辨的知识”。思辨的知识因全然脱离了直观,它所认识的存在完全是虚无的。 明了了我们的知识的区分,我们便可以了解理性的神学的不可能性的根源和它的出路了。本体论的神学是纯然从超经验的理念来证明上帝的存在的,这是思辨的知识,故是虚无的。宇宙论的神学,虽然佯作从经验开始,事实上当它到达“绝对必然的存在体”后,也全然脱离了经验而从纯概念(理念)来考量上帝的存在,故也是思辨的知识,是不可能的。至于自然神学,表面上看似乎也是从经验开始,且可推出上帝的智性和自由,但是一则这样推出“宇宙的创始者”的存在没有必然性,二则当其考量上帝的存在时仍然脱离了经验,而从纯概念来考量上帝的存在,故仍是思辨的知识,也是虚无的。由此可知,理性的神学的不可能性,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理性脱离了经验而作思辨的运用。上述三种上帝存在的证明的不可能性,其根源就在这里。那么有人要问:从“自然的知识”来证明上帝存在可能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的存在如属于自然的知识,则这上帝要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它便不是绝对必然的存在体了。 理性的知识与实践的知识是理性的一体两面。同是纯粹理性,但由于应用的不同,其意义便截然不同。打个譬喻说:同是一朵花,在画家心中的意义与科学家心中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理性有如符号,用在理论知识的境界中与用在实践知识的境界中的意义完全不同。实践的认识涉及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指在实践上被运用的理性。康德正是通过实践理性建立起其道德神学的。既然上帝对思辨的理性来说只是一种理想,既不能证明其客观实在性,亦不能反证,那么如何弥补思辨神学的这个缺点呢?康德认为在实践领域中的道德神学可以弥补这个缺点,道德神学既防止把上帝看成是知识的对象,又能满足我们关于最高存在的要求。这一建立的过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将详细解释。 4.意义 第一,康德对上帝存在证明的批判,推翻了宗教神学关于上帝存在证明的理论,打击了宗教神学。近代反宗教神学力量和维护宗教神学势力展开了不断的斗争。第一次是16世纪上半叶德国的“宗教改革”,虽然它没有公开否定宗教,但对封建的宗教势力给予很大打击;第二次是英国革命,它实现了反对宗教的新的世界观的理论体系。而这一理论体系的完成是在法国革命中。然而这些斗争,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社会经济等方面给予封建宗教势力以沉重打击。但在哲学上,特别是从理论上,真正摧毁宗教神学的哲学理论基础的,应当说是在德国哲学革命中。而康德第一个举起了批判的旗帜。 第二,康德对上帝存在证明的批判,把科学和认识论从宗教神学不彻底解放出来,从此把宗教神学的统治驱逐出科学和认识领域之外,同时确立人的理性本体和价值。 第九章 先验方法论之纯粹理性的法规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有两大部分,一个是先验要素论,一个是先验方法论。“先验要素论”所做的主要是批判、否定和限制的工作,“先验方法论”是要系统地展示这种批判的否定所建立起来的一套正确思维的方法,因而主要是建设性的。先验方法论专门解决未来形而上学的可能性的问题,要提出未来形而上学的一种可能性,就必须有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方法论其主要任务在于从原则上规定哲学应有的对象和内容;但它并不是要去讨论哲学知识的具体内容,而是讨论哲学知识的“形式”,即我们应如何运用纯粹理性去构成哲学知识及其体系。 那么如何建立一种新的方法呢?不能像以前的独断论那样去建立,当然怀疑论更不可能,怀疑论就是要摧毁一切体系,所以独断论不能够作为方法论,怀疑论也不能作为方法论。 康德在“先验方法论”提出首先要考察纯粹理性正确使用的那些消极的规则。这就是“纯粹理性的训练”;其此要去考察纯粹理性正确使用的积极规则,即“纯粹理性的法规”。这是最主要的两部分内容。然后康德还从一般形而上考察了构成纯粹理性知识体系的总体“建筑术”,最后又从纯粹理性的历史即哲学史上总结出三大理论问题,并指出只有“批判”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道路。 第一节: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 由于个人原因及文献缺乏,故仅将先验方法论这一章仅提出纯粹理性的法规,以作为向康德道德哲学的过渡。 1.理性的某种自然倾向迫使它达到一种纯粹的、超验的运用,这种努力自有其思辨上的利益或关切为依据,如理性的先验的理念实际上就可以不断激励和引导人类对自然(内部自然和外部自然)的认识活动朝着不断深入和扩大而又统统一的无限目标前进,这已如前述。但理性的“这种努力是否仅仅基于其思辨的利益呢?或者毋宁说,它是唯一地和单独地建立在其实践的利益之上呢”? 也就是说,在认识过程中,理性非要去追求统一性,这是一种倾向,但这对知识本身来说是不必要的。知性追求知识,它获得了一种知识就是知识了,至于这一知识是否又服从另外的知识,或者是否构成分外的更完备的知识中的一个成分,这时于这个知识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例如我掌握了自由落体定理,至于这一定理是否从属于万有引力定理,这对于这个知识本身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再屗科学主义为什么要追求科学,它是茫然无措的。它对于自己为什么追求是没有把握的,或许寄望于经济增长或再彻底点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这是一个实践目的,但砸追求为什么要为人类造福?人类是否值得去为它造福?这也还是个问题。 理性的纯粹运用是一种推理能力,从有条件者推到条件和条件的条件,一直推到纯粹理念这一最后的无条件者。在未推到纯粹理念之前,理性的所有运用仅是逻辑运用,即在推到纯粹理念之前所进行的三段论推理。 这种纯粹的运用去追寻人类为什么一定要将所有的知识把握成一个系统的最后目的。那么这最后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思辨的知识么?如果理性仅仅是追求一种思辨的知识,那么就是理性的幻相了,我们不可能获得这样的知识。所以理性的这种追求或努力的目的便不是基于思辨的利益,那么它是建立在一种实践利益上的么? 2.纯粹理性在思辨方面得出三个理念,即灵魂、世界、上帝,它们引导我们经验知识。而这三个理念又涉及到三个对象,即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这三个命题对于思辨理性来说总是超验的,它们与理性的纯思辨的利益关系极少,无助于对内外自然的认识。如意志自由、我们不能认识我们的自由,我们如果能够通过认识来把握我们的自由,那就不是自由了,就成了必然了。你可以承认意志是自由的,但你不能对它做任何描述,你所有的描述都是对它在现象中的后果的描述,而不是对它本身的描述。再如灵魂不死,我们可以承认灵魂的单一性,但是世界上的人在现象中、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情,你无法观察到它是不是单一性的。除此之外,“也不能由此而对来世的特殊性状作指望”。这一灵魂的概念不能指导今生与来世,此生的事物是经验的,只能用经验来解释,来世呢?因为脱离了经验,便无法解释。最后是上帝存在,我们可以借助上帝的智慧来理解宇宙的构造和秩序的合目的性,但不能从上帝引出任何特殊组织和特殊的秩序,并不能贸然去推测,离开经验超出认识之外。 更何况这三个超验的命题总是要以幻相来干扰自然的研究,耗去我们不少精力。康德说:“因此,如果说这三个基本命题对我们的知识来说是根本不必要的,而仍然又被我们的理性迫切地向我们推荐的话,那么它们的重要性也许本来就必须只涉及到实践。” 3.那么,什么是实践的,属于理性的实践运用的又是什么?康德说:“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都是实践的。”人的一切行为可以说都是经过自由选择或自由的任意的结果,但这种任意的条件如果是经验性的,即如要达到感官或欲望为我们规定的目的,这时理性就只是一种经验性的调节性运用(注意,这种调节指实践领域)。 杨祖陶、邓晓芒将Willkür翻译为“任意”,“意志”跟“任意”是有区别的,“任意”是比较带有感性色彩的,而“意志”(Wille)则高一层次,它不是那种感性的任意。感性的东西。不完全受你支配,受外在条件的支配。比如说再好吃的菜,吃多了也会腻,所以这个受你的生理和心理的条件所决定。这种自由的任意虽然以经验性的目的为目标,如赚钱养家糊口,看似与动物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理性已从中发挥调节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人在考虑这些经验性的目的时,他会通过理性来规范自己的手段。我们会问自己什么样的手段能够满足我们的目的,能够使我们获得满足?这一过程中可能克制一时的感性冲动去服从那通过手段从而实现目的所应遵守的规律。这种规律是一种实践的规律,它与自然规律不同。自然规律如牛顿的物理规律就没有什么目的性,而实践的规律是利用这些自然规律来实现自己预定的目标。而这些感性的目标,如偏好、爱好结合在一起,就是“幸福”,并由此确定能与此目的相一致的手段,因而理性为我们提供的只是某种“实用的规律”,即某种低级的、不纯粹的实践规律。 因为如果自由的任意的条件是经验的,则随着条件的改变,则实践的规律也将改变。当然或许有贯彻终身的习惯,但习惯从理论上讲还是有可能被打破的,更何况经验的各种各样的环境等条件都在变化。那么实践的纯粹规律就是要摆脱一切经验感性的条件。 理性在思辨领域的使用并不纯粹,它仅以理念起一种调节性的作用,使经验统一;它仍以感性为条件,如不然,则导致二律背反。那么在实践领域是否有存在理性纯粹的运用即有其自身的法规呢?若有,则一定是绝对无条件的命令。 我们前面讲以经验性的条件为条件的自由的任意是与绝对无条件的命令相对的“假言命令”(有条件的命令)。举例来说,当我们对一个人说:“你应该珍惜别人的生命,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你之所以要珍惜别人的生命是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你如果宁愿做个亡命之徒,不怕法律的惩处,则这条命令对你则无效,所以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命令,即前提是你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其反面是可能的。反之,无条件的命令就去掉了后面一个条件语,表述为“你应该珍惜别人的生命”,这里是没有任何条件可言的,即在任何情况下你都应该珍惜别人的生命。 因为经验感性的自由的任意都是有条件的命令,而实践的纯粹规律是要摆脱一切经验感性的条件,所以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命令,简称绝对命令(或绝对律令)。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律就是道德规律。即道德律,道德律是无条件的,不管在什么条件之下,它都发出命令,你应该怎么样,即使你因为感性的诱惑没有做到,你心里面也会知道,我本来应该怎么样(康德认为这是一个既予的事实)。 那么这个道德律是不是纯粹理性的法规呢?不是的,只有道德律与其他原理总和起来,才叫法规。但我们要知道,只有道德律才属于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而只有这种实践运用才可能有纯粹理性的法规。正是这一点,使我们有可能认识到:之所以纯粹哲学把一切努力都指向“灵魂不死、意志自由和上帝存在”三个问题,并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辨利益,而是出于理性的实践利益。而“这三个问题本身又有它们更进一步的意义,就是说,如果意志自由,如果上帝存在并且有来世,那么应该做什么”。 4.不过,在这种实践意义上的使用的“自由”(首先是任意的自由)已和思辨理性中所假设的意志自由即“先验的自由”不同了。 自由首先是通过“先验的自由”的理念而提出来的,这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已涉及到的自由的概念。它不是在实践领域里面提出来的,它知识在思辨的意义上提出这样一种可能性或可设想性。康德解决第三个二律背反时并没有肯定在物自体里面有自由,因为物自体不可认识。而我们这里讲的是实践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是作为一个既予事实,人是有自由的。在实践中我们已经能够通过经验把握这一点,就是人的一个行动里面是有自由因的,它不仅仅是致动因,不仅仅是机械的一种关系,而是理性对意志作规定的时候所产生出来的一种原因性,这就是实践的自由。我做了一件事,这件事是我自由地做的,这是一个事实,但是我不能去追究我这个自由究竟在里面是起什么样的作用、是从哪里来的、它的原因又是什么、它导致我产生这样一个行动的经验机制又如何的。如果这种实践的自由可以认识,那么便是一种必然而非自由。但是我们承认人是有自由的这样一种“认识”、“知识”,但这个知识不是说自由“是什么”,而是直接告诉你“应该做什么”的知识。 所以在纯粹理性的(实践的)法规里,我们就不必考察先验的意志自由问题(这个问题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已充分讨论过),而只需考察其他两个问题,即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的问题。至于实践的自由,如前所述,它是经验事实,在这里也不是要考察的问题,而是要引起我们讨论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的问题。这里只是要从方法论上建立起纯粹理性运用的法规,即以纯粹理性的最后目的来规定其运用方式。 本书TXT版本是由八零电子书(txt80.com)会员整理编辑而成; 八零电子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 点它-->http://www.txt80.com立即入驻八零电子书社区。 ---------------------------用户上传之内容结束-------------------------------- 声明:本书为八零电子书网(txt80.com)的用户上传至其在本站的存储空间,本站只提供TXT全集电子书存储服务以及免费下载服务,以上作品内容之版权与本站无任何关系。 找好书,看好书,与大家分享好书,请加QQ群 八零电子书www.txt80.com 八零电子书 www.txt80.com